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热力公司
⑴ 乌鲁木齐热力公司投诉电话是多少
热力公司只管管道建设维护 你私人的他不管你!他会说没人修让你自己和物业协商 最后还是的找物业! 我原来小区去年楼下的暖气管道裂了 地下室都淹的养鲨鱼了 打电话投诉都没用!
建议给大事小事打电话 !经过审核1个工作日就到你家采访! 2天内就解决了!
你先去看看邻里最近有没有私人改了暖气管道的! 自己改完后容易引起压力不足 会出现这种情况!
快过年了 这种私人承包制的物业都是这一个求样!
找大事小事去乌鲁木齐电视台!打电话也行!
⑵ 家里暖气不热找什么部门投诉
暖气不热可以向热力公司进行投诉,投诉解决不了问题的,可以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如果一直无法达到温度标准的,可以申请退费。
以郑州为例,根据《郑州市城市供热与用热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供热与用热的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时,供热单位或者热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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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供热与用热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供热单位应当保证按面积收费的热用户室内温度符合国家规定的温度标准。供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五条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供热单位进行测温。对测温结果有争议的,热用户或者供热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二十六条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热用户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供热单位应当在上一个供暖期结束后2个月内,按照双方确认的未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实际天数办理退费手续。
⑶ 供暖不达标,投诉供热公司的电话是多少
可以与供暖公司协商,因为每个本地电话都不同。
如果没有安排加热或加热温度达不到标准,公众可能会抱怨并要求测量温度。测量后,如果热户的室内温度低于规定的最低温度或合同温度,如果仍然未解决超过24小时,加热单元应退还热户的相应部分,相应的数量天,和相应的加热费用比例,不到24小时。不计算天数。
市民遇到暖气不热或室内温度不达标情况,可以致电加热站进行维修。如果他们不被接受或在修理后不听电话,他们可以向每个地区的供暖公司报告投诉。在城市供热公司检查出来之后,将会认真对待。供热部门提醒市民保持良好的温度记录,这将是未来退款的重要依据。
供热标准不高达18°C,高于16°C(包括16°C)。用户标准热费的每日退货率比16°C低30%,高于14°C(包括14°C)。用户每日标准热费的50%低于14°C。 100%的用户标准热费根据每日计算公式退还:总退款热费=每日标准热费×室内温度不达标准数×室内温度不符合标准。每日标准热费=用户支付的总热费/年加热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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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暖不达标可退费关键在落实
作为一种商品和服务,冬季取暖具有很强的特色。没有用户(居民)希望发生“退货”纠纷。产品合格,服务标准与用户和加热装置的目标相同。如果出现产品质量不合格,服务质量不合理等意外情况,部分退款的规定不仅可能对供暖单位造成严重制约,还有利于保护用户的权益。
受强冷空气影响,北部地区最近经历了广泛的降温天气。北京已启动几个高峰锅炉以应对低温。加热装置需要定期对室温进行采样和测试。如果收到投诉,需要及时修复。如果未在24小时内修好,则取暖费将从维修之日起退还至室温。费用。河北,山东,辽宁,内蒙古等省区规定供暖季节温度应达到18℃或以上。如果不满足取暖费用,可退还取暖费。
在北京等地提供供暖不合规,有利于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促使供热单位提高供热效率和标准,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这首先符合公平贸易原则。由于供暖单位与居民之间的协议已经签署(其中一些是由政府代表居民和供暖单位签署的,有些是代表业主和供热单位的业主),室内加热温度不符合标准。
首先,应该认识到供暖单位违反了协议,因此有必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返还非标准供暖期的供暖费。有些地方还规定了“惩罚性”条款。例如,在辽宁省,由于加热单元,如果从通知时起温度仍然不高达24小时,加热单元应从通知时起将用户返还给用户。加热费用加倍。这意味着供暖单位不仅要退还费用,还要加倍退款,以弥补给居民生活带来的不便和损害。
作为一种商品和服务,冬季取暖具有很强的特色。没有用户(居民)希望发生“退货”纠纷。产品合格,服务标准与用户和加热装置的目标相同。如果出现产品质量不合格,服务质量不合理等意外情况,部分退款的规定不仅可能对供暖单位造成严重制约,还有利于保护用户的权益。然而,该规定在特定操作期间可能面临多个问题。
目前,部分地区的室温测量工作仍然滞后。有些用户是自我测试的,大多数这些测量都不是有效的证据。更多的是加热单元的温度测量,其实际上是自测试,并且通常被认为是有意或无意地朝向加热单元偏置,因此有时它不能令用户信服。其他是相关中介机构的温度测量,但这种温度测量机构的数量仍然很少,不能满足供热用户的实际温度测量需求。
加热不符合标准且可退还的要求显然对居民有利。但是,为了真正实现约束供热企业的实现和保护用户权益的目的,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和标准,有必要建立和提高相关温度。衡量和问责调查等工作机制。只有这样,如果加热不符合标准,退款才能真正保障人民的生活,避免成为无法使用的“纸张权利”。
⑷ 如何投诉供暖公司的人
今天,记者接到不少听众打来热线反映说家中暖气不热,甚至没有温度。记者就听众反映的问题采访了市500供热公司主任李世万。
“500这个热网目前正在调平衡,因为调平衡只能在热态调整,可能造成现在部分区域还不热,请市民理解,我们调网的依据也是根据市民的反馈进行调整。另外一个可能是积气的问题,使用的分户控制系统,每一个暖气片头上有一个放气阀,这个放气阀必须市民自己来进行操作,把它扭一扭,放放气,可能暖气整个的水循环就好了。”
市民家中暖气遇到问题,该如何投诉?李主任介绍说:“我们500现在有四个分公司,负责四个不同的区域,应该找我们的维修电话值班电话,都是24小时值班的,跟他们取得联系。特别是过去那种老的系统的,就是说放气也是自己操作不好的,让我们维修人员调试。我们会尽最大的努力尽快解决,最近几天内吧,将这个问题给予解决。”
烟台500供热有限公司的四部值班电话分别是:供热一公司:6648842 供热二公司:6661549 供热三公司:6663273 供热四公司:6614723客户服务中心:6626500,6624500 ,服务质量举报电话:6511591。
⑸ 怎么投诉热力公司
起诉开发商才对
⑹ 向哪个部门投诉热力公司交了暖气费不给开阀门的事
你可以向卫部门。投诉便利公司交了暖气费,不给开阀门的事。实在不行,你就不12315。
⑺ 青岛黄岛区供热公司投诉电话
半月打四次恒光电话,就是没人搭理
⑻ 供热投诉都有什么问题
三个途径:一是不断的给供暖企业打投诉电话,是不断天天不断的打。二是给当时政内府部门比如管委容,比如什么市长热线类的。三是给媒体打爆光。前提是你要占理,比如供暖费全交没有欠费记录,家里暖气不热是否有供暖企业的测温记录等。有的确凿的证据再行动。
⑼ 临沂蓝天热力公司8258888电话态度很好,就是不给解决问题,这个问题得怎么办
供热公司不能及时处理投诉进行报修的,用户可以向当地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要求其退还或赔偿供热费用,并且当地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处罚。
以青岛市为例,根据《青岛市供热条例》规定:
第五十一条 经测定,确认被测房间供热温度不达标,属于供热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在供热温度达标之前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对被测房间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
(一)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
(二)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
(三)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
因用户遮蔽散热器、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等原因,致使供热质量不达标和造成相关损失的,责任由用户承担。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在采暖期开始前五日进行试供热的;
(二)供热温度不符合规定标准且逾期不改正的;
(三)设备检修、充水试压未按照规定通知用户的;
(四)未按照规定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资料的;
(五)未及时处理用户投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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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青岛市供热条例》规定:
第四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设立投诉受理机构,公开供热投诉服务电话,安排人员二十四小时值守。
第四十九条 供热单位接到投诉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供热设施漏水的投诉,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一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
(二)对供热温度等有关供热质量的投诉,在采暖期开始后的十日内,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五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在采暖期的其他时间,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二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
⑽ 供暖不达标应向国家哪个部门投诉
供热主管部门就是供热行业管理办公室(简称:供热办),隶属于建委(或城乡建委、住建委、住建局),多数为直属事业单位。
供热主管部门是供热行业管理办公室(简称:供热办),隶属于建委(或城乡建委、住建委、住建局),为直属事业单位。
供热办的主要职责包括:参与编制并负责组织落实集中供热的远期、近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参与对集中供热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编制工作;
负责对集中供热企业实行行业管理。
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未组织供热工程竣工验收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擅自施工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建、迁移、拆除供热设施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不按照供热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延迟供热、提前结束供热或者拒绝用户直接交纳热费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对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用户不按照用热量收费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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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暖办职能:
1、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城市供热政策,参与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2、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认真组织实施。
3、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的审批。组织重点供热工程项目的审查、论证,对供热工程进行验收登记备案。
4、负责对城市供热行业的监督管理。
5、负责受理热用户对供热企业的供热质量和服务的投诉,协调处理供用热双方的纠纷,检查落实《供热合同》执行情况。
6、负责城市供热设施运行管理,监督检查供热设施各项运行参数达标情况,保障供热设施安全稳定的运行。
7、负责国家、省、市供热工程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工作。
8、负责受理解答热用户对供热政策的咨询。
9、负责指导各区市县供热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