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法院院长
❶ 举报法院法官不公平
原判决没有写明女方对未成年子女的探视权,应该是原告在起诉时没有要求法院处理探视权;
现在女方可以起诉要求探视子女,法院判决后被告不履行义务,女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❷ 法院院长和法官睁眼说瞎话办冤案,受害者是应该去那个地方部门里投诉或许是请有关有良心的领导指点指点
首先,法院审判案件是靠证据说话的,因为案件的真相外人很难知道,只能看证据,根据现有的证据进行审判,并且证据要具有合法性,相关性和真实性,我觉得一句话就说法院院长和法官睁眼说瞎话办冤案是不对的,现在是法官负责制,院长也很难干预司法!其次,如果感觉不服判决,可以申请上诉啊,这是你的权利,有证据证明法官有不合适行为也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啊,但一定要有证据或相关线索,切忌捕风捉影,道听途说!
❸ 县法院院长违法向那一级举报
县法院院长违法向市检察院举报,也可以向市或省政法委举报。
检察院是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国家机关,人民检察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这种自上而下的排列反映了检察机关上下级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及其集中统一的特点,这与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有显著不同。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检察机关必须一体化,必须具有很强的集中统一性。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国家检察权来完成自己的任务。它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案、危害公共安全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和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于起诉;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政法委全称中国共产党党委委政法委员会,它既是政法部门,又是党委的重要职能部门,是同级党委加强政法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参谋和助手,其主要职责是:
(1)指导督促政法各部门贯彻执行中共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及同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统一政法各部门的思想和行动。
(2)定期分析社会治安形势,对一定时期本地的政法工作作出全面部署。
(3)组织推动政法部门开展新形势下加强和改革政法工作的调查研究,及时向同级党委提出建议和意见。
(4)指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协调各部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
(5)研究指导政法执委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协助组织部门做好政法各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和科、处、队、庭、室干部的考察和管理。
(6)切实履行政法委职能,抓好执法督促工作,支持和督促政法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协调政法各部门的关系,重大业务问题和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
(7)指导下级综治委、政法委工作。
(8)地方政法委完成同级党委和上级政法委交办。
❹ 我要检举法院院长贪污向哪个部门投诉
如果认为遇到的公务员或公职人员他们有违法违纪的行为,有犯罪贪污受贿线索的,可以向当地纪委反映举报,也可以向中纪委官方网站反映举报!!如果是纪委、检察院受理了,肯定是会查的。
❺ 法院院院长就是法官枉法判决的幕后黑手怎么向院长举报谁不偏向自己人
不是怎么举报的问题,而是你如何举证的问题。没有确凿证据,这种事很难。
❻ 如果对法院执行结果不满意,可以去纪检委投诉吗
纪检委应该叫“中国共产党纪律检察委员会”,在性质上来说,是党内机关。依照法律来说,行政机关管不了党,所以,投诉的话你只能到上级党组织投诉。你可以到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纪检委投诉。
❼ 法院院长违法违纪和法官违纪我如何举报
投诉法官在案件审判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具体如下:对法官判决不服内的,可以向更高容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对于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举报;以上处理方法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证词方可奏效。
❽ 给法院院长写匿名信检举揭露法官违法行为有用吗
你手上有没有那个违法的法官的违法证据,如果有的话,你可以复印一份一起检举!如果没有证据,就很难成功!
❾ 投诉法院的法官不作为行为,应向哪个部门投诉
法官不作为,可以首先去法院的纪检办投诉,法院会有内部监督机制。也可以去上级法院投诉。需要本人或者家属前往,说明情况,办理登记。可以去同级检察院报案。
《法官法》第三十二条 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贪污受贿;
(三)徇私枉法;
(四)刑讯逼供;
(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
第三十三条
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举报法院院长扩展阅读:
根据《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规定:
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高、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监察室。基层人民法院设立监察室或者专职监察员。
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室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领导下主管全国法院的监察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监察室、基层人民法院专职监察员在本院院长和上级法院监察部门的领导下进行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法院监察部门领导为主。
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内设机构,负责信访举报、案件查处、监督检查、综合调研等工作。中级以下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设立。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