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城管整治小商贩
⑴ 小商贩,路边城管怎么管理
在路边的话,也要看在哪种路,如果是严管街道,城管肯定不会让你在路边摆摊的,不过呢,在很多城市有划定的区域,你在划定区域呢摆摊,是没有问题的。
⑵ 县城路边小商贩不影响交通城管严厉打击,又没有提供公共经商场所,这是国家的政策吗
县城路边的小商贩不影响交通,城管严厉打击,怎么叫做不影响交通呢?影响市容的呀,这是国家规定的呀,都是这样子的呀
⑶ 城管局工作人员处罚违法占道的小商贩在法律上属于什么
城管局工作人员处罚违法占道的小商贩,在法律上在执行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法规。目的是为了整治环境脏乱差的一种行政管理执法。
⑷ 城管如何文明执法 大家帮我想想办法 ,不不要理论上的东西, 理论上的东西对小商贩没有。 重谢了
以心换心,比如你爸爸或你的妈妈就是小贩,家里没有积蓄就靠他每天出去卖点东西,替你版交学费卖粮权食买菜,今天少卖点就得吃一元一斤的大菠菜,已经连吃3天了实在想买点肉吃,你说要把你妈妈的秤没收,菜扬了,你家今天这么办?你的怎么想一定恨死了城管,这就是现实。小商贩是社会最底层,没钱,没权,没能人,家里有个病人更完了,城管当地政府获取政绩的帮手,社会主义的畸形队伍。日本资本主义国家都有小摊小贩自家房开门营业,货物摆到门口外墙边,城市里一个到处失业无业游民无数的国家,却要城市脸面穷人的生活疾苦确无人问津,30多岁无工作不算失业不给办失业证明,小孩8-9岁没处领独生子女费。什么医疗,什么劳保找谁说。就这个样子,政府确只要脸面什么卫生城市,什么精神文明城市,温饱都没法保证能顾得上卫生吗环境吗。要是有钱谁还能到大街上让人追着跑,他们不知道不让卖吗,知道还要去为什么生活所迫,最简单的道理。当个城管没人爱干的工作两头不讨好,领导不满意老百姓还骂,就是因为是畸形,不应该有的队伍。
⑸ 城管对小商小贩的态度
因为LZ是在做社会调查,所以我认真的回答您的问题,答案会让很多人觉得
对于小贩,城管成立之前,有警察(也有叫卫生警察的)、市容等等部门进行过管理,毫无疑问的这些部门也受到了强烈的来自于社会舆论的抨击。
一般,社会上讨论的,与城管工作矛盾最为激烈的,不是您说的那种“商贩”,而是无照经营者,对于这类相对人,成立之初由于各级要求严格,由于没用统一的管理机制,处理方式较为粗放,也给民众留下了不好的形象。近年来,由于进一步理清了行政体制,队伍管理的进一步加强,城管执法也逐步再向服务性转变,例如行政指导制度的出台等等,逐步的和谐化,人性化。例如对一些切实有困难的本地无照商贩,协调辖区街道办事处,尽量解决其工作问题等等。在我们来说,理念上有了很大的转变,态度自然也变化很大。
听起来很套路吧,但是我没有给你摘抄任何文章,我一字一句认真打给你看,城市管理这个行当,谁干谁挨骂,当初的警察、市容,现在的城管。其实,无论采取什么样的管理办法,如果中国社会的国情不变,对于小商贩的治理就得不到根本性的解决,都说欧洲国家没有城管也秩序井然,但那是由于欧洲国家的人口数量少、人口素质高以及社会保障机制完备决定的,如果我们也放任民众自由,我想超不过一星期,天安门广场就不是世界第一城市广告,而是第一无照市场了。
⑹ 开店的街上有很多小贩扰乱市场价格,要不要打电话给城管将其赶走
反对摆地摊的绝对不光是城管部门,那些承包商铺和在室内市场做生意的业主肯定也同样反对。”因为地摊的商品都很廉价更加亲民,而商铺和室内市场的业户由于受租金和水电物业费的影响商品价格肯定要高于地摊,也就失去了竞争优势。也确实存在商户给城管打电话举报路边摊的,我家附近就有这种情况。
现代的经济形态应当非常注重引流,能把顾客吸引过来才是王道,规模效应就是一种非常好的引流形式。
越是热闹的街,人们越是喜欢去,越是冷清就越是没人去
⑺ 与小商贩发生口角,可以找城管收拾他们么
善良?
你善良,别人就当你好欺负!
你理解别人,别人想理解你了么?他们的违规行为不是为了生活,而是为了获取超额利润!
当好人不要当烂好人,有节制有选择性的善良才是最好的善良。
⑻ 针对这些年龄大 流动性强 屡治不改的小商贩 作为一名城管执法队员,你该如何执法
这一现象拷问我抄们社会,地方政府袭:市容市貌与生存权孰重孰轻 ? 随着摊点消失,大量的人,意味着工作岗位消失。 包括进城的农民工在内这些人缺少知识技术,只能选择起点低、技术含量低、沿街流动的活计赖以生存。因此,为了养家糊口,违规摆摊,占道经营成了他们的必然选择,就像 学校门口一位六七十岁的老汉,他已经年逾古稀,该是在家含饴弄孙,颐养天年的岁数,为什么他还要摆摊卖红薯,忍受夏日炎炎,和冬天的寒风凛冽,还要和你们城管执法队员躲猫猫。 在他的家里,也许有因病卧床的老伴,也许有下岗在家待业的儿女,也许·····。 在整治市容市貌的同时,不能忽视“流动摊贩”的诉求,也不能忽视他们的存在,更不能影响他们的生存权。 现在,在许多城市部分路段经市民同意,设置部分便民类摊点,对马路摊点不再一律封杀。
⑼ 请问城管不允许小商贩沿街摆卖是根据什么法律法规
城管不允许小商贩沿街摆卖根据的法律是: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以及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还有就是《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上位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以及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所以城管不允许小商贩沿街摆卖与无证经营是不需要有太大关系的,无证经营是工商部门主管的,城管与工商也不是一个部门的。
(9)江阴城管整治小商贩扩展阅读:
城管的执法范围:
1、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2、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3、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4、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5、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
6、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7、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的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⑽ 该如何处理城管对小商贩执法的是与非
首先是小商贩的生存权、城管的行政管理权与执法权和市民的生活安宁权的关系问题,该如何处理当中的是非曲直、孰轻孰重。笔者认为小商贩的生存权是第一位的,其次才是城管的行政管理权与执法权,最后的是市民的生活安宁权。生存权是首要和第一人权,这是人权法的理论和规定,小商贩是弱势群体,他们要谋生,他们的生存权应得到尊重和保障,城管的行政管理权和执法权应服从服务和保障人的生存权,而不能凌驾于其之上,反客为主。喧宾夺主。这是我们政权的性质和政权的长治久安需要决定的,虽然小商贩也要接受管理和遵守规定,但人的生存权却是第一位的,这是不容商量和否认的。市民有生活安宁权,他们有权不受小商贩摆卖造成的交通、卫生、环境和市容等消极影响的侵扰,有权要求城管出警执法,管理小商贩,但毕竟与人的生存权相比,它是要让位和服从于对方的。现在关于人的生存权问题多见于国际人权领域的斗争中,是国际人权法的理论和规定,国内法的规定中也有许多关于低保、救助、助学贷款等体现,但关于小商贩的生存权却是一个被遗忘的角落。关于小商贩摆卖的规定多是一些禁止性、义务性和惩罚性规定,如不能在人行道上摆卖,不能污染环境,堵塞交通,弄脏卫生,影响市容,否则会受到罚款等处罚等,而许可性的权利规定几乎没有。因此,现在城管执法管理多有国内法依据,而保障小商贩的生存权却无法可依,而市民和政府中某些人对保障和尊重小商贩的生存权在观念、价值、情感、行为习惯方面却多有缺位,这样,才有城管执法和管理权和市民生活安宁权凌驾于小商贩等弱势群体的生存权之上现象。因此,在加强对其管理的同时,加强小商贩的生存权的许可性立法应得到重视,这样,才能既有所限又有所予,两全其美。 其次,笔者认为,对小商贩进行管理与执法应采取“明确条件,适当放开,加强管理,减轻负担”的方针。小商贩有谋生的生存权,这必须要保障和服务,必须明确其可以摆卖的区域等条件,适当放开,让其可以在城市的某些区域摆卖。要改变立法上只禁止,只要求履行义务否则予以处罚的做法,应许可其在一定条件下有摆卖经营谋生的权利。近现代法制史和经济史经验表明,民生的改善、交易机会的增加、就业的提高、经济的发展不是靠禁止而是靠许可和赋予权利而实现的,现代社会的法律的本位是权利本位而非义务本位,只有赋予人们更多的权利才能实现发展。政府为了土地财政,把大部分好地都让房产商开发了,市场面积有限,进铺面经营成本又高,小商贩承担不起,也不敢承担。因此,必须减轻小商贩的负担,让其在低成本的区域和宽松条件下经营,解决其养家糊口的生计问题。这是真真正正,不折不扣,彻彻底底的民生问题,关系到官民关系和人民群众对政府的评价,关系到政权的稳定,应高度重视。同时,让小商贩可以低成本经营可以有助于政府控制通货膨胀的努力的目标的实现。当然,在适当放开的前提下是要加强对其的管治,包括交通、卫生、市容、环境、税费、工商等,没有管治放任自流会好心放开经营却办不了好事,结果又要侵扰市民的生活安宁权。因此,城管不能渎职不履行职责,这样才能既有放又有收,两全其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