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水法规
1. 重庆市港航管理局的机构职能
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局机关工作,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起草局里的重要报告、综合性文件;负责文秘、收发、政务信息、文书档案管理、信访工作及对外宣传、;负责局机关保卫工作和后勤服务工作。
组织人事处:负责组织人事、劳动工资、学习宣传、纪检监察、群团组织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日常党务工作,承办党务会议,起草党委各种文件和机要保密工作;负责党风、行风、精神文明三大建设工作;负责编制、报送有关组织、人事、工资报表;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职工年度教育培训和岗位培训计划;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干部的推荐、考核、选拔、调整、培训、管理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推荐、聘用、报批工作;办理职工因工或非因工伤残、疾病、死亡等的福利待遇手续。
计划财务处:编制全局财务预决算;监督、检查各项计划的执行;检查基层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负责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负责水路规费的征收、管理;负责编制水运行业中长期计划;负责水运行业统计工作。
科技信息管理处:负责信息化项目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网络中心机房及各工作站的管理、运行与维护工作;负责对全局计算机应用操作的培训与指导;负责科技项目的立项申报和组织鉴定。
政策法规处:负责水上交通行业法制建设,草拟法规、规章草案;负责水上交通行政执法监督,组织行政案件的听证工作;开展水上交通行业的政策研究,参与行业体制改革工作;负责全市港航管理执法人员的培训。
运输管理处:负责全市水路客、货运输及服务企业的审批;发放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和船舶营运证;负责全市水路运力的登记审批;负责全市水路运输市场秩序维护和管理工作;为船舶经营人提供咨询,组织培训水运管理专业人员。
航道管理处:执行国家和地方的航道法律、法规政策;负责征收有关规费及航道赔偿费的监督与管理;负责编制航道维护生产计划;监督检查航道生产计划的实施和生产经费的使用;负责提出、审批通航有关的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拟定航道技术等级;收集、整理、总结有关技术资料,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运用。
港口管理处:审查报批港区岸线申请;负责对港口的岸线、陆域、水域实施统一行政管理;核发港口业务经营许可证;负责港口经营秩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监督和管理;负责企业经营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监督和管理;负责港口统计工作。
海事处:负责全市(除中央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及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维护通航秩序,制定和组织实施水上交通管制;负责三等及以下船舶登记(除长江干线四客一危)和船员考试发证工作;负责辖区内船舶防污染和危险品货物运输的监督管理、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以及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安全维护,发布航行通告。
船舶检验处、船舶技术处: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有关船舶检验的章程、条例、法规、规范、规程等在本地区的贯彻执行。负责本局所辖区域船舶及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船舶及船用产品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的审查、批准工作,负责船检技术档案、文件的立卷、归档和管理。负责对全市各级检验机构进行正式的、定期的工作质量评审;对其工作情况进行监控、指导,出现的质量事故、偏差进行处置纠正并制定预防措施;并定期对各级检验机构船检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根据用户申请提供公正检验、技术咨询与服务;受有关单位或机构委托,负责船舶重大技术问题的研讨和重大机、海损事故的调查并提交调查报告。
重庆市水上交通管理监控中心:运用重庆市水上交通管理监控系统(GPS监控系统),24小时全天候对船舶动态进行监控,接收并下发通航安全信息,设置重点水域预警区域,实施交通组织。当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时,接收报警信息,为水上交通事故的快速地救援和处理提供技术支持,并参与联合搜救行动。指导辖区内监控分中心的工作,处理监控分中心在监控中出现的问题。负责维护保养各类监控设备。 重庆市港航管理局直属处
负责主城六区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按国家规定征收有关港口费;核发港口业务经营许可证;维护港口生产经营秩序;对所辖区水路交通运输市场现场监督;对各种营运船舶现场监督检查,查处并纠正违规违章行为。
重庆市嘉陵江航道管理段
负责嘉陵江69公里航道和9座信号台的养护、管理,保证航道畅通,达到国家规定相应的通航保证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负责航道及航道设施的保护;协助审批与通航河道有关的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的通航标准和要求。
重庆市合川航道管理段
负责涪江、渠江、嘉陵江三江共计225公里航道和5座信号台的养护、管理,保证航道畅通,达到国家规定相应的通航保证率;依照国家法律、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负责航道及航道设施的保护;审批与通航河道有关的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
重庆市乌江航道管理段
负责乌江188公里航道和27座信号台的养护、管理,保证航道畅通,达到国家规定相应的通航保证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行使航道行政管理;负责航道及航道设施的保护;协助审批与通航河道有关的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
重庆市铜梁船闸管理所
负责小安溪河108公里渠化航道11座船闸和琼江河4座船闸的养护、管理,保证航道畅通,达到国家规定相应的通航保证率;依照国家法律、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行使航道行政管理;负责航道及航道设施的保护;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征收有关规费。
2. 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需要什么资料和程序,急急急!!!!
目前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中开通了个体工商户网上登记服务,在四个区县进行试点。
网上登记业务类型及范围:在涪陵、巴南、合川、永川四个区县试点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变更、注销网上登记。
登记模式:采用“申请人外网申报——登记人员内网审核——结果外网反馈”的网上预审模式。
办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登记部门预审通过后,申请人应当登录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下载打印审核通过后的文书,签字、盖章后,与其他申请资料一并提交至登记窗口,核对无误即可现场发照。
(2)重庆水法规扩展阅读:
有关重庆市工商局全程电子化企业网上登记系统的通知
按照市政府要求,“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全程电子化企业网上登记系统”(以下简称“全程电子化系统”)已整合融入重庆市政府统一建设的“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以下简称“网上办事大厅”),即日起,申请人可通过登录“网上办事大厅”(点击本页面下方的“下一步”按钮即可直接进入)办理工商部门的企业网上登记业务。
一、用户登录问题
1、建议使用火狐或谷歌浏览器登录,原在“全程电子化系统”注册的用户可使用原账户直接登录“网上办事大厅”,密码统一重置为:inspur123456。
2、存在有少量使用原帐户无法登录“网上办事大厅”的情况,具体原因如下:
(1)申请人在“全程电子化系统”中有多个登录帐户,或申请人在“全程电子化系统”中的登录帐户与“网上办事大厅”已有用户帐户名称发生冲突。此类情况请重新在“网上办事大厅”注册账户,请注意要使用原注册时的身份证号码,以便关联账户信息;
(2)申请人的身份证号在“网上办事大厅”中已经注册过帐户(“网上办事大厅”规定同一个身份证号码只能注册一个账户)。类情况请先使用已注册的“网上办事大厅”账户登录;
登录“网上办事大厅”后,点击任意一个工商登记事项,则可根据系统提示处理原账户中的流程信息。
如有问题,请联系63710901或添加QQ群870916201。
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试点
原“全程电子化系统”中的“名称自主申报”模块,在“网上办事大厅”首页右上侧。从2018年7月16日起在两江新区、九龙坡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渝北区、北碚区开展内资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
上述区域范围内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或企业名称应当由总局和市局核准的外,企业名称不再实行预先核准,请选择“名称自主申报”办理。涉及前置审批事项、需要经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的企业名称,请到所在地工商登记窗口咨询办理。
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非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试点区域,在“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首页中通过“重庆市”模块选择名称登记所在区县,再进入“名称预先核准”模块申报名称。
四、“名称库开放查询”模块迁移
原“全程电子化系统”登录页面上的“名称库开放查询”模块已迁至"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平台"。
3. 有关自然资源的法律
1、土地法,是指国家调整土地所有、占有、经营、使用、保护、管理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目的是维护统治阶级的土地经济利益,有利于稳定统治阶级的社会经济秩序和政治统治。
2、水法,有关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人类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类水事关系的法律。
3、矿产资源法是国家关于矿产资源的法律法规。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对《矿产资源法》的修正并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50年 6月3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18条,规定大森林收归国有,由人民政府管理经营。同年还颁布了《关于禁止砍伐铁路沿线树木的通令》、《各级部队不得自行采伐森林的通令》。
195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在全国大规模造林的指示》,1961年中共中央制定了《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草案)》,1963年国务院发布了《森林保护条例》,196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强山林保护管理、制止破坏山林树木的通知》。
1979年 2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并决定每年3月12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植树节。
1980年3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大力开展植树造林的指示》,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
5、《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是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现代畜牧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的法律。
6、海洋法目前有两种解释:
一是确定各海域的法律地位并调整各国在海洋利用各个领域中的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二是海洋法就是规定海洋各个海域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并调整各国在其中从事各种活动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它还具有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其他国家在大陆架的合法权利、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等。
7、国土资源法是调整人们在国土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由各部门资源法组成,主要包括土地资源、矿产资源、草原资源、森林资源、水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4.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什么标准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是没有的。
以下情况才有精神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4)重庆水法规扩展阅读:
精神损害赔偿法律依据
(一) 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中,应一并提起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请求,否则诉讼后不得提起。(参照精神赔偿解释第八条)
(二)赔偿类别:
1、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2、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死亡赔偿金已可视为财产损失)
3、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其他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参照赔偿解释第九条)
(三)司法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四)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一次性支付,特别情况下可以分期支付。
事实上,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国家制度对法律制度的道德补充,对维护社会和谐完善我国法制具有积极地意义。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