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投诉
① 招标投诉质疑受理的部门有几级,最多能质疑几次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暂时还没有给出明确可以质疑多少次,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第五十一条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第五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四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五十八条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②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程序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即可
2020.10.14
③ 如何处理供应商的质疑与投诉
(一)供应商是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当事人之一,赋予供应商对政府采购事项的知情权和对采购活动的监督权,要在充分体现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性、公平性和有效竞争性。质疑与投诉的处理,是政府采购管理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和内容,同时这也是充分发挥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作用的有效途径。供应商用实名向采购人提出询问和质疑时,要无条件地予以明确答复;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程序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向供应商进行解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及时答复供应商的询问与质疑;如供应商不满意,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继续质疑投诉。 (二)做好询问和质疑的处理。在《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章制度授权情况下,如供应商询问的,应当详细说明所问内容。如是书面质疑或者书面询问,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负责及时给予答复;如质疑阶段无法解决问题时,应采取进一步投诉的条件和时限;要尽量给供应商一个比较满面意的解答。 (三)投诉后的处理。监管采购机构接到投诉后,要立即进行调查、取证,实事求是、不隐瞒观点地开展所被投诉采购活动的方方面面,必要时停止采购活动。如果相关采购人、采购责任人有违法乱纪情节,可请司法机关介入按司法程序严肃处理。 (四)对怀有恶意、带目的质疑与投诉行为,在掌握确凿证据情况下,可对怀疑人、目的者采取措施,如报警、抵押金处罚等等 (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监管采购部门,不要偏听偏信、言听一辞,要冷静面对质疑、询问与投诉;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和采购规章制度进行应对质疑、询问,对最终的投诉(诸如:投诉救济、行政诉讼等等)要依法执行. (六)对裁决后的文本要及时送达供应商、当事人等。在日后的采购活动中,要建“黑名单”可查制,以便更好地吸取经验、教训。
④ 由谁来处理又是如何处理招标采购中的投诉或异议的
一、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异议
招标文件技术及商务条款的编制是否合理是招标项目成功的关键。招标机构从业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水平,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避免某些技术和商务条款带有明显的倾向性或过于简略。从而,可以避免给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时造成该招标项目已经内定中标人的不良印象,同时限制了某些投标人钻空子,以技术规格有偏离但关键技术指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较低档次设备应标。
在实践工作中招标文件出现以下情况,投标人、潜在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以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具体内容主要有:1、招标文件以不合理的资格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或明显倾向性内容或技术规格明显有利于个别投标人产品,2、招标文件出现专用技术、专利产品、特定品牌等倾向性内容或技术规格明显有利于个别投标人产品,3、评标办法不科学、不公平,4、招标文件商务条款具有倾向性、歧视性或设置不合理,5、政府采购项目没有体现对于中小企业、节能、环保产品和民族产业的优先和支持政策,6、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若投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在限期内履行对异议作出答复,对异议作出答复前招标人应当暂停招投标活动。提出异议的时间《条例》与商务部《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第一册规定的时间不一致相矛盾。《条例》规定的时间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而商务部《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第一册规定“招标机构对投标截止期5日前收到的招标文件清要求均以书面形式答复”。
二、对开标的异议
开标是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的公开原则的体现,《条例》规定投标人应尽可能委派代表出席开标会,以便在对开标结果有意见时能当场提出异议,在实践工作中开标现场出现以下情况,投标人、潜在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对开标提出异议,具体内容主要有:1、公开披露信息内容及其方式的争议,具体包括对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更正通知、中标结果等必须公开披露信息的发布媒体、公告期、公告内容等争议;2、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发售的争议,包括发售时间、售价、购买的条件等;3、投标文件递交和开标过程的争议,包括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和递交过程、投标截止时间、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投标文件的开封过程、唱标内容和开标结果的确认等;4、评标过程的争议,包括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方式、专家数量、专家回避情况、评标中的澄清和评审过程等;5、具体操作的争议,包括招标过程中工作人员的工作方式、服务态度等;6、招标过程其他环节的争议。
异议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或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确认;投标人异议不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当场给予解释说明,异议和答复应记入开标会记录或者制作专门记录以备查。
三、对评标结果的异议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的异议应当在中标侯选人公示期间提出,中标侯选人公示后,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能够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开标情况等,作出评标结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判断,如评标结论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等,因此,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的异议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以便招标人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具体内容主要有: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评标;2、对投标人实行区别对待;3、对评标中的事实认定错误;4、评标中的具体判定、评标价格和评标分数的计算错误等;5、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投标人在投标中有违法行为影响中标结果;6、中标候选人未经公示或公示时间、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7、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确定中标人;8、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9、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未按照中标人候选人排序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招标人对异议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投标活动。
四、其它异议
招标过程除招标文件、招标过程、评标结果和中标结果异议以外,出现以下情况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异议:1、投标人财产权受到招标人侵害:如无故延迟或拒绝退还投标人递交的投标保证金及利息、无故拒绝况现应支付给投标人的补偿金、招标人终止招标不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2、投标人知识产权受到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侵害:如招标人以某投标人的专利技术作为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其他投标人以某投标人专利技术投标、招标人未经许可擅自采用未中标投标人的技术成果;3、投标人合同权受到侵害:如投标人中标后,招标人拒签合同或要求对投标内容作实质性修改的;4、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投标活动中损害其他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
五、如何处理异议
被异议是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代理机构经常会遇到的情况,因异议处理不当导致被投诉的例子也屡见不鲜,如何处理好异议,首先认为须坚持三种态度,1、公正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客观、公平地对待每一次招标投标活动,不偏不倚、一视同仁地对待每一个投标人。2、真诚要求我们态度端正、微笑面对、悉心倾听、耐心解答,不能高高在上、口气生硬、态度疏离,让人产生距离感,不有因受收到了异议而认为投标单位无事生非,令人感到有针对性。3、换位思考,善于站在质疑方的角度去考虑问题。
⑤ 采购人如何应对供应商的投诉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对质疑供应商的投诉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即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人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笔者认为采购人对质疑供应商的投诉必须把握好以下“六个条件”。 质疑供应商的投诉必须把握好在什么前提下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的条件。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进入投诉程序;供应商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都会及时作出答复的;但是,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能会在答复中避重就轻,致使供应商不能得到满意的答复;有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着“应付式”,或者“应差式”对待质疑供应商的情况;这样,就导致了供应商的不满意和不能及时得到相应的解释或答复;加之,有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答复时涉及具体情况和实品质性问题避而不答,或者避而少答等情况,也是致使供应商对答复的不满意主要原因;再则,少数素质和品德不高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由于在有关要回答或答复供应商的问题中,会触及自己的“伤疤”和“痛处”(有“短处”和从中做了“手脚”,吃了相关供应商等的“回扣”或隐有“猫腻”等)而不愿作答和多回答;在存在以上的情况和条件下,质疑供应商就可以拟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质疑供应商必须把握好投诉的期限条件。质疑供应商的投诉,应当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否则,将被视为超期和无效投诉;供应商提出质疑的事项,对共同权益的影响有轻有重,对于一般影响的事项,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后供应商可能不再提出异议;对于有较为严重影响的事项,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作出的答复不能令其满意的,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逾期未作答复的,供应商就可以提出投诉;《采购法》中考虑到进入投诉程序后,其处理时间一般要比质疑时间相对长一些,因此,供应商在提出投诉前,也需要慎重考虑清楚和权衡利弊后再作出是否投诉;《采购法》中规定的质疑供应商提出投诉的时间为答复期满后的十五个工作日是比较适中的,也是符合惯例条件做法的;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仅限于可以提出质疑事项范围内,即采购文件、采购程序和中标、成交结果,超出范围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不予受理其投诉;供应商要把握好投诉的有效时间,并不可以越级投诉,也不可以向其他部门投诉。 质疑供应商必须把握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之条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是否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所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并慎重作出处理决定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是否存在久拖不办和本着实事求是和高度负责的精神,并及时区分投诉的不同情况,尽快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的;对投诉处理的结果既涉及投诉人,也会涉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因此,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后,必须同时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有关的各当事人;这里所称的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各当事人,既包括对供应商质疑作出答复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也包括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其他供应商;值得注意的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作为监督政府采购活动的政府机关,要充分听取投诉人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呼声,公正对待所有当事人,不能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所偏向,也不能偏向供应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规范的投诉处理工作程序,遇重大事项时,要集中研究决定,并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研究,以确保决定的准确无误。 质疑供应商必须把握好投诉处理期间采购活动的暂停是否在规定条件下作出的。《采购法》对投诉处理期间暂停采购活动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供应商就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以后,不满意质疑答复或者逾期未得到答复,可以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但要有充足的理由和证据;如果再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就可能因投诉事项使其供应商或者采购人权益受到很大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实行采购活动的暂停制度显得很有必要;但是,采购活动必须讲究效率,不能无限期地停止;鉴于以上情况,《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椐具体情况暂停采购活动,明确规定了暂停采购活动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应当连续计算,也包括节假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另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决定暂停采购活动时,不能随意行使甚至滥用暂停采购的权力(更不能出现带意图和目的性的暂停采购活动等行为),应当全面考虑采购人、投诉人和其他供应商等各方面的权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暂停采购活动时,不但要充分考虑其暂停采购活动的必要性,同时,也要考虑到其暂停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切不可恶意暂停采购活动,或者跨大利用自由裁量权力,导致不该发生或出现的损害多方利益之现象。 质疑供应商的投诉必须把握好不服处理决定的救济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对供应商不服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寻求行政和司法救济应按照《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质疑供应商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投诉人可以在不服处理决定的情况下,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必须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投诉人有权依法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有权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投诉人可以自收到投诉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上一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如果投诉处理决定是由财政部作出的,投诉人应当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决定予以受理的,也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研究和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在自受理之日(即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维持、撤销、变更原投诉处理决定或者确认原投诉处理决定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质疑供应商的投诉必须把握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条款条件。(周乔亮)
⑥ 供应商向财政局投诉要些什么资料
一、质疑文书和质疑答复文书
二、投诉书
投诉书作为政府采购投诉活动中的重要文书,必须具备如下内容:
①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
②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
③具体投诉事项
④事实依据
⑤投诉请求明确
⑥质疑及答复情况
⑦提起投诉的日期
⑧署名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投诉人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三、投诉书副本
四、必要的证明材料
能够证明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和投诉请求成立的必要材料,应包括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五、其他证明材料
1.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投诉人为法人的,应提供加盖公章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包括:
①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投诉人为其他组织的,应提供加盖公章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包括:
②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③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投诉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⑦ 招标被投诉如何处理
招标人处理投诉,分建设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购两种情况。建设工程招标,以下三种情况需招标人处理投诉:
第一种情况,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或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曰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种情况,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如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人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三种情况,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如果是对政府采购的异议和投诉,则采购人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投诉: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釆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釆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在政府采购中,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招标
招标是指招标人(买方)事先发出招标通告或招标单,品种、数量和有关的交易条件提出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准备买进的商品名称、件,邀请投标人(卖方)参加投标的行为。
⑧ 政府采购违规怎么举报,举报电话是多少
第一、看当初的招标公告或者中标公告,上面有监督电话
第二、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是财政部,你可以找当地的财政部门下属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⑨ 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向采购单位发出质疑函以后,什么时候可以发投诉书
1、任何时候都可以发投诉书;
2、省政府采购的项目,可以向省政府纪检监察部门发版投诉书。
⑩ 供应商投诉在哪种情形下不合规
一、违背原则的投诉
94号令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有些供应商的投诉很是随意,仅凭个人主观臆断,随意猜测,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二、投诉的部门不合规
94号令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第六条规定,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
三、投诉的时限不合规
94号令第十七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供应商过了15个工作日的法定时限,才提起投诉,财政部门不应受理。
四、投诉书不符合要求
94号令第十八条规定,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而在采购实践中,有的投诉书往往只是“一纸诉状”,没有必要的证明材料,也没有准备足够的投诉书副本,投诉书所包含的内容要素也是不全,甚至连被投诉人是谁以及被投诉人的联系方式、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投诉请求都搞不清楚,更不用说有明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了。
更有甚至,有些投诉书提起投诉的日期含糊不清,投诉书上的签字、盖章不符合要求,甚至是匿名投诉。这样的投诉书都不符合要求。
五、没有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投诉书补正
94号令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
但是,有的投诉人不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进行补正,或者经过多次补正后仍然不合规。
六、虚假违法投诉
94号令第二十九条规定,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有四种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一是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是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是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是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对于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94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投诉人有三种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是捏造事实;二是提供虚假材料;三是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供应商如果有违法情形的投诉,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