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执法改革2016
1. 我是2016届铁道交通运营管理的毕业生,想考公安公务员,需要学习什么
1.公务员考试抄科目为行测和申论。公安或警察类公务员需要加考体能测试。
2.国家公务员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应届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具备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3.国家公务员考试一般在10月开始报名,11月考试。
2. 交通局2016年创建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实施方案完成情况怎么写
2016年安全生产月主来题是:强化安全发自展观念,提升全民安全素质中国安全挂图中心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局长杨焕宁在2016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整理,会上公布了2016年“全国安全生产月”主题为:强化安全发展观念,提升全民安全素质。1月15日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书记、局长杨焕宁强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是基础中的基础
3. 满洲里出租车改革最新消息2016年满洲里出租车经营权怎么改革
2016年两会关于出租车经营权改革方案解读
《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10月10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11月9日24时结束。社会公众对征求意见工作高度关注,通过网站、电子邮件、信函、电话、地方政府座谈会以及行业协会、高校、科研院所、媒体等召开的各类座谈会等多种渠道反馈了许多意见建议,我们对此深表感谢。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交通运输部公布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两个文件征求意见情况》(见交通运输部网站)。
近期,我们又对征求到的意见建议作了系统梳理,形成了《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两个文件征求意见总体情况分析报告》,全面客观、原汁原味地反映各方面的主要意见及理由,现向社会全文公布。
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全面深化改革、坚持依法治理、积极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收集到的意见逐一梳理,继续会同发展改革、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商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管理方式、网约车车辆条件、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驾驶员权益保障、私人小客车合乘规范发展等方面的问题,进一步深入研究论证,对于合理部分充分吸纳,寻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最大“公约数”,切实让人民群众有更多更大的获得感。
一、基本情况
截至11月9日24时,共收到社会公众反馈意见6457件,其中,通过国务院法制办网站、交通运输部网站、电子邮件、信函、电话和座谈会等多种渠道,分别收到463件、5252件、562件、48件、44件和88件。在对多人或多渠道提交的完全相同意见归并后,意见共5008件。
图1 征求意见各渠道反馈占比
从反馈意见分布看,针对《指导意见》提出的意见建议相对较少(约占32%),针对《管理办法》提出的意见较多(约占68%)。从反馈时间分析,集中在公开征求意见初期(10月11日至14日)、半个月征求意见情况公布后2日(10月27日至28日)以及征求意见截止前3日(11月7日至9日)三个时间段。公开征求意见后半个月,反馈的意见建议内容与前半个月基本一致,没有出现新的观点。
通过对5008件意见进行拆分归集,共梳理出针对两个文件条款内容的意见建议6832条。其中,提出具体修改内容的意见建议5929条,无具体修改内容仅简单表示支持或反对态度的意见建议903条(支持495条、反对408条)。
经对5929条有具体修改内容的意见建议梳理分析,主要集中在12个方面:一是出租汽车定位与方便群众出行问题(97条,占1.6%);二是网约车平台是否应纳入管理及管理方式问题(1022条,占17.2%);三是出租汽车新老业态是否应当实行数量调控问题(362条,占6.1%);四是巡游车经营权管理改革问题(535条,占9.0%);五是网约车车辆条件及准入问题(1020条,占17.2%);六是网约车驾驶员条件及准入问题(205条,占3.5%);七是出租汽车价格管理方式及燃油补贴政策问题(361条,占6.1%);八是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问题(644条,占10.9%);九是驾驶员权益保障问题(242条,占4.1%);十是加强打击非法运营问题(176条,占3.0%);十一是私人小客车合乘与规范发展问题(205条,占3.5%);十二是网约车计价器、标识、现有存量过渡等其他问题(1060条,占17.9%)。
图2 社会公众反馈意见的主要分布
二、有具体修改内容的意见建议
有具体修改内容的意见建议5929条。经梳理分析,主要集中在12个方面(见附表)。
(一)出租汽车定位与方便群众出行问题(共97条)
《指导意见》第一条:“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
主要观点1:出租汽车应定位为公共交通的补充(81条)
理由:
(1)应从城市交通和社会总体效益的角度统筹考虑出租汽车发展定位,必须坚持公交优先的发展战略,出租汽车只能作为其补充。
(2)出租汽车是个体交通方式,相比公交、地铁等大容量交通工具,其运输效率要低很多,也不够经济环保。出租汽车应作为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侧重满足个性化和紧急、特殊需求,不宜作为解决基础性、普遍性出行需求的交通方式。
(3)出租汽车不纳入公共交通的范畴,回归其合理定位,有利于推动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和服务水平的提升。
(4)出租车虽然是个性化交通方式,不属于公共交通,但从其社会公用的角度看,却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公共服务的性质,与城市的正常运行密切相关,是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的组成部分,需要政府统筹发展。
主要观点2:出租汽车应定位为公共交通的组成部分(10条)
理由:
(1)在部分省市的城市公共客运条例中已经规定城市公共客运包括公交和出租车,建议明确“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客运的重要组成部分”。
(2)对于公共交通相对欠发达的城市,出租汽车仍是市民主要的交通出行方式之一,应该纳入公共交通范畴,享受相关政策优惠和经济补贴,方便公众出行。
主要观点3(6条):出租汽车服务是服务业的一部分,属于市场正常的行业,不能将其强行规定是某某的补充或者是附庸等。
(二)网约车平台是否应纳入管理及管理方式问题(共1022条)
1.关于网约车平台是否应纳入管理(823条)
《指导意见》第二条:“预约出租汽车包括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电话预约出租汽车等形式。”
《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作为运输服务的提供者,承担承运人责任。”
《管理办法》第二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接入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通过整合供需信息,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主要观点1:应将网约车平台纳入管理(497条)
理由:
(1)网约车本质是依托互联网技术和道路交通基础设施,为出行者提供从甲地运到乙地的交通运输服务,本质上就是出租汽车服务,互联网只是为出租汽车客运业务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提供了新的手段,提升了出租汽车的服务效率与水平,互联网不应是“法外之地”,“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让其在无政府状态下无序发展,必须纳入政府监管”。
(2)符合“共享经济”原则的拼车是指开车者与乘客一起合用一辆车从相同的地区出发到达同一个终点地区,这样分享了同一个交通工具,并少用了另一部车。而网约车不是拼车,是一种新型约租车模式,无关“共享经济”,考虑使用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的全体社会公众的效率与公平,才是政府制定适当管制措施的依据与基本出发点。
(3)为平衡乘客与平台、出租车与城市综合交通体系、传统出租车与网约车、网约车驾驶员与平台等各方利益,促进“互联网+交通”健康有序发展,网约车平台必须纳入政府监管。
(4)网约车的出现一方面丰富了运输服务类型,消除了供需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提升了服务质量,为市民出行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也暴露了主体责任不清,存在不公平竞争,信息安全存在风险等问题,亟需在一定的规则或者法律框架下进行监管,做到趋利避害。
4. 2016年交通运输部公安局改制情况
1、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第(二)项修改为:“(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二、将第十九条第三款中的“许可事项为经营主体、班车类别、起讫地及起讫站点、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日发班次、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修改为“许可事项为经营主体、班车类别、起讫地、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日发班次、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其中对成立线路公司的道路客运班线或者实行区域经营的,其停靠站点及日发班次可以由其经营者自行决定,并告知原许可机关”。
三、删除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传真”。 在第二十条中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二款、第四款:“受理毗邻市、毗邻县间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原则上按照毗邻市、毗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一致的意见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跨省客运班线经营者申请延续经营的,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需向途经上下旅客和目的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再次征求意见。”
四、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客运班线经营及包车客运许可原则上应当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实施,并签订经营服务协议。申请人数量达不到招投标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许可条件择优确定客运经营者。”将第三款修改为:“道路客运经营服务质量招投标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五、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按照第十九条规定由经营者自行决定停靠站点及日发班次的,车辆数量的变更不需提出申请,但应当告知原许可机关。”
六、在第三十六条后增加两条,分别为:“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起讫点和中途停靠站点客运站,应当实行客票实名售票和实名查验(以下统称实名制管理)。其他客运班线及客运站实行实名制管理的范围,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七、删除第四十七条中的“携带免票儿童的乘客应当在购票时声明。”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客运班线及客运站,旅客应当出示有效客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配合工作人员查验。旅客乘车前,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车票记载的身份信息与旅客及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以下简称票、人、证)进行一致性核对并记录有关信息。对拒不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者票、人、证不一致的,不得允许其乘车。”
八、在第四十七条后增加三条,分别为:“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客运班线经营者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并加强实名制管理相关人员的培训和相关系统及设施设备的管理,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客运班线经营者及客运站经营者对实行实名制管理所登记采集的旅客身份信息及乘车信息,应当依公安机关的要求向其如实提供。
九、在第七十九条后增加一条:“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起讫点和中途停靠站点客运站经营者未按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业务。”
(4)交通执法改革2016扩展阅读: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2、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起讫点和中途停靠站点客运站经营者未按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业务。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5. 2016年4月1日交通法新出的规定,说单眼人士可以考驾照,但是必须好的那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39号令)
第十二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回下列规定:
2、视力:答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单眼视力障碍,优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且水平视野达到150度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6. 2016交通法新规定不系安全带
对于安全带电子眼是可以拍到的,路上的流动摄影,迎面的治安测速拍照都可版以进行,一权部分需要人工,但听说已经有智能摄像头。
现在根据交规规定:
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罚款200元,记2分;
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罚款20元~50元。
机动车行驶中,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罚5元~10元。
为了你的安全出行请系好安全带。
7. 本人急求一份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15年工作总结及2016年工作计划,内容里最好体现检查多少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15总结2016计划(提纲)
一、2015年工作情况概述、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和取得的成绩
二、存在的不足及原因分析
三、努力方向
四、2016年度工作计划
我们将在以后,XXXX。
8. 2016年交通违章是按罚单代码还是内容处罚
摄录设备拍下的违法行为内容与违法代码应当是一致的,处罚是根据专代码做出的,属如有不符可以复议。而现场执法开出的罚单就不一样了。有时候跟警察商量一下可能会减轻处罚,用处罚较轻的违法代码给你开罚单,比如压线了,给你开个没系安全带的罚单,罚款50就算了。这种情况也就没有复议的必要。
9. 2016年9月21日交通新规是否增加各企业的运输成本
2016年9月21日起,严禁“双排车”进入高速公路。2016年9月21日至2018年6月30日暂时允许之前注册专登记的“单排车”过渡运行上属高速。
这个“双排车”是指上下两层均双排装载或上层双排装载下层单排装载,且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运输车。“单排车”则是指上下单排装载,以及尾部装载的乘用车至少有一轴装载于车辆运输车车厢后立柱以内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运输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