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妇举报官员
❶ 现在官员钱多房也多,就是什么主义唯独限制老婆不能多,只有背地包情妇养小三,,或者离婚后,才与小老婆
你想什么那,还复辟帝制,做梦。
官员是膨胀的不得了了,因为有这些钱不去玩干嘛,去美国买豪宅,去找小三,情人,去豪赌。。。你如果有钱也会这样。所以正常
但是有个不变的真理就是:一般的贪官90%是被小三或者情妇举报的,这点应该表扬小三或者情妇。
❷ 中央纪委关于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中几种不同类型的认定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包含包养情人、与人通奸、构成重婚的,属于不正当男女关系行列,应依法给与相应的处罚。
拓展资料:
关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包养情人、二奶、小三、第三者、通奸的认定
1、关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认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2、关于重婚的认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关于包养情人、二奶、小三和通奸,相关法律并没有统一的规定,根据新华字典描述,大致意思是:
【包养情人】:包括几种含义,其中比较明确的一项是指包括为婚外异性(多为女性)提供房屋、金钱等并与之长期保持性关系。通常用到包养一次即包含了贬义。
【二奶、小三、第三者】:二奶通常是指或许是为了金钱,或许是为了前途,或许是为了生理需求,大多数是为了经济利益被包养的人;小三、第三者是同义语,泛指破坏他人家庭的人,可能是无意为之,或是有意为之,通常男女双方相对经济独立,且彼此之间有一定感情基础,或彼此之间有承诺,并非靠金钱才能维持之间的关系。
【通奸】:通奸组成词汇,具有贬义,泛指男女发生不正当的性行为,不以金钱为目的,或是为生理所需,或是寻求刺激,或是寻求慰藉,亦或是有一定感情,且无时间长短、持续性、稳定性的限制。
虽然后三者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定义,发生在一些官员身上对于党组织人员的影响是非常大的,因此,在处理有这类作风问题的官员时候的打击力度也比较大,中央纪委对于有以上作风问题的官员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❸ 政府官员养情妇,利用职权为情妇谋私利获啥罪
具体犯什么罪要根据具体的案情才能确定,正常可定定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等职务性犯罪。对于这类犯罪,可以向纪检、反贪局等部门进行举报,一经查实,必受严惩。
❹ 一个官员犯罪,给情人大比钱财,情人有罪吗
如果知情,则涉嫌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版明知是犯罪权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❺ 官员情人受贿百万元会被判几年
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且受贿金额特别巨大,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❻ 情妇反腐的专家观点
认为“情妇反腐”折射出制度反腐的疲软。“情妇反腐”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但并不是一种趋势。它的时效性高,效力极强。在反腐工作中扮演着非常特殊的角色。不可以磨灭它的特殊性与重要性。然而,它也会产生很多扭曲社会和谐的诸多问题。边走边看,静观其变,切不可盲从。
情妇、“小三”反腐告倒“色官”,好像已成为一种很值得警示的现象,因为它是通过窝里反、而不是通过社会监督反腐的胜利,所以公众虽热闹看戏,心里却高兴不起来:情妇并不是组织派到贪官身边的卧底,她们“反腐”之前,贪官或已为了满足情妇欲壑而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巨大损失。故“情妇反腐”虽系时尚剧,但情妇本身并非善类,她们若不是利益受“损”、分赃不均,或受到人身安全威胁,是不会肯揭发“滋润”过她们的贪官的。
官员一涉色,贪腐更疯狂,从反腐案例看,男贪官基本上是腐、色兼备,没情妇的男贪官似不存在;反过来说,凡手握财权、人事重权的官员有情人的,就一定会贪腐(当然问题大小),所以,廉政考核、提拔干部,似可以查证官员有无情妇、“小三”作为重点。这里,我主张对那些“着色”的干部规定一个绝对不得重用的铁律,以此作为高压线;若官员认为与情人是真感情,那好,请你辞去公职,当普通老百姓。这些年,由于人际交往上的观念开放,情人现象已见怪不怪,有的是确实有真实感情的,虽然这与现行的法律、道德标准相悖,但假如双方都是普通老百姓,又不危害家庭稳定及子女利益,又处于秘密状态,社会也难以去管;但如果是官员,则就一定是个严重的问题,一是官员手中有权,能以公权力、公财产为情妇服务;二是美女、下属充当官员情妇,并非为情所悦,双方不可能有真情挚爱,而是别有所图;三是官员拥有情妇,其道德失范负面影响尤其恶劣。所以,官员养情妇,实在后患无穷。这方面不妨也与国际“接轨”:官员在情人与官位前二者选一,不准许兼得。
写入法律的贪腐罪只有涉损害、侵占财物的情节,没有涉色的惩处条例,而组织部门在考察干部时,往往会把官员涉色视为“感情不检点”或“小节”,甚至个别地方高官在色情场所被抓住还能获得提拔,这就是咄咄怪事了。所以建议,干部的考核、提拔中应把生活作风作为重点之一,规定一条红线:凡查实有包养情人、“小三”的党员领导干部,应一律免职或不得再提拔、转任其他重权岗位。
❼ 政府官员包养情人且生子如何处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回者记大过处分;情答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包养情人的;
(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❽ 举报政府领导包养情人,情人自己举报没有证据纪委会调查吗
纪委必然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侦询,决不会冤枉一个好人,也决不会轻易放过“包情妇”的领导干部。
❾ 举报官员养情妇,挪用公款需要些什么资料
就实打实写呗
❿ 官员与情人开房违法哪条纪律怎么处理处理依据是什么
犯罪和违法是两个概念,犯罪指的是违反刑法,要定罪量刑的,而违法问题里的法的概念就宽了,这个法律是广义的法律,包括行政法规、政策、规章等等。
官员和情人开房,如果涉及婚姻,违反婚姻法,婚姻法里夫妻双方忠诚义务等等
官员本身职业属性,会涉及到一些行政法律,党员还会涉及到相关的政策规定等等
官员和情人开房处理的话,要看是谁提出谁受理,妻子提出闹离婚和工作单位受理,甚至涉及到其他诸如贪污、腐败问题由检察院受理肯定是不一样的。
处理依据就是各种涉及到的法律法律、行政规定、规章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