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广告法规
⑴ 广告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广告管理条例 3.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新修订的《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调整有关广告监管规章相应条款的决定 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通知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审查机关和有关广告活动当事人责任问题的答复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法》有关条款适用范围的答复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专利广告出证管理的通知 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答复
⑵ 我国现行有哪些广告法规,请列举广告法规的名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广内告经营资格检查办容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酒类广告管理办法》、《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等。
⑶ 关于大学广告的法律法规
在广告问题上,学校也是普通社会主体,广告商和学校是平等关系,适用于普遍回主体的法律法规也答适用于学校。学校有权允许或者拒绝广告以某种形式进入校园。但是要注意广告也是社会信息的一种,学校的做法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强制阻止某些形式的广告的进入。
⑷ 广告法规有几部
【指导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广告管理条例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广告基本准则
·广告宣传精神文明自律规则
·广告活动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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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媒体类】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音像资料管理规定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
·进一步加强对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
·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
·电视广告播放之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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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药品类】
·药品广告准则
·关于加强处方药广告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3)
·药品广告审查管理内部工作提示制度(2003)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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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酒食品类】
·酒类广告管理办法
·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食品广告管理办法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关于限制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通告(1995)
·关于加强保健食品广告监督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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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品类】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
·印刷业管理条例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
·关于印刷品广告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
·对执行《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答复
·关于加强出版管理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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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广告物管理办法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03)
·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认定暂行办法
·吉林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1998)
·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1998)
·关于实行《广告业务员证》制度的规定(1991)
⑸ 英国现行法规对广告的明确规定和限制有哪些
英国现行法规对广抄告有明确的规定和限制:广告必须与节目明显有别;广告应安排在节目之间,不得在节目进行过程中穿插广告;电视广告每小时不得超过7分钟,广播广告每小时不得超过9分钟;学校、王室、议会以及庆典活动的节目不得播送广告等
⑹ 国家对广告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广告管理条例
版3.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4.国家工商行政管权理总局关于按照新修订的《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调整有关广告监管规章相应条款的决定
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通知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审查机关和有关广告活动当事人责任问题的答复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法》有关条款适用范围的答复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专利广告出证管理的通知
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答复
⑺ 与广告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与广告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以下种类:
一、主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1994) ;《广告管理条例》 (1987)。
二、特殊行业的: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12月20日,1996年12月30日作出修改,对违反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兽药广告审查标准》(1995年3月28日);《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1992年8月8日发布,1992年10月1日执行),《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准》(1995年3月3日),《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1995年3月8日发布);《药品广告管理办法》(1992年6月1日发布施行),《药品广告审查办法》(1995年3月22日)、《药品广告审查标准》(1995年3月28日);《农药广告审查标准》(1995年3月28日)、《农药广告审查办法》(1995年4月7日);《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10月1日施行);《食品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10月1日施行),《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7年2月1日施行);《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7年2月1日施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9月27日发布);《酒类广告管理办法》(1995年11月17日发布,1999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低度发酵酒(葡萄酒、水果酒、黄酒等)的广告不再实行发布数量、时间、版面的限制);《临时性广告经营管理办法》(1995年6月1日发布);《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1995年12月8日发布);《广告显示屏管理办法》(1996年2月29日发布);《店堂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局第81号令;《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工商局第84号令等。
三、其他法律法规中涉及的:
《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物权法》等。
⑻ 广告法规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
【颁布单位】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 19971203
【实施日期】 19971203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已经湖北
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于1997年12月3日
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发挥广告在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保护消费者和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
布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针
对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广告经营管理活动的单位
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报
刊、广播、电视、电影、印刷品、霓虹灯等媒介或者形式直接、间接介绍
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全省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市
、州、县(区)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广告活
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
,逐步推行广告代理制,为广告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五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益广告规
划;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每年应设计、制作、发布一定数量的公益广
告。
第六条 广告内容应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七条 广告使用的图像、语言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应当符
合国家有关规定。
广告在总体设计、正文、标语、解说词、音乐等方面不得仿照他人的
广告,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八条 下列广告除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清楚、明白、完
整载明有关事项:
(一)推销商品、提供服务实行优惠和让利的广告,应当标明实行优
惠、让利的时限、幅度和数额;
(二)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广告,属限量、限时赠送
的,应当标明赠送的礼品总量和期限;
(三)推销设备有专用附件的广告,应当同时标明该种设备必须购买
的附件及价格;
(四)推销种子、种苗的广告,应当标明适宜种植和养殖的地域范围
和条件;
(五)推销技术的广告,应当标明技术鉴定部门的名称及鉴定时间;
(六)邮购商品广告、信息广告、转让技术广告应当在显著的位置标
明广告主的真实姓名或者名称、详细地址、联系时间。邮购商品广告还应
标明收到汇款后寄出邮购商品的时限;
(七)广告使用科学发明等科研成果的,应当准确、恰当,并表明出
处。
第九条 推销设备、种子、种苗和技术的广告,不得含有分析、预测
利用该设备、种子、种苗和技术等所生产的产品市场供求情况和经济效果
,以及欺骗性的包收购生产产品的承诺。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及服务,不得设计、制作和发布
广告。
第十条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调查采访的形式发布广告。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
,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十一条 医疗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
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
(四)涉及药品、制剂的。
第十二条 从事下列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经营登记:
(一)从事广告经营活动或者举办文艺、体育、展览会、评选等活动
涉及临时性广告经营的;
(二)设置、发布户外广告,或者设置广告显示屏的;
(三)从事印刷品广告活动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办理广告登记手续的。
第十三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于每年一月一日至四月二十日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广告经营资格年度检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年
检合格的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订立广告活动书面
合同,必须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的广告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五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配备广告审查员,负责对广
告内容进行审查。
广告审查员应当持有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广告审查员资格证
》,方可从事广告审查工作。
第十六条 经批准发布的广告,除广播可以不播发广告批准文号外,
其他应当同时发布广告批准文号;印刷品广告应在显著的位置印刷批准文
号、承印者名称和地址。
第十七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建立广告档案管理制度,单
独设置广告会计帐簿,使用广告业专用发票。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组织管理,促进户外广
告业的健康发展,美化城市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组织工商、城建、交
通、公安、土地等部门制定设置户外广告的具体规划。具体规划经本级人
民政府批准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实施。
第十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法律、法规规定须事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的,有关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答复;同意设置的,经所在
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登记后,方可在审定的地段或者建筑物上设置。
户外广告应当做到整齐、安全、美观。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在有效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
、遮盖、损坏。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的,必须事先告知广告经营者,并
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修建户外广告设施需占用场地或者建筑物的,修建单位或
者个人应征得场地、建筑物所有者和使用者同意,并交纳场地费或者建筑
物占用费。场地费和建筑物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
同省物价、财政、城建部门协商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除法律、法规规定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广
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收取费用。
第二十一条 印刷品广告的承印者,应按国家规定查验委托人提供的
有关证件,并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数量印制。
张贴印刷品广告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范围、地点进行,不得
损害市容市貌。
第二十二条 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广告,发布前必须经省有
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医疗、化妆品、农(林)作物种子、种苗、保健食
品广告,发布前应经发布地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未经审查批
准的,不得发布。
食品、酒类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广告内容进行发布前审查,应自受
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审查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广告内容,广告发布者不得修改;发现有错误
的,应要求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查。
第二十四条 经审查批准的广告,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
者应在广告发布前,将广告审查决定等文件、材料的复印件送该广告审查
机关的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备案的广告违
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通知广告审查机关重新审查。
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广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行
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及利害关系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广告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广告行为有关的合同、帐册、单据、文件、记录
和其他资料;
(三)复制与广告行为有关的广告作品。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进行处
罚:
(一)违反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发布;
(二)违反第七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
停止广告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停止发布或
者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其中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四)违反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申报或者改正;逾
期不申报或者不改正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第二十七条 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责令承印者停止印刷,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
款。
第二十八条 广告违法行为的当事人阻碍执法检查,拒绝、拖延提供
有关资料、情况,或者故意提供虚假资料、情况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
,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
,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监察部门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
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
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⑼ 有关国内外广告法规的书籍或教材如题 谢谢了
美国的广告法规 来源: 作者: 日期:2005-12-9 21:53:07 美国的广告法规 美国早在1911年就颁布了《印刷物广告法案》,这是美国,也是世界上最早的广告法规,该法案的主要内容为: “凡个人、商店、公司、社会欲直接或间接出卖或用其他方法处理其商品、证券、劳务或任何物品,或者欲增加这些物品的消费量,或用任何方法,诱使公众,就这些事物缔结契约、取得利益,或发生利益关系而制成广告,直接或间接刊载于本州各种报纸或其他刊物上,或作书籍、通告、传单、招贴、小册子、书信等分发的,如其中陈述的事实,有不确、欺诈或使人误信者,治以轻罪。” 美国是广告法规十分健全的社会,行业自律也十分严肃,如美国广播事业协会在1975年订立的《美国电视广告规范》,除了对一些电视广告播映的基本标准作出规定外,另外还订立了六项准则。全文如下。 美国电视广告规范 第一,一般性准则 (1)对于广告客户的信誉,广告商品或服务内容的真实性,如有充分理由加以怀疑时,应拒绝接受播映。 (2)对于广告的目的与精神,如有违背法律的嫌疑,应拒绝接受播映。 (3)由广告客户赞助的节目,应标明其提供者。 (4)对正常安全有影响的广告,应禁止播映。具有某种危险性可能的商品,禁止儿童参加其广告活动。 (5)基于社会习俗,认为某项广告将为社会上大部分人士所反对者,应拒绝接受播映,必须将此项广告作适当的改进,始能接受。 (6)用蒸馏法酿造而成的烈酒,其广告不得接受。 (7)啤酒及温和性酒类之广告,内容应力求高尚,制作应求审慎,不得表现饮酒的动态。广告影片中,应避免“饮”的镜头。 (8)香烟广告,禁止播映。 (9)训练、补习机构(学校或专班)广告,如暗示或夸大在参加课程讲习后可获得就业机会者,应拒绝接受。 (10)邮购火器弹药之广告,禁止接受。其他有关户外运动等等之火器弹药广告,必须先符合所适用之法规。 (11)算命、测字、占星、摸骨、手相、测心、测性等广告,禁止接受。 (12)痔疮药品及妇女卫生用品等,属于私人秘用的商品广告,必须从严要求,重视伦理道德及高雅格调。更须谨慎播映,以免引起观众反感。不合规定者,拒绝播映。 (13)对竞赛(赛马赛狗等)或赌彩(彩券抽奖等)作预测的刊物,其广告一律不 予接受。 (14)私人或机关团体,就运动比赛所举办的合法猜谜,其广告应以公告方式播出。 (15)销售多种商品的广告客户,不得在销售合格商品的广告中,同时连带销售另一种不合格的商品。 (16)暗含有不良引诱用意的商品广告,应避免接受。 (17)证言性质之广告,内容必须有真人真事为证。凡无法证实者,不予接受播映。 第二,广告播映准则。 (18)广告措词,应高雅有礼,避免使人厌恶拒听,广告的内容并须力求与节目格调保持调和。 (19)不得用欺骗,隐瞒的方式播映商品的内容,电视事业最好能收集充分之资料,证明商品所作的示范或介绍,全属真实。 (28)对于教会与宗教团体之节目,不宜收取电视时间费用。 (29)广告中提及有关研究、调查或试验之结果,其内容必须真实,不应在播映时,以虚伪的方式造成观众接受言过其实的印象。 第三,医药用品广告准则 (30)药品广告与观众之健康有关,应慎重对观众之影响。 (31)医药广告中,不得使用“安全可靠”、“毫无危险”、“无副作用”等夸大医疗效用之词句。 (32)医药广告如有令人厌恶的痛苦呻吟的表情、动作及声音者,应拒绝播映。 第四,赠奖准则 (33)对于广告客户的赠奖计划,电视协会全部了解,并于审查同意后,始可公开宣布举办此项赠奖活动。 (34)赠奖的截止日期,应尽可能提早宣布。 (35)赠奖之广告节目,参加者如需缴付现金者,电视业应先调查举办之广告客户,是否诚实可靠。遇有观众提出不满的申诉,应促使广告客户退还其所缴付的参加费用。 (36)对资金与奖品之描述介绍,应完全真实,不得夸大其价值。 (37)广告客户应负责保证所提出之奖品均属无害。 (38)偏重迷信的赠奖活动,电视业不应接受举办。 第五,广告时间准则。 (39)主要时间内,参加电视网各台,每60分钟之节目,其广告时间不得超过9分30秒。所谓主要时间,是指自每天下午6时起,至午夜止,由各电视台任选3小时及30分钟, 连续播出。主要时间内,如包含新闻节目30分钟,则这30分钟,可不列为主要时间,得另以30分钟作为补充。新闻节目的30分钟,可按非主要时间标准计算广告量。 (40)其他时间(非主要时间),每60分钟的节目,其广告不得超过16分钟。 (41)儿童节目时间不包括在主要广告时间之内,是以12岁以下儿童为对象的节目时间。在星期六及星期日,每60分钟的节目,其广告时间,不得超过9分30秒。在星期一至星期五,每60分钟的节目,其广告时间,不得超过12分钟。 (42)广告之插播,是指在节目主体播映中,所播出的广告: ①在主要时间,每30分钟节目内,广告插播不得超过两次。每60分钟之节目,广告插播不得超过四次; ②节目长度超出60分钟者,按比例每增加30分钟,可增加广告插播两次; ③综艺节目每60分钟可插播广告五次; ④在其他时间内,每30分钟的节目,其广告插播不得超出两次,每60分钟的节目,其广告插播不得超过四次; ⑤在儿童节目时间,每30分钟的节目,其广告插播不得超过两次,每60分钟的节目,其广告插播不得超过四次; ⑥不论是主要时间或其他时间,凡节目长度在15分钟以内者,其广告插播的限度如 下:5分钟的节目,限插播广告一次。10钟的节目,限插播广告二次。15分钟的节目,也限插播广告二次; ⑦新闻、气象、运动及特别重大事件的节目,由于性质可免除其遵守插播标准之义务。 (43)在一次插播中,不得安排四则以上的广告,连续播映。在两个节目之间,不得一次安排三则以上的广告,连续播映。但节目如系独家提供,为减少插播次数,可不受上述广告则数的限制。 (44)在两个节目之间的插播广告,播映时间不得超过一分钟又10秒(即70秒),此项广告,不得与前一节目及后一节目的内容不协调。 (45)在节目中,如必须对奖品及致赠者姓名合作合理而有限之介绍,此项介绍可不计算在广告时间之内。 (46)对妇女服务之节目及购物指南、时装表演、工作示范等节目,其内容难免含有若干广告性质。然而此为节目中必须的资料,此类情形,可不计算在广告时间之内。 (47)节目中的主持人或演员,除正常介绍节目的人物外,不应顺口提及别种商品,或使观众在其言谈中,知道别种商品。 (48)节目中的布景道具等,如有显示广告客户(即节目的提供者)的名称或商标或商品,只应偶然为之,以镜头略过为原则。不得作为主体出现,以免影响节目之趣味与娱乐性。 (49)节目前后的两张提供卡,每张播报的时间,以不超过十秒钟为原则。若只有一个客户作独家提供者,亦可播映十秒钟。 (50)前述的提供卡上,除广告客户之名称外,不得加入任何广告字句。 第六,独立电视台的广告时间准则。 (51)独立电视台之广告业务范围,应包括对公众服务之公告,及为播映某一节目事先所作之介绍等在内。 (52)在主要时间内(指照当地时间,自下午六时起至午夜止,任何连续不断的三小时),每30分钟的节目,其广告时间不得超过7分钟。每60分钟的节目,其广告时间,不得超过14分钟。在其他时间内,每30分钟的节目,其广告时间,不得超过8分钟。每60分钟的节目,其广告时间,不得超过16分钟。 (53)在两个节目之间,如不插播广告,每30分钟之节目中,可插播广告4次。每60分钟之节目中,限插播广告7次。每120分钟之节目,则以插播13次为限。如在两个节目之间插播广告,则上述各节目中的插播,应各减少一次,新闻、气象、运动及特别重大事件等节目,因形式不同,应属例外。 (54)插播广告,一次不得安排4则以上,作连续播出。 但长度在60分钟以上的节目,为减少广告插播次数,得一次安排7则以内之广告,作连续播出。 (55)现场实况转播之运动节目,不受上述插播次数之限制。因此类节目之形式,已具有限制广告插播的次数或则数的条件。 这里还有许多国家的参考资料: http://www.cnad.com/html/Article/2005/1202/20051202163451246828.shtml
⑽ 什么是广告法规
广告法规是指用来调整广告管理、广告活动的强制性行为规范的总称。除了《广告法》以外,还包括了国务院及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和颁布的广告管理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等等,具体来讲包括:1.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2.国家广告管理职能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广告管理规章;3.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广告法规;4.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广告管理规章等。另外,与广告管理、广告活动相关的国家法律和其他行政性法规,也是属于广告法规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