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行政处罚
1. 南京地区走公交车专用车道怎么处罚
按照“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违法行为进行认定,会被处版以200元的罚款。
2. 年死亡人数超8千人 专家呼吁强制电动自行车骑乘者佩戴安全头盔
北京2020年12月3日/美通社/--由于经济、便捷,电动自行车已经成为我国的“国民交通工具”。但与此同时,电动自行车的广泛使用也逐渐成为一个巨大的道路安全问题。目前在我国,每小时就有1名电动自行车骑行者死亡。涉电动自行车事故死亡人数已成为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中上升最快的一个群体。
在我国第九个“全国交通安全日”到来之际,12月1日,北京大学社会化媒体研究中心举办了“电动自行车道路安全与伤害预防”线上研讨会。
作为该中心主办的全球健康与创新传播系列研讨会的一部分,本期研讨会聚焦电动自行车道路安全问题,通过多位知名专家学者展开了分享交流,探讨如何在政策设计和个人行为等方面提升电动自行车出行的安全性。
电动自行车交通伤害逆势增长“速度与激情”背后的代价
左冲右突的外卖骑手,风风火火的上班族,接娃心切的家长……越来越多人加入了马路上令人瞩目的电动自行车“大军”。这种新型交通方式以其快捷、经济、环保的特点,成为了现代人的出行“新宠”。
目前,我国已成为了电动自行车大国,电动自行车生产量和保有量在近年来持续上升。据工信部统计,2019年我国电动自行车完成产量2707.7万辆,社会保有量近3亿辆,位居世界第一。而同样呈现增势的还有电动自行车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慢性非传染病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伤害防控与心理健康室副主任邓晓介绍,2019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中,驾驶电动自行车导致死亡人数达8639人,受伤人数达44677人,伤亡人数接近非机动车伤亡人数的70%。
形象地说,平均每小时就有1名电动自行车骑行者死于道路交通事故,有5名电动自行车骑行者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
邓晓在研讨会上说,在全国整体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稳步下降的态势下,电动自行车骑行者的伤亡却呈逆势发展趋势,死伤率不断攀升,电动自行车已成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是一项难以被忽视的社会负担。
邓晓认为,造成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伤害的危险因素包括人、车、路三方面多重因素,而人的因素中,超速行驶又是重要因素之一。
“在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当中,大多数还是由当事人的电动自行车的交通违法行为造成的。”原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交通管理学院教授刘建军在研讨会上说,“而超速行驶,首先会降低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人的反应时间和操控能力,在紧急情况下灵机处置的时间缩短了,所以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以及事故的严重性都跟超速行驶有直接关系。”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2019年电动自行车新国标要求其设计速度最高不超过25公里/小时。然而实际生活中,大量电动自行车行驶速度往往超过30公里甚至超过40公里,“目前电动自行车超速在我国是普遍现象,不超速反而是个极少见的现象。”刘建军介绍。
颅脑损伤成主要致死因素?佩戴头盔能减少63%头部受伤
对电动自行车骑行的形象描述是“肉包铁”。没有了外壳保护,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骑乘人将直接面对危险。
研究显示,颅脑损伤是道路交通事故致死的最主要原因,而电动自行车使用者因颅脑损伤致死的比例更高,超过80%。这是因为一旦发生碰撞事故,电动自行车使用者多以头部先受撞击。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施立栋副教授在研讨会上提到,目前电动车管理中很多问题短时间内或难以解决,比如已成为常态的超速现象。但如果能够佩戴好头盔,从自身出发预防伤害,将能显著降低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伤害死伤率。
“一个戴了安全头盔的驾驶者摔倒之后能爬起来,但另一个没有戴安全头盔的已经站不起来了,不戴头盔受到的伤害显然更重。”刘建军在研讨会上介绍了发生在现实生活中的案例。
邓晓介绍,自行车安全头盔能够减少63%的头部受伤和88%的颅脑损伤,不戴安全头盔的两轮机动车驾驶员受伤人数是戴头盔者的3倍之多。
但刘建军也表示,戴头盔不是装饰,应该系好头盔带,然后戴紧,使得头盔碰撞以后不会轻易脱落,这才是真正的正确佩戴安全头盔。
公安部自4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则将电动自行车骑乘者的头盔佩戴行为提升到国家层面。江苏、浙江等地也纷纷出台法律法规,针对电动自行车头盔佩戴制定了相关规定,如对违者处以警告或罚款等,取得了良好效果。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政策规划室主任戴帅在研讨会上亮出的数据显示,“一盔一带”行动开展以来,短短四个月时间,南京、深圳、上海、杭州、海口骑乘人员安全头盔佩戴率达到了80%以上,宁波更是达到92%,而此前有些城市佩戴率还不足30%。
“我们预估如果每一个骑行人员都能够正确佩戴头盔,一年可以挽救两千五到三千五人的生命,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可以减少5%左右,这个比例是非常可观的。”戴帅说。
地方立法成效显著专家呼吁强制佩戴安全头盔
正是由于头盔对降低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伤害有重要作用,全国多地已立法对电动自行车佩戴头盔作出了相关规定。根据北大法宝的搜索数据,截至2020年11月26日,我国共有40部地方立法对电动自行车头盔佩戴问题作出了规定,涵盖18个省。
施立栋副教授介绍,地方立法对推动佩戴头盔、降低道路交通伤害成效明显。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调研数据显示,2019浙江宁波市和嘉兴市通过现场查处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使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分别同比下降43%、61%。此外,江苏省公布的数据显示,江苏电动自行车法规实施后,13个地市头盔佩戴率明显上升。
施立栋在研讨会上介绍:“这方面目前一个好消息是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二审草案,该草案已释放出一个将在一定程度上为地方立法权限处罚的设定权进行松绑的动向,这是一个比较好的信号。”
据世界卫生组织最新《全球道路安全现状报告》显示,半数以上的道路死亡发生在行人,骑自行车和骑摩托车这些弱势群体之间。
世界卫生组织驻华代表处道路安全与伤害预防国家项目官员方丹也在研讨会上呼吁,电动自行车在提供一种便捷出行方式的同时,也给人的生命财产带来了极大的损失,成了一个亟待解决的公共安全问题、公共卫生问题,也是一个刻不容缓的社会问题。“为了降低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的伤亡,我们推荐各国通过法律来强制佩戴头盔。”
?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3. 南京市政府规章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这句话对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设定权包含以下几种:第九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十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第十一条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第十二条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第十四条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4. 南京违停贴白单子如何处罚
南京违停贴的白单子,会处以100元的罚款,其罚款需要在15天之内处理。
根据《南京市道路交专通安全条例》属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在公共停车场或者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其他车辆不得占用残疾人车辆、出租汽车、新能源分时租赁汽车等专用车位;
(二)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内依次按照指定方向停放,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
(三)危险品运输车辆在指定的停车区域停放。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其他车辆违法占用专用车位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百元罚款。
(4)南京行政处罚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5. 南京医疗废物污染几家涉案医院被行政处罚
南京医疗废物污染案后续:3家涉案医院被行政处罚。
7月17日消息,17日,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在审理一起轰动全国的医疗废物污染环境案之后,向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文简称卫计委)发出司法建议,近日获得卫计委复函。根据该份复函,南京市卫计委共对3家涉案医院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涉案的8家医疗机构的主要领导和两个区的卫计局医政科长进行集体约谈。
在南京郊区的一个废品收购站内,警方发现医疗废弃物约8.5吨。
近日,南京卫计委已经复函南京市法院,通报其收到法院相关司法建议后整改情况。
根据复函通报:卫计部门一方面召开二级以上医院领导及相关人员会议,通报案件情况,学习相关法律规定,部署整改;并启动拉网式检查,对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落实医疗废物分类收集、集中处置情况进行了为期三个月的专项整治。
同时,根据此案提供的线索,严肃查处涉事医疗机构。共对3家涉案医院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涉案的8家医疗机构的主要领导和两个区的卫计局医政科长进行集体约谈,两家医院责成相关科室和人员在单位例会上作公开检查,并扣发奖金。
并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处置监管,完善集中处置流程,严格执行交接登记和转运监控制度,妥善处理医疗机构固体弃物。强化日常监管,落实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将医疗废物管理纳入各区卫生部门综合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来源:中国新闻网
6. 求 南京市消防行政处罚量罚标准 全文
按《消防法》规定处罚另外还要看现场实际情况(是过失引起火灾还是其他原因)你看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订)。
除《消防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需要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消防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南京市消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火灾的危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是本市消防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以下简称公安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建设、规划、交通、市政公用、劳动、林业、人防、工商行政、技术监督和供电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消防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安、宣传、文化部门及新闻、保险等单位,应当加强消防法规和消防常识的宣传工作。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本地区消防事业的发展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二章 消防安全组织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站建设标准建立公安消防队(站)。
第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或者配备义务消防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建立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可以由一个单位建立,也可以由几个单位联合建立。
在发生火灾事故时,专职消防队应当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第九条 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配备专职消防人员,其他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消防人员,并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专职或者兼职消防人员应当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
第三章 消防设施建设及维护
第十条 城市消防规划,由城市规划部门会同公安消防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编制。
城镇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水上消防和消防指挥系统工程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应当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第十一条 城镇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及其他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及维护,分别由市政公用、电信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实施。
未按规定建设城镇公共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消防机构应当督促其整改。
未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除城镇公共消防设施。
第十二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设备和设施,并负责维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自动消防设施应当与城市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系统联网,并有专人负责自动消防设施的管理,保证自动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建有自动消防系统的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昼夜值班制度。
第十四条 从事消防设施维修、检测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资质。消防设施的维修、检测应当委托具有维修、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十五条 城镇消防站和消防指挥系统工程的建设及维护所需的经费,除地方财政拨款外,其余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征收。
保险机构应当从财产保险费收益中,每年缴纳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
第十六条 城镇街道及其他消防车通道应当保障消防车通行,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设置妨碍消防车辆通行的障碍物。集贸市场和营业摊点的设置,不得堵塞消防车通道和妨碍消火栓的使用。
第四章 防火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工程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在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设计中,必须执行消防技术规范,对工程的消防设计负责。
工程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消防设计岗位责任制和消防设计逐级审核责任制。
消防设计应当采用先进的消防技术,必须选用合格的消防设备和产品。
从事消防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送审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应当及时审核。一般工程应当于十日内,国家、省级重点工程以及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应当于二十日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需要组织论证的,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应当同时签订工地防火安全责任书。施工单位负责建筑工地的防火安全工作,建设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高层建筑施工应当铺设临时消防给水设施。
第二十一条 承接消防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相应资质。
第二十二条 工程竣工时,公安消防机构参加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工程交付使用后,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原消防设计。消防设备必须定期检查维修,保持良好的状态。
已经建成使用的建筑物,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在限期内进行整改。
第二十三条 下列人员应当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一)专、兼职消防人员;
(二)消防工程的设计人员;
(三)消防设施的安装、检测、维修人员;
(四)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的人员。
电、气焊作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内容,应当达到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电气线路的敷设和电器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防火要求和安全技术规定。
第二十五条 高层建筑、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地下建筑及易燃易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安全防火制度,明确防火安全责任人;
(二)按规定配备防护自救器具;
(三)制定灭火、应急、疏散方案,定期举行灭火救援演习;
(四)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安全梯,应当设有明显标志,保持畅通。
禁止在高层建筑使用瓶装液化气。
第二十六条 宾馆、饭店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客房内使用电炉、电烙铁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器具;
(二)禁止在客房内焚烧物品;
(三)禁止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客房;
(四)厨房油气烟道应当定期清理。
第二十七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营业时不得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维修、施工作业;
(二)在演出、放映等观众厅内,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
(三)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四)职工上岗前必须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五)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其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
(六)禁止超负荷用电和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七)安全出口处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八)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禁止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库房内使用电热器具;
(二)在娱乐餐饮场所、集贸市场以及其他商业经营场所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三)在人员密集的生产车间、集体宿舍、公众聚集场所设置影响灭火、救援和疏散的设施。
第五章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销毁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必须销毁的,应当将其物品的种类、品名、数量、销毁方法及地点,报公安消防机构及有关部门核准。
第三十条 经营、灌装氢气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落实防火安全措施,并将生产经营场所的选址报经公安消防机构核准。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乱倒液化石油气残液和私自灌装液化石油气。
严禁在燃气管道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十一条 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运输实行准运证制度。从事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运输的,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申领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准运证。
装运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安机关规定的行车路线和时间行驶,中途不得随意停放。
运输爆炸物品的机动车辆应当搭乘符合规定的汽渡过江,不得经过过江桥梁。确需经过的,应当报经公安机关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通行。
第三十二条 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法规规定的技术规范。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需要采用工程爆破的,必须经过公安机关批准。从事工程爆破施工的单位,应当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工程爆破资格证。
第三十四条 举办焰火晚会,必须将组织实施方案报公安机关审查;在烟花爆竹禁放范围内举办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 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单位给予表彰、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普及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健全消防组织、制度,改善消防设施,及时发现消除火灾隐患,预防火灾事故成绩突出的;
(二)及时扑灭火灾或者积极支援邻近单位和村、居民扑救火灾,避免重大损失,有显著贡献的;
(三)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制止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事迹突出的;
(四)对查明火灾原因有突出贡献的;
(五)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革新,取得优秀成果的;
(六)在消防工作的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三十条第三款,以及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未按规定配备专职消防人员的,建筑工程未按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消防设计施工的,由公安消防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及消防设施值班人员和消防安全巡逻人员脱岗的,由公安消防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八项规定的,公安消防机构对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责令其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应当责令停止举办,并可以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而引发火灾事故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存在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后,未及时改正导致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及公安消防机构依照本办法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 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构成犯罪的责任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及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在消防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7. 吊销、撤销和注销有区别吗
吊销、撤销和注销的区别:
1、性质不同
(1)吊销是一种行使法律处罚行为,具有强制性和制裁性;
(2)撤销是一种对行政许可的法律收回行为,具有剥夺性和不可逆转性以及补救性;
(3)注销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一种法律行为,带有一定的惩罚性,同时,也具有程序性质。
2、概念的不同
(1)注销的意思是向系统发出清除现在登录的用户的请求,清除后即可使用其他用户来登录你的系统。注销不可以替代重新启动,只可以清空当前用户的缓存空间和注册表信息。
(2)撤销是组织针对资质、资格的取消行为,即某自然人、法人持有的资质资格由于过期或者不再符合资质、资格要求,由资质发放管理方采取的一种取消行为。
(3)吊销是指收回并注销,即吊销是指由有管辖权力的部门停止原来准许进行某项活动的对象停止该项活动并收回准许文本的执行过程,一般带有强制性。起因基本是由于该对象违背或违反了发放文本时的约定所致。
3、对象不同:
(1)注销的意思是向系统发出清除现在登录的用户的请求。
(2)撤销是组织针对资质、资格的取消行为。撤销是直接撤回并注销,它一般是强力部门作出的,其作出的后果一般是会有保障执行的
(3)吊销:它主要应该和撤销相比较,因为它所针对的也是单位。 一般是被吊销人只要不主动找到决定吊销的单位,那么作吊销决定的单位单方是无法直接强制被吊销人交回其执照或者公章等的。
吊销一般原来的一些许可手续并没有收回,只是通过登报或广告的形式公布,宣告其部分功能作废。
(7)南京行政处罚扩展阅读:
吊销、撤销和注销驾驶证的区别
(一)含义不同
1、吊销是指依法取得驾驶证后,出现法定事由被依法吊销的情形,如重特大交通事故当中承担一半以上责任者按规定应当吊销驾驶证,这些都属于行政行为。
2、注销是指到期或不适应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而依法注销。
3、撤销是指本身就存在不符和法律规定的情形而采用非法的手法骗得,自始就不符合规定。
(二)再次考试时间不同
1、吊销驾驶证需要满2年才可以考驾驶证.
2、撤消驾驶证需要满三年才可以考驾驶证.
3、注销驾驶证可以立即到驾校交钱,重新考驾驶证.
8. 南京市行政处罚扣押渣土车停车场乱收费
您好,这个没有办法解决的,这个停车费是与他们城管分成的,所以他们抓了以后先停在停内车场容,过几天再处理,哪怕不处理,停车费也够了,所以这个是他们做鬼商量好的,没有办法的事,可以实名在中纪委网站举报,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