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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房价的

发布时间: 2020-12-17 23:47:36

① 王华华的治理房价观点

关于如何治理高房价,主张:一、保护自住性住房需求,满足民生需求市场;二、限制投资性住房需求,规范住房投资市场;三、禁止投机性住房需求,控制投机金融市场;四、整合住房市场消费结构,满足住房市场多元需求。2011年3月在日本地震引发的核泄漏事件后,有商人发布中国近海遭受核辐射,而“碘盐”能够防治核辐射的谣言,通过网络的扩散效应,使得群众的恐慌心理蔓延,造成的抢购“碘盐”的风潮。政府迅速采取了三个措施,“一是保障碘盐的供给;二是拘捕发布造谣的商人;三是澄清事实,做好群众思想教育工作”。三条措施,治理得到,抢购“碘盐”风波得到遏制。碘盐关系民生,住房也关系民生,造谣言引发抢购高价“碘盐”风潮的商人得到了严厉的政策打击,而靠虚假“自卖自买”虚假购买来炒楼盘、囤积居奇捂盘惜售抬高房价的商人却没有得到政策严惩,反而从制造住房消费市场价格紊乱中获得“暴利”。可见,政府调控房价,必须区分投资性住房需求与投机性住房需求,严厉禁止投机性住房需求,坚决像打击“碘盐”造谣“炒盐”商人一样打击住房投机性需求行为,并建立“打击住房投机性需求行为”的权责体系,对“禁止投机性住房需求”政策执行不利的责任领导,予以问责,使得住房调控政策更有针对性与威严性,从而真正禁止投机性住房需求,控制投机金融市场,使得自住性住房需求得到满足,住房民生性特点彰显,从房奴走向房主,从“蜗居”走向“安居”。王华华:《政府对住房消费市场的引导与解困》,载《理论学习》2011年第6期。

② 房价太高我们怎么办 求解

别愁,大家都买不起,草。

③ 治理高房价,房产税是一服什么药

个人觉得两个可能性! 第一、完全不起作用。和以前的调控一样,老百姓就当多交一专点物业费了。 第二、属作用过份,导致房价下挫,而且是一发不可收拾。这点本人是很担心的,但是,担心的不是个人问题(本人同样为工薪阶层)

④ 小产权房治理会推高房价吗

小产权房治理在抄于政府要拿到本属于政府的,完全产权内包括的土地金。
这部分钱被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出售土地使用权或建楼降低房价出售后,由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部门瓜分了
土地没挂牌出售,政府也就收不到高额土地出让金
政府不能完全解决经济适用房前提下,任何整治方案都是无效的,相对于介于高价房和经济适用房夹缝的小产权房的猛药治理其会引发社会动荡是政府不希望看到的,当前的治理只是在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或开发商。是否要由住户补缴土地出让金就不知道了。
对于房价进一步推动应该是会的。马路警察而已

⑤ 现在国家怎样政治房价的

房价过高过快增涨,主要是由于畸形的供求关系。因此,现代国家对抑制房价增长版的主要手段就是矫正供求关系的权畸形发展。例如房价在我国飞速发展是由于土地使用权兼并、炒房团、银行信贷过热等因素,则相应的,政府就会出台法案和政策使土地使用权问题合理化,并且借助大量提供公租房、廉租房等公共住房建设打压炒房者多余的房屋的市场需求。增收房产税,加大拥有多套房屋者的持房成本,迫使其出售房屋。另外,提高银行贷款利率,缓解经济过热;加大启动对大量房产持有者的经济侦查;在全社会倡导合理的购房置业理念等等,这些都是抑制房价的手段。
总而言之,通过国家的宏观调控,使市场供求关系回归一个健康平稳的状态,这就是国家治理房价的方法。

⑥ 房价的问题

为了谋取暴利。开发商是他妈个王八蛋。

⑦ 治理中国高房价是将泡沫戳破吗

从2003年开始,中国的平均房价就一直以将近两倍于收入增长的速度飙升。在房地产的十年黄金期(2004-2013),全国三十五个一二线城市的房价增长率普遍远高于当地的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而在最近一轮始于2015年下半年的房价疯涨期,虽然中国GDP增速已经降到6-7%左右,但在全国300个城市中,仍有58城市的房价增长超过10%,其中有10个城市的房价增长超过了40%,9个超过30%,还有9个超过20%。

由房价飞涨所带来的丰厚资本回报已使房产脱离了用来居住的属性,成为投机和炒作的对象。其结果是更多资金从实体经济流出,进入房地产,导致近年来实体制造业持续低迷。这一资金“脱实向虚”的社会现象已引起各界热烈讨论和政府的极大重视。在2016年12月中旬所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提出,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要求回归住房居住属性。

因此,理解为什么中国的房价能长期以远高于国民收入的增速上涨和其对中国宏观经济影响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政策含义。在2017年四月《美国经济杂志:宏观经济学》发表的一篇论文中,笔者对这一问题从理论和实证角度进行了全面分析。

政策建议

在出现这样一个高速膨胀的房地产泡沫时,政府应如何应对?我们认为最佳策略并非戳破房地产泡沫,而是把其增长的速度限制在收入增长的速度以下。为了达到这一点,可以采纳如下政策:

(1)不仅建a立健全严格的房产登记制度,而且建立健全透明的房产交易制度,使得房产交易必须通过国家指定的银行中介或第三方法人机构才能合法完成,拿到房产拥有权。否则属于非法交易,合同不受法律保护。这样也可以降低投机者用现金买房的机会,堵住交易漏洞。这一制度的建立为实施以下措施打下了良好的制度基础。

(2)限制炒房资金在国内跨地区流动。中国是一个大国,面积和人口超越欧洲各国之和。设想如果全世界的资金都去上海买房,政府推出再多的土地也不可能阻止房价的飙升。因此可以通过第(1)点里面建立的监管机制限制炒房资金在国内跨地区流动。比如,地方政府,尤其是大城市政府,可以规定除非每年在本地工作和居住时间超过一定限度,否则不许在本地购房。这样可以根除诸如温州炒房团这样的房地产投机集团在全国各地炒房。

(3)收取房产税,尤其是第二套房。房产税可以挤出投机者拥有的空置房,降低房价和租金。但为了提高地方政府推出和执行房地产税的积极性,中央政府可以考虑剥夺地方政府依靠土地资源获得财政收入的权利,任何土地收入首先必须上交中央,然后按情况返回地方。通过收缩地方土地财政资源,可以迫使房地产税成其为地方政府依赖的主要财政来源。这样可以倒逼地方政府出台或执行符合本地情况的房地产税政策。

(4)由地方政府出面积极帮助健全租借市场,诱导中低收入群体和空置房拥有者进入租借市场,使得空置房不再空置,从而缓解房价上升压力。事实上很多发达国家的中等收入群体并不一定拥有房产,而是长期租房。

(5)对最低收入群体提供廉租房。但是这只能对收入极低者(极其贫困人口)适用,不能指望靠它来解决大多数人的住房需求问题。

我们认为其他政策,比如提高房贷利率和限购等政策,只能治标不治本。这些政策只是“扬汤止沸”,而非“火底抽薪”,往往还会在政府与民间的博弈中损害整体经济和政策的信用。

从长远来看,为了遏制投机性购房需求并使资金回归实体经济,中国经济还需要从资源驱动型的发展模式转型至创新驱动型的发展模式。而这一转型成功的关键在于不断深化宏观经济若干领域的结构性改革。这些改革措施包括鼓励民间资金进入上游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鼓励家庭对新能源和高技术产品的贷款消费方式以扩大内需,降低高端服务行业的进入壁垒,加强金融监管和金融体系改革,健全和完善资产投资市场和保险业务市场。我们相信,政府对经济转型的决心至终将提振企业家,特别是民营企业家对投资实体经济的信心。

⑧ 房价是涨是落

个人觉得,房价高,是基于中国长期经济病态而产生,当中有两个基本点。

第一个基本点,就在于老百姓没钱!!
中国的人均收入与人均GDP的比例,是惊人的8%,这连非洲的平均水平都比不上。形象的说,我们制造的100元的产品,而我们拿到收的工资是8块钱,还不包括扣税!平常的开销,比如看电影这些的,比国外还贵!这样老百姓怎么买房??
而产生人均收入与人均GDP的比例失调结果的原因,也在于两点:第一,是外资进入中国后,把国内企业市场过份挤压,国内企业几乎是在夹缝当中生存,而国外企业赚去的钱,是在国外消费的,所以,这就等于抢劫了中国老百姓,而国内企业效益不佳,利润不足,当然把损失强加在员工头上,工资就低了。
第二个原因,就是国家垄断企业过多,最近福布斯世界500强中的中国企业,仅仅只有一家不是国家垄断企业,还TM是台湾同胞的。国家没有做到藏富于民,这就无从谈起拉动消费。经济环境自然恶劣。

第二个基本点,在于政策原因,众所周知,国家是不允许城市自建房屋的,另外,从02年起,国家就确认了以房地产为主导的经济发展计划,经济适用房的比例从以前预想的90%,降低为10%。这两点非常可怕的,相当于全民商品房。房地产发展的同时,作为产品的房屋,以及作为原料的土地,水泥钢材等价格自然提高,这是不可避免的。
而现在出台的调控措施,几乎没有看到国家以根本原因着手来调控房价,这里原因也简单,新生的经济支持产业没有产生之前,作为现在经济支柱的房地产一旦倒台,这样做是很可怕的,届时,就会有大量的房地产以及周边的行业企业倒闭,然后连带其他行业一起完蛋,中国会在20~30年内一蹶不振,恶性通货膨胀和经济停滞不可避免而且无法解决!到时候失业率会很严重,结果就是老百姓更穷,照样买不起房子。
治理房价是要靠长期慢慢解决的,首先要允许老百姓在政府的合理规划下买土地自建房屋,土地收入用来建造经济适用房。另外也要疏导房地产资金,找到新的经济支柱产业,把资金疏导出去,但是在那之前,房地产不能倒!房价也不能跳水。

那么在这样大环境下的老百姓,要面临的问题是该不该买房,如何买房的问题。
首先我想明确商品房的概念,就国际上对商品房的概念来看,商品房应该是给中高收入的人准备的,这些人有钱,有条件改善住房条件,而中低收入的人,就是住保障性住房的。
中国在这方面是畸形的,是由于极度缺乏保障性住房而产生的全民商品房的现状,但是这并不表示商品房的概念已经改变了,商品房依旧还是商品房,其针对的客户没有任何改变,依旧是针对中高收入的消费者为客户的,只是现在许多中低收入的消费者也玩命的加入其中而已。
国家治理房价,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解决的掉的,无非就是两个结果,一个是结果长年累月的努力,解决中国产能过剩,房地产一枝独秀,投资环境恶化的局面;二是最愚蠢的方法,就是强行打压房价,导致滞涨经济,最终市场崩溃,而且无药可解,中国进入长达20年以上的经济萧条期。
你现在的情况,我不建议你加入买房行列,那么年轻,就应该把心思放在工作和创业上,怎么可以把自己的资金锁死在房贷上?那不合理。如果你有这个条件买,那可以在房价回落的时候去买,但是要快,一回落就出手,因为房价一回落,就表示房价反弹已然不远。

⑨ 现在的房价如何治理

遏制房价快速上涨需猛药,更需长效机制

刚刚结束的国务院常务工作会议上,提出了一个带有强制色彩说法: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与之同时,出台了一系列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导向政策: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的有效供给、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加强市场监管、大规模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这些措施,被称之为“国四条”。从此次中央政府的表态来看,可谓之决心大、力度强。

目前房价上涨的势头的确是超过很多国人的承受能力的。据报道:当前我国许多一线城市房价按现汇率折算,已经可以与发达国家的房价比肩甚至更高,而“当地”居民的平均收入却不及发达国家的1/10。可见,高房价已让百姓们无以安居了,何来乐业?更为令人不安的,目前金融危机对经济影响尚未完全消退,许多企业仍处在困境当中,危机导致的大批失业者尚未从新回到工作岗位上去,此时房地产价格就迅速升温,这是反周期的异常现象,是泡沫经济的征兆。

也正是如此,国务院决定出重拳,打压过高房价。从“国四条”政策组合情况看,范围很全面。这四条措施,其中每一条都点中了房地产价格不正常上涨的穴位。根据中国目前的经济体制以及政治体制,这四条措施必将会产生较为明显短期效应。特别是中央政府采取压指标的方式把降低房地产价格增幅的任务“层层落实”给各级政府,如果限期内达不到要求就拿你的乌纱帽说事,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调控手段在短期内还是很有效果的。

不过,中国房地产之问题可谓冰冻三只,非一日之寒。解决问题需要猛药,更需要长效机制。

就以房地产市场所依附的土地制度而言,其与房地产价格是连襟的。在我国城市土地是国有的,是国家垄断的,土地的一级供应者就是政府,而土地而供应价格的决定者也是政府。从理论上讲,土地供应价格降下来了,房价自当下降,而政府作为土地价格的控制者,要降低土地价格本来不应受其他内生因素的干扰,但是事实并非如此。因为这不仅仅是一个利益格局再分配的问题,同时还牵连着一个很长的体制链条。

目前,土地收益已成为各级财政一个很大的蛋糕,如果把这个蛋糕一下子给拿掉,不单纯是一个财政收入减少的问题,而且与之相关联的财政支出就立刻没了着落。财政收入下来了,财政支出没有着落,顷刻间就要产生社会问题。我们都知道经学当中有一个“棘轮效应”,大意是任何经济主体的经济利益都是升上去容易降下来难,这也即是人们常说的“利益刚性”。财政收入下来了,支出又降不下来,结果必然寅吃卯粮,导致层层赤字,然后是物价上涨的压力越来越大。在整体物价都节节攀升的情况下,房地产价格能耐得住寂寞老老实实呆在那里吗?显然不能。于是,一轮政策调控,到此为止,人们不愿看的回归,又循环回来了。

要想彻底解决问题,不仅是土地供应制度要改,财政制度也要改,其后面的行政体制,吏治等等也要改,这一系列的改革,不仅对地方政府是个棘手的问题、对中央政府也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因为这一系列改革,超出了经济体制改革的框架。因此说,房价快速上涨,只是我国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深层矛盾的一个表象而已,要遏制其快速上涨,任重而道远。
搜狐博客征文里的:
http://my-ark.blog.sohu.com/139884252.html?act=1261134692844#comment

⑩ 政府为调控房价近几年都出台了哪些措施

政策: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 国发〔201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印发后,全国房地产市场整体上出现了一些积极变化。但近期部分城市房价、地价又出现过快上涨势头,投机性购房再度活跃,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为进一步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切实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职责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住房问题关系国计民生,既是经济问题,更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民生问题。房价过高、上涨过快,加大了居民通过市场解决住房问题的难度,增加了金融风险,不利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房价过快上涨的危害性,认真落实中央确定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采取坚决的措施,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民生改善和经济发展。
(二)建立考核问责机制。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城市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等部门要对省级人民政府的相关工作进行考核,加强监督检查,建立约谈、巡查和问责制度。对稳定房价、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追究责任。
二、坚决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
(三)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应大幅度提高,具体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人民银行、银监会要指导和监督商业银行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人民银行、银监会抓紧制定第二套住房的认定标准。
要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临时性措施,在一定时期内限定购房套数。
对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严格按有关政策执行。
(四)发挥税收政策对住房消费和房地产收益的调节作用。财政部、税务总局要加快研究制定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和调节个人房产收益的税收政策。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
三、增加住房有效供给
(五)增加居住用地有效供应。国土资源部要指导督促各地及时制定并公布以住房为主的房地产供地计划,并切实予以落实。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增加居住用地的供应总量。要依法加快处置闲置房地产用地,对收回的闲置土地,要优先安排用于普通住房建设。在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的同时,探索“综合评标”、“一次竞价”、“双向竞价”等出让方式,抑制居住用地出让价格非理性上涨。
(六)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各地要尽快编制和公布住房建设规划,明确保障性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数量和比例。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快对普通商品住房的规划、开工建设和预销售审批,尽快形成有效供应。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并优先保证供应。城乡规划、房地产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将住房销售价位、套数、套型面积、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以及开竣工时间、违约处罚条款等纳入土地出让合同,确保中小套型住房供应结构比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到位。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地区,要大幅度增加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供应。
四、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七)确保完成2010年建设保障性住房300万套、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280万套的工作任务。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要尽快下达年度计划及中央补助资金。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与各省级人民政府签订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落实工作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优惠等政策,确保完成计划任务。按照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的原则,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中央以适当方式给予资金支持。国有房地产企业应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包括各类棚户区建设、政策性住房建设),并在2010年7月底前向全社会公布。
五、加强市场监管
(八)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地和融资的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专项整治和清理力度,严格依法查处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并限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新购置土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参与土地竞拍和开发建设过程中,其股东不得违规对其提供借款、转贷、担保或其他相关融资便利。严禁非房地产主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与商业性土地开发和房地产经营业务。国有资产和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的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对存在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证监部门暂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
(九)加大交易秩序监管力度。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已发放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进行清理,对存在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等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问题严重的要取消经营资格,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范发展租赁市场。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进行一次检查,及时纠正和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检查处理结果要于2010年6月底之前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抽查,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十)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各地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建设。统计部门要研究发布能够反映不同区位、不同类型住房价格变动的信息。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加快制定、调整和完善相关的政策措施,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加强对各地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解读工作。新闻媒体要加强正面引导,大力宣传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果,引导居民住房理性消费,形成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
国务院
二○一○年四月十七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印发后,全国房地产市场整体上出现了一些积极变化。但近期部分城市房价、地价又出现过快上涨势头,投机性购房再度活跃,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为进一步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切实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职责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住房问题关系国计民生,既是经济问题,更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民生问题。房价过高、上涨过快,加大了居民通过市场解决住房问题的难度,增加了金融风险,不利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房价过快上涨的危害性,认真落实中央确定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采取坚决的措施,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民生改善和经济发展。
(二)建立考核问责机制。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城市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等部门要对省级人民政府的相关工作进行考核,加强监督检查,建立约谈、巡查和问责制度。对稳定房价、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追究责任。
二、坚决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
(三)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应大幅度提高,具体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人民银行、银监会要指导和监督商业银行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人民银行、银监会抓紧制定第二套住房的认定标准。
要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临时性措施,在一定时期内限定购房套数。
对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严格按有关政策执行。
(四)发挥税收政策对住房消费和房地产收益的调节作用。财政部、税务总局要加快研究制定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和调节个人房产收益的税收政策。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
三、增加住房有效供给
(五)增加居住用地有效供应。国土资源部要指导督促各地及时制定并公布以住房为主的房地产供地计划,并切实予以落实。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增加居住用地的供应总量。要依法加快处置闲置房地产用地,对收回的闲置土地,要优先安排用于普通住房建设。在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的同时,探索“综合评标”、“一次竞价”、“双向竞价”等出让方式,抑制居住用地出让价格非理性上涨。
(六)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各地要尽快编制和公布住房建设规划,明确保障性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数量和比例。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快对普通商品住房的规划、开工建设和预销售审批,尽快形成有效供应。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并优先保证供应。城乡规划、房地产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将住房销售价位、套数、套型面积、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以及开竣工时间、违约处罚条款等纳入土地出让合同,确保中小套型住房供应结构比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到位。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地区,要大幅度增加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供应。
四、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七)确保完成2010年建设保障性住房300万套、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280万套的工作任务。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要尽快下达年度计划及中央补助资金。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与各省级人民政府签订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落实工作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优惠等政策,确保完成计划任务。按照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的原则,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中央以适当方式给予资金支持。国有房地产企业应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包括各类棚户区建设、政策性住房建设),并在2010年7月底前向全社会公布。
五、加强市场监管
(八)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地和融资的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专项整治和清理力度,严格依法查处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并限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新购置土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参与土地竞拍和开发建设过程中,其股东不得违规对其提供借款、转贷、担保或其他相关融资便利。严禁非房地产主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与商业性土地开发和房地产经营业务。国有资产和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的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对存在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证监部门暂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
(九)加大交易秩序监管力度。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已发放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进行清理,对存在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等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问题严重的要取消经营资格,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范发展租赁市场。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进行一次检查,及时纠正和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检查处理结果要于2010年6月底之前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抽查,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十)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各地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建设。统计部门要研究发布能够反映不同区位、不同类型住房价格变动的信息。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加快制定、调整和完善相关的政策措施,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加强对各地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解读工作。新闻媒体要加强正面引导,大力宣传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果,引导居民住房理性消费,形成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
国务院
二○一○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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