食品安全整治动员会讲话工商
Ⅰ 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调协作制度的工商食字〔2009〕176号
各省、自治区、直抄辖市及计划单列袭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更好地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推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四化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切实维护食品市场秩序,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认真总结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顿和日常监管经验的基础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研究制定了《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等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八项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在贯彻落实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1.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
2.食品市场质量监管制度
3.食品市场巡查监管制度
4.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
5.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制度
6.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制度
7.食品广告监管制度
8.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调协作制度
工商总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Ⅱ 今天,我有几样过期的食品让工商局人员扣押应该怎么办,会罚款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Ⅲ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哪些措施
《食品安全法复》第七十七条规制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Ⅳ 工商对不合格食品处罚
工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的规定,有权食品流通领域依法监管。对从事食品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工商有权查处,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可以采取“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措施。附:《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条文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Ⅳ 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过程中的责任
楼上回答的都过时了,有的职能已经重新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回品安全法》
卫生局:设置食品答安全办公室,综合协调食品安全(发生食物中毒案、平时进行各相关单位综合检查为牵头调查单位)
农业局:监督管理农产品方面(老实说农业局相关业务我不是很熟,不过综合检查都有他们)
质量监督局:监督管理食品生产源头,包括小作坊(蛋糕店、烤鸭店等)、食品加工厂等
工商局:监督管理食品流通(超市、副食店等)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餐饮行业方面(简单地说是上了餐桌的食品,比如饭馆、食堂等)
Ⅵ “毒奶粉”事件引起了社会对食品安全的高度重视,各级政府加强了对食品安全的检查力度.某市工商质检局抽
从对称性分析茎叶图可得:甲食品品种数中间一个数据为:32,则甲的中位数是32,乙食品品种数中间一个数据为:25,乙的中位数是25,故中位数之和是57.故选 B.
Ⅶ 工商部门在的食品安全工作有哪些职能
1. 食品安全主要监管部门有: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质检总局、卫生计生委、农业部。
2. ①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的主要职责有: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使用新原料保健食品注册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不包括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注册审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等。②质检总局的主要职责有:进口食品生产企业注册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进境动植物产品的国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和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等。③卫生计生委的主要职责有:新食品原料审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审批;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审批;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④农业部的主要职责有: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经营和进口审批;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核发;从境外引进畜禽、蜂、蚕遗传资源,向境外输出或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蜂、蚕遗传资源审批;转基因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出口农作物种质资源初审;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申报、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等。
3. 其他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还有粮食局、海关总署、工商局等,具体的内容你可以去国务院网站查询。
Ⅷ 和工商举报食品安全,工商的会为我保密吗
按工商机关的规定,凡是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工商机关都有为举报人保密的义务和责任。违者将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Ⅸ 如何加强基层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思考
工商所作为工商部门直接面对监管对象的基层单位,处在市场监管执法的第一线,对食品安全负有重大的责任。为了让广大人民群众买到更多更好的放心食品,我们岑溪工商局各工商所全心全力加强服务与监管,确保食品安全,筑牢了食品安全的一道道屏障,近年来没有发生任何食品安全事故。对于基层工商所如何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下面结合自己的工作体会谈谈我市(岑溪市)基层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的做法和一些肤浅体会。 一、增加人手——监管队伍有必要足配强。“食品安全无小事”。组织一支业务精、作风硬的高素质食品安全监管队伍,是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重要基础。今年我们广西工商系统在内部分别增设组建了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处、科、股,一些精兵强将被抽调到食品安全监管岗位,一支全新的专业监管队伍在广西工商诞生,这无疑是件天大的好事。但在基层工商所的人员偏少是个很大的问题,如我们岑溪市工商局各镇工商所大都只有3-4个人,事务繁多,食品安全工作任务重,常出现人手不够的情况,因此基层工商所有必要增加编制,加派人手,配足配强监管队伍。 二、强装备——仪器装备必须要重点保障。“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食品安全监管专业性强,仪器装备必不可少。几年来,配发至基层工商所的便捷式食品快速检测箱,通过培训、示范讲解、专家指导,迅速投入到保障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工作中,使农药残留、三聚氰胺、瘦肉精等常见食品安全性指标在工商干部操作的检测设备上显了原形。但有的设施科技含量不理想,如食用油等很多食品就无法检测,这些都有待迅速加以解决,保证战时有充足的“武器弹药”。 三、立制度——监管制度一定要建立健全。随着经济的发展,像我们岑溪市,一个基层工商所至少要监管100户以上的流通环节食品经营主体。如何监管这些经营主体?加强制度建设是关键。为了确保食品流通许可规范高效,工商系统要大力加强许可窗口规范化建设,统一制度上墙,统一许可条件,统一受理口径,再配以便民设施,方便申请人就近办理证照。为了确保对不同食品经营者的有效监管,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程度不同,在现行法律法规的框架下,结合实际制定食品“市场质量监管”、“分类巡查监管”和“食品安全预警”与应急处置等制度措施,进一步提升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 为有效规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岑溪市工商局编制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还组织多次食品安全应急演练,进一步提高了全系统的实战能力。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该局的如下做法认为值得借鉴: (一)宣传、服务与规范三管齐下。为辖区内食品经营企业依法经营,工商所通过走访、发放告知书等形式,督促食品经营户及时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同时开辟“绿色通道”,郑重承诺资料受理后2个工作日发证。做到辖区食品经营企业有证有照全覆盖。为切实帮助食品经营户增强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各基层工商所在加强宣传培训的同时,还向食品经营户发放6个方面20项内容的“食品安全管理规范”,督促所有食品经营户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一系列服务和规范举措,为食品安全提供了切实的保障。 (二)监管抓重点、明要求。岑溪各镇的食品经营户销售的食品,主要从市内和各镇大的食品经营批发户手中批发获得,所以食品经营批发户的食品安全与否至关重要。各基层工商所把食品经营批发户实行高频度抽样检验,认真做到日日有巡查、天天有检测,从源头上为食品安全上保险。同时,市局里明确要求,每个基层工商所每月对食品经营批发户的食品进行食品抽样检测不少于30个批次、60个品种。 (三)突出问题强化专项整治。岑溪市工商局多举措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1)落实责任,引导履行法定义务。按照食品经营户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的要求。该局建立起超市、商场食品安全联络员例会制度,定期通报情况,听取建议,提出食品安全要求。(2)明察暗访,监督清理过期食品。今年以来,针对台湾塑化剂事件、垃圾油事件等食品安全问题,各工商所一方面迅速召开辖区超市、商场食品安全联络员会议,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另一方面立即派出监管干部,在超市、商场、集贸市场明察暗访过期食品清理销毁落实情况,责令不规范的业户即行改正。(3)抽样检查,防控食品安全风险。在加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工作的同时,对检验不合格的食品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责令整改等措施,有效防控因食品质量引发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风险。这样,使工商的工作会越来越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市场上的食品越来越安全。(覃伟东 梁宣之)
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2010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具体要求
各级工商机关要在巩固去年整顿成果的基础上,继续集中执法力量,突出工作重点,强化专项执法检查,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着力解决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圆满完成国务院部署的2010年整顿工作安排和为期两年的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涉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的各项任务。
(一)认真开展规范食品经营主体资格专项执法检查。各级工商机关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总局《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印制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认真开展规范食品经营主体资格专项执法检查。按照“谁登记、谁规范、谁负责”的原则,分别由各级食品流通许可、注册登记机构依法实施;按照“谁监管、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省区市工商局统一部署和督查,由县级工商局组织,基层工商所采取逐户排查等办法依法实施,对发现存在食品主体准入方面的问题及时依法处理。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按照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和工商机关各职能机构的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和取缔无证无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
(二)认真开展对重点食品和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食品经营以及季节性、节日性食品市场的专项执法检查。各地要把开展重点食品专项执法检查作为整顿工作的重要任务,着力解决本地区食品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认真开展对重点食品的专项执法检查。以消费者申诉举报多和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品种为重点,突出抓好奶制品、肉制品、米面制品、禽蛋制品、儿童食品、老年食品、膨化食品、豆制品、糕点、月饼、调味品、食用油、酒类、腌制食品、冷冻食品等品种的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销售过期霉变食品、“三无”食品等违法行为,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二是认真开展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食品经营的专项执法检查。以城乡结合部、社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为重点,依法抓好小食品店、小摊点、小市场的专项执法检查,坚决依法取缔无照商贩。严厉打击销售地沟油等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以商场、超市等食品经营企业和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及食品店为重点,突出抓好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的自查自纠和自律工作,由基层工商所按辖区逐户排查,认真监督食品经营者落实对食品安全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切实做到不进、不存、不销假冒伪劣食品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三是认真开展季节性、节日性食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以“五一”、中秋、“十一”、元旦、春节等为重点,突出抓好节日性、季节性重点食品品种及重点区域、场所的检查,针对节日和季节食品市场的消费特点,加大监管执法力度,重点整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过度包装、搭售商品、虚假宣传及欺诈消费者等问题,切实保障节日性、季节性食品市场消费安全。同时,按照各地和总局服务2010年上海世博会及2010年广州亚运会的总体部署,加强上海世博会和广州亚运会期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完善食品安全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切实维护世博会和广州亚运会期间流通环节食品市场秩序。
(三)认真开展打击流通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执法检查。按照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的非食用物质和添加剂的品种名单,对重点食品、重点区域和重点食品经营者,认真开展集中执法检查行动,依法规范食品添加剂经营者主体资格,狠抓大要案件查办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和打击违法销售食品添加剂以及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四)认真开展奶制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深入贯彻《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以及总局的实施意见,依法履行《条例》、《纲要》赋予工商机关的职责,严格监督奶制品销售者落实进货查验和进销货台账制度。强化对奶制品市场的专项执法检查,集中时间和执法力量对城乡市场奶制品经营者开展拉网式逐户清查,对辖区内经营者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奶制品,要依法监督或责令其全部停止销售、下架退市,不留死角。对下架退市的奶制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配合相关部门,分工协作,落实监管责任,该由生产企业召回的及时召回,该销毁的坚决依法销毁,严防再次流入市场。对进口的奶制品,重点检查食品合格证、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手续。
(五)认真开展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要结合农村食品市场特点,突出农民消费者日常食品消费的必需品种,加大对农村城镇、集镇、乡村举办的食品交易会、庙会等经营食品的监管力度,严格规范农村食品经营秩序。加大对农村和乡镇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食杂店的监管和整治力度,规范连锁配送和送货下乡经营食品行为,依法打击销售假冒、仿冒知名品牌食品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农村食品市场消费安全。认真落实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示范店规范指导意见》,按照“两重点、三严格、四统一、五规范”的建设要求,加快推进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进程,充分发挥示范店的示范引导作用。
(六)认真开展对食品经营者履行法定责任义务的专项执法检查。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依法监督食品经营者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严格监督商场、超市等食品经营企业和食品店,在巩固索证索票、进货台账“两项制度”成果的基础上,切实履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义务,严格落实企业内部食品质量管理责任,规范食品质量市场准入行为,切实把好食品进货关。鼓励和引导食品经营企业建立健全以食品进货把关、质量管理和退市等为主要内容的电子化台账及信息化网络管理体系。加强对食品经营者内部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的检查,督促经营者针对食品保质期的不同时间段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引导其采取消费提示和食品有效期管理警示等防范措施,切实对消费者负责。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食品质量管理、食品退市、应急处置、消费纠纷解决、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制度,切实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七)加大食品广告监管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含有虚假、夸大内容的食品广告,特别是保健食品广告。严厉查处涉及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违法食品广告;坚决制止和查处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协会违法推荐食品的广告。对广告宣传的产品功能和成分与标签、说明书不一致的,要责令停止发布,并依法查处。对于被确认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立即停止发布该食品的广告。
(八)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作配合工作。进一步加强与卫生、农业、质检、食品药品、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公安等有关职能部门的协作与配合,在按照国务院《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做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同时,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下,依据职能,依法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其他整顿工作。一是依法配合商务、农业等部门加强畜禽屠宰整顿,严厉打击销售病死病害畜禽肉和注水肉等行为,严防病死、注水、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肉品进入流通环节。二是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包括食用农产品在内的农产品和农药市场的监管。三是依法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整治普通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和保健食品夸大宣传功能的行为。四是依法参与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与食品安全标准实施等工作。五是依法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建立食品企业诚信不良记录收集、管理、通报制度和行业退出机制,加强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者质量信用建设和信用分类监管。 要在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顿工作的同时,强化食品市场日常规范监管,加大食品市场巡查力度,严格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管理,严格食品质量监管,严格食品经营行为的规范,依法查办食品大(要)案件,进一步创新监管机制和手段,积极构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保障体系。
(一)严格市场主体准入管理,依法规范证照核发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程序和有关规定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坚持先证后照,对未获得相关许可文件的,登记注册机关不得核发营业执照。要严格执行总局《关于对食品经营主体予以特别标注的通知》的规定,对食品经营主体进行特别标注。建立许可证发放机关与登记注册机关的信息沟通机制,依托工商系统信息化网络体系,实现食品流通许可机构与登记注册机构信息共享,依法规范食品经营主体资格。
(二)严格食品质量监管,依法规范食品质量抽样检验行为。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及总局有关规定和制度,依法开展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认真执行当地政府年度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中确定的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的安排,严格食品质量抽样检验工作程序和纪律,严格抽样检验信息和发布的规范管理及审核程序,认真落实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同时,要充分发挥食品抽样检验结果的作用,加强综合分析,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消费提示和警示,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和行业组织,促进食品安全的源头治理和行业自律。要监督食品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立即停止经营,履行通知相关生产者和消费者、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的责任和义务,配合生产者落实食品召回制度,对没有及时召回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坚决依法彻底销毁,并作好销毁记录存档备查。同时,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退市后的跟踪监管,严防再次流入市场。
(三)严格食品市场巡查,依法规范食品市场监督检查行为。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市场巡查监管制度的要求,强化市场巡查,将监管重心下移,严格落实基层工商所食品安全日常巡查和属地监管责任制。基层工商所要突出巡查检查重点,通过增加巡查频次、强化巡查措施、完善巡查机制、创新巡查手段,有针对性地开展市场巡查,切实提高巡查效能,着力解决重点市场、重点区域和重点食品经营者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制度规范、责任明晰、执法严格、反应迅速、措施有力的巡查机制。要如实记录巡查中发现、制止和查处食品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情况,并将巡查记录纳入经营者食品安全监管档案和信用分类管理体系,激励守信者,查处违法者。要将食品市场巡查与经济户口管理、食品质量监管、食品市场分类监管等结合起来,加强对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记录与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监管档案,并加强对监管数据的统计和综合分析,切实提高日常巡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严格落实监管制度和创新监管手段,依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要突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关键环节、重点部位,结合专项执法检查和日常监管的实际情况,在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和构建长效监管机制上下功夫,特别要抓好各项监管制度的实施和落实,切实用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要认真落实总局制定下发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八项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细化、完善和创新,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水平。同时,要认真落实总局《关于积极推进流通环节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信息化网络建设工作的意见》,强化网络信息技术在流通环节食品市场主体许可、登记注册、食品质量监管、市场巡查和执法办案等方面的综合应用。要加快建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主体、食品市场质量监管、食品抽样检验、食品安全监管和案件查办数据库,并与工商机关其他执法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实现数据信息共享。各地要加快推进基层工商所信息化网络体系建设和应用,充分运用无线网络执法平台、移动查询终端等现代科技手段,开展市场巡查和日常监管,有效开展网上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要认真落实食品安全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各项工作,完善机制,严格责任制度,切实做到超前防范,及时有效应对和处置。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以保障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为重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一把手亲自抓,主管领导具体抓,各内设机构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密切协作,切实抓好组织实施和落实工作。要落实各项市场监管制度,有效防范市场监管的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各地要层层制定具体的整顿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责任,精心组织和认真实施。
(二)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和队伍建设。各级工商机关要加大食品安全法制建设力度,严格监管执法、市场巡查和案件查办程序,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经得起司法监督,切实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法制体系。各地要按照建设学习型机关和基层的要求,采取学习、培训、岗位练兵、实践锻炼等方式,加大基层执法人员政治理论、业务知识、法规政策、管理技能的学习和培训力度,努力建设一支政治上、业务上、作风上过硬的干部队伍,为保障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提供人才和素质保障。
(三)进一步健全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工商机关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严格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调整充实执法力量,改善监管执法条件。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属地监管领导责任制、职能机构指导监督检查责任制和食品安全基层监管岗位责任制及其责任追究制。总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司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的综合协调工作。各地工商机关要明确一个内设机构牵头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的综合协调工作,并明确各内设机构的职能分工。企业登记注册、外资企业登记注册和个体私营经济监管机构要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登记管理,严格特别标注管理,查处违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取缔无照经营;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要及时受理和依法分流、处理消费者的咨询和申诉举报,依法加强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管,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食品流通监管机构要依法加强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市场监管机构要加强对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集贸市场食品安全的管理,依法查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销售企业的违法行为,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农药市场管理,加强食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规范食品市场秩序;竞争执法、直销监管、商标管理、广告监管等机构要依法分别加大对食品市场不正当竞争、传销、商标侵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纪检监察机构要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工作中发生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问题,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新闻宣传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和规范食品安全整顿信息发布工作的要求,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下,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要依法依职责依程序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对涉及其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联合公布。要严格宣传纪律,适时宣传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进展、成效和典型事例,引导新闻媒体客观准确报道,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五)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和检查落实工作。要加强工商机关内设机构之间以及与各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建立健全协调协作机制,切实形成监管合力。各级地方工商机关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参与相关工作,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要层层加强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督查和考核,采取重点督查、专项督查、交叉检查、明查暗访等多种方式,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组织领导、工作任务、工作措施、工作责任、人员力量和经费保障等落实到位。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基层,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监管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加强指导,确保各项监管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总局将适时组织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检查督查工作。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于12月10日前将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国家工商总局。
附件: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情况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