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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检查法规

发布时间: 2020-12-03 22:24:22

㈠ 消防检查标准

消防安全管理检查考核标准
序号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 扣份标准 检查内容
一 消防组织建设 1、单位成立消防安全组织;法人单位或者非法人单位确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由单位正式行文并报消防部门备案 未按要求执行的 1 查档案
2、单位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逐级和岗位职责明确 每缺一项 1 查档案
3、单位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未按要求确定,少一级 1 查档案
4、单位、部门(车间、班组、岗位)结合实际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未按规定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每少一级 1 查档案
5、单位年度消防安全工作确保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并纳入单位全年工作计划中 每缺一项 1 查档案、记录
6、定期召开消防安全例会,每季度1次 无消防安全例会制度、不落实 1 查记录
二 消防安全管理 1、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并公布执行;根据生产、经营、储运、科研过程中火灾危险性制订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上墙);各种制度及操作规程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补充 未按要求执行的 1 查档案
2、单位按要求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设有明显防火标志 未按要求确定;无明显防火标志 1 查档案、现场
3、消防重点部位动用明火施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必须有动火审批手续 违章动用明火的 1 查档案、现场
4、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防火门、防火卷帘、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按规定配置并完整好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未按要求执行的 1-2 查现场
5、单位按照不少于员工总数10%的比例建立义务消防队 未按要求执行的 1-2 查档案
6、单位对外承包、租赁房屋、场地从事营业性项目的,有消防管理制度并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根据需要配备灭火器 未按要求执行的,每缺一项 1 查资料、现场
7、新、改、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工程在开工、竣工前到消防部门办理建筑设计防火审核、验收手续;建筑装饰队伍、消防设施安装队伍应持有消防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使用的消防产品应在消防部门备案 未按要求执行的 1-2 查档岸、资料
8、对外来施工队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要进行必要的培训教育,并登记存档 外来施工队伍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考核被挂靠单位 1-2 查记录、现场
9、单位无火警、火灾事故 单位发生火警、火灾事故(在消防重点部位发生火警按火灾事故处理) 2-10 查记录
三 消防安全检查 1、消防重点部位(场所)无火灾隐患和违章行为;施行每日防火巡查制度,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巡查人员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巡查记录填写正规有效,巡查人员或其主管人员应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未按规定执行、做不到,每项 1-3 查记录、现场
2、单位开展经常性的有防火负责人参加的消防安全检查,有记录;单位组织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职能部门对重点部位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检查记录全;一般问题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安全措施,限期解决;有整改通知书、有复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或有关文书上签名 未按规定执行、做不到,每项 1 查记录
3、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与安装单位或厂家签订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出现故障及时修复;并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据监测报告;火灾自动报警、灭火设施运行正常;建立健全报警设施、报警装置有关资料 未按规定执行、做不到,每项 1-2 查记录、现场
4、单位及车间、岗位,建立消防器材档案;各类消防设施器材维修保养及时、运行正常,消防器材选型适当、数量充足、布局合理、完整有效,灭火器材施行定置定人管理、有定置图 ;责任区的室内外消火栓、消防水池数量清、完整有效、有平面图 未按规定执行、做不到,每项 1 查档案、现场
5、消防器材的配置和维修应上报公司消防部门同一办理,并发放专用标签进行编号,以便统一管理 凡擅自购置或维修的,每一次
未贴有专用标签的,每一次 1-2 查档案、现场
6、具有火灾危险的餐饮场所烟道每年清洗一次 做不到 1 查档案、现场

7、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车间、仓库、公共娱乐场所等建筑物内,不准设员工宿舍
存在此类现象,每处 1-2 查现场

四 火灾隐患整改 1、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消除,对消防、安全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在限期内整改 对火灾隐患无故不按要求整改或在规定期限内无故不整改的 1-3 查现场
2、对不能当场整改的或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火灾隐患,单位安全保卫职能部门或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提出整改方案 未确定整改措施、期限的;未确定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的
无整改方案;未落实整改资金的 1-3 查现场
五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和
培训 1、单位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年度有计划,利用多种形式普及消防常识,单位员工做到“四懂四会”;对消防重点部位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公众聚集场所每年不少于两次;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部位严格落实“两个能力”建设;“119”消防宣传活动有部署、有总结 无年度计划;(现场提问)员工不掌握“四懂四会”常识;未组织培训、少一次;未落实“两个能力”建设;考试达不到义务消防员总数的95%;未开展“119”消防宣传。每项 1 查记录、现场
2、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通过张贴图画、广播等形式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消防安全常识;学校、幼儿园应通过寓教于乐等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未开展各种形式教育的 1-2 查记录、现场
3、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消防重点部位工作人员和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未接受培训持证上岗的每人次 1 查现场、记录
六 灭火应急预案和
演练 1、单位确定的消防重点部位、公众聚集场所,应结合实际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未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预案不切合实际的 1-2 查记录
2、消防重点部位、公众聚集场所,应按照制订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分工明确,并定期组织演练,每年不少于两次 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分工不明确、未组织演练,每缺一项 1-2 查记录、现场
七 消防档案
单位按规定建立消防档案,并上报消防管理机构备案,设专人管理,变更情况及时上报调整
未按规定建立消防档案的;未设专人管理的;档案不健全的;变更人员未及时上报的。每项 1-2 查档案
八 奖惩 单位应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的内容;年内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车间、班组和个人给与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与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未按规定执行,每项 1 半年

㈡ 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有哪些

关于消防的法律法规有如下几种: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和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编写,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2、《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进行了修订。

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不适用于天线塔、共用天线电视接收系统、油罐、化工户外装置的防雷设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2)消防检查法规扩展阅读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㈢ 消防法如何规定消防设施检查时间

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根据《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应急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3)消防检查法规扩展阅读:

消防设施的检查要求:

1、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2、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3、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㈣ 消防设施现场检查出自哪个法规

不需要,经单位抄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且有确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即可。
国家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201-2010 中第4.6条款明确要求:不应擅自关停消防设施。值班、巡查、检测时发现故障,应及时组织修复。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消防系统的,应有确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并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

㈤ 消防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消防档案;按照国家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并将检测结果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设置重点防火标志;
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组织消防演练;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三十五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第三十九条 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二、公安部61号令

第五条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防火巡查情况;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三、北京市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商场库房应符合:库存物品应分垛码放,每垛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00平方米。保证垛与垛间距不应小于1米,垛与墙间距不应小于0.5米,垛与梁间距不应小于0.3米,垛与柱间距不应小于0.3米,垛与灯间距不应小于0.5米;库房内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2米。库存物品码放不得挤占或影响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镇流器不应设置在闷顶内。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货物,照明灯具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应小于0.5米。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或非燃硬塑料管保护,并与可燃物保持20厘米以上的间距。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安装电源开关装置,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商(市)场库房严禁存放化学危险物品。商(市)场经营的发胶、丁烷气等易燃商品应设置在专用的独立库房内,且储量不应超过2日的平均销售量;电气设施应符合防爆要求,并保持良好的通风。

第七条 商(市)场内柜台、货架应合理布置,主要疏散通道应直通疏散门或疏散出口,并保证主疏散通道宽度不小于2.4米;辅助通道宽度不小于1.5米。

相关的消防法律法规有: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施行日期:1999年6月1日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施行日期:1998年5月1日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施行日期:1999年5月1日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施行日期:1992年12月1日
《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施行日期:2004年11月1日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施行日期:2006年5月1日
《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施行日期:1991年3月1日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施行日期:1995年11月1日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施行日期:1995年10月1日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施行日期:2006年12月1日

㈥ 消防法规,有哪些主要的消防法规

我国现行的消防法规有很多的,主要是消防法和
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和消防监专督检查规定、火灾事故属调查规定等主要的规定和其他的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高等院校消防管理规定和控制是应急程序等其他的辅助规定和九小场所安全管理规定等等。

㈦ 消防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消防档案;按照国家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并将检测结果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设置重点防火标志;
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组织消防演练;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三十五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第三十九条 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二、公安部61号令

第五条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防火巡查情况;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三、北京市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商场库房应符合:库存物品应分垛码放,每垛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00平方米。保证垛与垛间距不应小于1米,垛与墙间距不应小于0.5米,垛与梁间距不应小于0.3米,垛与柱间距不应小于0.3米,垛与灯间距不应小于0.5米;库房内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2米。库存物品码放不得挤占或影响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镇流器不应设置在闷顶内。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货物,照明灯具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应小于0.5米。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或非燃硬塑料管保护,并与可燃物保持20厘米以上的间距。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安装电源开关装置,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商(市)场库房严禁存放化学危险物品。商(市)场经营的发胶、丁烷气等易燃商品应设置在专用的独立库房内,且储量不应超过2日的平均销售量;电气设施应符合防爆要求,并保持良好的通风。

第七条 商(市)场内柜台、货架应合理布置,主要疏散通道应直通疏散门或疏散出口,并保证主疏散通道宽度不小于2.4米;辅助通道宽度不小于1.5米。

㈧ 什么是消防法规

有关调整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就是消防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回各省的实施办法。答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2009修订版)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9修订版)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09修订版)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修订版)公安部发布《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修正案》公安部发布施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修正案等大量的法规

㈨ 消防法规

4 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展览建筑、商店、旅馆建筑、以及医院回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楼、门答诊楼、手术部;建筑面积大于500m2 的地下商店;
6 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或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m2 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游泳场所除外);
取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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