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要素
A. 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内容有哪些
案件同级审查/审核的内容
1、案件的管辖权问题。一是审查案件是否有管辖职能;二是审查案件是否属本区域管辖;三是确认案件是否属本级级别管辖;四是审查案件的时效性,即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罚”等原则;五是审查移送管辖及指定管辖的标准和程序。
2、被处罚主体是否明确,是否适格。一是当事人的自然信息。自然人的要有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要有相关的证明文件。二是当事人的资格证明。如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等特殊被处罚主体的案件,当事人必须是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三是当事人是否具有行政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等。
3、违法事实是否清楚。一是是违法主体认定是否准确;二是审查违法行为的过程是否明晰,构成要素“七何”(何事、何时、何地、何情、何故、何物、何人)是否清楚;三是涉案物品数量、货值、非法所得等数据是否计算正确等。
4、证据是否确凿。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入手,审查证据是否确凿充分,包括违法主体、违法行为、违法内容、危害结果等等实体和程序证据。主要从以下几个细节审查:
一是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的内容是否规范。检查情况是否客观、真实、准确;办案人员、当事人是否签名、盖章或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名是否注明原因。
二是先行登记保存单据是否准确、规范。保存物品与检查笔录是否一致;是否经当事人或有见证人确认等。
三是调查笔录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被询问人、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涂改处有无确认,询问笔录中有无诱供、指供现象。
四是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有无证件证明、委托书。
五是收集的复印件、影印件、抄录本是否有证据提供人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签名盖章。
六是收集的证据来源是否合法。偷拍、偷录、窃听等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七是现场拍摄的照片、计算机数据、录像等视听资料是否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及当事人或证人的确认。
八是鉴定程序和结果是否合法。十是证据材料是否充分。证据之间是否互相印证、环环相扣,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5、程序是否合法。一是立案是否立案条件,是否履行了立案审批手续。二是是否违反回避的原则。三是调查或检查。执法人员是否不少于两人,是否取得执法证件;有无向当事人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四是先行登记保存。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或抽样取证时,是否具备规定条件;是否经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并规范填写、出具相关执法文书;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做出处理决定。五是抽样取证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八是审查听取、复核、决定是否采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情况。
6、定性是否准确。一是审查违法事实与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一致性,有无规避法律现象。二是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有效;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是否明确。
7、处罚是否适当。一是处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与定性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彼此一致。二是量罚是否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则(种类、幅度)进行,有无扩大提高、降低、漏处或自立罚种现象;三是从重、从轻、减轻或不处罚是否有事实和证据证明。
8、其他审查的事项。包括案卷材料是否完备、文书格式是否规范,表述是否准确,用词是否严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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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属于行政处罚的制裁措施有( )。 A.记过 B.警告 C.罚款 D. 拘留 E.降职 是ACE的答案吧
一、行政处罚制裁措施有:警告、罚款与拘留。
二、在行政赔偿中,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时 、提起行政诉讼时 、进行行政调解时一并提出。
三、地方性法规通常采用条例、办法、规则、决定名称。
四、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机关包括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大及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
五、省会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
六、不公开举行的听证有涉及国家秘密、涉及个人隐私、涉及商业秘密 。
七、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的行政违法行为有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的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没收财产单据的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没收财产单据的 。
八、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停止执行的情形有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九、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包括两者的性质不同 、两者的实施主体不尽相同、两者的目的不同 、两者的原则不尽相同 。
十、行政职权的构成要素包括权利主体、权利内容、权利范围。
(2)行政处罚的要素扩展阅读:
行政处罚的种类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这称为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其他行政处罚”,限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这一范围。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四种。《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涉及的行政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暂停报关执业、撤销海关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等。
行政处罚权的限定:
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在行政处罚立法上的权力配置。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划分如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可以设定任何种类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行政法规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另行作出行政处罚规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地方性法规不得超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另行作出行政处罚规定。
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委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按照本条的情形规定行政处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上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C. 行政处罚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行政处罚行为构成要件:
1、违法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行为人具备行政主体资格是行政违法的前提。只有行政主体的行为才可能构成行政违法,非行政主体的行为不可能构成行政违法。
2、行为人负有相关的法定义务。行政主体依法享有行政管理的权力,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某一行政主体负有的法定义务,并不一定适用其它行政主体。因此要确定行政主体的行为是否构成行政违法,必须首先确定其是否负有相关的法定义务。
3、行为人具有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如果行政主体负有法定义务,那么没有履行或者承担这项义务的时候,才能构成行政违法。也就是说,必须存在行政主体的行为,而且这种行为必须是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侵害了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行为时所持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统称为“过错”。
D. 决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时,要考虑哪些因素
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内
具体到行政执法容领域的自由裁量权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拟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综合裁量的权限。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的,有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
E.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素有哪些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处罚决定最具体的表现形式。凡行政处罚,必须制作和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以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凭据;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亦以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凭据并针对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行政处罚决定而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也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执法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仍然是以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法律凭据。可见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整个行政执法过程中最重要的也是最关键的法律文书。可以这样说,行政处罚决定书规范化制作,直接关系到行政处罚的是否成立,关系到行政执法的准确性和严肃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规范化制作,是行政执法规范化要求最基本的要素,体现着行政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和行政执法队伍的执法水平。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一律使用A4型纸
行政处罚决定书乃至包括行政执法所有的法律文书,首先应当属于公文的范畴。如属公文,就应该首先符合公文的标准。而且这个标准还是国家标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1999年12月27日发布的GB/T9704—1999《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以替代GB/T9704—1988国家标准。新标准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国标规定,公文用纸幅面规格为A4型纸,其成品幅面尺寸为210mm×297mm。公文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订口(左白边)为28mm±1mm,版心为156×225mm(不含页码)。未作特殊说明公文中图文的颜色均为黑色。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双面印制;公文正文在主送机关名称下一行,每自然段左空2字,回行顶格;数字、年份不能回行。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2字用3号仿宋字体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附件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如“附件:1、××××”);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成文时间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成“○”。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行政处罚决定书属单一机关制发)在落款处不署发文机关名称,只标识成文时间。成文时间右空4字;加盖印章应上距正文2mm—4mm,,端正、居中下压成文时间,印章用红色。当印章下弧无文字时,采用下套方式,即仅以下弧压在成文时间上;当印章下弧有文字时,采用中套方式,即印章中心线压在成文时间上。特殊情况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务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以上所述标准均适用于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
仅就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版面尺寸而言,笔者见过多规格的预定格式。以水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例,一种是8K型纸双联页,中缝处对折裁断,正文送当事人,另一半为存根联存档备查。第二种是16K纸单幅预定格式,版面尺寸为196mm×270mm。第三种是16K纸双联页,中缝对折,送达当事人的处罚决定书正本为32K型纸仅手掌般大小了。还有第四种书签式更袖珍,16K型纸三联页,送达当事人的处罚决定书正本仅为16K纸的三分之一,版面尺寸只有90mm×196mm。真可谓随心所欲五花八门。不统一,不规范,也不严肃。书签般大小的一页小纸片儿,就责令企业停产停业?!就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确实有点滑稽的了。
行政处罚决定书包括整个行政执法过程中所有的法律文书幅面规格都应统一采用A4型纸。这是维护行政执法严肃性的需要,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需要,是统一行政执法文书及其规范化的需要,也是规范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管理的需要。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眉首标识规则
GB/T9704—1999国家标准将组成公文的各要素划分为眉首、主体、版记三部分。置于公文首页红色反线(宽度同版心为156mm)以上的各要素统称眉首;置于红色反线(不含)以下至主题词(不含)之间的各要素统称主体;置于主题词以下的各要素统称版记。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属公文中的特定格式。首页不设红色反线,可统一规定设黑色反线。发文机关标识和发文字号为眉首,还应加上正本、副本标识。
笔者见过的违反水法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眉首也是五花八门的。首先是无发文机关标识,不看印章就不会知道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是哪一个行政机关。其次是文种格式标识既不统一,也不规范。有的称《水事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有的称《违反水法规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也有称《水事违法案件行政处罚通知书》。发文字号有“×水行决字(××)第××号”,有“××字(××)第××号”,也有“水罚字第××号”。
GB/T9704—1999国家标准规定,公文的发文机关标识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后加“文件”组成。发文机关标识推荐使用小标宋体字,用红色标识。字号(字的大小)由发文机关以醒目美观为原则酌定,但一般应小于22mm×15mm。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公文的特定格式。发文机关标识应由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后加“行政处罚决定书”组成。但不可用红色标识(只能用黑色标识)。如“×××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目了然,“×××水利局”是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既是“水利局”作出的当属水事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GB/T9704—1999国家标准规定,机关公文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据此,行政处罚决定书发文字号也当由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参照国标规定,发文字号在发文机关标识下空2行,用3号仿宋体字,居右空1字排布;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 ]”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要作统一规定的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行政机关的“代字”。假以《湖北省水利厅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例,设定字号为“鄂水行字[2003]1号”。“鄂”代表行政区划和行政职级,“水行”代表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行政执法,“罚”字代表处罚决定。是“罚”的决定,当用“罚”而不可用“决”。“决”有“处决”、“判决”的联想,真让人有点不寒而栗。发文字号之下4mm处可印一条与版心等宽的黑色反线。
行政处罚决定书属法律文书,行文当不可用复印件。这里要讨论的是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份数。1份当主送当事人;归档要求2份;办案机关备查2份;属重大案件的要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2 份;还有移送管辖或指定管辖的又得2份;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的,要提交复议机关1份;提起行政诉讼的,要提交人民法院1份;最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也要提交人民法院1份;有罚款决定的,还得提交给罚没收入管理机关1份。以上共计需12份。印数多了,似乎又不严肃了。所以,送达当事人的与其他用途的应有区别,这就应加上正本、副本标识。推荐使用小标宋体字,字号为22mm×15mm。用蓝色标识。置于首页黑色反线下版心的右上角。送达当事人的为正本,其余为副本。以加盖印戳的方式完成。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正文内容的探讨
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标题。黑色反线下空2行,左侧空2字开始标识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即为正文部分。主体部分制例已在综述GB/T9704—1999国家标准时作了介绍,下面仅就主体部分正文内容进行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可见,预定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只适用于简易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这就是说,一般程序不适用填写预定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三十九条还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很显然这些就是行政处罚决定书正文最基本的内容。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还应标识当事人的性别、年龄、民族等基本情况,以确保行政处罚对象的准确无误。事实和证据方面,要表述调查取证的方法、途径及证据的来源,事实与证据是否经过质证,当事人是否明确表示认可等情况。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是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是否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是否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是否进行了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是否成立,成立的是否采纳等。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是否集体讨论决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是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是否组织了听证,包括组织听证的情况等。这些都应作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正文的内容写进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去。也应当说,这些内容都是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可缺少的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规范制作,就是对本案再进行一次全面审查的过程;特别是程序方面的最后把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也就是对自立案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整个办案过程的总结。其目的就在于确保调查取证的全面、客观和公正,确保依法行政,确保实施行政处罚的公平、公开、公正,确保程序合法。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版记、页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版记无主题词。印发份数占1行位置,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占1行位置。均用3号仿宋体字。印发机关左空1字,印发时间右空1字,印发时间以公文付印的日期为准,用阿拉伯数码标识。版记中各要素之下均加一条反线,宽度同版心。版记应置于行政处罚决定书最后一页,版记的最后一个要素置于最后一行。
页码用4号半角白体细阿拉伯数码标识,置于版心下边缘之下一行,数码左右各放一条4号一字线,一字线距版心下边缘7mm。单页码居右空1字,双页码居左空1字。空白页和空白页以后的页不标识页码。
F.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哪些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哪些:
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由三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首部。
包括标题、编号、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写明其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正文。
包括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决定等内容。
1. 事实:
(1)案件事实的表述要完整准确。案件事实就是案件发生时的一切真实情况,包括:案件来源、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情节和结果等要素。相关单位和个人,涉案违法物品标示生产厂家、生产批号、购进渠道、数量、货值、违法所得、剩余物品数量和价值、违法行为定性及相应的违法后果等内容应写全。叙述一般应当按照事件发生的时间顺序客观、全面、真实的反映案情,并抓住重点,详述主要情节和因果关系。对影响自由裁量的从重或者符合从轻、减轻处罚等情形,执法人员也应当写明。另外,在叙述事实时不应加任何主观的评论性语言。
(2)证据的列举。违法事实必须是经过调查核实,有充分证据证明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对于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要求明确、具体,全面列举认定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认定的每个违法事实要素都要有证据支撑以及证据分析过程,证据列举方式既可以在叙述事实过程中同时分析列举,也可以在叙述违法事实后单独列举分析。
(3)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情况。对是否采纳当事人所提出观点的理由应详尽说明。应当表述行政处罚决定前的告知时间、形式,当事人有无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述意见的,应描述当事人的申辩要求和理由依据,并将复核以及采纳与否的情况和理由在本文书中予以说明。当事人在听证中对行政机关调查认定的事实、定性、法律适用、证据程序等提出的相关质疑及其证据也应当按上述要求描述。尤其是不采纳的理由要援引法律法规,并进行必要的法理分析以说清、说透。
2.理由和依据:
(1)法律适用的理由应全面表述。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处罚的法律依据,应当结合具体个案事实,对具体适用某一法律条款作为处罚依据的理由进行解释,必要时要对法律条款进行法理解释。
(2)引用法律条款要准确,符合法律适用原则,并且应当根据条、款、项、目的顺序写明适用到最底一层。
(3)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规范合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阐述作出具体行政处罚的理由,包括依法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节的适用。
3.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应当表述清楚,具体、明确,具有针对性、客观性和可执行性。罚款除书阿拉伯数字外,应同时采用汉字表述。
第三部分:尾部。
主要是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同时表述逾期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时要写明复议机关和诉讼法院的具体名称(地址),复议、诉讼的期限,写明制作日期并加盖行政执法机关的公章。
G. 行政执法的合法性的界定及其要素分析
界定: 行政执法应由有执法权的行政主体(主要是享有该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同时也包括法律、法规赋予该执法权的组织和个人)作出,而且该执法机关应有明确的管辖权,这种管辖权不但应有法律、法规的依据或授权的文件依据,而且行政机关应以明示或默示方式告知行政相对人,使行政相对人确信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组织或个人是代表国家行使该项执法权的。如果没有任何程序和方式表明该行政主体享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权力的资格,程序上应认定是违法的。因为享有执法权和具体管辖权,是行政权适用至具体人或具体事件的前提,也是整个行政执法程序的起始。
要素分析:
1,行政执法应确保公正性
所谓公正,就其词义是指公平正义,不偏不倚,它要求对同一类型、轻重的水事违法行为,不论行为人是谁,应作出同样的处理,不同情况不同处罚,不能畸轻畸重。行政执法人员应将行政违法行为性质、影响、危害后果的考虑放在首位,把外部环境对执法的干扰降到最低程度,依法独立行使行政执法权,秉公办事,公正裁决,既要维护正常的行政秩序,打击行政违法行为,又要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赢得行政执法相对人的信赖与支持,树立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神圣与尊严。
2,受理案件是准确。
受理立案准是前提。受理案件时,行政执法人员要通过初步调查对案件的性质予以认定,对非本职权管辖范围的案件应及时移交有管辖权部门调查处理,对触犯刑律的案件应及时移交公安、司法机关查处,对于有法定免责情节的不予追究法律责任。对于认为有违反法律法规的事实,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符合法律追究时效,且在职权管辖权限内的违法案件要及时立案调查。
3,行政执法应当合法性
合法与否是衡量行政执法行为是否有效的主要标准,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基本内容:一是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自身应当合法,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是依法成立并享有法律法规赋予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其对违法案件的受理应当有管辖权,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权利不得超越法律的授权或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二是程序应当合法,行政执法人员要特别注意实体与程序的平衡问题,转化 “重实体、轻程序”不按法定程序办事的观念,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三是法律依据应当合法,应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凡是与上位法相抵触的下位法都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四是程序应当合法,防止因程序不合法导致行政处罚失去法律效力。总之,合法性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好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按照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权限内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真正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H. 行政处罚行为构成要件
行政处罚行为构成要件
(1)必须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已经专客观存在。
(2)属违法行为属于违反行政法规范的性质,行政处罚只能针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
(3)实施违法行为的人是具有责任能力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4)依法应当受到处罚。只有法律明确规定应受到处罚的违法行为,才能适用行政处罚。
I. 导致行政处罚不合法,不公正,不合理的主要因素
不合法,主要有主体不合法,依据不合法,程序不合法所致。
不公正,在行政裁决中常见,主要是由于相同的情况不同处罚所致。。
不合理由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