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执法系统
答案1:如果是国土资源执法大队,那应该是属于县(区)一级国土资源局的直属事业单位,主要工作就是对土地违法案件的受理、立案、调查、取证、查处等。国土资源监察总队(省级,总队长级别为副厅级)--国土资源监察支队(地级市级,支队长为副处级别)--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县区级,大队长为副科级别)。
㈡ 国土执法监察有哪些职能
1.执法监察职责:
②受理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③监督检查下级人民政府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
④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⑤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2. 执法监察职权:
①检查权,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组织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行使检查的权力;
②调查权,即依法对监察对象就特定的事项所具有的开展调查活动的权力;
③制止权,即依法对正在实施中的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的权力;
④行政处罚权,即依法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人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给予行政制裁的权力;
⑤建议权,即依法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给予违法者以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建议的权力;
⑥行政处分决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赋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应予行政处罚而不作为的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的权力。
㈢ 国土资源部2010年新版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管理信息系统怎么下载
目前没有下载地址,但你可以从以下的地址取得内他们容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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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国土系统可以配执法制服吗
国土局不属于统一制服单位。但具体从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部门,基本配备
㈤ 关于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如何填报
1.离线填报和在线填报
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仍要使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卫片检查信息系统)填报数据,既可以通过最新卫片检查离线填报工具软件进行填报后,统一上传至卫片检查信息系统,也可以直接登录卫片检查信息系统进行填报。
2.填报单元
2010年度按照国家民政部认可的基本行政区划作为数据填报单元,大家反映某些经济开发区、农垦和森工等地区,土地管理权并不在所辖县、市,这样计算问责比例时,要求应该区别对待。2011年度,我们将下发有关通知和表格,以省为单位,按实际土地管理权限,调查统计实际的行政管理单元,并将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上报和统计汇总数据,计算问责比例。
3.系统功能升级
一是将自动生成项目明细表,提供更方便的审核功能。
二是删减坐标上报等内容,简化操作。
三是增强校验功能,避免错误。
四是增加有关表格信息。
(1)在卫片检查信息系统中增加《地块基本信息明细表》,可以县区为单位导出,以便于各地进行数据审核。
(2)在卫片检查信息系统中增加《2011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新增建设用地有关数据表》,明确各区、县2011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有关新增建设用地数据,包括“本年批准本年建设”地块、“本年未批先建”地块、“2010年度疑似新增建设用地图斑”地块的统计汇总数据。
㈥ 国土执法监察有哪些职能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的职权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具有的执法监察职责和权力。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执法监察职能机构,在依法行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行政职权时,特别是实施行政处罚时,是以相应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进行的,本身并不具有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根据土地管理法和矿产资源法及国务院批准的国土资源部“三定”方案等,国土资源执法监督的职责和职权如下:
(1)执法监察职责:①监督检查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执行和遵守情况;②受理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③监督检查下级人民政府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④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⑤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2)执法监察职权:①检查权,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组织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行使检查的权力;②调查权,即依法对监察对象就特定的事项所具有的开展调查活动的权力;③制止权,即依法对正在实施中的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的权力;④行政处罚权,即依法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人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给予行政制裁的权力;⑤建议权,即依法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给予违法者以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建议的权力;⑥行政处分决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赋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应予行政处罚而不作为的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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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县级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包括哪些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第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限期拆除;
(五)吊销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二章 管 辖
第五条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但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省级、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第七条 国土资源部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权管辖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
(一)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立案调查而不予立案调查的;
(二)案情复杂,情节恶劣,有重大影响的。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本级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但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除外。
第九条 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报请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指定管辖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管辖决定。
第十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受移送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章 立案、调查和审理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一)违法行为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违法事实和依据;
(三)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一)有明确的行为人;
(二)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
(三)依照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四)属于本部门管辖;
(五)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第十三条 立案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 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就与案件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
(二)询问当事人以及相关人员,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和复印相关材料;
(三)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六条 当事人拒绝调查取证或者采取暴力、威胁的方式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取证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或者相关部门协助,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依法取得并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作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证据。
第十八条 调查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的原件、原物、原始载体;收集、调取原件、原物、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调取复印件、复制件、节录本、照片、录像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第十九条 证人证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注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按手印或者盖章;
(三)注明出具日期;
(四)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第二十条 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 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现场勘测一般由案件调查人实施,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施。现场勘测应当制作现场勘测笔录。
第二十三条 为查明事实,需要对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
第二十四条 案件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以及法律依据、相关证据、违法性质、违法情节、违法后果,并提出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的处理意见。
涉及需要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的,应当提出移送有权机关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
(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二)定性是否准确;
(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
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㈧ 土地执法监察系统建设探讨
何欢乐1 赵岱虹2 戴建旺1
(1.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北京,100035;2.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北京,100812)
摘要:通过对土地执法监察业务的分析提出金土工程中需要建设国家、省、市、县四级系统,形成多数据支撑、多目标应用和上下级互连的执法监察系统建设。依据土地执法监察信息系统建设现状和金土工程实施,系统建设可遵循逐步推进的原则,首先实现案件数据管理和数据交换。在系统建设策略上,建议采取集中开发、统一部署的方式进行。
关键词:土地;执法监察;金土工程;系统建设
1 前 言
土地执法监察是土地管理业务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长期以来,由于人员短缺、执法权力有限等原因造成执法难、执法监察“走过场”等问题,土地执法监察业务开展相对滞后。同时由于土地执法监察往往涉及地方利益和地方声誉,因此普遍存在“家丑不外扬”,“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等现象,无法实现土地执法监察业务对土地管理的综合保障作用。近年来,针对耕地保护的严峻形势和宏观调控的需要,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加强土地管理及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国务院在2004年下发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强化土地执法;2004年改革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增强了土地执法监察力度;2006年7月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其主要职责之一就是监督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土地执法情况;2006年9月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提出严肃惩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实行问责制。不难看出,以防为先、查防结合、严格执法,促进耕地保护和积极参与宏观调控的土地执法监察业务新局面已经初步形成。金土工程作为实现资源监管、调控和服务的全国性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工程,在其中的耕地保护国家监管系统中,执法监察系统作为重要组成部分被列入业务应用系统建设内容。
2 土地执法监察业务分析
土地执法监察主要指对执行和遵守国家有关土地资源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拟定执法监察和违法查处的规定,组织开展对土地规划、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等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组织查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等。通过监督监察和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保障土地资源得到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规范土地市场,辅助实现国家的宏观调控目标。
在传统工作模式下,土地执法监察的业务活动主要包括违法询查和现场违法制止、案件查处和督办等。其中的案件查处指通过群众举报、执法巡查、遥感监测、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进行案件的立案、调查、听证(或申辩)、处理和结案;对需下级部门查处的案件进行案件督办。随着耕地保护形势的日益严峻和土地管理业务的规范化,土地执法监察业务还需要基于违法用地数据,为建设用地审批提供违法用地审查支持。最近,国家设立土地督察局,加强对地方政府土地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以及在《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提出的严格问责制,都要求土地执法监察提供更多的违法数据支持和服务。
3 土地执法监察系统建设现状
当前,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主要仍处于传统的“手工”作业阶段,工作效率不高,规范化、程序化水平较低、随意性较大。土地执法监察信息系统零星分散,定位低、不统一、不兼容、不共享。就全国而言,除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综合统计系统外,还尚未开发一套统一的、综合的土地执法监察信息管理系统。2002年以来,国土资源部统一部署和开发了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信息系统,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开展了信息系统软件开发、试点等工作。目前正在组织实施开展全国范围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信息系统建设。
同时,土地执法监察数据库建设也只是处在起步阶段,落后于土地利用数据库、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城镇地籍数据库等建设。在建设过程中,存在着缺少相关的建库标准参照和质量控制规范,各地各自为政,数据库质量参差不齐;案卷资料海量,工作量巨大;认识水平不够,资金缺少保障等问题。
4 土地执法监察系统建设设想
“耕地保护国家监管系统”是金土工程的三大业务系统之一,是支持国家耕地监管、辅助宏观调控的科学化手段,土地执法监察信息系统作为“耕地保护国家监管系统”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是耕地保护国家监管系统的法律和监察基础。
4.1 建设目标
依据执法监察业务在耕地保护国家监管系统中的定位和目标,从长远来看,执法监察系统建设目标可以概括为:多数据支撑、多目标应用和上下级互连。多数据支撑,指执法监察系统需要在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地籍数据、遥感数据等多数据源的支持下,开展执法检查与巡查、案件调查与查处等工作。多目标应用指执法监察系统除了为违法案件查处服务,还应该通过支持现场巡查,为在土地违法的苗头阶段制止违法提供便利;通过对违法案件数据的查询,为建设用地预审和建设用地审批提供违法用地审查支持等;通过违法数据查询和违法事实调查,为土地督察和严格问责制提供数据服务和违法事实支撑。上下级互连指上下级执法部门之间实现违法案件数据(尤其违法用地数据)的上报下发,同时支持案件督办、请办数据等业务数据的传递,形成贯通上下的土地执法监察网络。从金土工程实施的近期目标来看,由于支撑数据建设的相对滞后和执法监察信息系统的建设现状,可以优先考虑支持案件查处过程数据管理和上下级的案件数据交换。
4.2 建设内容
从长远来说,根据执法监察业务发展和系统建设目标,需要在国家、省、市、县四级建立执法监察信息系统。各级系统在本地数据中心的土地利用现状、规划和遥感等数据支持下,开展日常执法巡查、案件调查与查处,支持本级的建设用地申报或审批的违法用地审查,并建立上下级的数据联系,实现案件查处数据、统计数据和案件督办数据的交换。
在县级建立土地执法监察系统,支持案件查处过程的立案、调查、听证或申辩、处理、结案等全过程的数据管理,支持调用本级多种数据源辅助案件的调查取证,并实现案件查处数据和统计汇总数据的上报。要考虑利用信息化技术、基于基础数据,辅助日常执法巡查,力争早发现违法苗头并现场制止。
市级执法监察系统,除了支持案件数据的管理,还要实现下级案件查处数据的接收与管理,实现案件数据的统计、汇总、分析与上报。同时上传下达上下级的案件督办信息。
在改革省以下垂直管理和调整建设用地审批方式以后,省级执法监察业务更加强化,系统建设也有更高要求。除了支持本级案件查处的全过程数据管理、案件数据的汇总与上报外,还需要借助较好的数据条件,辅助建设用地审批的违法用地审查;同时要辅助利用遥感数据开展土地执法检查。
国家级土地执法监察系统,首先要支持国家级违法案件查处数据管理、下级汇总数据的管理与综合统计分析;其次要支持基于遥感、土地利用现状、土地利用规划等数据的案件调查;再次要为建设用地预审、建设用地审批提供违法用地审查支持;最后要为土地督察、地方政府领导问责制的实施提供数据服务和违法事实支持。
在金土工程近期的建设中,由于各级基础数据库建设的相对滞后和各地业务需求的不同,可以考虑首先满足本级案件查处过程的数据管理、上下级间的案件查处数据及督办数据的数据交换等。
4.3 建设与部署方式
遵循逐步推进的原则,首先建设能实现各级土地执法部门案件查处全过程数据管理等功能的执法监察系统,以满足各级执法监察业务核心需要、便利实际的执法监察业务,也利于普及和增强土地执法监察工作者的信息化建设理念。在实施策略上,由于执法监察业务、尤其是违法案件查处业务的地区差异性较小,因此可以在国家、省、市和县四级执法监察系统建设中,采用集中开发、统一部署的方式开展。
参考文献
金土工程一期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土资源部.2005年
金土工程一期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国土资源部.2006年
耕地保护国家监管系统建设方案(讨论稿).金土工程办公室.2006年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管理信息系统技术报告.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山西省国土资源厅.2006年
㈨ "国土资源执法大队"主要是干什么的!
宣传、贯彻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执行和遵守情况;参与国土资源动态巡查,遏制违法案件的发生;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㈩ 国土系统可以配执法制服吗
这个有抄规定的,政策上是不可以的。
我听老国土人说过,98年国土部成立,以前的地质矿产系统,也就是地矿局有制服,黄色的,很牢的,还有个鸭舌帽,土地局好像没有。
成立国土部后,制服各省不统一,有的省发,有的不发,但在03年,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国办发[2003]104号)的规定,各地都进行了整改,国土系统不再统一配发制服了。
但着装制服执法效率会高许多,即可约束执法人员行为,又可对违法行为人造成威慑力,方便调查取证、现场制止违法行为 、送达法律文书等,所以经济发达地区可能会自主购买。
但在14年节俭公务开支这个大的政治环境下,不建议购买,风险大大的哦!!!
说了这么多,想帮你,也想挣个分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