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指导对行政相对方而言
❶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多选 高手帮忙
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专政相对人、行政法制属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诉讼法是为了规范和保障人民法院能够正确、及时的审理行政案件,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❷ 行政指导有哪些原则
一、必要性原则
二、自愿性原则
三、正当性原则
具体有:
一,必要性原则
必要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应基于以下主观认识,即采取行政指导的行为方式会比一
般行政行为产生更好的客观效果而实施行政指导.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基本目的,
在于维持一个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如果通过非权力行政行为也能达
到这一目的,或者可以降低行政成本,行政主体完全可以作出选择,采用非权力行政行为
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因此,如果实施行政指导的客观依据存在,行政主体就不应为显
示权力而实施权力行政行为;同样,如果实施行政指导的客观依据不存在,行政主体不能
为规避行为的法律责任而实施行政指导行为.
二,自愿性原则
自愿性原则是指行政指导应为行政相对方认同和自愿接受.这一原则包括以下含
义:第一,自愿性意味着行政相对方接受行政指导完全是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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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行政指导的原则与作用
能是在受他人意志支配下作出的"接受".这是自愿性原则的本质要求.第二,自愿性意
味着行政相对方对行政指导是否接受具有选择权.行政指导实质上是为行政相对方的
决策提供一个可选择的方案,它对行政相对方如何决策没有约束力,只有说服力.第三,
自愿性还意味着行政相对方接受行政指导后产生了不利后果,一般只能由自己承担而不
能归咎于作出行政指导的行政主体.
三,正当性原则
正当性原则是指行政指导必须最大限度地保障行政相对方对行政指导的可接受性.
因为行政指导是以行政相对方接受为产生预期作用的前提条件,这一原则包括以下含
义:第一,行政指导的正当性必须以其合法性为前提,没有行政指导的合法性,行政指导
的正当性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这里的"法"即包括成文的法律规范,也包括高于法律
规范的法律精神.第二,正当性体现了行政指导是一种以理服人的"软性"行政活动,行
政指导过程本身也应当是一个说理的过程.行政主体正是通过这一说理过程向行政相
对方展示行政指导的正当性,期望行政相对方尽可能接受行政指导.第三,正当性可以
约束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指导过程中滥用自由裁量权.如前所述,行政指导的多样性决定
了行政主体在行政指导过程中拥有更多的自由裁量权.行政主体在行政指导过程中遵
循正当性原则,可以确保行政指导中的自由裁量更具有可接受性.
❸ 【调研报告】浅谈如何加强我们的行政指导工作 顾铁柱
我今天和大家交流的不是纯粹的学术理论问题,而是把自己近来关于行政指导的一些粗浅的学习心得、学习体会进行归纳整理,与同事们共勉。
所谓行政指导,就是行政机关在其职能、职责或管辖事务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样化的经济社会管理需要,适时灵活地采取符合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政策的指导、劝告、建议等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方法,根据行政相对人的意愿,引导其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有效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
工商行政指导,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职权范围内,运用非强制手段,引导行政相对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行政指导具有非强制性、高效性、灵活性、民主性等特点。
行政指导是随着社会的迅猛发展而产生的,其具有突出的制度价值和鲜明的时代特色。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国家主管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在监管与执法领域引进行政指导制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1、有利于拓宽工商监管领域,弥补现行法律手段的不足。
现代社会的发展一日千里,新的业态、经营领域不断涌现,如电子商务、基金、物流、证券、彩票等。法律由于受立法成本,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发展程度,立法者的认识水平等限制,具有明显的滞后性,不可能及时对所有新出现的业态作出明确的规定。依照法无明文规定不得行为的行政法原理,工商机关对这些新兴的业态就无能为力了。行政指导因其简便性、灵活性的特点最适合用来对这些新兴行业的干预,引导其健康发展。从而弥补了法律手段的不足,拓宽了工商监管领域,并可为以后的立法与监管创立良好的基础。2、有利于完善工商职能,改善工商形象。
现代行政管理仅仅扮演“守夜人”的角色是远远不够的。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应与时俱进,一方面要加强管理,另一方面要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而行政指导正迎合了这种需要,如行政指导中的信息发布制度有利于为相对人提供准确、完整的信息;合同示范制度有利于帮助当事人双方合理分配权义,从而完善了工商职能。另外行政指导是一种柔性行政行为,与传统强制性行政方式相比具有明显的亲和力,其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置于一个相对平等的地位,更多地体现了民主色彩,因此有利于改善和重塑工商形象。3、有利于提高监管效能,降低行政成本。
由于现代社会的发展日趋复杂化和多元化,导致行政权利的急剧强化。国家通过扩大行政权利,加强行政干预以推进社会公益。但行政强制并不是万能的,常常会因为相对人有形或无形的抵制而大大降低功效。一些权利色彩较弱的行政手段如行政指导等,会促使相对人主动参与实现行政目的或自觉服从于行政机关意志,有利于将行政目的内化为被管理者的自主意识,从而提高工商监管效能。另外工商行政指导中的警示制度通过对处于违法萌芽状态或轻微违法尚未对他人或社会公益造成危害的行为的及时警示,督促相对人及时改正错误,避免进入立案调查等行政处罚程序,从而降低了行政成本。
工商行政指导的适用领域是指工商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或自身职能,实施行政指导的范畴和界限。根据已有的工商行政指导实践,至少在以下领域可广泛适用行政指导方式:1、新的业态经营领域。
在当代社会,新的业态经营领域不断出现:如:电子商务、网络广告、物流、基金、彩票等。但法律规定与社会现实相比,具有滞后性,不可能及时跟上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步伐,对所有新兴的业态和经营领域作出面面俱到的规定。行政指导因其具有灵活性和非强制性的特点,最适合工商机关用来介入对这些新兴行业的监管。比如目前有不少工商机关通过备案的形式,将网络经营者纳入监管范围。2、没有罚则规定的违法违章行为。
如前所述,法律由于受立法者的认识水平,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发展程度等因素的制约,难免会出现“法律漏洞”
。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诽谤、侵犯商业秘密、低于成本价销售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未规定具体的处罚措施,实践中我们已较多地运用行政建议的方式对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干预。3、市场主体需要工商机关提供的某些信息或服务。
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及时准确的信息对于经营者来说至关重要,但市场主体因某些客观原因,无法获得及时、准确的信息。此时工商机关可依据其职能为社会提供相关信息。如很多工商网站已成为信息公开的重要窗口。此外,经营者由于对市场规则、合理的行为方式缺乏正确的认识,这也要求工商机关以积极的行政方式为其提供指导或帮助。如我们现在推行的合同示范文本制度、为经营者提供投资建议等等。4、社会关系方面需要工商机关介入的领域。
现代社会各种矛盾相互交织,有时当事人单凭自身的力量无法解决,需要行政权利介入进行协调或斡旋,以创造公平竞争与和谐市场经济环境。如目前工商机关对合同纠纷的调解、对消费纠纷的调解、对不同行业间利益冲突的协调即属这种情况。5、轻微违法违章行为的事前禁止和事后补救。
经营者由于对法律法规不甚了解或并非故意,偶有轻微违章行为,或有违法违章倾向,便可采用警示的方式,对其进行事先告诫,教育违章者,促使当事人主动改正错误,从而达到从根本上减少违章行为的目的。6、依据工商职能可以实施行政指导促进工商行政管理目标实现的其他领域。
工商行政管理范围极其广泛,因此行政指导也具有广泛的适用领域。只要不违背法律原则,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或监管的事务范围内均可实施行政指导,如进行行政奖励、对行业协会进行指导、召开政策审议会等等。
行政指导是由多种行为组成一种行政行为方式的总称,工商行政指导制度体系是一系列具体指导行为构成的统一有机整体。依据工商职能,完善的工商行政指导制度体系应包括以下内容:1、审议会制度;2、信息公开制度;3、行政告诫、警示制度;4、行政奖励制度;5、指导示范制度;6、行政调解、协调制度;7、行政指导失误的救济制度。如前所述工商征指导制度尚有不少局限性,因此必须对其进行健全和完善,以使其更好地为我们的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服务。如何建立和完善工商行政指导制度体系?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具体方面着手:1、建立和完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公开、公示制度。
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及时、准确、系统的信息对每一个公民或社会组织来说至关重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因其职能、地位、工作性质等方面的特殊性,在信息的收集、整理、批露方面具有相当的优势。目前应加紧“红盾信息网”的建设,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警示系统和良好行为记录系统等信息库的完善工作,建立便捷的信息查询系统,大力推进政务公开,为相对方提供行政信息、信用信息、经济信息、法律政策及其他相关信息,引导相对方进行正确的行为选择。并且应将这一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形成一种制度化、经常化的模式。2、建立和完善行政告诫、警示制度。
目前已有不少工商机关实行了这一制度,但对告诫、警示的使用范围、操作程序未作明确规定,且使用的名称多种多样有行政建议、行政告诫、违章警示、工商提示等等。因此必须就这些方面进行完善,以达到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在时机成熟时国家工商总局可考虑制订此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统一行政告诫的名称、使用范围、运行程序,并制定统一规范的法律文书。3、建立和完善行政奖励制度。
行政奖励是行政主体按照规定的条件,对为国家或社会作出贡献或在某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的行政行为。⑦目前工商机关对一些守法经营、管理规范的企业实行年检制度,授予某些经营者“消费者信得过单位”或“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均属行政奖励行为。这些奖励措施的实行在一定程序上促进了经营者守法经营、优质服务,从而对市场秩序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我们在推广这一制度的同时,应对该制度作进一步完善,在奖励的条件、程序、评定方法等方面进一步规范,使行政奖励真正做到公正、公平、公开,以达到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的目的。5、健全和完善示范、指导制度。自1990年工商部门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以来,这项工作得到了社会的认可,其在指导当事人合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减少不必要的合同纠纷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近年来,为提升服务水平工商部门给当事人提供商标注册咨询、对企业登记进行指导等等,还有些地方在进行“示范路”、“示范街”的建设,也是对完善示范制度的一种有益探索。我们应充分总结现有经验,探索新的示范、指导领域,健全和完善示范、指导制度,引导市场主体在市场规范的框架内良性运行。4、完善行政调解、行政协调制度。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相对方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相应增多。这些矛盾在未达到行政处理或诉讼阶段时,由行政机关出面进行协调、调解,有利于减少利益损失,降低社会的调解成本。工商部门过去积累了一些这方面的经验,但在新形势下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的的新要求予以改善和加强,在法律规定和自身职能的范围内完善行政调解、协调制度,以推进市场秩序的进一步改善。5、建立行政指导失当的救济制度。
行政指导如其他行政行为一样,难免发生失误或损害,按照现代法治要求“有损害必有救济”
。因此在工商部门的行政指导制度体系中应包括相应的救济制度,以对因不正当或违法行政指导而受到损害的相对人提供必要的救济措施。
今年是省局确定的“兴商富民创新年”,市局提出了“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市委二届九次全委扩大会议和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五个更加”为统领,围绕“兴商富民创新年”活动这一主线,自觉融入发展大局,积极打造“四个平台”,优质高效服务全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总体要求。沈局长在讲话中谈到“进一步推行好行政指导制度,在企业登记注册、年检验照、商标注册、广告发布、消费维权等工作中加大行政指导力度,促进和谐监管,提升服务发展能力和执法办案水平”。可见,行政指导已渗透到了我们的具体工作当中,加强行政指导已刻不容缓、势在必行。
以上是我对行政指导工作的一些粗浅认识,没有调研,只是纸上谈兵。恳请领导和同志们给予批评指导。
❹ 行政指导是否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行政指导给相对方造成的损害是否应当给予赔偿 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吗
尽管行政指导行为不具有国家强制力,接受指导与否任凭行政相对人的自愿,但内如果行政指导行容为本身违法、违反政策或不当,而行政相对人在接受指导时未能识别、判断出这一点,因此接受指导并产生了损害后果,其责任应由指导方承担(包括承担赔偿责任);,在此情况下,您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此外,如果该行政指导违反了自愿原则,则不再定性为行政指导,因其已具有强制性而变为了行政行为,在此情况下,您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❺ 行政指导的分类
行政指导来有无具体的法律依据为标准自
可分为有法律根据的行政指导和无法律根据的行政指导。前者是指有法律、法规、规章等明文规定的,后者则是没有明文规定的。不论何种行政指导均应遵循行政法治的基本原则,做到合法、合理。
行政指导的对象是否具体为标准
可分为普遍的行政指导和个别的行政指导。前者是针对不特定的行业、地区和行政相对方进行的,后者则是针对特定的行业、地区和行政相对方进行。后者是前者的延伸和发展,是前者的具体化。
以行政指导的功能差异为标准
可分为规制性行政指导、调整性行政指导和助成性行政指导。规制性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对妨碍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加以预防、规范、制约的行政指导。调整性行政指导是指行政相对方之间发生利害冲突而又协商不成时,由行政机关出面调停以求达成妥协的行政指导。助成性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为行政相对方出主意以保护和帮助行政相对方利益的行政指导
❻ 行政命令与行政指导有什么区别
行政命令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命令、指示、规定、制度等形式,对行政相对人提出明确要求,比如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等。接到行政命令后,行政相对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某种对应性表示。显然,行政命令具有强制性、规范性特点,属于刚性类型的行政行为。
行政指导属于柔性类型的行政行为,具有引导性、建议性特点,主要以引导、奖励、建议、示范等形式,引导市场主体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行政指导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尊重行政指导对象的完整性,不随意打断其发展的连续性,不破坏其正常的生产秩序;二是不强迫指导对象改变原有的生产模式,只是引导其主动转变生产经营方式,绝不能越俎代庖。
❼ 行政指导在我国行政管理中的积极作用主要有什么
行政指导(administrative guidance)是行政机关在其职能、 职责或管辖事务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样化的版经济和社会管理需要,权基于国家的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政策,适时灵活地采取指导、劝告、建议等非强制性方法,谋求相对人同意或协力,以有效地实现一定行政目的之行为。简言之,行政指导就是行政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为实现一定行政目的而采取的符合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政策的指导、劝告、建议等行为。 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
作用:
1.对行政相对方不正当的行为进行规制。
2.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发生的利害冲突进行调整。
3.对行政相对方进行辅助、服务、引导。
❽ 行政指导与行政合同区别表现在()
区别如下:
1、行政指导不产生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合同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2、行政指导是单方行为,而行政合同是双方行为。
3、行政指导是双方行为,而行政合同是单方行为。
4、行政指导对于行政相对方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而行政合同一经成立,就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双方必须遵守。
(8)行政指导对行政相对方而言扩展阅读:
司法实践中行政允诺和行政合同实践
1、行政机关基于防治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向相对人作出在其完成某一特定行为后给予一定奖励的承诺属行政允诺——绵竹市汉旺镇新农源养殖专业合作社、绵竹市汉旺镇人民政府、李代明其他行政管理行政行为纠纷案。
2、行政相对人起诉行政主体的依据系双方之间所达成的协议,而非行政主体作出的单方意思表示的,应当定性为行政协议争议——宁夏大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衡南县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协议纠纷案。
3、行政机关作出仅为其自身设定义务的单方行为,相对人无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协议的,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行政允诺法律关系——涟水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涟水县人民政府、涟水县财政局等行政允诺案
❾ 行政指导的意义
1.行政指导可以防止行政机关和相对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失衡。
2.行政指导可以促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
3.行政指导可以推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4. 行政指导可以切合大众心理和社会需求,凸显部门的服务职能,符合落实执政为民理念、建设服务性政府的要求。(节选自《应用写作》杂志《在全省系统工商行政指导工作现场会上的汇报》)
❿ 行政指导与行政合同的区别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相互之间或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过协商一致以明确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 行政合同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①从行政主体方面来说。订立行政合同既可更好地行使行政职能,保证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又可因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而避免相互推诿、敷衍塞责,杜绝不负责任的工作作风。②从相对人来说。订立行政合同既可以使其更好地发挥积极性、创造性,又可以使合同争议发生后控告有门,解决有据。
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责、任务或其管辖的事务范围内,为适应现实社会与经济生活的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原则和政策,在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下,适时灵活地采取非强制手段,以有效地实现一定行政管理目标为目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指导的作用
(1)对法律手段的补充作用。现阶段社会和经济生活发展迅速,难免存在“法律空白”,为弥补法律手段之不足,行政机关有必要及时灵活地采取行政指导措施调整有关事项。
(2)辅导和促进作用。行政机关在掌握知识、信息、政策等方面具有优越性,其实施行政指导能有效、正确地引导相对方,从而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与科技的健康发展。
(3)协调和疏导作用,为尽量避免和减少社会多元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对正常社会经济秩序的干扰和破坏,需要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对之进行协调,行政指导正是一种灵活有效的协调手段。
(4)预防和抑制作用。实践证明,行政指导对于可能发生的妨害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益的行为,可以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对于刚萌芽的妨害行为,则可能起到防微杜渐的抑制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