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的附件
㈠ 法律、法规、各级政府、各部门的文件有哪些区别
一、法律。根据制定机关的不同,法律可以分为两类,即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其他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但是两者的效力都一样。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有权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在不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冲突的前提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不能同宪法相抵触。《立法法》规定了只能由法律进行规定的事项,包括:国家主权的事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二、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不得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三、地方性法规(各级政府)。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有两类,一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制定;二是由省会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但同时应报省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还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性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四、部门规章。根据制定机关的不同,规章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由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须经国务院批准,这是行政规章,或者称为部门规章。行政规章要服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其与地方性法规处于一个级别。另一种规章是地方行政规章,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除了服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外,还要服从地方性法规。
㈡ 关于公文的附件问题,什么时候要写附件
关于你的第一个问题,即什么情况下需要写附件说明的问题。这个新版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中均未作出详细规定。原则上来说,附件是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也可以说,在公文正文中没有说明,但从公文应用的角度上说应该知晓的内容都可以用附件的形式标明。实践中,常用附件的范围有:各种表格、说明,和国家法定文种中没有规范的材料。比如说某某工作实施方案,法定文种中没有“实施方案”这个文种,一般而言都是用“通知”来转发的。
关于你第二个问题,我理解就是转发或者批转的下行文是否使用附件形式的问题。这个同样没有详细的规定。但是实践中,如果只是原文批转或者转发,没有提出新的措施和要求的,一般不用附件的形式,而是直接在文件后印发。
关于你第三个问题,请示等上行文是否写附件说明的问题。这里牵扯其他方面一个规定: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五条中明确规定:“……(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也就是说,下级的请示转呈上级的,必须要有本级机关的意见,形成本机机关的文件,而不能单纯的转发。因此,笔者认为还是用附件的形式比较好。
㈢ 《办法》规定行政公文格式中的附件说明和附件分别是什么,谢谢
附件指附属于公文主件的其他公文或材料;附件说明位于公文正文下空一行,用来说明附件名称和件数。
㈣ 法律意义上的附件是什么
主文件的附属文件
㈤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中关于附件的规定
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2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附件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如“附件:1.×××××”);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
附件应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附件”,有序号时标识序号;附件的序号和名称前后标识应一致。如附件与公文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公文的发文序号并在其后标识附件(或带序号)。
本标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对GB/T 9704—1999《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进行修订。本标准相对GB/T 9704—1999主要作如下修订:
a)标准名称改为《党政机关公文格式》,标准英文名称也作相应修改;
b)适用范围扩展到各级党政机关制发的公文;
c)对标准结构进行适当调整;
d)对公文装订要求进行适当调整;
e)增加发文机关署名和页码两个公文格式要素,删除主题词格式要素,并对公文格式各要素
的编排进行较大调整;
f)进一步细化特定格式公文的编排要求;
g)新增联合行文公文首页版式、信函格式首页、命令(令)格式首页版式等式样。
本标准中公文用语与《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的用语一致。
本标准为第二次修订。
本标准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中国标准出版社。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房庆、杨雯、郭道锋、孙维、马慧、张书杰、徐成华、范一乔、李玲。
本标准代替了GB/T 9704—1999。
GB/T 9704—1999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9704—1988。
GB/T 9704—2012
(5)法规的附件扩展阅读: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标准规定:
7.3.3 正文
公文首页必须显示正文。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编排于主送机关名称下一行,每个自然段左空二字,回行顶格。文中结构层次序数依次可以用“一、”“(一)”“1.”“(1)”标注;一般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标注。
7. 3.4 附件说明
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排“附件”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如有多个附件,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附件顺序号(如“附件:1. XXXXX”);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名称较长需回行时,应当与上一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
7.3.5 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和印章
7.3.5.1 加盖印章的公文
成文日期一般右空四字编排,印章用红色,不得出现空白印章。
单一机关行文时,一般在成文日期之上、以成文日期为准居中编排发文机关署名,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使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居印章中心偏下位置,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联合行文时,一般将各发文机关署名按照发文机关顺序整齐排列在相应位置,并将印章一一对应、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
最后一个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印章之间排列整齐、互不相交或相切,每排印章两端不得超出版心,首排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7.3.5.2 不加盖印章的公文
单一机关行文时,在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一行右空二字编排发文机关署名,在发文机关署名下一行编排成文日期,首字比发文机关署名首字右移二字,如成文日期长于发文机关署名,应当使成文日期右空二字编排,并相应增加发文机关署名右空字数。
联合行文时,应当先编排主办机关署名,其余发文机关署名依次向下编排。
㈥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的区别
一、区别:
1、概念含义不同:
(1)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法规,在法律体系中,主要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及经济特区法规等。
(3)规章,是指有规章制定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并以法定方式对外公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4)规范性文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一般是指属于法律范畴(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总和。
狭义一般是指法律范畴以外的其他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
2、制定主体不同:
(1)法律一般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民法、刑法等;
(2)法规,指国务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民族自治机关和经济特区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规章主要指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规范性文件一般指狭义的规范性文件,各级党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法院、检察院等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非立法性文件。
3、效力等级不同: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3)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4)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5)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互有交叉,无法比较。
二、不能直接写成"卫政法发[2006]228号 《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因为党政机关公文写作,标题的格式应为XX(发文机关)关于XX(事项)的XX(文种)。
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㈦ reach法规有几个附件每个附件的内容
SVHC测试高关注物质更新介绍:
2008年10月28日,ECHA公布第一份包括15项物质的SVHC候选清单。
2010年1月13日,ECHA公布第二批包括14项物质的SVHC候选清单;3月30日,ECHA正式确定将丙烯酰胺列第二份SVHC候选清单,增加为15项,SVHC候选清单增至30项。
2010年6月18日,ECHA公布第三份包括8项物质的SVHC候选清单,SVHC候选清单增至38项。
2010年12月15日,ECHA公布第四批包括8项物质的SVHC候选清单,SVHC候选清单增至46项。
2011年2月21日,ECHA公布第五批包括7项SVHC候选清单,SVHC候选清单增至53项。
2011年12月19日,ECHA公布第六批包括18项SVHC候选清单,SVHC候选清单增至71项。
2012年6月18日,ECHA公布第七批包括13项SVHC候选清单,SVHC候选清单增至84项。
2012年12月19日,ECHA公布第八批包括54项SVHC候选清单,SVHC候选清单增至138项。
2013年3月4日,ECHA公布第九批包括6项SVHC候选清单,SVHC候选清单增至144项。
2013年12月1日,ECHA公布第十批包括7项SVHC候选清单,SVHC候选清单增至151项。
2014年6月16日,ECHA公布第十一批包括4项SVHC候选清单,SVHC候选清单增至155项。
2014年9月1日,ECHA公布第十二批包括10项SVHC候选清单(其中4种邻苯增塑剂因新增危害性质再次提交),SVHC候选清单增至161项。
2015年6月15日,ECHA公布第十三批包括2项SVHC候选清单,SVHC候选清单增至163项。
2015年12月17日,ECHA公布第十四批包括5项SVHC候选清单,SVHC候选清单增至168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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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公文的附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公文的附件具有法律效力。
公文附件是指附属于正文的文字材料,随同正文一并回下达,是某些公文的重要组答成部分,具有法律效力。但法律效力因为附件性质不同而区别,如有的附件按正文要求执行的,与正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有些附件仅仅是一些参考资料,则效力较低。
凡是公文,都具有法定效力。我国公文主要分两类,一类是党的公文(14种),一类是政府的公文(13种)。党的公文包括:决议、决定、指示、意见、通知、通报、公报、报告、请示、批复、条例、规定、函、会议纪要。
政府的公文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8)法规的附件扩展阅读
1、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两字标识“附件:XXXXXXXX(附件的标题)”,末尾不加标点符号。
2、附件内容放在成文日期之后另起一页,公文版记之前。
3、关于公文
公务文书是法定机关与组织在公务活动中,按照特定的体式、经过一定的处理程序形成和使用的书面材料,又称公务文件。无论从事专业工作,还是从事行政事务,都要学会通过公文来传达政令政策、处理公务,以保证协调各种关系,决定事务使工作正确地、高效地进行。
㈨ 信息法规的附件
1、《信息公开指南》编制格式
2、《信息公开目录》编制格式
3、《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编制格式
二OO八年二月四日
附件1:
《信息公开指南》编制格式
一、简述
包括编制《信息公开指南》的政策依据、更新时间以及获得途径等内容。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包括“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要求、《信息公开目录》等。
(二)公开形式:主要包括部门网站、网址公开和查阅室公开等,还可采取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办事指南以及其他方式。
(三)公开时限:明确信息生成后多长时限公开、已公开信息保留时效、超过保留时效的信息查询。
三、申请公开
(一)公开范围。指符合《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但不属于主动公开,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受理机构。包括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箱、邮政编码等。
(三)公开程序。申请提出(填写表格)、申请方式(网上、信函、电报、传真申请以及当面申请等)、申请处理(审查、登记、答复)。编制具体的申请流程图。
四、申诉监督
公开投诉电话、电子邮箱、办公地址、邮政编码等信息,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有关要求和途径。
附件2:
《信息公开目录》编制格式
一、机构职能类
1.1领导分工
1.2内设机构
1.3职能处室
1.4直属单位
1.5工作规则
二、政策法规类
2.1国家法律
2.2行政法规
2.3地方法规规章
2.4部门规章
2.5部门规范性文件
2.6质量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三、计划报告类
3.1发展规划和计划
3.2工作总结和要求
3.3统计数据和分析
四、业务工作类
4.1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4.2行政许可的项目名称、政策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方式、办理时限
4.3有关民生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监督、检查情况
4.4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4.5行政复议诉讼事项
4.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
4.7重大项目建设情况
4.8专业机构审批事项
4.9专业机构文件
五、其他事项
5.1部门工作动态
5.2财务经费使用情况
5.3单位建设
5.4招考、录用公务员情况
5.5问题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