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被投诉
Ⅰ 怎么投诉民警态度恶劣最有效
1.民警所在单位的负责人。
2.公安机关的督察部门
3.地方政府的政法委。
投诉警察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拨打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投诉。
根据:《110接处警工作规则》
第五章 受理投诉
第三十四条 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投诉的范围: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正在发生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人民警察各项纪律规定,违法行使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不遵守各项执法、服务、组织、管理制度和职业道德的各种行为。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也可设立110接诉台,直接负责接受和处理投诉。
第三十六条 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投诉应当如实登记,秉公查处,及时反馈。
第三十七条 110报警服务台在受理投诉时,应当向投诉人问明被投诉对象的基本情况、投诉的具体内容和投诉人姓名、工作单位或者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主要情况。
第三十八条 110报警服务台对投诉内容及投诉人情况应当严格保密,严禁将投诉情况泄露给被投诉对象或者其他人员。
第三十九条 110报警服务台对投诉应当视情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一)对正在发生的公安机关和民警在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纪守法等方面存在问题的投诉,应当指令就近警力先期处置,同时通知警务督察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和处理。
(二)对既往发生的公安机关和民警在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纪守法等方面存在问题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公安机关纪检、监察、信访、法制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部门投诉,同时视具体情况移交本级纪检、监察、信访、法制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110报警服务台移交的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三)对已通过其他渠道进行投诉或者信访问题,交由原受理部门处理。
(四)外地公安机关的民警或者其他无隶属关系的公安机关的民警在当地被投诉的,应当指令就近警力先期处置,再移送被投诉人的所属单位处理。
(五)对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以外的投诉,可以告知投诉人向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投诉,并作出必要的解释。
第四十条 具体承办投诉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迅速开展调查工作,及时做出处理,并在受理投诉的3日内将查处情况告知投诉人,同时抄送110报警服务台备查;如3日内未能办结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办理情况。投诉人姓名、工作单位或者家庭住址、联系方式不实,致使无法告知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110报警服务台及具体承办投诉的有关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处理,防止利用投诉对民警进行诬告陷害。
第四十二条 对已办结的投诉,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并立卷备查。对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投诉,应当及时上报查处结果。
第四十三条 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上报的对投诉的处理情况进行审查。如发现在事实认定、办理程序、处理结果等方面存在错误的,应当限期予以纠正。
Ⅱ 警察把我的举报信告诉被举报人,并且当着被举报人,向我提问!这是什么行为啊
不可以。举报信息处理中的原则之一就是为举报者保密(不论是匿名、实名、化名),给被举报人看举报信违背了这一原则,因此是错误的。对举报涉及被举报人违法乱纪的信息正确的处理是:展开外围调查核实,同时可以向被举报人核实情况。但仅询问相关事实,不得泄露被举报情况(最多一句“据反映”就可以概括了)。被举报人指明要看举报信已经证明了该组织在谈话过程中存在着违纪行为。实践中,确实存在着诬告的情况。但即便是诬告,被诬告人也只能配合组织调查把事情讲清楚,无权要求组织出示诬告信。
Ⅲ 被人举报了警察会上门吗
是没有啊,影响的警察来,他只会有助于你们酒店为什么呢,他也排除一下这里的安全隐患,如有安全隐患,你可以及时改进,那么以后呢,就不会发生全问题,如果没有安全隐患了,很好,免费的,警察帮你做了一次检查。
Ⅳ 公司被投诉警察现场来带人去局里问询合法吗
合法,公安局是办公场所。
Ⅳ 请问,投诉警察办事不公,会不会被报复
不会的。公安局内部有纪律约束,而且现在的警察的素质,警风都非常高。但也难免个别害群之马。
Ⅵ 警察被我举报以后说要带几个人来我家这属于威胁吗
当然属于了。保存证据,录音录像,如果私闯民宅也是犯法的。他们警察有督察的。可以举报给他们。
Ⅶ 如何举报(派出所民警)违法违纪现象
反映公安机关和民警违纪违法问题,可以
1、直接拨打专用举报电话12389;
2、登录网站公安部举报中心举报;
3、拨打110报警服务台先受理后,转纪检监察或督察部门。
公安部明确,12389专用举报平台的受理范围包括:公安机关及其民警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职责和在执行公务活动中的违纪违法等问题的控告和检举。
(7)警察被投诉扩展阅读:
公安局民警违法违纪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过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
第三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中,公安业务部门、法制、督察、人事等部门应当互相支持,积极配合。
第五条 对于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公安机关的执法过错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人民警察,应当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