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无照整治
① 治理无照小摊贩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目前全国层面没有统一执法依据,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法规,以北京市为例:
《北京市禁止露天烧烤食品的规定》
第二条对违反规定露天烧烤食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无照经营从事露天烧烤食品的,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并处没收非法所得。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北京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食品摊贩下列内容实施日常检查:
(一)资质情况。食品摊贩经营证是否有效,是否悬挂公示;是否存在转让、涂改、出租、出借食品摊贩经营证行为;
(二)健康证明。食品摊贩及其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是否有效,是否悬挂公示;
(三)经营活动。食品摊贩的经营活动是否符合限定的时间、地点、品种;是否符合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
(四)经营条件。食品摊贩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用具、容器、包装材料等是否清洁卫生,是否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五)经营的食品。是否从正规渠道采购;是否超过保质期;是否按要求销售散装食品;是否按食品标签标注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是否按要求贮存、销售需要低温保存的食品;
(六)环境卫生责任。食品摊贩是否能够保持摊位周边环境卫生、维持摊位周边秩序;食品摊贩结束营业后是否及时清理现场,履行环境卫生责任;
(七)其他应当日常巡查的内容。
② 本人开小饭店,我想在上海闵行罗锦路83号开个小饭店,去年闵行五违整治查过,无证无照能开吗。还查吗
你去领照就不会这样担惊受怕了,请釆纳吧。
③ 贵港市2015春节期间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集中整治的指导思想及整治目标
你可以查一下你们当地的新闻
④ 请问下现在上海市闵行区还在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吗
是的,新闻里面一直有查证照经营的消息报道,全上海都是一样的,不分哪个区。
⑤ 开饭店没有营业执照会受到什么处罚
暂停经营并在三天之内带齐相关材料到市场监管局办理相关证照,逾期未办理将依法取缔。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十条查处部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具备办理证照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
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5)无证无照整治扩展阅读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对涉嫌无证经营进行查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
第十二条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⑥ 校外培训机构整治有哪些规定
8月23日报道,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简称《意见》),针对当前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有安全隐患、证照不全、超前培训、超标培训等突出问题,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关键环节入手,提出了一系列治理措施。
今年2月,教育部、民政部、人社部、工商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部署全面开展拉网式摸底排查,坚决治理一些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有安全隐患、无证无照、‘应试’倾向、超纲教学”等群众反映最强烈的突出问题。在已经有四部门部署专项治理的情况下,现在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出台《意见》,其重要意义在于切实构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的长效机制,落实专项治理的成果,避免专项治理变成“一阵风”。
这次国务院办公厅出台《意见》,力图解决专项治理发现的问题。比如,明确由省级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地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的具体标准,省域内各地市差距大的,可授权地市级教育部门制定,并从场所条件、师资条件、管理条件三方面提出了基本要求。这对规范培训市场的供给十分重要,因为如果标准设置过高,很多机构难以达到设置标准,培训供给就有限,这就可能推高正规培训机构的价格,而价格低的非正规培训机构也会借机滋长,且游离在监管之外。
规范教育培训机构,只是从供给端进行治理,这对缓解培训热会有一定作用,比如禁止培训机构开展提前教学、超纲教学,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家长的焦虑。针对禁止提前教学、超纲教学,《意见》明确提出建立教育培训机构备案制,有助于教育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培训内容,纠正提前教学、超前教学等问题。
应当看到,我国家庭的校外培训需求,主要源于升学竞争之下家长对提高孩子竞争能力的渴求,而且这种需求普遍存在。成绩好的学生在校内可能吃不饱,并想保持竞争优势,因此要选择校外培训;成绩差的学生在校内可能跟不上,也要选择校外培训。比如,每个假期都被学生作为“赶超”“逆袭”的机会,名义上是假期,但有的学生比上学时还累,很多学生的暑假生活都在培训班度过。
⑦ 无证无照机械加工生产经营者谁来管
一、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存在的现状
(一)从行业分布来看,无证无照经营行业分布较广,主要涉及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加工、美容美发、汽车维修、黑网吧等,约占无照经营总数的一半。
(二)从经营场所情况看,住宅、底商经营的主体约占全局无照经营户的半数以上,主要集中在城乡结合部居民居住比较集中、交通比较便利的小区底商内及较远乡镇,他们通常利用自家住宅、自建房屋或租赁房形式从事经营,一般经营规模较小,投入成本较低,较容易形成交易点。
(三)从经营者情况看,多为来津谋生的外地人员。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衍生出一大批下岗人员、农转非失地人员、进城务工农民、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基本为维持生计而出现的无照经营,取缔起来比较困难。
二、无证无照经营存在的成因分析
(一)未取得前置许可
50%以上的无照经营是因前置审批环节导致的,主要体现在两大原因,一方面是前置审批体制问题,另一方面是经营户自身条件不合格。
大多数无照经营户主观上都能自觉办照,但是因前置审批体制原因无法取得证、照而耽误生产、经营,使他们感到困难。具体有以下几种原因:一是监管部门认识不到位,责任意识差。无证从事经营活动,属于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法律、法规明确赋予政府各职能部门都有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的职责,市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也发布了《关于加强我市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在实际操作中,有些许可审批部门无意或者有意地曲解法律法规,对无证无照行为“熟视无睹”,有“重审批、轻监管”、“只审批、不监管”的错误认识,认为不发证不负责监管,相互推诿,无法形成监管合力,造成大量因前置审批“门槛”等体制性障碍形成的无证无照经营户,单靠工商机关查处,难以解决。二是审批手续繁琐、时间长。比如餐饮业,从事餐饮业需要进行环保测评、卫生部门餐饮服务许可证、消防安全建议、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等。涉及部门很多,且需要培训、整改、验收、审批、办理证照等过程,环节繁杂,审批时间较长。尤其部分行业需要许可证件多,审批工作不统一,审批期限长不同步,使得许可证未取得,另一项已经过期。很多经营者在潜在市场利益的驱动下,很容易铤而走险,开展无证无照经营。三是办证费用较高。比如餐饮业,大多数餐饮经营规模不大,投资较少,但是按照规定,取得卫生许可,首先要进行环保测评,上万元的排油烟设备对于经营者负担很重,致使部分效益一般的经营户干脆不办证。
(二)现场加工制售监管存在空缺
现场加工制售经营户,因规模小,从业素质不齐,设备简陋,不够成卫生许可的要求,无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且自《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对于现场加工制售经营户的监管就存在空缺。目前按照区政府食品工作职责划分,由工商局负责现场加工制售经营户的监管,但因工商局不具备对该类经营者食品生产环节的检测条件,使得目前现场加工制售经营者仍无照经营。
(三)无法出具住所证明材料
调查中发现,部分经营户因经营场所产权问题无法办理证照。一是场所拆迁、私搭乱建、公产私用等情况,该类经营户无法取得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或者产权证明;二是住宅性住房经营用等情况,该类经营者无法取得相邻关系人同意的证明;三是现行政策与市场需求的不适应。如城乡居民居住较为集中的生活小区,对于餐饮服务的需求较大。而政府现行政策不允许居民楼底商经营餐饮,致使大量无证无照餐饮的存在。
(四)存在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条件的当事人
国务院令第370号《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凡为无照经营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水、电、气、等条件的,均属违法行为,应当制止和处罚。这些条件提供者至少在客观上帮助了无照经营,对治理无照经营具有较大的负面作用。要求这些条件提供者终止供水、供电、供房等为无照经营提供条件的行为,往往不具有操作性。
三、无证无照治理对策分析
(一)政府牵头,全力推进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
由于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声明安全、环境保护等民计民生的问题,政府与各有关部门应当高度重视。目前区政府已下发《关于加强北辰区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各职能部门的责任,但在实际操作中各部门仍不到位。因此,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仍要坚持政府主导,积极推进将无证无照经营治理工作纳入各部门政府工作考核目标,切实的建立政府牵头,工商、卫生、市政、公安等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查处取缔无照经营长效机制。
(二)齐抓共管,强化联合执法
充分利用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联席会议的作用,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就治理无证无照经营问题进行深入讨论、研究,通过会议进一步强化部门分工与协作。坚持“谁发证、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通过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执法、信息通报、案件移送、奖惩考核等方式进一步落实,形成监管合力,确保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大宣传,营造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氛围
各相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加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宣传教育,强化经营者法律意识与守法经营意识,广泛宣传《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努力纠正经营者“先上车,后买票”的错误意识,让其认识到办理营业执照时对其自身的有效保护,从而自觉办照。及时曝光典型案件,警醒教育群众,震慑违法经营行为,起到教育作用。
(四)依托网格化监管,建立动态监管模式
充分依托网格化监管“情况清、底数明”的优势,每名工商所网格责任人通过对所管辖区进行全面系统排查,建立无证无照经营动态台帐,结合日常监管中查处取缔情况,记录及时处理、移送、取缔等处理情况,便于更好的掌握无证无照经营现状,实现对无照经营的动态、长效监管。
(五)抓典型,发挥示范街、示范市场榜样作用
结合亮照经营,各工商所选择两到三条主要路段、两到三个主要市场作为辖区亮照经营的示范街、示范市场。通过示范作用,以点带面,推动亮照经营管理工作的开展,增进广大经营者对亮照经营管理工作的了解,争取广大经营户的大力支持。不仅如此,为做好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要通过各有关部门共同协作,努力打造北辰区亮照经营示范街、示范市场。
(六)降低许可门槛,完善相关政策
规范无照经营应该从实际出发,以民生为本、和谐稳定为重。政府及相关部门通过进一步降低许可门槛,减免一些费用,让更多的经营者符合许可条件,经营条件。尤其是下岗失业、农转非失地人员、进城务工农民、残疾人等弱势群体,通过放宽市场准入,简化登记手段,予以登记。或者通过采用社区摊贩托管或者备案等制度,在规范经营的基础上,确保国家促进下岗再就业政策的落实。
⑧ 如何开展"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
依据《实施意见》,“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主要工作内容分为十个方面:
1、拆除违法建设;
2、占道经营、无证无照经营和“开墙打洞”整治;
3、城乡结合部整治改造;
4、中心城区老旧小区综合整治;
5、中心城区重点区域整治提升;
6、疏解一般制造业和“散乱污”企业治理;
7、疏解区域性专业市场;
8、疏解部分公共服务功能;
9、地下空间和群租房整治;
10、棚户区改造、直管公房及“商改住”清理整治。
⑨ 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总结报告怎么写2015年望都县
2015 年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 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营造公平的竞争环 境,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健康发展,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令第370 号《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中央综治办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 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工作的意见》(综治办〔2010〕 44 号)及XX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 经营工作机制的意见》(X 府发〔2015〕14 号)等有关文件精 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 分认识整治和规范无证无照经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建立 公平、有序、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为目标,进一步提高认识, 树立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和对人民高度负责的责任感,严厉打 击无照经营行为,切实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 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工作,有效解 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突出问题,使市场主体行为基本规范, 无证无照经营明显减少,恶性竞争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合 法经营得到有效保护,安全隐患得到根除,人民群众的根本 利益得到有效保障,社会经济得到发展。
具体要达到以下三 个目标:一是消除大面积、区域性、行业性、群发性的无证 无照经营活动;二是网吧、食品和餐饮及相关延伸产业无证 无照经营情况基本得到遏制;三是城镇主要街道无证无照经 营率低于3%,城郊结合部及农村无证无照经营率低于5%。
三、工作重点 以城镇主要街道、校园周边、医院周边、宗教场所周边、 旅游景区周边、公路沿途、各类市场、开发区等为重点整治 区域;以危及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无证无照经营 活动为重点整治对象;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食品、易燃易爆 品、药品、网吧、餐饮、中介服务、区域性块状经济等行业 无证无照经营的整治力度,确保整治取得实效。
四、工作步骤 本次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工作从2015 年1 月1 日起至2015 月6 月30 日止,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宣传发动、排查摸底阶段(2015 年1 月1 日至1 月 31 日)。
制定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实施方案,召开专 门整治联席会议,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 工作职责、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
各职能部门要做好无证无 照经营行为的排查摸底工作,对在排查中发现的无证无照经 营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要以公函形式及时抄送相关 职能部门,并及时将情况汇总上报县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 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工商局)。
各乡镇(街道办事 处、园区)和相关部门要共同研究制定行动方案,进行动员部 署。
(二)堵疏结合、分类整治阶段(2015 年2 月1 日至5 月 31 日)。
整治工作要根据实际情况,分门别类,按轻重缓急 有序推进。
各职能部门要从疏导登记着手,切实降低准入门 槛,放宽申报条件,并通过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引导一批具备基本条件并无重大危害的无证无照经营户申 领证照,转为合法经营。
对于不具备基本条件,存在严重隐 患的无证无照经营户,各职能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分头开展 整治,依法予以取缔。
对区域性、行业性的无证无照经营, 要实行联合整治,攻坚克难,强力推进,力求取得实效。
(三)巩固总结、督查验收阶段(2015 年6 月1 日至6 月 30 日)。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园区)、各职能部门要认真总结 本次无证无照整治工作成效及经验做法,并按照各自职责, 建立健全制度,实行长效监管,工作总结及统计表于6 月20 日前上报县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室。
县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 人员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园区)和各部门开展专项整治情 况进行检查验收,对工作不力、整治不到位的单位予以通报 批评,并责成其在验收后1 个月内完成整改。
五、职责分工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有 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精神, 按照XX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 营工作机制的意见》(X 府发〔2015〕14 号)文件要求落实职 责分工(个别单位如有合并,按合并后的职能职责分工开展上 述工作),相互协调配合,扎实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其中有关 职能部门整治重点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依法查处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 得许可证或者其它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的无照经营行为;2.依法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它批准 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 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3.依法查处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 者其它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 动的无照经营行为;4.依法查处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 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 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5.依 法查处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 或者其它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二)公安部门。
依法对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从事旅 馆、公章刻制、典当、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爆破作业、烟 花爆竹运输、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和运输等经营 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 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 行为。
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公共娱乐、宾馆、饭店、商 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经营活动场所及其他经营活动场 所进行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依法对违反消 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须经国土资源行政 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经营活动进 行监督管理。
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 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须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许可,方可从事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 代理、房地产开发和评估、物业管理、城市燃气供应、城市 规划编制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 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 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须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许可,方可从事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 业场所、互联网文化活动、音像制品经营、电影发行放映等 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 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 动的行为。
(六)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须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许可,方可从事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食品添加剂、餐 饮、公共场所、营利性医疗机构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 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须经质量技术 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 需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特种设备、进口计量器具、列 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 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八)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须经环境保护行政 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 价、排污、放射源安全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依法查处 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 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九)食品药品监督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须经食品药品 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经营活 动进行监督管理。
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 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 为。
(十)安监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须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剧 毒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包括储存)等经营活动进行 监督管理。
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 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一)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
依法对须经工业经济行 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成品油、煤炭、供电等经营活动 进行监督管理。
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 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 为。
(十二)商务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须经商务行政管理部 门许可,方可从事生猪屠宰、鲜茧收购、缫丝绢纺生产、外 派劳务、典当、拍卖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依法查处未 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 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须经交通行政管理部 门许可,方可从事道路运输业、水路运输业及相关辅助业等 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 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 动的行为。
(十四)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须经劳动保障行 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职业介绍、境外就业中介服务等 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 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 动的行为。
(十五)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须经烟草专卖行 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烟草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 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 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 活动的行为。
(十六)农业、畜牧业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须经农业、 畜牧业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农作物种子、农药、肥 料、兽药、种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生产经营活动进行 监督管理。
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 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七)城管执法部门。
依法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 点等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及查处。
(十八)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 职责,依法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 督管理。
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 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乡(镇) 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 织要积极配合各有关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发现辖区内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或者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要及时通报相关 职能部门进行查处取缔。
供水、供电、电信等服务行业要加 强行业自律与管理,不得在明知或者应是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的情况下,仍为经营者供水、供电和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 便利条件。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园区) 要高度统一思想,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协调解决查处取 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全力组织开展相 关整治工作,确保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取得实效。
各 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整治和遏制无 证无照经营活动,构建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二)及时沟通,互相协调。
为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建立督查和通报制度,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人员进行督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无证无照经营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行 政公函的形式,敦促有关部门查处取缔。
对工作不落实、整 治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各职能部 门要确定专门联系人负责向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每一阶段 整治工作情况及存在问题,便于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汇总掌 握整治工作动态,协调解决整治中存在的问题。
对整治中的 热点难点问题,及时提请领导小组召开联席会议进行研究解 决。
(三)强化宣传,营造氛围。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园区)、 各职能部门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大力宣传专项整治行 动,宣传《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安全生产法》、《环境 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讲 清政策界线,讲明无证无照经营危害,教育广大群众自觉抵 制无证无照经营,举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要公布举报电话, 对于各类举报、投诉,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园区)、各部门 要高度重视,及时受理,认真核实,快速处理,将无证无照 经营带来的安全隐患降到最低。
(四)建章立制,长效监管。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 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必须长抓不懈。
各乡镇(街道办事 处、园区)、各职能部门要积极探索长效监管方法,建立健全 相关制度,从提高基层执法人员工作责任心和广大经营者依 法经营意识上下功夫,建全无证无照经营举报网络和举报奖 励制度。
各职能部门要全面推行条块结合的片区责任制监管 和责任人监管模式,逐步建立起集预防、举报、查处、登记、 规范为一体的长效监管体制,努力实现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 营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