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投诉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模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公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公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拔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Δ《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和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在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Δ《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Δ《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Δ《招标投标法》批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外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赔偿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Δ《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报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Δ《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中标无效。”
Δ《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外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Δ《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评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Δ《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Δ《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人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以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Δ《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决定。本法已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Δ《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Δ《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政处分。”
Δ《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法重新进行招标。”
Ⅱ 投标质疑和投诉的区别
需要看招标文件中对此有没有规定
如果有规定就按照招标文件来
再看就是事开标前阶段 还是开标后阶段
开标前可以咨询招标代理公司
开标后 质疑的话 就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要求 按照指定方式质疑
Ⅲ 投标投诉回复及说明
贵局向我公司送达的《作出说明通知书》收悉,现针对成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诉中标供应商四川@@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有关事项作出如下说明:
我公司认为,@@公司投诉并无事实依据,贵局应依法驳回其投诉。
一、关于@@公司认为我公司“业绩在政府采购网上未从查证”。
@@公司认为,凡是使用空气自动监测系统的单位基本都是全国各地环保局,凡是政府采购这一系统都是财政资金都要公开招标及中标结果都要上政府采购网等,按@@公司的逻辑,凡是@@公司在政府采购网上找不到中标结果的单位,其业绩都是作假,这一说法纯属荒唐。
按@@公司的说法,基本上全国只有各地环保局在使用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其他部门和单位则基本上没有使用。该说法表明@@公司连空气自动监测系统用途的基本常识都不具备。实际上,空气自动监测系统不仅是环保局在采购,其他部门和单位(如发电厂、港务局、钢铁公司、陶瓷企业等等)都在大量采购,并且前述部门和单位在采购空气自动监测系统时大多未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当然其交易结果也无需在政府采购网上公示。我公司就有大量的电力、钢铁等系统的用户。我公司提供的业绩也大多不是参加环保局公开招标产生,但不能就此推断我公司业绩作假。(@@公资采招@@号)招标文件(以下简称@@号招标文件)也并未规定只有参加全国各地环保局公开招标产生的业绩才视为有效业绩。
2、按照@@公司的说法,凡是政府采购都要公开招标,实际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等多种方式,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但不是唯一的方式。此外,@@公司自行在政府采购网查询,并无任何权威机构(如公证机构)参与,其查询结果如何保证其真实性?
因此,@@公司认为其单方在政府采购网上无法查询到我公司的中标记录就武断推定我公司业绩作假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
关于@@公司认为我公司“提供不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中标通知书原件和采购合同及相关资料”。
依据上述说明一的阐述,环保局并非空气自动监测系统的唯一使用单位,并且公开招标也非政府采购的唯一方式,@@公司仍然认为只要我公司“提供不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中标通知书原件和采购合同及相关资料”,则认为我公司业绩作假。这是@@公司在设定了一个错误的前提条件下,提出了一个错误的要求,并且推断了一个错误的结论。
@@公司在本次投诉中还要求在核实我公司业绩时,“如果该公司是与其他公司之间签订的销售合同,则应提供与该合同相吻合的销售发票、银行进账证明及终端用户”。@@公司这一说法,既与我国现行的政府采购业绩核实的通行做法不符,也无任何法律依据。我公司如果涉嫌偷税、漏税等违法犯罪行为,才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或公安部门提供销售合同、销售发票、银行进账证明及终端用户等全部资料。
@@公司以我公司业绩不实及未获得省级以上部门“重质量守信用证书”为由,曾于@@年@@月@@日向@@环保局提出书面质疑,我公司应@@环保局的要求,向该局提供了相关合同的原件。
经@@环保局审查,@@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不属实。而现在@@公司向贵局投诉时再次强调我公司“提供不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中标通知书原件和采购合同及相关资料”,这是该公司抱定了一个错误的推断反复无理纠缠。我公司的大量客户并非环保局,也非通过公开招标产生,因此自然不存在@@公司所谓的“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中标通知书原件和采购合同及相关资料”,但是,不能认为未经公开招标产生的业绩就不算业绩。
我公司一直信誉良好,也欢迎投诉人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去我公司的客户单位实地参观了解。@@公司一直坚持的只有通过公开招标产生的业绩才视为合法有效的说法,在@@环保局的@@号招标文件上找不到条款,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也找不到规定。
三、关于@@公司认为我公司是代理商而非制造厂商,所以,应由该公司提供与制造厂家鉴定的采购合同原件、进货记录、制造厂家出具的增值税发票及银行进账说明。
我公司认为,@@公司提出的该项事由既无法律依据(说明二已有阐述),也与@@号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相悖。@@号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邀请》规定:投标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需提供投标产品EPA认证和产品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提供产品生产厂家获得的IS09000认证;产品必须能与四川省环境监测站进行联网,提供四川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的联网证明;提供生产厂家授权书原件及产品彩页资料。前述规定及@@号招标文件无任何条款要求提供代理公司与生产厂家的采购合同原件、进货记录、制造厂家出具的增值税发票及银行进账说明等等。我公司已经在投标时就已经按招标要求提供了相关的资料,并且通过了审查。
综上所述,@@公司投诉认为我公司业绩作假,则应拿出具体的证据予以证明,而@@公司所附的《四川省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方案》、《全国和四川省政府采购网采购查询结果》、《四川@@公司网站主页》等并不能就此证明我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鉴于@@公司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贵局应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特此说明。
说明人: 四川@@公司
2012年1月8日
Ⅳ 招投标中关于投诉,复议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招标投标争议的行政复议是招标投标的民事主体认为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行政行为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重新处理的一种制度。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4)投标投诉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1、仔细阅读招标公告:要尤其注意招标公告提及的报名时间、投标时间以及一些资质、产品的要求,以免造成投标失败。
2、要严格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及时报名参与投标,同时获取标书。招标公告中都会标明报名所需携带的单位资料,绝大多数标书都是需要购买的,有一定的费用。
3、投标书的编写要严格按照招标单位提供的标书要求和格式,不能有漏项。特别要注意的事要加盖单位公章的地方不能有遗漏。投标书编写完成后,按照要求密封。
Ⅳ 招标不合理怎么举报
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我们需要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进行招标,对于一些不合理的招标行为需要进行举报,才能维护好自己的合法利益,这是大家很关心的一点,需要通过本文来进行详细的了解。
Ⅵ 招投标中投标人投诉后,招标人应如何处理
投诉什么呢?一般情况下都通过书面的方式进行处理。严格意义上说投诉是针对招投标监督部门进行的,监督部门接到投标人的投诉后会向招标人要求澄清,如果招标能够给出合理的解释的话,会有一个书面的东西交给投诉的投标人的
Ⅶ 招标被投诉如何处理
招标人处理投诉,分建设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购两种情况。建设工程招标,以下三种情况需招标人处理投诉:
第一种情况,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或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曰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种情况,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如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人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三种情况,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如果是对政府采购的异议和投诉,则采购人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投诉: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釆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釆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在政府采购中,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招标
招标是指招标人(买方)事先发出招标通告或招标单,品种、数量和有关的交易条件提出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准备买进的商品名称、件,邀请投标人(卖方)参加投标的行为。
Ⅷ 投标结果有异议,向什么部门投诉
这个需要根据投标项目的具体主管部门投诉,比如工程类招投标项目可向建委相关部门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十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七十七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六十五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综上列出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应该来说,已经很清楚了。从您的描述来看,您应该是投标方,一般来讲,就只有两种招标情况:
政府采购行为
如果是这种情况,请到当地的政府采购中心投诉,之后可再作其他考虑。
2. 市场采购行为(包括政府机构的市场采购行为)
如果是这种情况,请找到对该机构有管理权,即该机构的财政部进行情况说明,并讨回说法。
Ⅸ 投标质疑和投诉的区别
需要看招标文件中对此有没有规定
如果有规定就按照招标文件来
再看就是事开标前阶段
还是开标后阶段
开标前可以咨询招标代理公司
开标后
质疑的话
就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要求
按照指定方式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