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26条
㈠ 行政诉讼法91条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解释
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内驳回起诉确有错容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㈡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算二款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容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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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如何理解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被告应当在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专任,应当提属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综上所述,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或所依据的文件,视为没有证据,属于违法执法,承担败诉的结果。谢谢阅读!
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章第二十六条中的当事人指的是谁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专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属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 为共同诉讼。
从条文可看出,这里的当事人是指原告和被告。
㈤ 怎样理解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原文是这个: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专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属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简单的说,复议机关未作出复议决定的,原行政机关作为被告。。。没有啥二选一的。。。至于是两个或以上的行政机关的理应作为共同被告。。。而你的案件并不详细,很难说到底是咋回事。。。
㈥ 如何理解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超过20年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回证责任,应当提供答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综上所述,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或所依据的文件,视为没有证据,属于违法执法,承担败诉的结果。谢谢阅读!
㈦ 行政诉讼法四十六条第二款的适用情形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内的,应当容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里的20年,指的是特殊的不动产纠纷案件,如房屋纠纷,自相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0年,超过二十年则失去时效利益,起诉后不能获得救济。主要是督促当事人积极行使诉权,不要消极对待时效权益。
㈧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共同诉讼案件如何收费
行政诉讼按件收费。一件50元。就是说立了几个案子就收几个50元。
㈨ 未修正的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认为确有错误的 可以向原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撤销裁决 裁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