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经典案例
A. 联系古今执法如山的典型案例,分析执法严明的社会政治意识
这个问题,看了大宋提刑官后。你就知道今古都没有做到
B. 行政执法案例分析
某高校学生李某,在考试中严重违纪被发现,学校因此对他作出了开除学籍的处理决定。但实际上李某一直没有离校,仍与其他同学一样在学校学习,学校也同样收取李某的学费及其他同学须交的费用,而且每年给李某注册。但到毕业时,学校以李某已被学校开除为由,拒绝发给李某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李某不服,向主管教育机关提起复议,主管教育机关审理后维持了学校的决定。李某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问:
(1)李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2)人民法院能否受理李某的行政诉讼请求?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李某起诉应以某高校为被告,诉其拒发证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因为高校是我国法律、法规授权颁发学位证书的特定行政主体,依法享有行政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行政诉讼适格被告。本案虽经教育主管机关复议,但复议并未改变学校的决定,因此,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
(2)能受理。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颁发证照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高校是我国法律、法规授权实施高等学历教育并代表国家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历资格证明)的行政主体,其行为性质是具体行政行为。管理相对人对此种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受理。
C. 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例子
张释之严格执法
封建社会,可以用金钱买官。张释之年轻时,他二哥出钱为他捐了个保卫皇宫的小官。张释之整整干了十年,觉得没有什么盼头,想辞职回家帮哥哥分担家务。当时朝廷有个官员叫袁盎,觉得张释之这个人不错,有才干,就在皇帝面前竭力推荐他。
汉文帝便破格召见了张释之,让他谈谈天下大事。张释之平时聪明好学,关心政事,对事物的分析有自己独到的见解。他向汉文帝一一道来,具体而不空洞,说得汉文帝频频点头。不久,文帝就封他为公车令。
张释之当上公车令后,有一天,见到太子和他的弟弟梁王同乘一辆车入朝,眼见到了宫门口,也不下车,竟想长驱直入。张释之连忙追上去拦截,不让他俩进宫,判定他俩犯了过宫门不下车的“不敬”罪,上奏皇帝。
太子和梁王是薄太后的掌上明珠,他们的举动把皇上也吓了一跳,在薄太后的追问下,汉文帝只能自我检讨道:“都是我的错,我没有把儿子教育好。”最后由太后出面,宣布赦免太子、梁王之罪,他们二人才获准可以进宫。
当时的张释之只是一个小小的公车令,官职很低微,却敢于弹劾太子与梁王,这无疑是太岁头上动土。好在汉文帝是很开明的君主,他并没有因此而心怀不快,反而认为张释之的敢作敢为是好样的,对朝廷有利,下令提升他为中大夫。
一次,张释之跟随汉文帝出城巡视,来到城北中谓桥。不知怎么桥下突然钻出一个人来,惊吓了给皇帝拉车的马匹,马高声嘶鸣起来,那个人吓得拔腿就跑。卫队紧紧追赶,抓住了那个人。皇帝命令交给张释之处理。因为那时张释之已经担任了廷尉,掌管全国的司法工作,是最高的司法官。
张释之亲自审问那个冲撞皇帝车驾的人,那人从实禀告说:“小的是路过这里,听见皇上车驾过来的吆喝声,急忙回避,就躲到了桥下面。后来听听没有声音了,以为车驾已经过去,就钻了出来。想不到车驾还未过去,正好给小的撞上,小人实在是无意冲撞,望大人查明真相,饶恕我吧。”
张释之听了那人的申诉后,仔细地调查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弄清了真相,觉得那人说的都是实话,便罚了那人四两罚金。汉文帝知道后十分生气地说:“你判得太轻了吧,幸亏朕的马比较驯服温和,不然的话,还不把朕摔伤了?”
张释之见汉文帝不高兴,便从容地解释说:“陛下,我认为对于法律来说,不管是皇上还是老百姓,都是平等的。本朝的法律对于无意惊驾的处罚就是处以罚款,所以我就遵照这条法则判刑。如果陛下要加重刑罚,就显得有些随心所欲,那么,今后的法律,叫老百姓怎么遵守呢? 请陛下再考虑一下吧。”
汉文帝听了张释之的话,沉思了一下说:“就照此办理吧。”
没多久,又发生了一桩案子。有人偷盗先帝庙中座位前的一块玉环。文帝大动肝火,命张释之判偷窃犯灭族之罪,张释之根据刑律的规定,奏请判为杀死窃犯一个人,并把尸体抛在街上示众。文帝听了很不满意,说:“你怎么老是用一些刑罚条律来跟我作对,神圣的宗庙竟然有人敢进去偷窃,这个国家还成什么样子? 我这么重用你,可不是叫你去庇护罪犯呀。”
张释之严肃地取下头上的乌纱帽,对文帝说:“作为一个最高司法官,我从未庇护过任何一个犯人。如果有人偷盗宗庙里的东西就判灭族,那么万一有人盗掘先祖的陵墓,又该怎么加刑呢?”
文帝把这件事跟太后商量,太后觉得应当依法办事,于是文帝只好同意了张释之的奏请。
D. 城管执法典型案例
杂摊打人拉壮丁
E. 近期钓鱼执法的案例
河南3名警察求政绩“钓鱼执法”法院判免予刑罚
2012年03月23日07:16 大河报
昨日,记者从三门峡市相关部门获悉,三门峡市森林公安局副局长冯某、刑事侦查大队副队长谢某、民警李某等人因涉嫌钓鱼执法,被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湖滨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判处三人“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目前,涉案的森林公安局副局长仍在其职,其他两名民警岗位调整。
设下陷阱来“钓鱼”
为求政绩
2007年左右,民警李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在卢氏县经营根雕工艺品的吉某。由此,李某得知吉某会做根雕工艺品,吉某也知道李某是森林公安民警。
2011年1月,李某从湖滨森林警察中队调整至三门峡市森林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工作。由于刑事侦查大队前三个月办案情况一直处在全市倒数,且该局规定,连续三个月排名倒数第一的,要被罚款300元并予以诫勉谈话,仍无进展的调整主要领导工作岗位等。李某为了得到领导认可,于2011年3月向时任刑事侦查大队副队长(主持工作)的谢某和分管刑事侦查大队工作的副局长冯某汇报,卢氏一姓吉的有大量野生动物标本。冯某、谢某为了出成绩,扭转考评落后的局面,同意李某假扮买家对吉某进行引诱,促使吉某将一只金雕标本(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两只鸳鸯标本和三只红腹锦鸡标本(均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以1.45万元的价格送到三门峡与李某交易。
无辜群众“被违法”
设局完成
2011年3月30日,吉某乘坐出租车将两只鸳鸯标本、三只红腹锦鸡标本送至三门峡与李某交易。由于此次吉某没有送金雕标本,李某请示后,冯某指示先不要抓捕。
2011年4月1日,吉某和妻子乘坐宋某驾驶的车辆将金雕标本送至三门峡与李某交易。当天,冯某带领侦查人员到李某与吉某约定的交易地点,将吉某等三人当场抓获。
当天,经冯、谢审批,三门峡市森林公安局对吉某夫妻及宋某以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立案侦查,同日决定对宋某取保候审,对吉某刑事拘留。4月2日,决定对吉某妻子刑事拘留,吉某及其妻子被羁押于陕县看守所。
2011年5月1日,三门峡市森林公安局以吉某夫妻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提请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三名警察成被告
真相大白
经审查,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发现了此案的蹊跷之处,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钓鱼执法,吉某夫妻不构成犯罪,并于2011年5月6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当年5月7日,吉某夫妻被释放。同时,湖滨区检察院向湖滨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求追究冯某、谢某、李某三人的法律责任。
湖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谢某、李某身为公安民警,在侦办刑事案件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未正确履行刑事侦查职权,致使公民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失,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形象,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同时,三人在接到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陈述事实,其行为应认定为自首;三人也已就其滥用职权行为造成的后果积极采取了善后措施,弥补、挽回已造成的后果,结合其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免除处罚。遂依法判处三人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F. 古代严明执法,勇于改革的人的事例,
王安石(改革=变法)、商鞅(改革=变法)、包拯(执法)、诸葛亮(执法)........
- 王安石变法是中国历史上针对北宋当时“积贫积弱”的社会现实,以富国强兵为目的的,而掀起的一场轰轰烈烈的改革。王安石以“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取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为原则,从理财入手,颁布了“农田水利法”、均输法、青苗法、免役法(又称募役法)、市易法、方田均税法,并推行保甲法和将兵法以强兵。变法取得的成果是有目共睹的,但它最终以失败而告终,王安石的缺陷和变法中的种种弊端是主要原因。王安石变法,指北宋时期,大臣王安石发动的旨在改革北宋建国以来积弊的一场改革。新法立意虽好,但并未处理好具体实行的问题以及与反对者的关系,于是与反对者间长期反复地争斗,导致处于被批评的局面,但是一些具体措施还是保留了下来。
- 商鞅变法是指战国时期秦国的秦孝公即位以后,决心图强改革,便下令招贤。商鞅自魏国入秦,并提出了废井田、重农桑、奖军功、实行统一度量和建立县制等一整套变法求新的发展策略,深得秦孝公的信任,任他为左庶长,开始变法。经过商鞅变法,秦国的经济得到发展,军队战斗力不断加强,发展成为战国后期最富强的封建国家。
G. 食品,药品管理执法经典案例的课中你学习到什么请至少阐述三点
药品食品检验是我国药学专业中规定设置的一门主干专业课程,就专业方向:主要面向制药工业属和药品质量检验部门,以及食品制造及其质量检验部门,从事药品、食品生产及销售过程中原料、半成品、成品、辅助材料的分析检验工作及药品、食品质量监督管理等工作。
食品药品检测主修课程:药用化学基础、医学基础、药学基础、生理生化、药化药分、分析化学、微生物学、微生物检验技术、生物化学、物理化学、药物代谢动力学、药理学、药剂学、植物学、细胞学、遗传学、植物营养学、中药学、中药鉴定学、中药化学、仪器分析、制剂分析技术、生物药品检定技术、经济法、药事管理与法规......等等课程。
H. 警察违规执法典型案例
既然是调查报告,那你就去调查啊!找案例别人不是都知道么。总不能调查结果是没有吧!
I. 行政执法案例分析 在线等 越详细越好
这样的行政处罚是无效的,因为未按程序执行。1、询问笔录未核对签名确认,不能作为证据;2、甲公司办公室主任不能签署了送达回证,除非他有有受法人委托的委托书;3罚款不能代收;4、《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后,应告知他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总合上面情况,该行政处罚无效。被处罚人可以申请复议或上诉。
J. 行政执法案例分析题
违法之处如下:
1 叶某不能一人前去马某饺子馆进行案件调查。《行政处罚法》中规定至少须有2人。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 叶某二话不说即对马某开出了由某区卫生行政部门制发的罚款100元的收款收据在程序上严重违规。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3 叶某教训说:"你卖的饺子造成其他人中毒,你还敢抵赖?"于是立即将罚款增加到200元。违反《行政处罚法》中公正公平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4马某拒绝罚款,叶某威胁到:"等着瞧,不想开店了? 叶某将罚款往口袋一装就走人了."
违反法律。
《行政处罚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颠倒黑白做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