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审批
㈠ 什么是海域使用权审批指标
说明每隔一段时间会有几个指标,谁申请到了就是谁的,也就是说这个海域使用权是有名额限制的,有多少个名额,就相当于有多少个指标。
一般程序申报在国内来说。。。。。。可以通过第三渠道
㈡ 有关自然资源的法律
1、土地法,是指国家调整土地所有、占有、经营、使用、保护、管理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目的是维护统治阶级的土地经济利益,有利于稳定统治阶级的社会经济秩序和政治统治。
2、水法,有关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人类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类水事关系的法律。
3、矿产资源法是国家关于矿产资源的法律法规。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对《矿产资源法》的修正并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50年 6月3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18条,规定大森林收归国有,由人民政府管理经营。同年还颁布了《关于禁止砍伐铁路沿线树木的通令》、《各级部队不得自行采伐森林的通令》。
195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在全国大规模造林的指示》,1961年中共中央制定了《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草案)》,1963年国务院发布了《森林保护条例》,196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强山林保护管理、制止破坏山林树木的通知》。
1979年 2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并决定每年3月12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植树节。
1980年3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大力开展植树造林的指示》,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
5、《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是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现代畜牧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的法律。
6、海洋法目前有两种解释:
一是确定各海域的法律地位并调整各国在海洋利用各个领域中的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二是海洋法就是规定海洋各个海域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并调整各国在其中从事各种活动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它还具有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其他国家在大陆架的合法权利、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等。
7、国土资源法是调整人们在国土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由各部门资源法组成,主要包括土地资源、矿产资源、草原资源、森林资源、水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㈢ 海滨浴场审批需要哪些部门
一、海域使用办证范围
凡使用本市行政所辖某一固定海域从事3个月以上排他性的下列开发利用活动,应向市海洋、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海域使用登记:
(一)进行工业、交通、港口、码头、通讯等工程建设项目。
(二)从事滨海旅游(含海上游乐设施、海上运动场、海滨浴场等)项目。
(三)设置海上人工构造物及安全区项目。
(四)填海造陆项目。
(五)抽、挖海砂等海洋矿产勘探开发项目。
(六)开展海水增养殖项目。
(七)锚地、减载过驳作业区和修船项目。
(八)海洋倾废区、陆源污染物排放区。
(九)铺设海底电缆、管道及其登陆点项目。
(十)其他固定使用海域项目。
二、海域使用的申请、审核、审批
申请使用海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海域使用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有关资料:
(一)拟使用海域的位置(经纬度和大地坐标)、面积、用途、使用年限的说明和平面布置图。
(二)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三)工程项目投资计划。
(四)申请者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
(五)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或批准文件。
需要使用海域的总面积,应当依照总体设计一次性提出申请,同一项目不得分散报批。
同一海域有两个以上单位和个人提出相同用途的经营性使用海域申请时,由海洋、水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使用者。
受理申请的海洋、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使用海域单位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使用海域的位置、范围、面积及其他情况进行实地勘察和确认。经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海洋、水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公告主要内容有:海域使用者名称;海域使用位置、面积、用途、年限;对公告内容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部门;其他事项。
有关当事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可向海洋、水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查。
公告期满,对于没有异议的海域使用,由海洋、水产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按分级管理权限进行报批。
三、海域使用审批权限
海域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海域使用登记后,按下列权限规定报经批准,由批准机关的本级海洋、水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海域使用证。
(一)海域使用面积在10000亩(含10000亩,下同)以上或海洋矿产勘探开发项目,由市海洋、水产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经宁波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海域使用面积在10000亩以下、1000亩以上或省和宁波市重大项目、填海200亩以上的项目,由市海洋、水产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经宁波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宁波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海域使用面积在1000亩以下的海域使用项目,由市海洋、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海域使用的变更
海域使用需要改变原登记事项的,使用者需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办理有关手续。
海域使用期满后,使用者需向原审批机关办理注消手续。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使用者需在使用期满前2个月向原审批机关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五、海域使用期限
海域使用期限视使用类型兼顾使用者的申请,同时依照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开发规划而定,最长不超过50年。已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使海域闲置满2年的,海域使用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收回海域使用权,注销海域使用证。因国家建设需要,原使用者必须服从国家需要,但建设单位应给予原使用者合理的经济补偿。
六、海域使用证的管理和年审
海域使用证由市海洋、水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加盖市人民政府海域使用证专用章后生效。海域使用证副本由市海洋、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海域使用证实行年审制度,未经年审的海域使用证无效。年审由市海洋、水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重点审查海域使用者和用途是否发生变化、海域是否闲置等情况。
其他事项按照国家海洋局《海域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国海管发[1998]439号)执行。
㈣ 在农村养5至6头母猪要审批吗
1、母猪圈舍的建造,要保证每头母猪占地面积平方米。育肥猪舍的建造,要保证每头育肥猪占地面积1平方米。2、母猪在产仔前,适合小群体饲养,一般每栏饲养5到6头母猪,母猪个体相仿,每栏的面积24平方米左右,这样饲养有利于母猪发情配种和促进采食。为了每头猪都能采食,因此每栏放食槽的一面长度保证每头猪0.5米,因此圈舍设置为4米×6米比较合适。3、育肥猪每栏饲养8到10头,一般是一窝剔除弱小的猪,剩下的在一起育肥即可,每栏面积为10平方米左右。同样,为了保证每头猪有足够的采食位置,圈舍设置成5米×2米即可。5米长的食槽供10头猪采食,槽位足够。总之,要根据母猪和育肥猪的饲养量来设计圈舍的大小和猪栏的分割。农村自家地里养5头母猪一头公猪不需要办手续。1、养殖还在尝试阶段,没有形成规模。2、养殖的是猪,不是国家的二级保护动物。3、养殖在自己家地里,没有建房,没有改变地的用途。1、国家对水产养殖海域和内陆水域实行养殖证制度。利用海域和内陆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养殖证。⑴全民所有的海域和内陆水域依照《渔业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确定海域和内陆水域养殖使用权;⑵集体所有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海域和内陆水域,依照《渔业法》、《土地管理法》和有关土地承包经营的规定,确定海域和内陆水域养殖承包经营权;2、对已养海域和内陆水域,符合养殖规划并持有养殖证的,可简化审核程序予以换证。尚未领取养殖证应尽快审核补发。不符合养殖规划但已持有养殖证的,限期予以调整。无证使用海域和内陆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登记,限期拆除养殖设施。3、使用海域和内陆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母猪每间一头。
㈤ 厦门翔安机场海域使用权审批没有
如果原来是耕地的话,是不允许拿来建房的。因此你也就拿不到房产证。
如果是集体所有制的地,就属于小产权房,也是拿不到房产证的。不过如今国家会出台政策解决小产权房的问题,不要急,慢慢等等吧。
㈥ 自然人申请海域使用权应满足什么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海域使用秩序,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域使用权的申请审批、招标、拍卖、转让、出租和抵押,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使用海域应当依法进行海域使用论证。
第四条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就其使用海域的事项在项目审批、核准前预先进行审核(以下简称用海预审)。
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由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就其使用海域的事项在项目审批、核准前预先进行审核。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域使用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核和报批。
有审批权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拍卖。
批准用海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海域使用论证
第六条使用海域应当依法进行海域使用论证。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选划的养殖区进行整体海域使用论证。单位和个人申请养殖用海时不再进行海域使用论证。但围海养殖、建设人工渔礁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养殖用海项目等除外。
第七条通过申请审批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海域使用论证。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组织招标、拍卖的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海域使用论证。
第八条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应当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担论证项目,并对论证结果负责。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和技术人员须持证上岗。
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分级标准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海域使用论证应当客观、科学、公正,并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应当符合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写大纲要求。
第十条有审批权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组织专家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有效期三年。
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 用海预审
第十一条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海域的,申请人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前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取得用海预审意见。
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