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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刁难

发布时间: 2020-12-03 06:56:13

『壹』 被运管刁难司机的投诉已转相关部门,该司机因何被刁难

近期一段视频在网上讨论的热度很大,在视频中一名身穿蓝色衣服的执法人员要求司机提供乘务员险,并且扬言“我非查出点事儿不可”。司机表示旅游车没有乘务员险,并且也不知道什么是乘务员险,而当执法人员发现有人正在录像时,他也直言不讳的说:“你敢掐头去尾,断章取义,我就敢追究你的法律责任。你以为守法就好使啊。”

三、司机虽然态度不好,但是执法人员太过情绪化

在视频的后期,执法人员打了个哈哈准备圆场,但是司机不依不饶,倚仗着自己手续齐全对方查不出什么,多次用手指着执法人员并催促他快点检查。这也使得原本已经准备小事化了的执法人员又一次愤怒起来,说出了“你以为守法就好使啊”这样看起来十分霸道强横的话。

所以说这件事情整体看下来,其实没必要闹得这么大,如果司机和执法人员都能各退一步,司机接受询问时态度好一点,执法人员不那么情绪化,就不会产生这样一起争端。毕竟和气生财,把事情闹得那么大,对双方都没有好处。

以上就是小编关于司机被刁难这一事件的全部看法了。大家有什么不同的观点,欢迎在评论区讨论。

『贰』 超市偷东西超市有权罚款吗

没有。超市无权罚款。

偷一罚十等口号一般用作超市等场所的威慑性口号,实际上,超市等机构并没有权力对违反治安的行为作出罚款。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即超市有权将人扭送公安机构,由派出所的民警按例进行处罚。但超市本身,没有处理并罚款的资格。但一般情况下,出于私了的心理,许多人会接受超市提出的偷一罚十或者其他赔偿要求。

但是,超市做法错误不代表偷窃者是正确的。双方应在权威机构的调解下解决争端。

(2)执法刁难扩展阅读:

对“偷一罚十”行为的评价

1、华东政法学院副教授、法律专家武胜建认为:

此案需要研讨的问题,一是超市能否自行制定偷窃行为的标准,二是超市在发现偷窃行为人时能否自订规则予以处罚。

超市自订的“厂方促销工作人员工作程序”中,在工作期间将不是自己促销的商品拿到自己的工作岗位算作偷窃,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偷窃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其标准只能由立法机关或执法机关授权有关机关予以判定。而超市作为一个企业,绝对无权自订偷窃处罚标准。

当其制定的标准与国家法律相抵触时,这种行为必将会给社会的法制秩序造成混乱。超市发现偷窃行为人时,该行为人在法律上尚属嫌疑人之列,是否能确认为“偷窃”须经法定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审查后才能定夺。

如果允许超市不依正当程序擅自对偷窃嫌疑人进行处罚,则可能会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法律赋予公民在正当程序中的申辩权、申诉权就会被剥夺。

另外,如偷窃行为证据确凿的话,由超市按自订规则以罚代法予以处置,则极有可能会使本应受到法律制裁的偷窃者逃脱,客观上造成放纵违法犯罪分子,使其得以继续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

2、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洪道德明确表示:

商家“偷一罚十”的规定不具备法律效力。

依据行政处罚法,只有国家机关才能进行处罚,商场没有处罚权。即使是对方错了,商家也绝不能以非法手段对待“小偷”,擅自处罚。当然法律也同样保护商场权益。

洪教授指出商场的正确做法为:一是将偷拿者送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二是至于损失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偷拿者赔偿。尽管这样做很“麻烦”,但洪道德强调,只有走合法程序才能完成对自身权益的合法保护,维权不能以破坏法律、伤害他人合法权益为代价。

『叁』 民警遇到执法对象胡搅蛮缠,故意刁难拒不配合怎么办

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具体分析:

1、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路面等场所,公安民警现场检查居民身份证,被检查人拒绝出示。

公安民警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之规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2、在高速收费卡口拒不出示驾驶证、车辆行驶证的。

此时交通警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当场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若行为人有辱骂或暴力、威胁等行为的,可依法现场制服后,传唤至所在地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3、发现可疑人员,需对其人身、车辆进行检查,行为人拒不配合的。

此时可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之规定,视情使用警棍、催泪喷雾器及武器等予以现场制服后将其带回公安机关继续盘问。

(3)执法刁难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之规定

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肆』 面试题执法过程中遇到刁难户,以跳楼相威胁,阻碍执法怎么办

敲诈抄勒索罪是指以非法袭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敲诈勒索罪是一种重要的侵犯财产罪,其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有的学者认为,敲诈勒索罪的对象是复合的,包括人和公私财产。从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入手,敲诈勒索的客体只能是财产所有权,因而其犯罪对象只包括公私财物,而不包括人。

『伍』 面试题:做为执法人员在执法当中有老百姓刁难和不理解怎么处理

我不知道我说的对不对。但是我想,应该首先要明确自己是个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所有的违法行为,都是必须予与纠正的。我们也是为了老百姓好。在条件允许下,我们应该尽量解释。对那些刁难,我们需要向前辈学习,用更多聪明的办法,给解决掉,不鲁莽,不冲动。

『陆』 民警遇到执法对象以《人民警察证》不是合法有效执法证件为由胡搅蛮缠、故意刁难、拒不配合,怎么办

首先应该表明自己人民警察的身份,警告对方民警正在执法,要求对方配合。拒不配合的,则在警告过后可以依法口头传唤其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拒绝配合传唤的,可以依法强制传唤。

『柒』 遇到执法人员故意为难怎么办

独裁政权都这样,没办法,除非独裁政权完蛋了

『捌』 执法人员刁难司机,这背后有隐情吗

执法人员刁难司机,背后是否有隐情,这个问题有待考证,我个人认为无论是否另有隐情,执法应该公正、文明。无论是哪个团体,成员都是参差不齐的,素质有高低,专业度也有高低,对执法规则的理解也有高低。

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国家所有的机构职能设置、法律法规那也都是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社会发展大局的,而非个人手中的一把伤人利剑。现在公职人员队伍较以前有了很大的改善,服务意识也在不断增强。但是公职人员业务培养还是需要加强的,特别是对公职人员的思想教育应该更加重视,因为只有思想上的根本转变才能带动行为上的彻底改变。特别是执法部门,更应该加强思想上的规范。

『玖』 24平米的小店,在厨房装了3个洗手盘,还要在奶茶操作区再装两个洗手盘,是这样的吗还是执法人员刁难

餐饮店,无论大小,卫生的设施一定要规范化。我是做装修的,经常装修这样的店。在厨内房区必须安装三联容池,根据你的经营模式还需要外加洗手池俩个,这是对卫生要求所做的保证,是合理的。建议你按照要求的去做,对你未来的经营管理有益处。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卫生越到位的商家,我们消费时越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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