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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 2020-12-03 17:38:51

❶ 关于校车安全的法律条文133条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内,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容)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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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国家对校车有啥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车幼儿、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获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幼儿园、小学、中学等从事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的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的幼儿或者学生(以下统称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居住的学生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缩短上学距离,减少交通风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学生居住分散,难以保障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的农村地区,国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教育行政、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方便学生,明确范围、突出重点,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制定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总体规划和分阶段实施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校车服务总体规划和分阶段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校车服务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公安以及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产品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审核校车使用申请和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建立校车管理台账,组织开展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完善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办理校车注册、变更登记,核发校车标牌,审查校车驾驶人资格,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产品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校车安全标准体系。校车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经济适用的要求,及时制定和修订完善校车安全标准。 校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所生产(包括改装,下同)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八条 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 第十条 学校可以配备校车,或者由下列单位(以下称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提供校车服务: (一)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或者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企业; (二)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 第十一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防范和急救知识。 第十二条 由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单位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营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 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制定学生乘坐校车的安全守则,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学校应当对学生、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演练。 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 第三章 校车使用许可 第十四条 国家对校车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符合下列条件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可以申请作为校车使用: (一)属于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所有; (二)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专用校车符合专用校车国家标准,并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 (三)装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牌,专用校车喷涂统一的校车外观标识; (四)已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乘客责任保险。 第十五条 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书面申请中应当载明拟使用校车的学校、安全管理责任人、校车驾驶人,以及校车拟行驶的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出具允许使用校车的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允许使用校车的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和机动车查验,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并发给校车标牌;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提出的校车行驶线路和停靠站点等,应当会同教育行政等部门,按照安全、方便、就近和兼顾社会车辆通行需求的原则审核确定。 第十六条 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类型、品牌型号、核载人数和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发证单位、有效期等事项。 校车标牌的有效期应当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有效期相一致。 第十七条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单位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一)使用年限超过8年,或者行驶里程超过20万公里; (二)改变用途不再作为校车使用; (三)不再属于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所有。 第十八条 禁止将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作为校车使用。 接送幼儿、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专用校车。 第十九条 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第二十条 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第二十一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工作,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校车应当到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维修。承接校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维修技术规范进行维修,并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所维修的校车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校车的维修质量负责。 第四章 校车驾驶人 第二十二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资格3年以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责任事故; (四)无饮酒或者醉酒后驾驶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五)无犯罪记录,无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受到拘留处罚的记录; (六)身体健康,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病史。 第二十三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单位聘用校车驾驶人的,应当持驾驶人的驾驶证和身体健康证明、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出具允许驾驶校车的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允许驾驶校车的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轮胎、安全门、座位、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第二十五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五章 校车通行安全 第二十六条 校车经过的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校车确需经过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设置警告标牌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七条 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八条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位置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示灯,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经过线路的道路状况、交通流量和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交通警察遇运载学生的校车,应当指挥疏导校车优先通行。 第二十九条 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交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第三十条 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交站台停靠。校车抵达或者离开学校,有条件的应当在校园内停靠。 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 第三十一条 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由驾驶人将停车示意牌伸出车窗,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 交通警察遇校车在停靠站点停靠上下学生,应当维护停靠站点周边的交通秩序。 第三十二条 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载。 第三十三条 校车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限速规定,但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第三十四条 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校车,可以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行放行,待校车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校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 第六章 校车乘车安全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并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防范和急救知识。 第三十七条 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学生下车后需要横穿道路的,带领学生安全通过; (二)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或者发现驾驶人饮酒、校车超载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并立即向学校负责人报告。 (三)清点乘车学生人数,确保乘车学生安全落座,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 (五)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幼儿、小学生上下学,随车照管人员应当与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校车停靠站点交接。 第三十八条 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 校车驾驶人不得在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第三十九条 校车行驶途中,除依法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外,不得允许与乘车学生无关的人员上车。 第四十条 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校、校车服务提供单位联系处理后续事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校车安全标准的校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校车,并处违法生产、销售校车(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二条 使用拼装、擅自改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提供无校车标牌的车辆作为校车使用,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 第四十四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单位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随车照管人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的,由学校责令改正或者撤换;情节较重的,予以解聘。 第四十六条 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四十七条 校车载运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或者停靠站点停靠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伪造或者出租、出借、出售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标牌,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使用伪造的校车标牌或者他人的校车标牌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九条 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五十条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校车驾驶人被依法处以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的,终身不得再驾驶校车。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校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需依法扣车的,应当通知相关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单位转运学生;违法状态消除后应当立即发还被扣留校车。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校车服务提供单位违反本条例,造成校车安全事故的,依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从重处罚。 第五十四条 发生校车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对学校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将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作为校车使用; (二)使用无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 (三)对本校所有的校车未按照规定维护,或者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设备; (四)未指派随车照管人员全程照管乘车学生; (五)对指派的随车照管人员未尽到教育和管理责任; (六)其他未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的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对民办学校可以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年至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校车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产品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2年 月 日起施行。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年内,用于接送幼儿、小学生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使用其他取得校车标牌的载客汽车。

❸ 校车安全条例有哪些法律、法规、可供参考

不是刚出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吗,可以参考一下

❹ 校车管理条例三十四条第一款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校车的,内依照道路交通安容全、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❺ 法律、法规、条例上有明确规定小学生校车不能拉初中生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车幼儿、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获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幼儿园、小学、中学等从事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的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的幼儿或者学生(以下统称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居住的学生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缩短上学距离,减少交通风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学生居住分散,难以保障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的农村地区,国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教育行政、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方便学生,明确范围、突出重点,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制定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总体规划和分阶段实施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校车服务总体规划和分阶段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校车服务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公安以及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产品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审核校车使用申请和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建立校车管理台账,组织开展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完善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办理校车注册、变更登记,核发校车标牌,审查校车驾驶人资格,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产品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校车安全标准体系。校车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经济适用的要求,及时制定和修订完善校车安全标准。 校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所生产(包括改装,下同)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八条 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 第十条 学校可以配备校车,或者由下列单位(以下称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提供校车服务: (一)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或者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企业; (二)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 第十一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防范和急救知识。 第十二条 由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单位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营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 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制定学生乘坐校车的安全守则,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学校应当对学生、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演练。 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 第三章 校车使用许可 第十四条 国家对校车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符合下列条件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可以申请作为校车使用: (一)属于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所有; (二)符合机动车

❻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需按规定避让校车,到底该如何避让

根据2012年复3月28日施行的《校车安全管理制条例》规定,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要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有两条以上车道停车时,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车辆要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车辆要减速通过。

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

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6)校车法律法规扩展阅读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第二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十四)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❼ 驾驶 法律法规

具体扣分细节如下:
交通违法的处理:
1、闯红灯,记6分。罚100元。
2、酒驾,扣12分。根据驾驶车辆和是否出事故等情况
做出5年内不得再申领驾照、10年内不得再申领驾照、终身不的申领驾照处罚。
(详见《机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2条、第16条、第72条、第77条规定)
3、不系安全带,记2分,罚100元。
4、副驾驶不系安全带的,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5、行驶途中拨打手机,记2分。
6、有意遮挡号牌,记12分。
7、超速驾驶,根据超速车辆、行驶道路、超速50%、超速20%等具体情况,分别记12分、6分、3分(详解下面具体扣分规定)。

从2012年7月起,7种摄录违法(非现场处罚)罚款+记分:(是摄录罚款)1、闯红灯,罚款200元.。2、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罚款200元。3、违反禁止标线行驶,罚款100元。4、超速行车,罚款200元。5、机动车走非机动车车道,罚款100元。6、逆行,罚款200元。7、违停车,罚款200元。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6分:
1、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
2、高速公路行车道停车
3、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
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3分:
1、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
2、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50% 。
3、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
4、禁止驶入高速公路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
5、违反禁令标志和禁止标线指示。
6、不按规定超车和让行、逆行。
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1分:
1、行经交口不按规定行车或停车。
2、遇前车停车排队或缓行时借道超车或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

具体违章罚款标准
违章代码违章行为 金额(元)
119400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200
121001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200
121002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200
122202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200
122203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仍驾驶机动车的200
135000逆向行驶的200
136001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非分道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100
136002违反分道行驶规定的100
137000违反规定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的200
138001违反指示标志、标线或交通警察指挥指示的100
138002违反禁令标志、警告标志、禁止禁线、警告标线指示的100
138003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的200
139001违反限制通行规定的100
142001超过规定时速不足50%的200
143100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的50
143200不按规定超车的200
144001机动车通过无交通信号控制路口未减速让行的100
145100遇有前方车辆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的200
145101遇有前方车辆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时,占用对面车道的200
145102遇有前方车辆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时,穿插等候车辆的200
145200违反交替通行规定的100
146001通过铁路道口,违反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指挥的200
146002通过无交通信号或管理人员的铁路道口未减速或停车确认安全的100
147100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通过时未停车让行的。200
147200行经无交通信号的道路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100
148101机动车载物遗洒、飘散载运物的100
148200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未按交管部门规定行驶的100
148300运载危险化学品未按规定行驶的200
149001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100
149002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达20%以上的200
151001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50
151002摩托车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50
152001机动车发生故障尚能移动,未移至不妨碍交通地点的200
152002机动车发生故障,未按规定报警的100
153100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200
153200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200
155100拖拉机在禁行道路上行驶的50
155200拖拉机违反规定载人的100
156100在禁止停放车辆的地点停放车辆的200
164200遇有盲人在道路上通行,机动车未避让的。100
167000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200
168200非救援车、清障车在高速公路上拖曳、牵引机动车的200
170200发生交通事故后,不按规定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200
19110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500
191102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1500
191201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500
191202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2000
191301一年内因醉酒驾车被处罚2次以上的
192101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未达20%(含)的500
192102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以上50%(含)以下的1000
192103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50%以上的2000
192104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的1000
192201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含)的500
192202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2000
192203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的1000
193201停放车辆妨碍车辆行人通行的200
193203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拒绝驶离的200
19510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200
195102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100
195103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100
195104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50
195201故意遮当机动车号牌的200
195202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的200
196103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1000
196104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1000
196106使用伪造、变造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1000
19901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2000
199012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仍驾驶机动车的2000
199013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1000
199020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1000
199030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1000
199031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未被处以拘留处罚的2000
199040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1000
199041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超过规定时速50%的2000
199060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被处以拘留的500
199061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未被处于拘留的2000
110001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2000
110101违反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110102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414000公路营运客车、重型货车、半挂牵引车未按规定安装或使用行驶记录仪的100
413010机动车号牌不清晰或不完整的200
413011重型、中型货运机动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车厢后未喷涂放大的牌号的200
413012喷涂放大号不清晰的200
413013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的200
413030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200
416000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检验的200
420201在道路上未按指定路线、时间学习驾驶的200
420202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教练车乘坐无关人员的200
422200实习期内驾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的100
422300在实习期内驾驶禁止驾驶的机动车的200
428001驾驶证丢失、损毁期间驾驶机动车的50
428002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200
428003驾驶人已累积记分满12分仍驾车的200
428004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车的200
444200变更车道影响本车道内机动车正常行驶的100
448000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中心线的道路上,不按规定会车的100
449000违反掉头规定的100
450000违反倒车规定的50
451000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停车的100
453100遇前方道路受阻,违反规定进入路口的200
453202遇前方道路受阻,违反规定在人行横道或者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200
454100机动车载物长宽高违反规定的100
454200载客汽车违反规定载货的100
455002载货汽车违反规定附载作业人员的200
455003摩托车违反规定载人的100
456000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100
457000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100
460001机动车发生故障或者事故,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的,200
460002机动车发生故障或事故,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200
460003夜间发生故障或事故未开示廓灯和后位灯的200
461000不按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的100
462010车门车厢未关好时行车的50
462030驾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的;200
462020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安全驾驶的物品的100
462040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200
462050向道路上抛撒物品50
462060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100
462070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200
462080在禁鸣喇叭的区域或路段鸣喇叭的100
463000违反规定临时停车的100
465000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的,未按当地铁路部门指定通过的。200
466010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按规定使用警报器的200
467000在单位院内、居民院内未低速行驶或避让行人的50
478100在高、快速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200
480000在高、快速路上不按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200
481000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200
482010在高、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200
482011在高、快速路上车行道内停车的200
482020在高、快速路上的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200
482030在高、快速路上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在路肩上行驶的200
482040非紧急情况,在高、快速路上应急车道行驶的200
482041非紧急情况,在高、快速路上应急车道停车的200
482050在高、快速路上试车和学习驾驶机动车200
483001高、快速路上行驶的货运机动车车厢内载人的200
483002二轮摩托车在高、快速路行驶时载人的200
400000超过三个月不缴纳罚款或者连续两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
192401运输单位车辆违反载货规定,经处罚不改的2000以上5000以下
192402运输单位车辆违反载客规定,经处罚不改的2000以上5000以下
19420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规定检验或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处检验费10倍罚款
196101伪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2000
196102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2000
196105伪造、变造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2000
197000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1000
198100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规定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最低保费2倍罚款
199050强迫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驾驶要求,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2000
199070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2000
199080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2000
110003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罚款
110600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且拒不排除妨碍的2000
472030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50
151004摩托车乘坐人员不按规定戴安全头盔50
158000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超过规定时速十五公里的50
166000乘车人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50
167001非机动车、行人进入高速公路的50
472080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50
468001转弯非机动车未让直行车辆、行人的20
468002遇前方路口阻塞进入路口20
468004遇停止信号未停在停止线或路口以外20
470100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未下车推行或未走人行横道、过街设施的20
471010非机动车载物违反规定的20
471020自行车载人违反规定的20
472004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突然猛拐20
472006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的20
472005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牵引、攀扶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的20
472007独轮自行车、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上道路上行驶的20
472009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20
472010在道路上学习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20
473003驾驭畜力车不按规定超车的20
473002驾驭畜力车并行、驾驶人离开车辆的20
473004使用未驯服牲畜驾车、随车幼畜未拴系的20
473005停放车辆时未拉紧车闸,拴系牲畜的20
118100须登记的非机动车未经登记上路行驶的20
138004非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的20
139002非机动车、行人违反限制通行规定的20
151003乘车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20
157001非机动车不按规定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或逆向行驶的20
159001非机动车未按规定地点停放的20
160000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驾驭人未下车牵引牲畜的20
166001乘车人向外抛洒物品或者有影响安全驾驶的20
472020已满14岁不满16周岁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10
474001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10
474002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10
474003在道路上进行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10
477001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的。10
477002乘车人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10
477003乘车人开关车门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10
477004乘车人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跳车10
477005乘坐二轮摩托车没有正面骑坐的10
138005行人违反交通信号、未走人行道或者未靠边行走的10
162000行人通过路口或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10
163000行人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10
165001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未按管理人员指挥通行的10

❽ 国务院对于校车补贴有没有明确规定

有的。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国家将专用校车纳入国家燃油补贴范围,享受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同等补贴。

各地政府加大校车扶持力度发放燃油补贴,决定对校车加大政府扶持,安排了143.5万专项资金对办理了校车手续的接送学生车辆由县财政给予燃油补贴。

校车办根据校车载客量大小、遵纪守法等情况,每学期给予400元一个座位的财政补贴。现在校车办、财政局正在进行补贴发放工作,这样有利于从源头上治理校车“超速、超员”现象。

(8)校车法律法规扩展阅读: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❾ 新交通法对避让校车坐了规定,请问什么样的车是校车,从车后方如何辨别

车体为黄色有校车标识 校车和出租车救护车消防车是一样的都是备案车 是统一喷涂标识的 不是随便一个车就可以当校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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