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地审批流程
① 县政府审批临时用地最多能批几亩
目前国家没政策对临时用地数量有限制,但对于临时用地的审批有严格规定,占用耕地需要上报省或社区市政府审批,占用基本农田需要报国务院审批,占用非耕地由县级国土局审批。
② 临时用地手续未完善是否可以动工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临时用地手续未完善肯定是不可以动工的。
如果在手续未完善的情况下动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将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或地质勘查过程中需临时占用的土地。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临时用地不得建永久性建筑,临时用地的期限为二年。
按照法律规定,临时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违法批准临时用地,可表现为不属于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项目用地批准办理临时用地,无批准权限的机关批准临时用地等,均应认定为违法批地。违法批准临时用地的与其他违法批准土地一样,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处理。一是违法批地的批准文件无效;二是要收回违法批出去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地论处;三是违法批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违法批地的相关当事人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违法使用临时用地主要包括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和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两种情况。
临时用地期满,用地人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将土地交还该土地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人,拒不归还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临时用地只能是临时使用土地的行为,不能将临时用地改为永久建设用地,不得建永久性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使用结束后,应将土地的临时建设的设施全部拆除,恢复土地的原貌,并交还给原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因此,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③ 批准临时用地需要什么条件
请问在用地审批过抄程中,什么袭样的项目可以批准为临时用地? 回复:你好!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察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用地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进一步情况,请向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咨询。(耕地保护司)
④ 临时用地如何办理,审批权限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第五十七条 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法定程序和下列审批权限报经批准: (一)临时用地不足二公顷的,由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临时用地二公顷以上不足四公顷,以及在设区的市市区内临时用地不足二公顷的,由设区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临时用地四公顷以上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超过二年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⑤ 有没有临时用地批准文件
有的
临时用地审批程序
一、法律依据 :
1、《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第八十条;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
二、审批权限 全部占用非耕地的临时用地由县国土资源局审批;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的由州国土资源局审批。
三、临时用地应具备的条件
1、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的;
2、 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和未利用地从事养殖业,不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
3、 在城市因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和其他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4、占用土地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的,或者临时占用非耕地建砖瓦窑的;
5、 其他符合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临时用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时间不得超过两年,期满确需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用地审批
⑥ 临时用地可以审批多少亩
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向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提交下列材料:
临时用地申请书。
临时用地协议书。
经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
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用红线标注临时用地的位置和范围)。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城市规划区内临时用地或者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分别提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生产建设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
其他规定的材料。
简介:
临时用地协议书由临时用地单位与被使用土地的使用权人签订。临时使用未确定使用权国有土地的,由临时用地单位与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临时用地协议;
临时使用已确定使用权国有土地的,由临时用地单位与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用地协议;临时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由临时用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用地协议。
⑦ 请教乡镇临时用地审批标准,申请方法及流程
一、法律依据
1、《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第八十条;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
二、审批权限
全部占用非耕地的临时用地由县国土资源局审批;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的由州国土资源局审批。
三、临时用地应具备的条件
1、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的;
2、 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和未利用地从事养殖业,不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
3、 在城市因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和其他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4、占用土地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的,或者临时占用非耕地建砖瓦窑的;
5、 其他符合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临时用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时间不得超过两年,期满确需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用地审批。
四、审批程序
(一)申请(以下资料一式三份)
向国土资源局行政服务窗口提交资料:
1、临时用地书面申请或申请文件(原件);
2、临时用地申报表(被用地单位、所在乡镇国土资源所、乡镇人民政府要有明确意见)(原件);
3、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立项文件、可研批复、初设批复等) (原件);
4、法人单位有效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5、用地勘测定界图(500平方米以下用地可用临时用地平面布置图),要求在图上标明各点坐标。红线图上要求用地单位及被用地单位签字盖章认可
(原件);
6、土地利用现状位置图(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用红线标注拟用地范围,但坐标必需与勘测定界坐标一至)(原件)
6、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还需提交规划部门同意临时建设的书面证明(原件);
7、涉及占用林地、水利设施用地等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同意用地的书面意见(原件);
8、临时用地协议(用地单位同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必须在合同上签字认可),临时用地协议需注明,本协议自临时用地批准之日起生效(原件);
9、土地复垦方案批复(生产建设项目提交经批准的《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及《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
(原件);
10、地质灾害评估备案表
11、其它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资料。
审查通过后提供资料:
11、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协议书, 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协议书需注明,本协议自批准临时用地之日起生效(原件)。
12、临时用地补偿清册(验原件收复印件);
13、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税费票据(验原件收复印件)。
(二)调查:县局接到申请后,耕地保护股牵头,相关股室根据职能职责对地类、权属、临时用地条件、地质灾害隐患等进行实地踏勘,并在实地踏勘结束后作出相应处理,再由耕保股综合各股室意见提交局领导审定(7个工作日)。
(三)签订《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协议书》。局领导审定后1个工作日通知用地单位签订《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协议书》。
(四)资料收集全后,耕地保护股5个工作日内提出临时用地审查意见,
组件上报州国土资源局(占用非耕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审批)。
(五)交费、颁发《临时用地批准书》(3日)
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部门审查通过后,耕地保护股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到相关部门交纳有关税费费,接到批准文件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到行政服务窗口领取《临时用地批准书》,申请人领取《临时用地批准书》后方可建设使用土地。
五、收费项目:
1、
土地复垦费:土地复垦费,根据《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一十七条规定,收费标准为田15元/平方米、土10元/平方米、其它土地5元/平方米;当事人自行组织复垦的,经验收合格后,退还收取的土地复垦费。
2、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经验收合格后,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此税由税务机关收取)
⑧ 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1、什么是临时用地?
临时用地是指工程建设施工和进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而在施工或者勘查完毕后不再使用的国有或者集体所有土地。临时用地具有使用土地的临时性和不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的特点。
2、临时用地应具备的条件?
(1)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的;
(2)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和未利用地从事养殖业,不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
(3)在城市因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和其他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4)其他符合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5)临时用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时间不得超过两年,期满确需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用地审批。
3、临时用地由谁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7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根据这一规定,临时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
4、临时用地的程序是什么?
临时用地的程序如下:
(1)临时用地单位与土地的所有者或者土地使用者就临时用地的补偿和使用后土地的恢复等事项达成初步协议;
(2)临时用地单位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
(3)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临时用地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临时用地的决定;
(4)临时用地经批准后,临时用地单位与临时使用土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正式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规定向临时使用土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支付临时使用土地的补偿费;
(5)临时用地单位按照批准的用途和期限合理使用土地。使用期满,按规定要求将临时使用的土地交回原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并负责恢复土地的原使用条件。
5、临时用地如何补偿?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使用土地,会给土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所以,临时用地单位应当给受损失者一定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事宜在临时用地单位与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双方签订的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中予以确定。补偿标准按照给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实际造成的损失确定。
6、当事人申请临时用地需提交什么资料?
当事人申请临时用地需向土地所在区域的国土资源分局申请临时用地,填写 《临时用地申请表》,并提交资料:1.区人民政府或市直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2.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还需提交规划部门同意临时建设的书面证明。
⑨ 《土地管理法》第57条规定:临时用地由县级政府土地部门审批,这里所指包不包括区国土分局
《土地管理法》第条规定:临时用地由县级以上政府土地部门审批,这里所指不包括区国土分局。临时用地的申请需提交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包括:立项文件、可研批复、初设批复等。
但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9)临时用地审批流程扩展阅读: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三十三条“因工程施工、堆料、运输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以及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需要搭建临时建筑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二公顷以下,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土地二公顷以上,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临时使用土地五公顷以上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法规规定须事先报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部门同意。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临时使用土地期满,土地使用者应当退还土地,并恢复土地原状。”
《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临时用地申请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向拟申请用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和临时用地申请书。
(二)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或者探矿权许可证。
(四)临时使用农用地的,提交临时用地复垦协议和土地复垦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