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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律性

发布时间: 2020-12-03 08:07:17

『壹』 类推法的规律性

事物发展有各自的规律性.但其间又有许多相似之处。例如,发展中国家的体育发展过程与内发达国家已经历的容体育发展过程,就有许多共同的规律性,人造机器的功能与某些生物的功能极其相似等,又如.各种鸟翅膀的形状类推飞机翼形,用蝙蝠的回声机构类推雷达;由铁路技术类推航天技术等等。把先发生的事件称为先导事件,后发生的事件称为迟发事件,当发现它们之间有某些相似之处。就可以利用先导事件的发展过程和特征。两类推迟发事件的发展过程和特征,两类推迟发事件的发生和未来的发展,起到预测的作用。此法有:随机类推和形式类推。随机类推来源于直观.处于感性认识阶段.只能看作是进行类推的一个起点,而不是科学的方法。形式类推是指当发现了两个事件有某些相似之处时.就尽力探求其他的相似性。在预测工作中因此大多采用形式类推。

『贰』 法律具备规律性吗 法律是不是一种意志性的体现

法律是按照统治阶级利益和意志制定并认可的。

『叁』 法的本质具有( )A. 必然性B. 规律性C. 一般性D. 共同性 多选题

ABCD.....

『肆』 简述法的产生的一般规律。

法的产生的一般规律是:首先,对人们行为的个别调整逐步发展到规范专性调整;其次,法属的产生经历了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发展为成文法的过程。再次,由法律、道德和宗教规范的混为一体,逐渐分化为各个相对独立的、不同的社会规范。

『伍』 唯物辩证法三大规律

辩证唯物主义复讲的是一切物制质都是在不断运动和变化的,事物与事物之间都是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相互影响的。
对立统一规律(事物矛盾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和否定之否定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三大规律。
1、对立统一规律讲的是“事物的内部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基本动力”。
矛盾有两点论和重点论,我们做事要既抓主要矛盾也要注意非主要矛盾,既要抓矛盾的主要方面又要注意矛盾的非主要方面。
2、质量互变规律是指事物发展的规律,由量的积累到质的飞跃。
我们做事要注意平时量的积累,当量积累的一定时,突破了度的限制,就达到了质的飞跃。
3、否定之否定规律指明了事物发展的过程,新的事物替代旧事物是历史的必然。
我们对待旧事物要注意“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事物的发展是一个螺旋上升的过程,正所谓“前途是美好的,道路是曲折的。”

『陆』 法的起源的产生规律

法的产生是一个长期的社会历史过程,有其独特的发展规律,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一般规范性调整到法的调整的发展过程。
2.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的发展过程。
3.法的产生经历了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浑然一体到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分化、法的相对独立的发展过程。
1.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一般规范性调整到法的调整的发展过程。原始社会初期的社会调整往往是个别调整,即针对具体人、具体行为所进行的只适用一次的调整。当某些社会关系发展为经常性、较稳定的现象时,人们为提高效率、节约成本而为这一类社会关系提供行为模式,于是个别调整便发展为规范性调整,即统一的、反复适用的调整。以后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形成两个利益对立的阶级,统治阶级需要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来维护其利益,迫使社会成员按照统治阶级意志行事,于是法的调整从一般的规范性调整中分离出来,法的调整逐渐成为社会关系的主要调整方式。法的调整的主体是政治社会中最具权威的组织——国家,国家创制法并保证法的实施。
2.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的发展过程。原始社会时期的社会规范主要是习惯,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形成,习惯打上了阶级的烙印,具有了阶级性,逐渐转变为习惯法。统治阶级有选择地利用原有的习惯,由国家加以确认,使之成为对本阶级有利的社会规范,而赋予法的效力,从而形成最早的习惯法。随着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和社会文明的发展,国家机关根据一定的程序把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规范以明确的文字形式表现出来,逐渐产生了制定法。最早的制定法,主要是习惯法的整理和记载,还有个别立法文件和最主要的判决的记载。以后,国家适应社会需要主动地制定新的法律规范,制定法成为法的主要渊源。因此,法的产生过程,是一个由简单到复杂、由不完善到完善、由自发形成到自觉形成的长期发展过程。
3.法的产生经历了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浑然一体到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分化、法的相对独立的发展过程。原始社会的习惯融道德、宗教等社会规范于一体,国家产生之初的习惯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等没有明显的界限,三者相互渗透、浑然一体。随着社会的进化、法的发展成熟,法与道德、宗教规范开始分化,法在调整方式、手段、范围等方面自成一体、相对独立,在社会调整体系中占有独特的地位,发挥特殊的作用。

『柒』 法治中国与主观能动性和客观规律性

主观能动性和客观规律性的辨证关系及其意义
1、规律是指事物运动过程中本身所固有的本质的联系和必然的趋势。意识主观能动性是指人们能动地认识世界和能动地改造世界的实践能力和作用。
2、二者的辩证关系:A、尊重客观规律是发挥主观能动性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尊重客观规律,才能更好地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人们对客观规律认识愈深刻、全面,主观能动性愈充分地发挥。如果违背客观规律,就会受到它的惩罚。B、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是认识、掌握和利用客观规律的必要条件,因为客观规律是隐藏在事物内部的。要正确地认识必须通过实践,依靠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利用客观规律改造世界。C、尊重客观规律和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是相辅相成的,辩证统一的。既要尊重客观规律,又要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把坚持唯物论和辩证法有机统一起来。
3、意义:
A、主观能动性和客观规律性辩证关系的原理是我们反对唯心论和形而上学错误思想的武器。否认客观规律性,夸大人的主观能动性,就会陷入形而上学的泥坑,其表现为“精神万能论”。夸大尊重客观规律性,否认人的主观能动性,就会陷入形而上学机械论的错误。B、它对四化建设的指导意义: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必须尊重社会主义建设的客观规律,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同时必须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把革命热情和科学态度结合起来,才能开创新的局面,加速我国四化建设。既要反对不尊重客观规律的唯心主义、精神万能论,又要发挥人民群众主动性、创造性。

『捌』 法律规律的种类有哪些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把法律规范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一、按照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1、授权性规范
授权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可以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的法律规范。
2、义务性规范
义务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必须积极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
3、禁止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是规定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或者必须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禁止性规范也可以说是一种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的区别在于:义务性规范是设定作为义务,禁止性规范却是设定不作为义务。
二、 按照法律规范强制性的程度,可以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1、强制性规范
强制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十分明确、肯定,不允许有任何方式的变更或违反的法律规范。强制性规范表现为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两种形式,或者说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绝大部分都属于强制性规范。
2、任意性规范
任意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允许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一定的范围内可以自行确定其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
三、按法律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
1、确定性规范
确定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直接而明确地规定了行为规则的内容,适用时无须再援用其他的法律规范来补充或说明的法律规范。大多数法律规范是确定性规范。
2、委任性规范
委任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是授权由某一专门机构加以规定的法律规范。
3、准用性规范
准用性规范,是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内容,但明确指出可以援引其他的规则是本规则的内容得以明确。
四、按照法律规范所调整的行为是否可能发生在该规则之前,可以分为调整性规范和构成性规范
1、调整性规范
调整性规范,是对已经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进行评价,并通过设定权利和义务来调整相关行为的法律规范。
2、构成性规范
构成性规范,是以规则的产生为基础而导致某些行为方式的出现,并对其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与调整性规范的不同,在构成性规范产生以前,该规则所涉及的行为不可能出现.

『玖』 如何理解法律演进的基本规律

从世界各国法律演进的历史过程来看,法律演进体现出了如下一些基本规律:
(1)社会发展引导和促进法律演进,它们是决定和推动法律演进的最终力量。但法律演进与社会的整体发展又是相互适应的。一方面,法律演进由社会发展所驱动,是社会发展的结果。没有经济的发展、政治的发展和文化的发展,法律演进既无必要,也不可能。另一方面,法律演进对社会发展也起着引导、保障和推动作用。
(2)从技术的角度来看,法律演进体现为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及法律适用程序与技术从简单到复杂、从粗糙到精细、从感性到理性、从含混杂乱到明确和体系化、从单纯注重法律实体内容到特别注重法律程序对于法律实体内容的优先性、从单纯追求实质(实体)公正到特别追求形式(程序)公正,这样一个长期的、缓慢的发展过程。
(3)从法律内容及其价值蕴涵来看,法律演进体现为从特别注重法律义务附加的优先性到在价值蕴涵上以法律权利优先的法律权利义务的平衡配置,即法律演进在内容上体现为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的价值观念与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转型过程。
(4)法律在演进过程中,其根本的动力的确在于一个社会内部需求的增长、进化和发展,但也离不开外部环境因素的推动。法律演进既有社会自然进化的成分,又有社会理性建构的成分;既有本土化的内容,又有国际化的影响。
(5)在形式上,法律演进体现为独立法律体系从自我确证的封闭式发展到互有差异的多元法律体系彼此交流与融合的开放式演进、发展过程。
(6)在具体途径上,法律演进体现为对于历时性的由本国历史形成的法律传统的自觉与不自觉的继承、对于共时性的其他国家和社会现存法律的借鉴或者移植以及立足于本国或本社会的现实需求的法律制度的创新或改革。
(7)在法律演进的推动力方面,宗教是一个绝对不能忽视的重要因素。在任何一个社会,宗教一一不仅仅是基督教、伊斯兰教、佛教等世界性的大宗教,而且还有那些在某一个社会甚至该社会的小同区域具有影响的各种小的宗教或者宗教派别一一对于法律演进既具有宏观的又具有微观的、既具有明显的又具有潜在的、既具有消极的又具有积极的重要影响。

『拾』 论述 法的产生与发展的规律

法,属于历史范畴。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随着原始社会的解体、阶段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

1、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

2、法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奴隶主阶段和奴隶阶段在经济上和政治上存在严重的对立,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和激烈的对抗,正是这种矛盾和斗争,导致了国家和法的产生。

法与原始习惯的区别;

1、两者体现的意志不同

2、两者产生方式不同

3、两者实施的方式不同

4、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

5、两者的根本目的不同

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首先和主要体现统治阶段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法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它应当是通过利益调整从而实现社会正义的工具。法是指国家法,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而把非国家主体创造或发展的规范体系排除在法的范围之外。

法的本质;

法是经济阶段意志的体现:法是“意志”的体现和反映。法是“统治”阶段意志的反映。法是统治“阶级”“公共”的意志的反映。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段的意志。

法的内容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培植了人们的法律需要,同时又决定着法的本质。

法的基本特征:

1、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制定或认可法律,是国家创制法律的两种主要方式。国家制定的法,既通常所说的“成文法”,是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制定,并通过规范性文件来表现。

2、法是规定权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4、法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5、法的直接调整对象是人的行为

国家认可的法一般是指习惯法。习惯法:是指统治阶段根据调整社会关系的需要,由有权的国家机赋予社会上业已存在的风俗习惯、伦理道德等行为规则以法律效力而形成的法律规范。

法的要素;构成法的整体的各个主要组成部分,称为法的要素。法通常是由‘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三种要素组成

法律规则的种类;

按法律规则所设定的行为模式的不同,法律规则可分为权利规则。义务规则、权义复合规则

按法律规则的效力强弱不同:强行性规则、任意性规则

按法律规则的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确定性原则、委任性原则、准用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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