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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矿产专项整治

发布时间: 2020-12-14 22:13:48

㈠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的内容是什么

卫片是卫星遥感图片的简称,是利用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制作的叠加监测信息及有关要素后所形成的专题影像图片。通过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可以将一个地区的土地利用情况形成卫片,将该地区同一地域前后两个不同时间的卫片进行叠加对比,反映该地域土地利用的变化情况。

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利用卫星遥感监测发现一个区域内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并通过对土地利用变化情况的逐一核查,开展土地执法检查,了解该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建设用地扩张及耕地占用等情况,及时发现、纠正、制止、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规范土地管理秩序。

2010年度的卫片执法检查将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情况也纳入其中。其检查内容包括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合法性,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整改查处情况等。

2000年以来,国土资源部先后组织实施了10次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卫片执法检查历时10年,检查范围逐步扩大,方式不断创新,工作逐步规范。从检查范围来看,由最初的66个城市扩大到2008年的172个城市,2009年、2010年覆盖全国。从检查方式看,从最初单一的发现、查处、通报发展到2007年实行集体约谈制度,2008年实行登门通报制度、集体约谈和委托约谈相结合,并扣减用地指标 2009年,还根据卫片执法检查结果实施问责。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不断规范,2010年出台了《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工作程序、技术要求和政策界限。

实践证明,卫片执法检查作为一种新的执法监管手段,为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各类土地违法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支撑,也为准确评价一个地区的土地管理秩序提供了客观、公正的依据 将遥感监测应用于土地执法监察,是执法监察工作的重大创新,也是执法监察工作由被动走向主动的重要转变十余年的实践证明,卫片执法检查已经成为执法监察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在发现、查处和遏制土地违法行为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㈡ 土地整治工程中涉矿如何处理

土地整治项目涉及来内容宽源泛,并且存在较强的复杂性,由于我国综合国情较为复杂,土地整治项目在各个地区存在的问题有所不同。但面对这些问题我们不应当进行回避,而是应当积极面对,寻求有效的优化对策,现阶段我国与西方国家的项目工程管理仍存在一定的差距,为缩小差距提升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管理质量,相关人员应当不断加强深入探究。

㈢ 如何具体开展土地整治工作

一般意义上的农村土来地整治是由乡镇自级政府组织,按照国土、财政部门的相关程序来实施的。农村土地整治简单来说,可以由乡镇级政府向国土和财政部门申请立项来开展,这个立项可以分为县、市、省和国家四级,如获得立项一般同级财政应配套相应项目资金。具体实施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则需要走规划设计、预算编制、工程实施、工程竣工验收这个程序。

㈣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

(2005年8月18日 国发 [2005] 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对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工作十分重视,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多次部署了全国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多年来,各地方和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得到解决,一些地区开发秩序仍然比较混乱,存在矿山布局不合理、经营粗放、浪费资源、破坏环境、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等问题。尤其是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区群发性无证勘查和开采、越界开采、乱采滥挖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出现严重反弹。为解决当前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国务院决定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要意义

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整顿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确保安全的重要措施,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有关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提高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推动我国矿业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路子。

二、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目标

要正确处理整顿与发展、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的关系,严格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坚持依法行政,并运用经济手段,全面开展以煤炭开发为重点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整顿和规范行动。到2007年底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使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基层监管到位,投资环境改善,矿产资源管理加强,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三、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 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无证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对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的,公安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工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从重处以罚款。对持勘查许可证采矿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无证开采予以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由决定停产整顿的部门进行严肃查处。对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不全的煤炭开采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行为,并依法予以查处。

为防止无证勘查、开采现象出现反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拆除当地违法工程的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充填井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巡查,发现无证勘查、开采的,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各地要高度重视并有效制止各类群发性无证开采行为的发生,对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对拒不停止开采或取缔后又违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甚至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 全面查处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的,责令退回其本矿区范围,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对吊销许可证的,要及时依法注销工商登记并予以公告。对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进行开采、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浪费破坏矿产资源的,要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

(三) 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要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对在各类保护区的禁采区内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和影响大矿安全生产的小矿,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企业,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超通风能力生产、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未采取防突措施、未经 “三同时” 审查验收的矿山企业,环境、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有关部门要及时收回所有证照;对拒不停产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及时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所有证照。

(四) 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发展改革 (经贸)、安全生产、环保、工商等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全面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行政行为。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徇私舞弊等腐败现象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五) 全面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力度。要严肃查处一批浪费、破坏煤炭资源的典型案件并进行曝光,坚决遏制浪费、破坏资源的势头。同时,表彰一批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的先进典型。修订完善煤炭资源回采率标准和管理办法。凡设计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核准,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对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煤矿,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的,依法予以经济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强制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及设备。通过专项检查和整改,全面提高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六) 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进行专项整治。国土资源部要会同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钨、锡、锑、稀土等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进行开采、选冶、加工、销售和出口的专项整治,切实解决超量开采、经营秩序混乱、生产结构失衡、缺乏有效监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问题。国土资源部要继续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开采总量控制,并对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清查。继续暂停审批和颁发钨矿采矿许可证。严禁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超计划开采和计划外出口。同时,要加强对稀缺矿种的资源保护,严禁乱采滥挖和浪费破坏资源,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研究制订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和稀缺矿种的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地方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油气、铁、石墨、黄金等开发秩序问题突出的矿种以及影响铁路、公路安全的采矿行为,制订专项整治的具体措施,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四、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 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国土资源部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对各地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刹住一些地方非法干预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国土资源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发布的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和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的规定,对以往的各种授权进行清理并重新授权。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设置探矿权、采矿权。要依据法律规定严格审批条件,规范审批程序,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相关管理制度。

(二) 集中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以煤炭资源为重点,通过资源整合,切实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等问题,逐步实现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要积极扶持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在已划定19个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的基础上,继续划定并公布大型煤炭基地内的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名单,按照规划合理安排大型煤炭基地建设项目。对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凡能够与大矿进行资源整合的,由大矿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各类矿山都要按照规模化、集约化的原则进行整合,限期达到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各地要统一组织制定小矿整合方案,并切实抓好落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国土资源部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和完善不同矿种的最低开采规模标准。

(三) 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要按照矿产资源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加强煤炭等国家规划矿区以及其他煤炭资源集中区的普查和必要的详查,统一编制矿区总体开发规划和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全面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采取市场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规范矿业权市场,研究解决探矿权、采矿权无偿和有偿取得 “双轨制” 问题的有效措施。调整现行的矿业税费政策,积极探索矿产资源税费征收与储量消耗挂钩的政策措施。理顺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关系,改善矿业投资环境。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另行制订。

(四) 探索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本地矿区生态环境进行监督管理,按照 “谁破坏、谁恢复” 的原则,明确治理责任,保证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落实到位。新建和已投产生产矿山企业要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对废弃矿山和老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按照 “谁投资、谁受益” 的原则,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机制多渠道融资方式,加快治理与恢复的进程。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应尽快制订矿山生态环境恢复的经济政策,积极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等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

(五) 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管理。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勘查、开采资质管理,制订勘查、开采资质管理办法,严格市场准入标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采矿许可证,必须依法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国家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以及开采回采率低、矿产资源不能合理利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批复文件的,一律不予批准。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

(六) 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的监管并承担相应责任。要充分发挥执法监察队伍和矿产督察员队伍的作用,建立监管责任体系。要强化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监管职能,加强监管力量,实行任务到矿,责任到人,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正常秩序。要积极探索对储量进行动态监管的有效办法,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完善年度报告制度,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五、加强领导,确保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顺利进行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时间紧、涉及面广,任务十分艰巨。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整顿和规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全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国土资源部承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是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责任主体,要将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并成立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协调行动,联合执法,统一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要按照统一部署、依法推进、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工作,做到进度服从质量。整顿和规范工作大致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6年底,基本完成整顿的主要任务,同时开展相关的规范工作;第二阶段,从2007年年初至当年底,要全面完成本通知提出的各项任务。各地要建立整顿和规范工作目标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整顿工作不力、未完成整顿和规范任务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各地区要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任务完成后,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分阶段认真做好检查验收工作,并向国务院作出报告。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整顿和规范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㈤ 如何扎实开展采石场专项整治整合工作

为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深入实施“生态立市、产业强市、改革活市,建设美丽大冶”发展战略,着力推进生态建设,持续改善生态环境,市委、市政府将在全市组织开展露天采石场专项整治工作。
从4月起开始全市摸排,目标是在今年8月份,全市将取缔、关闭设计生产能力30万吨/年以下且不能连续开采5年以上、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安全保障能力低下、破坏地质生态环境的露天采石场。除水泥用矿山企业,与大箕铺、金湖非金属产业园等深加工产业配套的矿山企业外,所有露天采石场的采矿许可证到期暂停延期。对保留的露天采石场,实施资源整合和企业兼并重组,推动优势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打造优势产业,进一步提高矿山安全管理水平。
整治对象已细化为五类
(一)对存在以下非法违法开采行为的露天采石场依法予以取缔关闭: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和未办理环评验收、林业用地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等手续,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环保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限期整改仍不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
(二)对以下限期停产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露天采石场依法予以关闭:存在重大安全和环境隐患,且整改无法达标的;技术装备落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得不到保障的;小型露天矿山无正规设计或不按设计规范建设、应采用而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未实行机械铲装和机械二次破碎,以及未实行分台阶(分层)开采的;相邻露天开采矿山开采范围矿界之间,以及矿界与周边人员居住场所、重要建(构)筑物安全距离少于300米的;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次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三)对以下工艺、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露天采石场依法限期予以关闭: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已经纳入资源整合范围要求进行关闭的;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最低服务年限的;使用国家或地方政府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的。
(四)下列区域范围内原有的露天矿山企业证照到期后不予延期,不予核准新建(扩建):毛铺自然保护区;保安湖湿地保护区;大中型水库及重点小(一)型水库、重要饮用水源地;市级风景区、重点保护的不可移动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
(五)实施资源整合和企业兼并重组。对列为保留的露天采石场,由市国土局、市“五边三化”办对接黄石市级平台公司纳入资源整合和企业兼并重组的范围。

㈥ 土地综合整治的土地综合整治七大工作步骤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七大工作步骤 :
1、调查摸底,征求意愿。深入村组、农户家中,通过召开村组干部会、议事代表会、村民大会,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宣传土地综合整治政策,对农村土地、人口、房屋、青苗、是否同意参与土地综合整治等基本情况作一个全面摸底。完善村民申请参与程序。
2、制订方案,立项报批。结合实际,科学制定方案,确定目标、原则、机制、安置补偿办法和实施步骤,做好资金测算,选定项目合作主,筹措前期资金。
3、登记测量,清算补偿。项目立项批准后,组织专业测量队伍,选派村组议事会代会和群众代表参与,逐组逐户按户籍进行登记、核实,对房屋及构筑物、青苗及附着物进行测量、登记、签字、确认、公示、复核,无误后由镇政府对房屋及建(构)筑物、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开展清算补偿。
4、住房安置、农户搬迁。修建安置房,落实房源,开展搬迁,并做好户口迁移及城市居民户口登记工作。
5、充分社保、充分就业。完成农民变市民的户籍变更手续后,及时落实人员社保,作好有就业意愿的全员统计摸底,抓好就业培训,寻找就业岗位,引导帮助就业。
6、工程实施,复耕验收。组织实施三大工程,将农房旧房拆除复耕,达到国土部门验收要求。
7、土地流转、发展集体经济、土地综合开发。开展农用土地流转工作,做好集体经济组织预留土地的项目开发和建新平移土地的综合开发。

㈦ 国土资源部的土地一级开发“退出令”是什么文件具体内容是什么请高人指点!

部细化“两整治一改革”目标任务
明确4个方面19项任务完成时限;13个司局、4个直属单位为责任单位

2010-09-14 | 作者: 刘振国 吕 媛 | 来源: 中国国土资源报 | 【大 中 小】【打印】【关闭】

9月10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通知明确,“两整治一改革”的目标任务细化为开展土地和矿业权交易市场专项整治、开展整纪纠风专项整治、深化国土资源管理制度改革、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等4个方面共19项任务。各项任务确定了完成时限,部机关13个司局、4个直属单位为责任单位。

在各项任务中,有多项需要尽快拿出对策、方案。今年9月底前,土地利用管理司要提出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矿产开发管理司要提出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10月底,“两整治一改革”专项治理办公室将组织开展工作情况检查。

今年12月底前,要完成风险点排查和自查自纠并进行总结、分析、报告,对开展地方和基层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人廉政教育集中整训作出计划安排,完成对现有审批事项的梳理并制定土地和矿业权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研究制定综合电子信息监管平台建设、应用、管理实施方案,完成国土资源系统行政管理人员交叉任职情况的清理并研究制定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中兼职的管理规定,制定土地估价管理办法和矿业权评估行业管理办法,建立中介机构廉洁从业和诚信档案,研究制定国土资源领域违规违法案件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实施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

有多项任务规定明年完成。其中,2011年3月底前,土地储备机构必须与其下属和挂靠的从事土地开发相关业务的机构彻底脱钩。 各地国土资源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都不得直接从事土地一级市场开发。从2011年起,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制定并公开年度职能转变的具体工作目标,对大额资金管理、重大专项资金实施等实行在线全程监管。

㈧ 请问土地整理和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内容有哪些不同

1、根据土地整理的概念,土地整理是指通过采取各种措施,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态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土地整理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土地整理专项规划,对田、水、路、 林、村等实行综合整治,调整土地关系,改善土地利用结构和生产生活条件,增加可利用土 地面积和有效耕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的活动。 土地整理一般可分为两大类,即农地整理与市地整理。根据我国国情,现阶段土地整理的重点在农村地区。土地整理的主要内容包括:(1)调整农地结构,归并零散地块;(2)平整土地,改良土壤;(3)道路、林网、沟渠等综合建设;(4)归并农村居民点、乡镇工业用地等;(5)复垦废弃土地;(6)划定地界,确定权属;(7)改善环境,维护生态平衡。2、程序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结合各地实践,土地整理程序一般如下: (1)确定土地整理区域,提出工作方案。县、乡(镇)人民**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对土地利用的要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分区和有关专项规划,选定实施土地整理区域,制定实施土地整理工作方案。土地整理区域一般集中连片,规模视当地具体情况而定。 (2)组织进行土地整理规划设计。具体分析土地整理潜力、综合效益,提出具体的规划设计方案和权属调整的意见等,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完善有关规划及各类备件。 (3)依法报上级人民**或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上级人民**或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规、政策、技术标准等,结合当地情况,审核、批准土地整理规划设计与工作方案并进行备案。土地整理规划设计及工作方案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4)组织土地整理实施。按照批准的土地整理规划设计和工作方案,县、乡(镇)人民**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土地整理建设。 (5)确认权属。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对调整后的土地,办理确定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手续。 (6)检查验收。按土地整理规划设计的要求,依法由批准土地整理的人民**或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进行检查验收并确定土地利用调整情况,包括耕地面积调整情况。有关资料、图件等整理归档。

㈨ 工矿废弃地复垦专项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的区别

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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