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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执法责任

发布时间: 2020-12-04 15:06:34

⑴ 如何处理税收执法刚醒与服务地方营商环境优化的关系

一、正确理解税收执法与税收服务的法理联系,认清税收执法与税收服务的不可分割性

正确理解税收执法与税收服务的法理联系,对于税务人员正确处理税收执法与税收服务的关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税收执法是征税人在国家以法律的形式授权下,代表国家并执行国家相关税收法律,对纳税人行使征收、管理、检查等税收管理权力的行为。税收服务,是按法律要求,征税人向纳税人提供有利于纳税人履行其向国家应尽的纳税义务、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服务义务的行为。根据以上定义,我们从法理上分析不难看出,税收执法与税收服务是密切联系不可分割的。

1、具有相同法律基础。二者出自于同一法律原则,即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法律在赋予个人、组织、集体享有某些权利或权力的同时,必定会赋予相应的义务。有权利就必有义务,从法律基础上讲,税收执法与税收服务,二者具有不可分割性。

2、具有相同执行主体。税收执法和税收服务的执行主体都是征税人。而且这个主体的身份是代表国家。也就是说,征税人代表国家行使了执法权力,就必须代表国家承担向纳税人提供相应服务的义务。双方是单一执行主体须同时履行的两种法理行为。从执行主体上讲,二者具有不可分割性。

3、具有相同行为对象。税收执法的对象是纳税人,税收服务的对象也是纳税人,这就决定了二者是单一主体针对同一客体须同时履行的两种法理行为。从行为对象上讲,同样具有不可分割性。

4、具有相同行为目的。税收执法与税收服务都是为了让纳税人更好地履行向国家交纳税收的义务。税收执法是通过依法征收、管理、检查等行为促使纳税人履行向国家纳税义务;税收服务则是通过提供方便、维护纳税人利益等行为使纳税人更顺利地履行向国家纳税的义务。

因此,从法理联系上讲,税收执法与税收服务是同一法律原则下同一行为主体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关系。虽然是两种法理行为,但它们有着相同执行主体、行为对象和目的,使它们在税收实践中相拥而存,有此即有彼,一方存在必定有另一方存在,一方缺失,另一方也就不可能存在。所以它们是平等的、并重的、不可分割的,且相辅相成,并无轻重主次之分,更不可废弃任何一方。理解这一点,正是提升税收服务地位,正确处理税收执法与税收服务关系的基础。

二、树立征纳双方法律面前平等观念,确立税收执法与税收服务平等并重理念

确立税收执法与税收服务平等并重理念,是征税人履行法律义务的现实需要,也是依法行政的现实需要。坚持税收执法与税收服务平等并重,最根本的就是要树立征纳双方法律面前平等观念。我国传统的税收征管是以组织收入为中心,以完成税收任务为目标,强调的是征纳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受此影响,在征税人观念中注重严格执法,轻视优化服务比较普遍,税收服务理念在一些税收人头脑中基本上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出现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就是没有树立征纳双方法律面前平等的观念,忽视了纳税方在征纳法律关系中的平等地位。因此,树立征纳双方法律面前平等观念,对于税收执法与税收服务理念的确立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应当看到纳税方在税收活动中的重要地位。应该认识到,在征纳法律关系中,征税人的主体身份固然不可否认,但纳税人作为其中非常重要的另一极的地位也不可忽视。征税人的一切征税活动都是以纳税人为对象的,离开了纳税人,征税人的征税活动将成为“无的之矢”,国家税收就会成为“无源之水”,不仅征税人的存在成为不可能,而且国家的存在也将因其财政基础缺失而成为不可能。

第二,要重视法律赋予纳税人的权利。我国税法在赋予纳税人向国家交纳税款的崇高义务的同时,赋予了相应的神圣权利。法律规定的纳税人的这些权利,既是保证纳税人更好地履行纳税义务的需要,也是维持良好的征纳关系和税收秩序的需要。把这种需要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说明其不仅重要,而且必要,这也是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法律体现。因此,我们在看到纳税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的同时,要高度重视他们的法定权利。

第三,要认清征纳双方法律关系平等对于提高税收执法水平的重要影响。税收执法水平不仅取决于征税人的德、才、勤、能,还取决于外部力量的影响。其中税收实践中最大最重要的外部力量就是纳税人。与纳税人地位上的平等,能最大限度地让纳税人在税收活动中行使自己的权利,发挥有效地监督作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征税人正确行使法定权利,提高依法治税、依法行政水平。

树立征纳双方法律面前平等观念,从根本上解决了地位不对等、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的问题,征纳关系天平就会趋于平衡,征税人在税收关系中的主控意识也会随之淡化,在相同税收法律环境下,税收执法与税收服务平等并重理念就会自然而然形成,重执法、轻服务的认识偏差也会随之纠正。这样,征税人行使权力的同时履行义务才会变成一种自觉行为。

三、高度重视税收服务,实现由“监督管理型税务”向“管理服务型税务”的根本转变

正确处理税收执法与税收服务的关系,真正坚持税收执法与税收服务并重,当前最重要的是要强化税收服务作用,提升税收服务地位。国家税务总局早已明确指出:要认清形势,转变观念,由“监督管理型税务”向“管理服务型税务”转化,在税收工作上也要实现由重执法轻服务向执法与服务并重转变。这一治税思想在新《税收征管法》中已经明确体现,这将成为今后税收工作的方向。

——转换思想,在观念上向“管理服务型税务”转变。工作的转变取决于观念的转变。作为征税人,要牢固树立为纳税人服务思想,真正树立起以公共服务为导向的税收管理理念,摆正心态,切实把纳税人摆在平等地位来对待,加快以单纯执法者向执法服务者角色转变。要妥善处理服务与执法的关系,坚持优化服务与规范执法有机结合,在优化服务中规范执法,在规范执法中优化服务,实现征纳良性互动、执法与服务有机融合。要规范税收行为,遵循依法征收、应收尽收、不收过头税原则,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和执法监督检查等制度,防范税收执法随意性。

——加强管理,在机制上向“管理服务型税务”改进 。 “管理服务型税务”就是要以满足纳税人合理需求为基本准则,以方便纳税人为出发点,以公开、公平、高效为立足点建立税收执法与服务体系。而建立规范统一的工作规程应是实现执法和服务有机统一的着力点和切入点。重点是,要健全服务机构和制度,科学设置税收服务机构和岗位,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系列服务,迅速处理和反馈纳税人提出的服务需求。要全面规范税收服务职责和行为,实施效果评估,完善监督制约。要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执法和服务水平,在软、硬件建设上要体现方便纳税人的思路,减少环节、简化手续、缩短时限、兑现承诺。要规范征纳行为,大力推行科学管理制度,营造良好税收环境。要展开差异化税收服务,细分纳税人类型,实现服务个性化、多样化和全方位化,通过对服务时间、服务地点、服务供给、服务需求调节,使服务在普遍化基础上兼顾个性化,平衡纳税人服务需求困难。

——整合资源, 在手段上向“管理服务型税务” 提升。以信息化作支撑实现“管理服务型税务”是必然趋势。当前信息化建设有一定基础,但信息化资源需要进一步整合,提升其功能和效率,使征管业务和服务管理更加趋于规范化。一要整合内部资源。努力实现软件管理通用化和兼容化,尽量达到全系统软件统一,建立统一规范的本级应用集成平台,并做好部门、上下之间数据和功能衔接,减少资源浪费,最终实现本级征管信息在上一级直至全国税务系统内传递共享。二要建立安全高效电子政务系统。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对现有税收业务和政务进行信息化设计,对每个岗位及工作过程实施全程监控和电子考核,促进工作方式转型。三要搞好与社会信息网络体系连接。充分利用大众网,最大限度发挥好新系统的强大功能,全面实现办税服务由征收窗口向信息处理中心转化。在社会涉税信息资源共享基础上,完善各项技术,实现与工商、金融、审计、海关等政府和社会功能部门信息共享,形成全方位、高效率税源监控和服务网络。

——加强培养,在人力支持上向“管理服务型税务”倾斜。税收执法与服务质量,最终取决于税务人员素质高低。建设一支学习型、创新型、实干型税收队伍,才能确保“管理服务型税务”机制顺利运作。要加强干部职工理想信念教育,使其树立正确人生观,摆正自己在纳税人面前的位置,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要加强业务培训,造就一批一专多能的复合人才,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服务水平。通过继续开展“学习型机关”创建,建立完善的素质教育、业务培训等各方面智力支持体系,全面提高税收队伍综合素质。要将“服务型”理念纳入税收文化建设,并用以规范引导、约束税务人员心态和行为。导入标准化管理,建立健全管理服务模式下的岗责体系,将税收服务职责和要求嵌入税收工作的各个环节,形成各岗位全面服务合力。要完善管理服务考核和监督评估机制,加强和量化对税收服务管理考核,制定可行的考核指标和方法,理顺征纳沟通渠道,建立公开的、征纳双方共同参与的监督评估机制,并把考核结果作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从队伍建设上保证税收服务措施不断完善和改进。(文/黄栋梁 )

⑵ 如何做好行政执法工作,实现社会经济秩序的有效管理

行政执法的主要任务就是执行法律规范,但是,我国目前的法律规范尚存在覆盖面不足的问题。同时存在的问题还有行政立法程序又比较迟缓,跟不上行政管理的需要;有些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够细密,需要进一步具体;有些法规在制定时对法律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了解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充实;有些法律法规随着实施时间的推移,社会形势不断变化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针对这些实际,建议进一步完善或修订有关法规和规章,以利于行政执法工作有章可循,清除工作死角,形成一个和谐、牢固的执法后盾。
完善相关体制,健全执法制约机制。根据质监事业发展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增强干部职工开拓进取的团队意识,形成上下一盘棋的格局,加强与上下级之间联系,强化与当地政府、党委、人大、政协沟通,争取领导信任,解决盲目执法的弊端。在干部管理体制上,引入优胜劣汰、选贤任能的竞争机制,在全系统内实行干部轮岗和相互交流,以避免办腐败案、人情案,杜绝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进一步调动执法人员的责任心和主动性。
增加办案经费,消灭监管工作死角。增加执法机构办案经费,保障执法人员正常办案费用,彻底摆脱办利益案,消灭工作死角。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进行行政责任追究;对以权压法、说情扰法的,给予处分,使执法免受干扰,从而依法行政,维护法律的尊严,从根本上解决行政处罚到位率低的问题。
提高执法队伍素质,确保依法行政。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思想、法规、政策、纪律教育,加强与检察院等部门联系,预防职务犯罪,从而提高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实行能者上,庸者下,保持执法队伍的纯洁性和战斗性,保证行政执法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提高社会整体法制观念,强化社会监督。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发展。同时,建立健全举报奖励的制度。
加大宣传力度,适应质监文化建设需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从舆论上长期保持对违法犯罪分子打击的高压态势,形成良好的社会监督氛围。

⑶ 如何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一、科学立法——法治中国的前提

科学立法,首先要求继续立法。虽然中国于2010年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中国的立法任务已全部完成。有许多重点领域还需加强立法,个别领域尚有“立法真空”。当前,特别要重点加强在深化体制改革、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以及网络监管等重点领域的立法。

二、严格执法——法治中国的关键

针对中国的现状,重点要注意几个问题:

第一,建立交叉执法制度。对于一些重要领域,如食品、药品、环境等问题严重的领域,可以实施异地交叉执法,由外地执法部门来本地执法,本地执法部门到外地执法,以防止地方保护主义。

第二,为执法者提供有效的安全保障。要提高对执法者及其家属的有效保护,对于报复执法者及其家属的违法者要予以严惩,使其不敢想不敢为。

第三,正确对待公民的权利。对于公民的权利,要做到尊重、保护、规范、限制并举。而有的地方还存在“两手软”:对于公民的权利尊重、保护不够,规范、限制也不够;或者“一收就死”、“一放就乱”。

第四,要树立政府的权威。法治政府必须是个严格执法的政府,是有效执法的政府。应该看到,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不力,对各种违法行为的放任,都会导致社会成员安全感的丧失,导致对公民的合法权利乃至社会公众利益的侵害,同时执法者无视公民的合法权利违法执法、粗暴执法,与执法者自身人身安全保障不力,都不是法治状态。

三、公正司法——法治中国的防线

要实现司法公正,需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要实现司法公正,应当让司法成为真正的司法,让司法回归司法,既不能让司法机关变成立法机关以司法解释代替国家法律,更不能让司法机关成为行政机关。让司法机关真正地从事司法工作,实现和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
同时,要实现司法公正,需要建立起社会监督机制。要实现司法公正,还要建立司法权威,不让一份判决成为无法兑现的空头支票。

四、全民守法——法治中国的基础

全民守法,要继续抓好法治宣传和教育,扎实推进“六五普法”活动。要营造“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氛围。严格规范公民自身行为,引导公民学会在享受自己的权利和自由时,尊重别人的权利和自由。要在全社会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使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深入人心,成为人们的自觉行为,使每一个普通群众都真正学法尊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护合法权益,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更为关键的是,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要切实尊崇宪法和法律,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唯有加快推动全民守法、建设法治社会进程,才能为构筑法治中国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

(3)实现执法责任扩展阅读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中国共产党十八大报告中提出的新16字方针。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新的16字方针,表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了新阶段。

新16字方针确立了我国依法治国新阶段的四大目标。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是依法治国的目标并未全部达成,实现政治文明的征程仍在路上,需要我们继续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克服法治发展过程中的障碍。

⑷ 为什么说公平正义是执法工作的生命线

最佳答案公平正义的朴素含义包括惩恶扬善、是非分明、处事公道、态度公允、利益平衡、多寡相匀等内容。作为法治理念的公平正义,则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丰富的内涵,是指社会成员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实现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的保护。与西方国家公平正义不同的是,我国是以维护、实现、发展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宗旨的公平正义。
(一)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
依法治国的重要目标就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仅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并不是法治的全部,法治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公平正义的精神和价值通过法的适用、实施,在执法实践中得到实现、彰显和弘扬。只有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让公平正义的精髓渗透在法治实施的全过程,使公平正义成为人们看得见、实实在在感受得到的结果,社会主义法治才能真正成为吸引并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伟大实践。
(二)实现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公平正义的社会。在和谐社会中,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得到充分发挥,全体人民能够平等友爱、融洽相处,所有这些都是公平正义得到实现的标志。与此同时,公平正义又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只有致力于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会获得坚实的基础,才能实现长久的、稳定的和谐。
(三)公平正义是新时期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现实要求也迅速增长。但在社会生活中,不能够维护公平、彰显正义的现象还一定程度存在。如果漠视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呼声,对各种社会不公听之任之,不去努力改善和消除,就会失去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影响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大局。
(四)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是领导干部、执法和司法人员的神圣职责
各级领导干部、执法和司法人员肩负着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重任,是法律的执行者,也是公平正义的维护者。执法工作是各类社会关系、矛盾、纠纷冲突的调节器,既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窗口,也是实现、维护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整个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执法机关维护公平正义寄予厚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与此相比,干部队伍在思想观念和实际工作中都还有许多不适应的地方。公正执法,理念先行。必须大力加强公平正义理念教育,引导和促使广大干部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理念,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能力,更好地担当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任。

⑸ 浅析如何实现规范执法与人性化管理的统一


如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如何实现严格规范执法和人性化管理的统一,进一步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就成为一个重大而迫切的课题摆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面前。笔者就如何进一步实现严格执法与人性化管理的统一,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规范执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推行人性化执法的初衷,是藉此彰显执法行为的人文内涵。而人性化执法的最终尺度是法律规定,所有人性化规定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以内,只有这样才能最终达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与正义。因此,只有 坚持严格规范执法,人民群众的利益才能得到真正的维护,才能最终实现法律的本质功能,社会才能得以和谐。公安交通民警应把自身职责意识渗透到日常工作中,落实到严格规范执法上,切实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始终不渝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为营造和谐社会做好强有力的保障。
二、人性化执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
严格规范民警的执法行为是人性化执法能够最大限度地维护行政相对人尊严的前提。在此前提下,人性化执法才能使行政相对人在感受到法律威严的同时,真正感受到法律人性化的温情,从而进一步提升社会整体道德底线。人性化执法顾名思义,有两层意思,一是人性化,二是执法,具体是指执法者遵循法律规定,在尊重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依据正当程序进行非歧视的、理性化的执法活动。人性化和执法相辅相成,但其中也有主次关系,即以执法为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民警要合理运用执法权,保障守法者的合法权益,对违法者予以处罚,在公正执法的同时,彰显人文关怀,提高群众对执法行为的满意度和支持率。当前,人性化执法成为我国社会的主流话语之一,它反映了执法者和当事人之间的良性互动,构成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公正执法过程中,我们应大力倡导执法人性化。
三、争取规范执法与人性化管理互为补充、相互促进。
我们必须克服将规范执法与人性化执法对立起来的思想倾向和认识,部分民警认为,交警与被罚者的矛盾是不可调和的,是对立的,罚则不和谐、不人性,不罚则和谐、人性。和谐与不和谐、罚与不罚、人性与不人性的关键基于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社会服务性和合理性,之所以产生矛盾结果,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被罚者的认知程度;二是执罚者的执法水平。认知水平低,执法能力差是矛盾产生的两个主要根源。从调节方式上讲,严格执法体现刚性,“人性化”执法体现柔性。但这种调节方式上存在的差异,并不排斥“刚性”与“柔性”的统一。严格执法强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较为排斥人的意识情感等主观因素;“人性化”执法强调提供高质量的执法服务,强调尊重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合理要求。两者通过正确处理好打击与保护、公正与效率、执法与守法的关系而实现辩证统一。从运作方式看,严格执法与人性化执法互为条件、互为补充。人性化执法是以严格执法为前提的,人性化受到法制化的制约,不存在脱离或凌驾于严格执法之上的“人性化”执法,否则人性化执法就是传统意义上的“人治”,而非现代社会的“法治”。
所以交通民警在执法过程中,要切实牢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不仅要注意调查收集法律证据,还要站在行为人的角度,了解行为人的道德品行、心理动机、社会环境等等,避免给对方造成不应有的代价和不必要的伤害。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执法必公,从而使民心归法,只有公正执法,才能体现执法的人性化。但人性化执法绝不是法外施恩,无论如何人性化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必须用制度加以规范。我们要进一步强化宗旨意识和公仆意识,端正执法思想,创新执法理念,规范执法行为,努力提高执法水平、服务水平,认真解决好“为谁用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执法思想问题。一是民警在执法活动中要严格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在结果上追求公正,在方式上讲究文明。牢固树立公正、文明、规范执法的法治理念,彻底清除少数民警执法中存在的“生冷横硬推拖”现象。二是树立群众利益之上的人性化执法理念。树立群众利益至上、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在思想上打牢执法为民的根基,把严格规范执法作为为民亲民的手段,把为民亲民作为严格规范执法的目的,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事为民所办。要注重在日常交通管理和执法过程中倾听群众呼声、体察群众疾苦、感受群众艰辛、了解群众愿望,真正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与保护人民利益统一起来。

⑹ 执法与司法的区别是什么

一、法的实施与法的实现(及实现的标准)
(一)法的实施
1、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指纸上的法律条文在实际生活中加以兑现)
(1)法是一种行为规范,在被制定出来后实施前,只是一种“书本上的法律”,处在应然状态;
(2)法的实施,就是使法律从书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使它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从应然状态进到实然状态。
2、法的实施方式可分为三种:
○1法的遵守;
○2法的执行;
○3法的适用。
(二)法的实现
1、法的实现是指法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是法的实施的一种,强调法在实际生活当中所得以实现的实际的效果)
(1)与法的实施不同,法的实施是人们施行法律,使法从应然状态到实然状态的过程和活动;
(2)也不同于法的实效,法的实效是法律被人们实际施行的状态和程度,侧重于结果。
(3)“法的实现是将法的实施的过程性与法的实效的结果性结合的一个概念”。
2、法的实现有着重要意义:
(1)法作为一种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关系来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只有将抽象的行为模式转化为人们现实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2)法的实施并不必然意味着法的功能的实现,只有将法的实施与对法的实效的追求结合起来,使法真正得到实现,才能发挥法在社会生活中应有的作用。
(三)法的实现的标准
(1)人们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行为的程度,是否能够按照授权性规范行使权利,按照义务性规范履行义务,是否能够根据法律设定的法律后果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2)刑事案件的发案率、案件种类、破案率及犯罪分子的制裁情况;
(3)各类合同的履约率与违约率,各种民事或经济纠纷的发案率及结案率,行政诉讼的立案数及其审结情况;
(4)普通公民和国家公职人员对法律的了解程度,他们的法律意识及法治观念的提高或提高的程度;
(5)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实施情况进行的对比;
(6)社会大众对社会生活中安全、秩序、自由、公正、公共福利等法的价值的切身感受;
(7)法律的社会功能和社会目的是否有效实现及其程度;
(8)有关法律活动的成本与收益的比率。
二、执法
在法治环境之下,人们是不大谈执法的。法应该是公众的法,而不是政府的法。
(一)执法的含义
1、执法,又称法的执行
(1)广义的执法,是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时,就是讲的广义的执法。
(2)狭义的执法,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称行政机关为执法机关,即为狭义。此处所讲法的执行,取其狭义。
2、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是法的实施的重要方面。在现代社会,国家行政机关被称为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的执行机关,后者制定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主要由前者贯彻、执行,付诸实现。
(二)执法的特点
1.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
(1)因为:
○1现代社会,大量法律的内容是有关各方面社会生活的组织与管理,都需要有法可依;
○2根据法治原则,为了防止行政专横,专司社会管理的行政机关的活动必须严格依照立法机关根据民意和理性事先制定的法律来进行。
(2)因此,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就是代表国家进行社会管理的过程,社会大众应当服从。
2.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3.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同时是行使执法权的过程。
4.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对于国家行政机关而言,执行法律既是职权,也是职责。
○1应当以积极的行为主动执行法律、履行职责,而不一定需要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和同意。
○2如果不主动执法并因此给国家或社会造成损失,就构成失职,要承担法律责任。
(三)执法的基本原则
1.依法行政的原则 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法治精神进行管理,越权无效。这是现代法治国家行政活动的一条最基本的原则。
2.讲求效能的原则 是指行政机关应当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讲究效率,主动有效地行使其权能,以取得最大的行政执法效益。
3.公平合理的原则 是指行政机关在执法时应权衡多方面的利益因素和情境因素,在严格执行规则的前提下做到公平、公正、合理、适度,避免由于滥用自由裁量权而形成执法轻重不一、标准失范的结果。
三、司法
(一)司法的含义
司法,又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是实施法律的一种方式。
(二)司法的特点
1.司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
(1)在我国,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专门机关,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从事这项工作。
(2)在中国,司法权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
○1审判权即适用法律处理案件,作出判决和裁定;
○2检察权包括代表国家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不起诉、抗诉等。
(3)司法机关依照法律代表国家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司法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施法律的活动,具有国家强制性。
3.司法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
(1)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必须依据相应的程序法规定。法定程序是保证司法机关正确、合法、及时地适用法律的前提,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
(2)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处理,应当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否则无效。
(3)枉法裁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司法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和决定书等
(1)这些法律文书具有法律约束力。
(2)它们也可以作为一种法律事实,引起具体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3)如果对它们的内容不服,可以依据法定程序上诉或申诉,但是任何人都不得抗拒执行已经发生法的效力的判决、裁定或决定。
(三)司法与执法的区别
1.主体不同
○1司法是由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适用法律的活动;
○2执法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来执行法律的活动。
2.内容不同
○1司法活动的对象是案件,主要内容是裁决涉及法律问题的纠纷和争议及对有关案件进行处理;
○2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执法的内容远比司法广泛。
3.程序性要求不同
○1司法活动有严格的程序性要求,违反程序,将导致司法行为的无效和不合法;
○2执法活动也有程序规定,但由于本身的特点,特别是基于执法效能的要求,其程序性规定没有司法活动那样严格和细致。
4.主动性不同
○1司法活动具有被动性,案件的发生是引起司法活动的前提,司法机关(尤其是审判机关)不能主动去实施法律,只有在受理案件后才能进行应用法律的专门活动;
○2执法则具有较强的主动性,对社会进行行政管理的职责要求行政机关应积极主动地去实施法律,而并不基于相对人的意志引起和发动。
(四)当代中国司法的要求和原则
◎严格依法办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必须遵循的原则是:
1.司法公正 既包括实质公正,也包括形式公正,其中尤以程序公正为重点。公正是司法的生命。
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1)在我国,法律对于全体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等,都是统一适用的,所有公民依法享有同等的权利并承担同等的义务。
(2)任何权利受到侵犯的公民一律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不能歧视任何公民。
(3)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要保证诉讼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要切实保障诉讼参加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4)任何公民违法犯罪,都必须同样地追究法律责任,任何超出法律之外的特殊待遇都是违法的。
注:事实上公民在法律面前不平等很少见,应该是在法律面前平等(对主体范围不作狭隘的限定)。
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1)以事实为根据,就是指司法机关审理一切案件,只能以与案件有关的客观事实作为根据,而不能主观臆想。
(2)以法律为准绳,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司法机关在工作中,要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规格或要件,遵照法律所规定的权限划分并严格按照司法程序办理案件;
○2在法律适用中坚持法制统一性的要求,根据我国的法律渊源体系适用法律。
4.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1)司法权的专属性,即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利;
(2)行使职权的独立性,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3)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即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注: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司法独立不同,它是中国化了的司法独立。

⑺ 如何推动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建议或意见

一、转变思想观念是实现依法行政的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的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党的十五大关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定,标志着我国已进入了一个主要依靠法律来治理国家的新阶段。这在客观上要求各级政府行使职能的手段和方式,必须由传统的主要依靠指标审批、个案处理等经验运作方式逐步转向依法决策、依法管理和依法办事,用法律来调整各种经济关系,靠法律来规范和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但是我国具有几千年的封建专制传统,人治根深蒂固,人治的观念在各级政府机关中仍然较普遍地存在着,如一些领导干部法制观念淡薄,对依法行政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不按程序办事,随意性强;有些不会依法行政,认为还是靠批条子办事方便。这种观念不转变,必然对依法行政产生消极影响,阻碍依法治国各项目标的实现。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面临着诸多法律问题,如不彻底转变思想观念,也不可能在国际大舞台上真正有所作为。为此,各级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必须顺应历史潮流,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彻底摒弃人治观念,转变那些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变化的传统观念和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的工作作风,改变以前以行政命令办事,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的工作习惯和工作方法,实现从人治行政向法治行政的彻底转变,做到不唯上,不唯权,只唯法,自觉地运用法治的观点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不越权,不滥用职权,遵守法定程序,真正养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处理事务的习惯。
二、规范政府行为是实现依法行政的关键
在国家机关中,行政机关比重最大,具体管理着繁重的社会、经济、文化、教育等各方面的事务,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由行政机关负责执行的占80%以上。政府行为不规范,将会影响行政体制的良性运行,也将会直接影响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从这可以看到,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实现依法行政必须着眼于规范政府行为,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把行政行为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的轨道。如何规范政府行为才能使其与改革的进程相适应,我们考虑一个基本思路是:要以调整和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强化政府责任,界定权限范围,确定责任形式,完善监督制约机制,防止政府滥用权力和失职行为,建立起政府自觉守法和严格执法的制度。
(一)转变政府职能。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推行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政府作为市场经济参与者的角色,主要的职能是通过经济、行政、法律等各种杠杆进行宏观调控,从经济结构、产业导向、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大的方面引导经济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政府更多的工作是充当市场竞争裁判员的角色,执行法律、维护平等、保持公正、促进竞争、推动发展。为此,无论是在政府立法工作中,还是在行政执法活动中,都要切实体现政府职能转变的精神和原则。
一是要理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加快公共服务社会化进程。通过立法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把企业的生产经营权和投资决策权交给企业,把社会可以自我调节和管理的职能交给社会中介组织,把群众自治范围内的事情交给群众自己依法办理,切实体现政企分开、权力和利益彻底脱钩的原则,真正做到政府行政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使“无限权力政府”转变为“有限权力政府”。
二是要理顺政府与公民的关系,加快政府管理民主化的进程。要加强政务公开,加快电子政务的建设,不断扩大信息的公开度,减少暗箱操作。通过召开决策听证会、咨询会、座谈会以及实行公示、通报等制度,广泛征询群众意见,听取百姓的质疑和咨询、建议与呼声,提高他们对政府管理的关切度和参与意识,使“暗箱政府”转变为“透明政府”。
三是要理顺新旧体制关系,加快政府管理程序化的进程。从发展趋势来看,政府机关依法进行管理,主要的、大量的、经常的是靠事中监督、事后追惩,事前的行政审批、许可势必逐渐减少。所以政府要按照合法、合理、效率、责任、监督的原则,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能精简的予以精简;能改为备案的改为备案;需要保留的要简化手续、公开办事程序、明确时限、强化服务,以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基层,方便群众,使“低效政府”转变为“高效政府”。
(二)强化政府责任。我国过去长期实行计划经济,造成了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政府的权力与责任严重脱节、错位和失衡。在以往的立法工作中,过多地强调了政府的权力而忽视其责任,对政府的基本权力规定得比较具体,而对其责任不作对应的规定或规定得简单、笼统;过多地强调了管理相对人的义务而忽视其权利和合法利益,对管理相对人的义务规定得比较具体、严厉,权利规定得比较原则。在行政执法中也存在类似问题,只重视行使行政权力,不重视承担行政责任;只重视硬性管理,不重视主动服务。要改变这种“重权力、轻责任,重管理、轻服务”的部门利益倾向,就要着眼于建立社会主义的新型责任政府,实现政府责任法定化。
一是树立责任意识。责任是法律的生命,政府责任是行政权力的核心,是政府属性的本质。没有政府责任,行政权的运行就没有制约,违法行政就不可能受到追究,依法行政就不可能真正推进。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要树立强烈的责任意识,在立法和执法工作中,要从片面强调公民责任向强化政府责任转变,从政府权力本位向政府责任本位转变,在赋予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力的同时,也要明确规定行使权力的程序和应负的责任,实现权责统一。
二是建立政府责任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行政首长在政府工作中出现重大违法、失职、滥用职权等情形时罢免、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的政治责任制度;进一步健全所有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因违法、滥用职权、贪污腐败等行为而受到行政处分和刑事处罚的制度;建立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重新作出、损害赔偿的行政责任制度;建立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轻微违法失职或官僚主义等而向公民、法人赔礼道歉的道义责任制度。

(三)【完善监督机制】:
“不受制约的权力会导致腐败,绝对不受制约的权力会导致绝对的腐败”。行政 权具有能动性强、自由裁量权大、可以强制实施等特点,如不对其进行强有力的监督,就有可能 膨胀为恣意妄为的权杖。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建立结构合理、配臵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 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 利益”。但是现有的制约机制未能很好地发挥作用,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乏力,为此,要大力强化和 完善对行政权的全方位监督机制。

一是要充分挥人大依法监督、法院司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社会各阶层群众监督对依法行政的监督作用,加强和完善政纪、审计、财政等专项监督,进一步增强监督的独立性、公开性和民主参与力度,通过来自各方面的监督,更有力揭露消极腐败现象,促进公正,提高效率。
二是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加强政府内部的行政执法监督是政府机关完善自身行政行为、提高信誉和争取主动的最直接的手段。一方面要严格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以责任制约权力。另一方面要抓好《行政复议法》的贯彻执行,运用行政复议这项行政系统内部自我纠错的重要制度,加大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力度,及时纠正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还要真正发挥政府法制监督作用,对各行政机关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对重大的行政行为实行事前审查、事中监督和事后备案的全过程监督,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确保国家的法律法规得到正确实施,违法行政行为得到及时查处,违法行政责任得到及时追究,违法行政人员得到及时惩处,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三、加强素质建设是实现依法行政的保障
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是一切行政活动的最终实施者,他们的责任意识、法治意识和综合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政府行政的效果,影响依法行政的整体水平。目前,在行政执法机关中仍存在一些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执法水平较低,执法方式简单粗暴,甚至滥用职权、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的问题。对这些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如果放任自流,势必会影响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和形象。因此,政府机关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加强对行政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律法规知识教育、培训工作。重点是要教育行政工作人员树立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他们运用法律处理问题、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的能力和水平。要进一步整顿行政执法队伍,积极推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和评议考核制度,对那些不能严格执法或不能胜任依法行政的人员,要给予淘汰。只有全面提高行政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法律素质,才能规范行政行为,提高执法能力,确保依法行政。
“ 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只要全体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认识到肩上担负着依法行政的重任,自觉规范自身的行政行为,真正成为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的强有力的“奉法者”,就一定能建设一个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责任政府和法治政府。

⑻ 如何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有关。十八大报告多处提及法制问题。以下是十八大报告有关法制建设的内容。
(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推进依法行政,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⑼ 如何实现城市长效管理

城市长效管理,是当前国内各城市在日常管理工作中的一种预期效果,旨在摆脱过去管理中“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或过多依靠运动式、突击性的整治来解决热点、难点问题的管理方式,以求改变不断整治却又反复回潮的尴尬被动局面,进而达到一种相对守衡的可持续管理效果。从现实意义讲,实现城市长效管理,不仅是领导的要求和市民的期盼,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更是每一个城市管理者的职责追求。然而,一个城市要实现日常化的长效管理,不仅有赖于该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有赖于市民整体素质和文明素养的提高,更有赖于科学的管理体制和机制的建设。我市撤县建市以来,城市建设围绕“全国有名,全省第一”的目标,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城市功能不断增强,城市面貌日新月异,并先后荣获一系列光荣称号,有力地促进了我市社会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但是,随着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不断推进,工作中暴露出一些困难和问题已成为制约城市管理工作进一步开展的“瓶颈”。因此,如何实施城市长效管理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崭新课题,需要在下一步工作中认真加以研究和解决。
一、我市城市管理的现状和问题

城市管理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政策性、群众性、实践性、流动性较强,面临着点多、面广、线长和工作量大的局面,它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同社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是城市两个文明建设的窗口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由于种种原因,我市城市管理存在着不少困难和问题。

1、管理对象复杂。一是经营早、有一定经济基础的经营户。这部分经营户对现在的管理,既知又怕,善于和城管人员“捉迷藏”,想尽一切办法“钻空子”。二是失业人员(含下岗工人)和少数进城农民。他们以人力三轮车、板车等为工具,流动经营,沿街叫卖蔬菜、水果、食品等,但这部分人多是弱势群体,从事着最简单的商品买卖活动维系着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其艰难处境容易引起社会的同情,加之部分违章者自身存在的陋习,使其对城市管理不理解、不支持,甚至抗法,因此在管理、取缔时增加了难度,常常遭到不明真相的人非议。三是部分城区居民。由于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区人口也不断增加。在1987年撤县建市之初,陆城城区人口仅3万人左右,而到2007年底,陆城城区人口已超过8.8万人。城区人口的增加不仅使量发生了变化,而且由于受教育程度不同,质也发生了变化,部分由农民演变而来的城区居民,城市意识不强,他们把长年养成的随意乱泼、乱倒、乱扔等行为,自觉不自觉地带进了城市,因而给城市管理带来了难度。

2、执法环境差。最突出的问题就是社会不理解。城市管理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涉及面广,需要举全社会之力,共同搞好。虽然近几年加大了城市管理的宣传力度,但仍有群众不理解、业主不理解,甚至有些领导干部也不理解,以至于对城市管理工作思想上不接茬,反映冷淡,甚至公然对抗。曾经多次在集中整治期间,城管队员对违章占道经营早点摊点进行管理进,遭到经营业主和个别部门干部的公然抵抗,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其次是司法保障不力。在具体执法中,大案要案很少,多数案件处罚数额较少,难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使违法者抗法有了可乘之机。由于城市管理执法不具有人身强制权,又缺乏有效的司法保障,在遇到现场纠纷时,极易发生围观、拥堵,执法人员往往势单力薄,孤掌难鸣,有口难辩。如遇到暴力抗法时,求助于公安又不能及时妥善处理,近几年来就发生数起暴力抗法事件,至今都悬而未决,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抗法者的违法行为,从而降低了城管执法的严肃性,造成了极不好的负面影响。再次,说情风也严重影响了城管执法工作。小到一件商品,大到违章建设,都有人站出来说情,全社会理解、支持、配合城管工作的大格局没有形成。

3、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市场建设跟不上生产、生活的需要,数量少、设置不合理、规模偏小,新建成的市场配套不全,堵疏措施跟不上,经营业主规范、管理难度较大。如菜市场问题,城区现仅有5个专业市场,加上规模偏小,远不能满足市民需要,以至于经营出现“马路市场”,形成人堵车、车堵人,影响城市交通。如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比较完善,有配套的公用设施、健全的专业市场,使那些占道摊贩、乱停乱放的各类车辆“有场可进”、“有市可归”,那么,城市管理的矛盾就会少得多。

4、内在因素影响。一是执法力量薄弱。按照国家建设部有关规定,一个城市城建监察队员人数应占城市人口的万分之五,而我市在编在岗执法队员仅34人,远远低于国家规定,执法人员严重不足。二是执法队伍素质参差不齐。现有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其人员来源多样,文化水平偏低,有些城管队员缺乏相应的法律素养,工作随意性大,责任心不强,在执法时不懂法规、不讲方法、不讲策略,管理水平与新形式要求差距较大,缺乏对突发事件的现场控制能力和灵活应变能力。三是执法经费短缺。经费不足一直以来是我市城市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个问题,办公环境简陋、办公经费紧张、办公设备缺乏、队员福利待遇低、硬件条件的好坏与队伍的劳动不成正比,与队伍的付出无法相当,无法解决队员的后顾之忧。队员加班加点纯属义务、奉献。长期以来,仅靠强调思想政治教育来稳定队伍已渐显“强弩之末”。在交通装备上,虽说近几年有所更新,但由于配备远远不足、加上使用频率高、损耗大,有时连正常执法都无法保证,使得城管执法工作很被动。因此,这种无私奉献与“小米加步枪”式的装备和管理与现代化城市管理要求越来越不相适应。

5、部门之间配合不够。城市管理涉及的部门众多,既有横向分条,又有纵向分层,自成系统,互不隶属,互不通气,经常出现以收代管或只审批不管理。一方面造成管理资源的浪费和行政执法效率的低下,另一方面,使一些管理相对人认为向政府缴纳了费用就“合法”了,堂而皇之地占道经营,给查处违法行为带来严重阻力,群众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对城市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暴力抗法事件,有关部门到达也未能对这些违法行为予以严厉的打击和处罚等等,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城市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实施城市长效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把握好综合化、市场化、规范化和社会化的改革方向,理顺城市管理体制,建立有效合理、动态发展的城市管理机制,是提高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的内在要求和关键所在。

1、建章立制,强化制度保障

古人云,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相应的制度保障,就不可能实现城市的长效管理,为此,结合我市城管队伍现状,应该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制度:一是建立《机关内部管理制度》、《执法人员岗位责任制考核办法》、《协管员岗位责任制考核办法》等制度,坚持定期和不定期的召开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及各有关方面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对阶段性城市管理的工作重点及时进行研究和部署,对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进行分析、协调和解决。二是要建立《城市日常管理监督检查通报制度》,对市、社区、街道等有关城市管理工作部门的日常管理情况,每月组织专门力量采取随机抽查方式进行综合性的检查评比,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和履职不到位的责任单位实行内部或公开通报,并要求限期整改。三是要建立《城市管理社会监督制度》,通过完善市、社区、街道三级城市管理工作社会监督电话网络,开设市、区城市管理工作部门专用电子信箱,在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设立城管工作社会监督专栏、专题,在街道办事处辖区聘请城管社会监督员和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代表对市、社区、街道有关部门及责任单位的履职情况作定向评价等监督措施,把城市管理工作置于广泛的社会监督之下。四是要建立《城市管理工作社会满意度调查制度》,通过各种渠道,采取问卷调查、入户访问和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综合性的社会公众满意度测评,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五是要建立并实行《城市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在对管理职责、工作标准、任务要求和具体追究办法作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的基础上,对履职不到位,工作不达标的责任单位实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2、引入竞争,将作业推向市场

为深化城市管理作业市场化改革,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我市应学习借鉴深圳市“管干分离”的经验,一是将中心城区所有道路,分成若干个作业段面,面向社会公开招标,实行市场化运作,公司化管理。由于标准明确、责任落实、效益与质量挂钩,使环卫清扫保洁质量得到明显提高,确保了中心城区环卫作业达到三个百分之百,即:清扫保洁率100%,生活垃圾收运率100%,生活垃圾处理率100%。二是应该逐步把城市管理中涉及的市政设施、园林绿化、路桥养护等非经营性作业服务和基础设施维护管养工作,从政府管理领域中逐步剥离出来,实行政企、政事、管干分开,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管理权与经营权分离,推向市场,实行公司化管理、市场化运作。三是应该积极培育城市管理的市场化主体,以目前政府部门管理的作业服务实体为基础,通过转制和内部运行机制改革,优化资本结构,盘活存量资产,强化内部管理,发挥行业优势,使之逐步成为城市管理的作业市场主体。与此同时,全方位加强对作业市场的监管。首先在环卫作业企业中,严格实行市场准入制度、诫勉制度和末位淘汰制度,确保作业企业的整体质量和作业水平。

3、社会参与,推行“门前五包”责任制

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维护城市环境,是实现城市长效管理的社会基础。为切实增强社会单位、商家店铺遵守城市管理法规,抵制不良行为的自律意识,不断提高市容市貌、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的长效管理水平,结合新时期城市管理工作的实际,在中心城区、城郊区(市)、建制镇全面推行市容环境“门前五包”责任制,其基本内容为:包卫生(即要求各单位和商家店铺自觉维护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劝阻他人乱吐、乱扔、乱倒的行为);包秩序:(责任单位自觉做到,不乱停乱放,不乱摆摊点,不牵绳挂物);包立面(各单位负责保持责任区内建筑物立面整洁,不乱张贴、书写广告,规范设置空调外机和遮雨、阳篷);包绿化(自觉维护责任区内绿化树草,不向绿化带内乱扔乱倒废弃物,不在树木上牵绳挂物);包文明(不越门占道打麻将、下棋、打牌、喝茶、赤背和卧椅睡觉等)。通过签订临街单位、商家店铺“门前五包”责任书,既可约束和规范其不良行为,又能有效调动社会单位参与城市管理的积极性,为实现长效管理奠定社会基础。

4、更新手段,推进数字化城管

“天下大事,必作于细”。数字化城管是实现城市管理由粗放型到精细化和长效管理的重要手段。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实行数字化城市管理,在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上,应着重抓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数字化城管的组织机构建设。成立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相关工作机构,配备专门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职责。与此同时,市政府出台《关于开展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推进。二是组织开展主城区数字化城管所需基础数据的普查。包括将公用设施、道路交通、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城市规划、市政工程等类。通过将数据资料归类整理后建立专用数据库,为数字化城管信息网络运用奠定基础。三是应推进市、社区、街道三级信息网络平台建设。通过数字化管理,即可为城市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及管理流程再造提供技术支撑,并将技术创新、制度创新、机制创新、理念创新融为一体,通过实施数字化城管,最终将为实现城市管理的现代化、规范化、精细化和长效化创造有利条件。

5、划片定责,落实执法责任

围绕落实长效执法监管责任,要建立以街面执法为主体、守点巡线保片为基础、机动查处为补充、专项执法整治为重点的城管行政执法长效监管机制。一是在主城区范围内实施“市容秩序严管街”工程。即在主街干道、重要区域、旅游景点周边确定几条“严管街”,布置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定点、定时、定责、定人的守点巡线保片执勤。统一划分责任区域,指定执勤点位,明确执勤时段,落实执勤人员,轮班作业。以路段为责任单位,确定若干执勤组,每个执勤组负责所辖路段的市容秩序执法管理。二是推行“城管执法路段责任制”,使城区每个路段都有责任人员,发现问题能及时有效地处置的要求。三是不断完善执法队伍、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联动机制,及时加强沟通,整合管理资源,形成执法合力,落实管理和执法责任,全面加强城市管理和提高执法水平,将管理和执法效果与绩效考核挂钩,从而有效提高长效管理水平。

6、以点带面,营造管理氛围

为巩固和发展长效管理成果,应组织开展相关活动。一是开展“牵手行动”,通过编发《执法自律手册》、《城市公约手册》、《市容秩序公约》和《城管公开信》等,积极开展“城管执法服务进社区、入校园等多种形式的市民参与活动,让广大市民理解、支持、配合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注重城市管理从孩子抓起。与此同时,切实加强同新闻媒体的互动,在媒体开辟《与法同行》、《行政执法》和《城市行动》等专题栏目,通过正确的舆论导向,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二是开展“整治行动”,集中力量分阶段开展系列整治行动。即:“两清”——清理占道经营,清理游动商贩;“两拆”——拆除违法建筑,拆除违法户外广告和招牌;“两禁”——禁止乱泼乱倒,禁止乱摆乱放;“两治”——对城郊结合部区域环境卫生治乱、治差;“两打”——打击非法张贴、书写广告,打击违规散发小广告,力求通过“规治行动”有效解决市容秩序管理中的顽疾。三是开展“提升行动”,以提升城市管理整体水平为目标,重点加强对城市市容秩序的日常执法巡查和监督管理,及时制止、纠正各类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建成一批“八无”示范街道(即:无乱搭乱建,无乱摆乱占,无乱牵乱挂,无乱泼乱倒,无乱停乱放,无占道经营,无出店经营,无乱堆乱放)。以点带面,使城市管理水平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7、建立保障机制 确保执法环境

鉴于目前的社会大环境,在具体的城管执法中,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仅依托现有的城市管理方面的法规及规章,城管部门难以独立解决此类问题,因此,借鉴其他城市的成功经验,建立城管执法公安保障机制显得十分必要。如借调公安民警长驻城管部门等。这样,城管执法在事前就有了较为有效的防范保护力量,可对潜在暴力抗法当事人形成威慑力,事中能及时制止暴力抗法行为,事后有利于调查取证,对暴力抗法行为及时、准确地定性处理,从而使暴力抗法事件大大减少,执法效率得到提高。

8、加强队伍建设 树立执法形象

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坚持一手抓业务,一手抓队伍,全面加强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作风正派、业务精通、纪律严明的城管执法队伍。一是强化政治思想教育,注重提高队员政治觉悟和道德修养,正面引导教育队员,弘扬正气,褒奖先进。二是强化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做到管理制度化,行为规范化,用语标准化,任务责任化。三是强化业务学习。采用多种形式,加强执法人员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培训和考核,积累执法经验,提高业务素质。四是强化文明执法。树立“细微之处见真情,服务之中树威信”的工作理念,倡导“以心以德感动人,以理以情说服人,以法以规教育人,以事实以依据处罚人”的循序渐进的教化于民的德政理念,树立良好的文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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