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编行政执法证
可以。对于法律、法规授权的,或受委托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版的工作人员,可以权依法考取行政执法证。
法条链接:《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1、第十七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第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3、第十九条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2. 执法类事业单位参公后 工人身份(有执法证)如何转变
如果你本来就是事业单位编制内的一名人员,那么参照公务员管理后,你的身份随之就变为参公管理的人员。
并且入编时间必须在批准参照公务员管理之前。如果已经符合这些条件,你要是在单位是工勤身份的话,可以通过提高学历和考取职称,转换成行政管理或专业技术人员身份,那样就是干部了。
(2)事业编行政执法证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四章录用
第二十一条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第二十二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第二十三条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四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二十六条录用公务员,应当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参考资料:
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3. 如何机关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拥有行政执法的资格的在编工人身份的人员算不算工勤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的公务员和工勤人员属于不同的编制,在编工人只能算工勤人员、不能算公务员。
4. 事业编制的人能考行政执法证吗
如果是事业单位编制的话不受限制,可以随时考,但是也要单位同意。
5. 事业单位在编工人是否可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事业单位不是行政单位,不是公职人员,怎能“行政执法”?
行政机关受聘工作人员(不管原身份),可以按规定协助执法,从事辅助性工作。
6. 我是教育部门的在编人员,单位组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报名有什么用呢
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申办《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凡未参加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资格培训考试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得授予行政执法资格,不得发给行政执法证,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考试不及格者当年一律不予补考、无资格者不得执法
树立行政执法资格认证权威。拟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通过首次考试合格即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在从事执法工作期间,除须参加政府法制机构组织的更新法律知识的年审培训外,不再参加其他考试
7. 事业单位是否具有行政执法主体
机关事业单位,本身不具有行政执法权,只有在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才能实施行政执法权。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拓展资料: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第二十二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8. 行政事业单位中在编的工勤人员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吗
由所在的本单位内部决定,如果是长期在行政干部岗位工作,因工作需要,经培训学习可申领行政执法证!
9. 行政机关的事业编人员可以执法吗
在行政机关的事业单位性质的人员具备二个基本条件可以进行执法(版公务员执法也一样):一权是具有执法资格证,二是政府机关有授权任命。具体执法时应有单位委派,如单位接到举报投诉等,除非特殊情况。有些执法单位本身就是事业单位。
10. 机关事业单位什么样的人具有行政执法权
机关事业单位的人,本身不具有行政执法权,只有在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才能实施行政执法权。此处所指授权是针对组织,不能针对个人。当然依据组织取得行政执法的人员要经过司法机关确认才可。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