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整改书
Ⅰ 整改通知书中“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应该怎么回复
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不仅仅是项目经理,一般包括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内人、五大员的配备,容尤其是安全员尤其按规模配备。
整改通知书是谁发的?如果是主管部门,你可以回复:“项目部按有关规定配备的相应的管理人员已经落实到位。”至于核查时怎么办,那就只能自己想办法了。
Ⅱ 食品药品监督局来检查了,怎么写整改书
根据药监局提出的不合格项,逐条写出整改过程,期限,结果及相关负责人。
Ⅲ 整改计划书怎么写
写整改书 那你有以前的计划书吗? 把你认为不合理的地方 或者是新的想法 主要是提高业绩的想法 重新写出来 格式和计划书基本是一样的 ~
既然领导让你写 那最好自己写 再找找周围的人或同学 写好点
我找了点小常识 估计用处不大 你看看 吧 希望能帮助你
如何撰写个人整改计划和单位整改方案
一、格式与结构
个人整改计划和单位整改方案没有固定的写作模式,但是作为一个文种,它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构成。
1、标题。个人整改计划标题一般为《个人整改计划》或《xx活动个人整改计划》,标题下方写上所在单位党支部和本人姓名,这部分内容也可置于文尾;单位的整改方案标题一般为《XX单位先进性教育活动整改方案》。
2、正文。正文按问答方式撰写,第一部分写整改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第二部分是重点,先写问题,再针对问题写整改计划或整改方案。如写序号1:关于公车私用问题的整改方案,然后写整改计划(方案)。整改计划(方案)要具体地一条一条地写。依此针对每个问题或整改事项分别提出整改计划(方案)。整改计划(方案)重点要突出具体怎么整改。整改具体措施一定要明确、符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要区分近期打算和长远目标。
3、落款。落款部分写上撰写日期即可。
二、特别强调的几个问题
1、个人撰写整改计划,要根据个人谈心时征求到的意见、自身查找的问题、领导点的问题、组织生活会评议中反映出的问题以及支部提出的评议意见,制定整改计划,力争使整改计划既符合本人实际,又体现高标准严要求。
2、制定部门和单位的整改方案,要做到“三个必须、三个写清、四个明确”。
“三个必须”,即:必须结合单位的实际;必须结合分析评议阶段征求的意见;必须结合职工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
“三个写清”即:写清楚本单位党的建设和党风方面要解决什么问题;写清楚本单位工作方面要解决什么问题;写清楚本单位管理方面要解决什么问题。
“四个明确”即:明确整改事项;明确整改的责任人;明确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明确解决问题的具体时限。
3、各单位整改方案后可附“XX处(室)整改措施一览表”,此表应包括五个项目,即“整改的问题”、“整改的具体措施”、“整改时限”、“承办部门(承办人)”和“责任人”,使人看了一目了然。
总之,整改方案要写实,写具体,突出针对性和实效性,并按此进行整改和落实
Ⅳ 广州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书我们是一个小制衣厂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了个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怎么办不整改
你不整改将受到重罚呀。
你还是整改吧,不要跟自己的钱过不去。
还有问题可继续问
安全生产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九十七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一百零一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Ⅳ 餐厅整改书怎么写
快餐店整改报告
尊敬的***卫生局:
贵局于****年*月**日对我店进行检查,专对存在问题属提出整改意见。我单位组织全体人员认真整改,整改情况汇报如下:
1、设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厨房设置在距离有毒、有害污染源的影响范围外,设置相应的粗加工等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存放等场所。各加工操作场所按原料进入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并分区明确。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用具和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并分开存放。
3、对厨房地面进行平整,无裂缝,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设备,门窗设置防蝇网。
4、设置独立的餐用具洗消间,结构密闭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
5、设置粗加工操作台及数量足够的菜架,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
6、食品和非食品分开存放,有明显标识。
7、设置独立的空调、工具清洗消毒设施,专用冷藏设备,专用留样冰箱并标识。
8、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档案。
************快餐店
2014年7月1日
Ⅵ 整改书怎么写
快餐店整改报告
尊敬的***卫生局:
贵局于****年*月**日对我店进行检查,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我单位组织全体人员认真整改,整改情况汇报如下:
1、设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厨房设置在距离有毒、有害污染源的影响范围外,设置相应的粗加工等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存放等场所。各加工操作场所按原料进入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并分区明确。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用具和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并分开存放。
3、对厨房地面进行平整,无裂缝,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设备,门窗设置防蝇网。
4、设置独立的餐用具洗消间,结构密闭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
5、设置粗加工操作台及数量足够的菜架,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
6、食品和非食品分开存放,有明显标识。
7、设置独立的空调、工具清洗消毒设施,专用冷藏设备,专用留样冰箱并标识。
8、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档案。
************快餐店
2014年7月1日
Ⅶ 建筑工程责令整改通知书如何恢复
经在2011年11月7日某某工程基础中间验收由设计、监理、建设、勘察、质监所提出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成,特此回复。
A1#楼防潮层到柱边有一块砖的距离未浇筑到位,现已进行补浇。
趁近几天晴朗天气,已将基坑中的雨水及时进行抽干。
柱钢筋保护层较厚,在下道工序施工中注意。
已要求项目部人员安排钢筋工在柱的顶部加设圈梁。
水电的预留洞中过梁板放置不到位的地方,已进行补设。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年 月 日
勉强应付下就这么回复吧
Ⅷ 酒店整改书怎么写
实则就是公民以个人身份或私营企业以公司为单位对违反相关社会规定(这里所指的社会规定可理解为社会制度,低于法律并与道德平行的一种社会责任)类似于自我反省后的书面证明,其实际意义与从小到大的检讨书差不多...不过楼主看样子是后者,那么这里除了对犯得错误的正确认识以外还要有解决问题的集体方案及措施。实际便是以后通过何种何种手段坚决到达开钟点房必须做好证件登记,并得到整改监督单位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