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审批环评
❶ 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审批条件中是否需要环评手续
动物诊疗许复可证的审批制条件中不需要环评手续 一、行政审批内容:《动物诊疗许可证》
二、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农业部《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三、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审批数量限制,申请方式为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
(三)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四)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五)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六)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七)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除具备以上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
(二)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❷ 环评审批谁审批谁验收有相关条例规定吗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回政主管部门审答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❸ 环评审批的审批程序
1.环评委托。项目建设单位需要委托环境影响评价单位。
2、环评备案。在建设项目审批前,需要到市政务大厅环保局窗口备案,确定环评报告编制等级、环境现状监测单位等内容,项目单位委托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
3、环评受理。环评文件编制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携带环评文件和审批申请向当地市政务大厅环保局窗口提请受理。
4、现场踏查。当地市政务大厅环保局窗口人员组织相关人员现场踏查,了解周边环境状况。
5、技术审核。环境影响评价科直接审核或委托评估专家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论证,出具审核意见,作为环评审批技术参考。
6、环评审批。由当地市政务大厅环保局窗口出具审批意见。审批时限:报告书4个工作日;报告表4个工作日;登记表1工作日。
(3)不得审批环评扩展阅读:
环境保护部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1、申请与受理。建设单位应当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采取法定形式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行政审批大厅受理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相关材料,并进行核验,作出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处理。
2、项目审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司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需要进行技术评估的,由评估机构组织专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技术评估,评估机构应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评估报告。
3、项目批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司根据审查和评估结论提出审批建议,经相关司会签后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专题会和局务会审议,经审议通过后办理批件。
4、听证与信息公开。在政府网站公布受理的建设项目信息;在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前,公示拟批准的建设项目信息;作出批准决定后,公开审批结果。对可能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以及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建设项目,可以举行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❹ 为什么说环评审批权限不能想放就放
环境保护部近日发布了《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下放环评审批权限,应综合评估承接部门的承接能力、承接条件。《意见》强调要严格环评审批责任追究,严肃查处越权审批、拆分审批、变相审批等违法违规行为。环保部今后将组织对环评审批的“双随机抽查”。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惩处问责,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将向社会公开。
加强环评的事中事后监管,不只是上级政府的事。让公众有效参与环评监督,形成政府、民间的双重监督,是环评改革的方向所在。对此,《意见》要求落实建设项目环评信息的全过程、全覆盖公开。而这种环评审批过程中的信息透明,正是公众有效参与环评监督的基础所在。
总体而言,《意见》将环评审批改革又向前推进了一大步,遏制环评腐败的矛头,从环评机构转向地方环保部门,这正是问题的核心所在。只有将环评审批权真正关进“笼子”,环评腐败的土壤才能彻底根除。
❺ 做环评要环保公司出具资质证书吗
需要,还需国家部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其有相专应的规定:属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5)不得审批环评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相关法条: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第十四条审查小组提出修改意见的,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应当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
❻ 怎样确定环评影响报告由哪一级部门审批
如果是编制环评报告,应该是找有资质的环评编制机构出,如果是审批环评报告,应该是将已编制好的环评报到环保审批部门后,由环保审批部门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6)不得审批环评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九条依照本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三)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❼ 项目100米内有敏感点就无法审批吗(环评)
能不能审批抄主要看环评中提出的卫生防护距离的大小,木材加工厂无组织排放必然会提出卫生防护距离,如果敏感点在卫生防护距离之内的话这个项目选址就有问题。卫生防护距离的大小请咨询环评机构或参考《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 13201--91 )中相关计算方法。如果不行的话就需要调整加工车间的位置。
❽ 环评审批应该注意哪些要则
一、4个禁批:
是指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一律不批;
环境污染重,产品质量低,能耗、物耗消耗高,特别是污染物排放不能达标的项目一律不批;
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要求的,尽管项目经济效益好,但是当地的环境质量已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要求的,已经设有总量指标的项目一律不批;
建设项目如果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项目一律不批。
二、能否办理:
是否符合区域的生态保护红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质量底线、负面清单
是否涉及敏感点和危废总量
营业执照的注册地和办理环评地是否一样
税收要求是否达标
大环评、土地用途、产证性质与项目是否相符?如上海加工型企业需104地块
注意是否属于违建?是否产证齐全、产证平面图上是否有此房
1、项目所在地是否限批
示例:某区域部分城市限批产生危废项目
2、是否符合园区准入
3、项目是否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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❾ 为什么环评审批过程不快
这个问题有点冤枉环保局。
首先,各级环保部门目前任务繁重,环评审批中版,环评审批人员需要阅读、权掌握繁杂的环评报告文件、查询各种政策规定等,要占用大量的时间。
第二,按照国家规定需要10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三,最占用时间的是,有些环评文件在评审后需要大量修改,个别文件修改上一年都未必能完成,这主要环评公司的事情,但让建设单位感觉好像是审批过程耽搁了时间。
❿ 涉及污染的建设项目未经环评审批发放规划许可证是否违法
属于违法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