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票贿选案整改措施
①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整改措施有哪些全面从严治党 整改措施
一是抓思想从严,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头脑、凝心聚魂,用理想信念和党性教育固本培元、补钙壮骨,着力教育引导全党坚定理想、坚定信念,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二是抓管党从严,坚持和落实党的领导,引导全党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着力落实管党治党责任,不断增强各级党组织管党治党意识和能力。
三是抓执纪从严,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坚决查处各种违反纪律的行为,使各项纪律规矩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用铁的纪律从严治党,保证全党团结统一、步调一致。
(1)拉票贿选案整改措施扩展阅读
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对重要领域的违法违纪,必须从重或加重处分。新修订的《条例》对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党,破坏民族团结,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民生保障显失公平,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中央方针政策、破坏基层组织建设,贯彻新发展理念失职等六种违纪行为从重或加重处分。
这些规定,坚持问题导向,重点针对现阶段党员领导干部在遵守纪律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等,对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必将会起到重要作用。
② 拉票贿选的突出表现有哪些
(一)有限的领导职位与少数人的需求愿望相矛盾为“贿选”提供了存在的可能。当前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在干部人事制度进行深层次改革的同时,社会政治环境和人们的政治心理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当有限的领导职位与某些人的需求愿望发生矛盾时,必然会促使一部分处于“候选人”或“边缘候选人”的人选倍加关注自己的政治命运。狮子乡滕德志、李平这些人为挤上这座“独木桥”,便铤而走险,不择手段,非法采取贿赂、串通、拉小集团等途径进行“贿选”的行为便应运而生。
(二)“潜规则”的普遍认同为“贿选”提供了存在的土壤。在狮子乡贿选案中,参与贿选的并非组织推荐的候选人。作为贿选者,他们认识到,一旦在提名阶段被“封杀”,就意味着了丧失了被选举的机会。于是在选举未进行时,就产生了企望借助金钱的魔力来争取机会的强烈冲动,一些拉选票的非法行为便粉墨登场。
(三)选举制度的缺陷为“贿选”提供了存在的条件。一是正当的竞争途径不畅通。从现行制度上看,选举工作主要是通过民主程序把组织推荐的候选人选举出来。这一较为明显的“组织意图”,使一些具备条件或接近条件的人选丧失了参与竞选的机会,导致他们选择各种非法途径进行“贿选”。二是对选举中不法行为的惩罚操作性不强。我国《选举法》、《刑法》对运用暴力、威胁、欺骗和贿赂等手段破坏选举的非法行为有专门的惩治规定,但这种惩罚主要针对贿选者,而对接受贿赂的人大代表如何加以惩处,缺乏规定,从而导致有的人大代表步入“法不责己”的误区。
(四)部分人大代表缺乏使命感和责任感为“贿选”提供了存在的诱因。据调查了解,狮子乡部分人大代表在选举中接受宴请、收受钱物的直接动机并不是“牟利”,其真实心态是投谁的票感到无所谓,如果有人“意思意思”,就顺水推舟投他一票。代表有了这种不负责任的心态,对“贿选”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与此同时,由于农村政治环境的封闭性及其受传统政治观念的影响较深,致使长期工作、生活在基层和农村的人大代表观念狭隘,他们在选举行为上更具轻率性。再加上一本文来源于文秘知音网站些群众对选举存在回避、观望、冷漠的态度和心理,对一些腐败行为的认同心理和参与心理,都对乡镇人大选举中的不法行为起到了助长的作用。
(五)选举监督不力为“贿选”提供了存在的机会。原狮子乡的“贿选”案件,是由于个别拒贿代表或工作人员检举、揭露后才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和介入。在选举过程中,乡党委、乡人大主席团的知情人士没有及时向上级组织部门反映。这表明,选举缺乏内外监督,尤其是缺乏监督代表的法律依据,缺乏监督代表的必要手段和形式,缺乏比较独立的选举监督职能机构。缺乏监督或监督不力,已成为“贿选”现象的根源之一。
三、“贿选乡官”现象的治理对策
③ 党员领导干部拉票贿选给予什么样的处分
《中国共产党来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源政若干准则》第十三条规定: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其中: 批评教育:对党内违纪问题的一种非党纪处理形式。它既可以就某一违纪问题单独使用,也可以配合执行党的纪律处分决定来使用。党内通报批评要具有原则性、针对性和指导性,在内容上一般包括错误的事实、性质,产生的原因,应吸取的教训等。 组织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组织处理,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组织人事干部行为若干准则》等有关规定,尚构不成纪律处分的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采取的处理措施和教育手段。组织处理主要有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调离、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形式。在实际工作中,组织处理还包括批评教育、通报批评、降职、责令辞职等,诫勉谈话也可以视为组织处理。 纪律处分: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违反《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党员领导干部分别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五种党纪处分
④ 中央明确规定不准参与或者( )拉票贿选.
中央明确规定不准参与或者( )拉票贿选.
答案:帮助他人
解析: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文件
中 共 中 央 组 织 部
中组发[2010]21号
关于严肃换届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党委组织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党委组织部: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从2011年开始,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州)、县(市、区、旗)和乡镇四级党委进行换届。地方各级人大、政府和政协换届选举工作也将陆续展开。这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搞好新一轮换届,对于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开创科学发展新局面.实现“十二五”规划,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应当清醒地看到,换届期间往往是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易发多发期。营造风清气正换届环境.保证换届工作顺利进行,是各级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对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检验。要严明纪律、警示在前,全程监督、综合治理,惩防并举、严格问责,以最坚决的态度和最有力的措施同用人上不正之风进行战斗.用铁的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明纪律。维护换届工作的严肃性
要严格执行换届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政策法规。针对换届中容易出现的突出问题,进一步严明纪律,坚决维护换届工作的严肃性。
严禁拉票贿选。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通过宴请、安排消费活动、打电话、发短信、当面拜访、委托或者授意中间人出面说情、举办联谊活动等形式,请求他人给予自己关照;不准贿赂代表;不准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贿选。对拉票贿选的,一律排除出考察人选,已列为候选人的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提拔的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或者依法罢免,贿选的还要依纪依法处理;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贿选的,比照为自己拉票贿选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理。
⑤ 为什么说对拉票贿选案的处理,有力维护了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对拉票贿选案的处理,有力维护了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版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权治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搞拉票贿选,是对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公然挑战。选举制度作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制度基础,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选举是否公正,直接关系到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能否得到实现,直接关系到各级人大代表能否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党中央多次强调,严肃选举纪律,严禁权钱交易,确保选举风清气正。
⑥ 如何防止村"两委"换届拉票贿选
一是建立领导责任制。县委始终高度重视换届选举工作中的拉票贿选问题,把拉票贿选问题作为换届选举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工作整体规划,进行目标管理。各乡镇党委也十分重视换届选举工作中拉票贿选问题,有针对性制定措施,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实行党委一把手负总责、专职副书记具体负责的领导责任制,形成了党委书记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责任机制,切实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是完善制度措施。制定下发《勐海县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方案明确规定了哪些行为、现象是贿选,哪些贿选行为、现象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也明确提出将对拉票贿选等扰乱选举工作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着重强调对拉票贿选者将一律取消参选资格。通过健全完善制度,让某些想趁机进入村“两委”班子谋取个人利益的人,望而却步,也为有效遏制贿选提供准确的法律依据,在新一轮的村“两委”换届选举中让群众能感受到民主、民意与希望。
三是强化教育培训。对乡(镇)换届选举工作办公室成员进行业务讲解培训。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各乡(镇)通过召开动员会,办培训班组织干部群众学习《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农村基层工作条例》、《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通过学习,干部群众对换届选举的目的、意义、基本原则、选人标准、选举程序、方法步骤、法律责任等有比较深入的认识。同时,选择换届选举正、反两方面典型事例对选民进行警示教育,以案说法说纪,使他们认识到拉票贿选造成的严重恶果,教育选民认真公正地履行民主选举权利,使拉票贿选行为在民主政治生活中失去市场,在党员群众中营造了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依法选好自己当家人的浓厚氛围。
四是加强督促指导。抽调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44人组成县委选举工作指导检查组,分11个工作组对全县11个乡(镇)的换届选举工作进行督促指导,每个指导组的组长均由县级领导担任。乡镇同时抽调具有较丰富农村工作经验的干部,组成工作组下到村组指导换届选举工作。指导组认真履行职责,深入各乡(镇)、村组排查矛盾,认真搞好调查摸底工作,加强对选举工作的指导,重点对拉票贿选问题超前防范,对可能出现拉票贿选的情况进行分析和预防,把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乡(镇)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分片包干,主动到问题较多、矛盾较为突出的地方去,面对面地进行指导。
五是全程参与监督。县乡两级村“两委”换届选举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办公地址和工作电话,提供咨询服务。对有关来信来访,热情接待,及时调查,妥善处理和答复,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各乡(镇)“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组定期深入村组走访了解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情况,对一些有可能影响换届的人员提前进行谈话,加强监督和纪律教育,有效防止拉票贿选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县纪委检察、公安、法院、检察、司法、信访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和查处力度。
六是注重宣传引导。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对换届选举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大力宣传,提高群众知晓率和关注度,从而达到社会各界的高度认识,形成人人关心选举、上下支持选举、积极参与选举的良好局面。各乡镇通过黑板报、村务公开栏、广播等载体对《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进行宣传,使农民群众充分认识选举工作的严肃性和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性,让党员群众珍惜自己手中神圣的选票,珍惜手中的权利,选出真正能为群众谋福利的好干部。通过广泛宣传,从正面引导,营造和谐选举氛围。
⑦ 严禁拉票贿选要做到几个不准
《关于严肃换届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的通知》明确提出“5个严禁、17个不准和5个一律”的换届纪律要求。
“5个严禁:
严禁拉票贿选、严禁买官卖官、严禁跑官要官、严禁违规用人、严禁干扰换届
“17个不准”:
在严禁拉票贿选方面,要做到“3个不准”。第一,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通过宴请、打电话、发短信、当面拜访等形式拉票。第二,不准贿赂代表。第三,不准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贿选。
在严禁买官卖官方面,要做到“2个不准”。第一,不准以谋取个人职务晋升、提高职级待遇等为目的,贿赂他人。第二,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为他人谋取职务晋升等索取、收受贿赂。
在严禁跑官要官方面,要做到“2个不准”。第一,不准采取拉关系、走门子或者要挟等不正当手段,谋取职务或者职级待遇。第二,不准封官许愿,或者为他人提拔调动说情、打招呼。
在严禁违规用人方面,要做到“6个不准”。第一,不准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第二,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第三,不准任人唯亲,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第四,不准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第五,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第六,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在严禁干扰换届方面,要做到“4个不准”。第一,不准以威胁、欺骗等手段妨害代表自主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第二,不准编造、传播谣言,诬告陷害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第三,不准在换届选举期间私自向代表赠送纪念品和散发各种宣传材料。第四,不准阻挠对违反换届纪律问题的调查和处理。
“5个一律”:
第一,对拉票贿选的,一律排除出考察人选,已列为候选人的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提拔的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或者依法罢免,贿选的还要依纪依法处理;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贿选的,比照为自己拉票贿选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对买官卖官的,一律先予停职或者免职,再根据情节轻重进一步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通过行贿手段获取的职务坚决予以撤销。
第三,对跑官要官的,一律不得提拔重用,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组织处理,并记录在案;对搞封官许愿或者为跑官要官的人疏通关系、说情、打招呼的,要严肃批评,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等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责任。
第四,对违反规定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一律无效,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对干扰破坏换届选举工作的,一律严肃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⑧ 辽宁贿选案带来哪些反思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表示,此次贿选涉及人数比较多,层次也比较高,对政治生态造成严重破坏,对政治形象造成重大破坏,对公信力造成不良影响,所以中央高度重视,有决心严查到底。无论是党还是人大系统,都应该负起主体责任,“板子打的是对的。”
贿选频发,追根溯源,竹立家分析,一方面是干部,包括一些领导干部,思想觉悟不高,政治意识不强,思想观念出了问题,官本位、团伙主义和圈子思想还很严重。另一方面,制度上还是有明显漏洞,比如,少数人提名,可能造成范围比较固定,贿选拉票比较容易。再比如,谁来提名,依据是什么,提名的公开透明度也不够,很容易给一些人钻空子、拉选票提供机会,造成被提名人本身就是有问题的,带病提拔。
“反腐治根首先在于用人制度,用人制度是源头。”竹立家说,用人制度的公开透明喊了很多年,但就我了解,“很多单位和部门只是喊一喊,表面形式做得很足,该走的程序都走,但最后该是谁还是谁。而且,投票结果可能也不公布,很多单位都不公布,为什么选这个人,投票人可能也不知道。”
竹立家说,要想办法,防止走过场现象,把住选人用人这一关,反腐就成功了一多半。“据我观察,近年尽管有所好转,但还是很严重。”
辽宁贿选还牵涉多年企业家,在竹立家看来,这是官商勾结的重要表现之一,“山头主义、圈子主义,选上自己心仪的和关系好的人,就可以在今后得到照顾,任何腐败都可能有企业家的影子。不过,很多企业家也许是不得已而为之,因为环境就是这个样子。”
竹立家表示,官商勾结一旦固化,对社会主义制度和生态是极大的破坏。
辽宁贿选案带来的反思,竹立家认为首先还在于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法治规范权力的产生、运行和监督,这是最根本的。其次,岗位权力的公开透明必须要进一步落实,不只是权力行使的公开透明,还包括获得岗位的公开透明,以及官员家庭财产、子女情况等,“不能只是组织或人事部门掌握情况,还要让社会监督,只有强化公众监督,官员才不会放肆走邪路。”
另外,竹立家还指出,在现有制度架构下,还是应该发挥各级人大制度性监督平台的作用,现在各级人大在这方面发挥的作用很小,很多决策都是“一把手”拍脑袋,权力傲慢、失误也不负责现象相当严重,而这需要人大制度本身也要进行优化和完善,切实发挥其应有作用。
⑨ 如何有效防止和查处村两委换届贿选问题
一是建立领导责任制。县委始终高度重视换届选举工作中的拉票贿选问题,把拉票贿选问题作为换届选举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工作整体规划,进行目标管理。各乡镇党委也十分重视换届选举工作中拉票贿选问题,有针对性制定措施,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实行党委一把手负总责、专职副书记具体负责的领导责任制,形成了党委书记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责任机制,切实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是完善制度措施。制定下发《勐海县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方案明确规定了哪些行为、现象是贿选,哪些贿选行为、现象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也明确提出将对拉票贿选等扰乱选举工作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着重强调对拉票贿选者将一律取消参选资格。通过健全完善制度,让某些想趁机进入村“两委”班子谋取个人利益的人,望而却步,也为有效遏制贿选提供准确的法律依据,在新一轮的村“两委”换届选举中让群众能感受到民主、民意与希望。
三是强化教育培训。对乡(镇)换届选举工作办公室成员进行业务讲解培训。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各乡(镇)通过召开动员会,办培训班组织干部群众学习《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农村基层工作条例》、《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通过学习,干部群众对换届选举的目的、意义、基本原则、选人标准、选举程序、方法步骤、法律责任等有比较深入的认识。同时,选择换届选举正、反两方面典型事例对选民进行警示教育,以案说法说纪,使他们认识到拉票贿选造成的严重恶果,教育选民认真公正地履行民主选举权利,使拉票贿选行为在民主政治生活中失去市场,在党员群众中营造了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依法选好自己当家人的浓厚氛围。
四是加强督促指导。抽调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44人组成县委选举工作指导检查组,分11个工作组对全县11个乡(镇)的换届选举工作进行督促指导,每个指导组的组长均由县级领导担任。乡镇同时抽调具有较丰富农村工作经验的干部,组成工作组下到村组指导换届选举工作。指导组认真履行职责,深入各乡(镇)、村组排查矛盾,认真搞好调查摸底工作,加强对选举工作的指导,重点对拉票贿选问题超前防范,对可能出现拉票贿选的情况进行分析和预防,把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乡(镇)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分片包干,主动到问题较多、矛盾较为突出的地方去,面对面地进行指导。
五是全程参与监督。县乡两级村“两委”换届选举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办公地址和工作电话,提供咨询服务。对有关来信来访,热情接待,及时调查,妥善处理和答复,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各乡(镇)“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组定期深入村组走访了解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情况,对一些有可能影响换届的人员提前进行谈话,加强监督和纪律教育,有效防止拉票贿选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县纪委检察、公安、法院、检察、司法、信访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和查处力度。
六是注重宣传引导。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对换届选举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大力宣传,提高群众知晓率和关注度,从而达到社会各界的高度认识,形成人人关心选举、上下支持选举、积极参与选举的良好局面。各乡镇通过黑板报、村务公开栏、广播等载体对《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进行宣传,使农民群众充分认识选举工作的严肃性和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性,让党员群众珍惜自己手中神圣的选票,珍惜手中的权利,选出真正能为群众谋福利的好干部。通过广泛宣传,从正面引导,营造和谐选举氛围。
⑩ 如何杜绝拉票贿选,破坏选举等违法行为
您好《选举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版,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权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二)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四)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以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