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
『壹』 什么人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具体地说,被申请人是指申请人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复议机关通知其参加复议的行政机关。能够成为被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是应当是行政机关,而且是具有外部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包括一些经法律、法规授权施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其共同的特点是对外有行政管理职能,监察部门机关事务管理局尽管也是行政机关,由于其不行使对外的管理职能,不会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二是实施了申请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就是说该行政机关(包括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与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实施申请人所指控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实施的行为与复议请求无因果关系,不能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三是经复议机关确认并通知其参加行政复议,说明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并确定该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为被申请人。
通常情况下,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应当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且一般只有一个,但是由于行政管理的复杂性使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也变得十分复杂,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还可能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包括地区行署或者盟、区公所、街道办事处)作为被申请人;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根据这一规定,目前在我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有三种:一是省、自治区政府派出的行政公署、盟;二是县、自治县政府设立的区公所;三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设立的街道办事处。从派出机关的性质看,它不是一级国家机关,不设与之相应的国家权力机关,但在其所管辖的范围内对本辖区的经济社会文化治安等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行使着管理权,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了行政复议,自然成为被申请人。
二是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作为被申请人;当前一些政府工作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设立了一些派出机构,如:公安派出所、税务所、工商所等。这些派出机构有的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这一规定明确了对公民违反治安管理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罚款时,公安派出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罚。像这样的派出机构有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因而引起了行政复议,自然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共2页: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贰』 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是同一怎么办
本级复议,是可以的,
省、直辖市政府都是本级复议。
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是同一行政机关。
『叁』 被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有异议的,怎么处理
你好,
被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在规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15天内向法院起诉,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起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根据法律规定,以下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以下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1、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例如行政机关对其所属的人员或基于内部行政管理关系作出的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人事处理决定。对这些处理决定,当事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申诉。
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或起诉。
3、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例如讯问刑事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检查、搜查等;
4、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定,例如行政法规、规章等;
5、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6、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7、行政机关对落实私房政策等历史遗留问题作出的处理;
8、其他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
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肆』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能否委托代理人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不能委托代理人。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这意味着复议被申请人不得委托代理人参加复议。
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
(4)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扩展阅读:
行政复议参加人的分类:
1、行政复议申请人
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指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处于相对地位,其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一方。
3、行政复议第三人
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行政复议活动中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行政复议代理人
行政复议代理人,是指以行政复议申请人或者第三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进行行政复议活动的人。
网络-复议被申请人
『伍』 如何确认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该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法律上的作出行政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如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决定,这是一种作为的行政行为,相对人如不服,该公安机关是被申请人;这些工商机关对应该颁布营业执照的不予颁发,这是工商机关的不作为,相对人对该不作为不服,该工商机关是被申请人。 (2)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共同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这种共同行为是行政机关的共同意思表示,它们都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负有责任。因此,对共同行为申请复议,由共同作出该共同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为共同被申请人。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有的组织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但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可以行使某些行政管理职能,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对这类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该组织即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4)委托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委托特定组织或个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活动中经常出现的情况,根据受托人所为行为由委托人承担责任的原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复议时,应由委托的行政机关而非受托人作为被申请人,如治安联防队受公安机关的委托为维持某地区的社会治安所作的行为引起行政争议,即由委托的分安机关作为被申请人。 (5)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申请人不服该机关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复议时,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因为按照职权与职责一致的原则,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也应当承担该职权所产生的后果。实践中行政机关经常因某种原因而被撤销,如分立、合并等,通常新设立的或接受合并的行政机关为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如无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则由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6)派出组织。派出组织包括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派出机关是被申请人;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政府工作部门作为被申请人。
『陆』 下列关于行政复议中的被申请人应当是谁
1、”行政复议过来程自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正确。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四条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3、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柒』 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有哪些
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就是说你对谁做的决定和行为不服,你就以谁为被申请人申请复议。
『捌』 何为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
第三人只有在参加行政复议的情况下才能提出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的申请,否则是无权查阅的
『玖』 什么是行政复议中的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专政行为不属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例如,你被工商局罚款,你不服于是申请行政复议,此时对你罚款的工商局就是被申请人。
(其实就是类似于诉讼中的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