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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法规

发布时间: 2020-12-03 00:35:08

Ⅰ 中国是否有关于志愿者利益保护的法律法规

我国目前还没有这方面的法律,但有少部分相关的法规。你可以参看地方性《青年志愿服务条例》或者有关力组织文件如:《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等。

Ⅱ 北京市志愿者服务条例

(2007年9月14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增强公民的志愿服务意识,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以组织形式实施的志愿服务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志愿服务活动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自愿、无偿地服务他人和社会的公益性活动。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组织是指市和区、县志愿者协会及各类专业性志愿者协会等依法成立、专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四条 志愿者组织依据章程组织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组织本单位、本系统、本社区的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五条 个人可以在志愿者组织登记注册,成为注册志愿者。

社会组织符合志愿者组织章程的,可以申请加入,成为志愿者组织的团体会员。

第六条 本市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

北京志愿者协会负责指导本市志愿者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 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无偿、诚信、合法的原则。

第八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者的劳动;志愿者的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提倡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领域和大型社会活动中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倡为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失业人员和其他有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和个人提供志愿服务。

第十条 志愿者组织可以向社会招募志愿者;志愿者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向社会招募志愿者的,应当委托志愿者组织进行。招募境外志愿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志愿者组织招募志愿者时,应当公布与志愿服务项目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明确告知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十一条 提倡对志愿服务有需求的组织或者个人通过志愿者组织获得志愿服务。

第十二条 志愿者组织应当加强相互之间的联系和协调,发布有关志愿服务的信息,组织开展培训、咨询、宣传、交流等活动。

第十三条 志愿者组织与志愿者之间、志愿者组织与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应当就志愿服务的主要内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志愿者组织安排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签订书面志愿服务协议:

(一)对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较高风险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专职服务的;

(三)为大型社会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

(四)组织志愿者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

(五)组织境外人员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

第十四条 志愿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志愿服务内容、时间和地点;

(二)参加志愿服务的条件;

(三)志愿者的培训;

(四)志愿服务成本的分担;

(五)风险保障措施;

(六)志愿者责任的免除;

(七)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八)争议解决方式;

(九)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为志愿者安排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身体等条件相适应,与志愿服务项目所要求的知识技能相适应,不得安排志愿者从事超出约定范围的志愿服务活动。

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相适应,并征得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意。

第十六条 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应当为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安全、卫生、医疗等条件和保障,开展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为志愿者配发志愿者标志,帮助志愿者解决与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实际困难。

第十七条 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建立基本状况和服务情况的档案或者记录卡。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档案记载的个人信息或者向第三方提供志愿者的个人信息。

志愿者要求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出具志愿服务证明的,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应当如实出具证明。

第十八条 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应当与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协商,根据需要为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保险。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他人从事志愿服务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志愿服务的名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第二十条 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二)获得志愿服务必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

(三)获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四)请求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问题;

(五)有困难时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六)对志愿者组织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七)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者协议约定的义务,完成志愿服务工作;

(二)退出志愿服务活动时,履行合理告知的义务;

(三)保守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

志愿者不得向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索取、变相索取报酬。

第二十二条 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尊重志愿者的人格尊严,就志愿服务项目对健康及安全构成的风险以及防范这些风险的措施作出必要的告知和说明;有条件和能力的,应当为志愿者提供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专业培训和岗位培训、必要的物质保障及安全、卫生条件。

第二十三条 本市依法设立志愿服务基金会。

志愿服务基金应当用于:

(一)对志愿服务活动的资助;

(二)对因从事志愿服务活动遇到特殊困难的志愿者的救助;

(三)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和志愿者的奖励;

(四)与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关的其他事项。

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志愿服务基金会捐赠。

第二十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引导、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民政、财政、人事、教育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为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提供支持和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鼓励和支持在本地区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表现突出的志愿者组织、志愿者以及对志愿服务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和录取有志愿服务经历者。

第二十七条 志愿者所在单位应当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给予支持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有关社会团体应当将培养青少年志愿服务意识纳入思想品德教育内容,鼓励和支持大学和中学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九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应当积极宣传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十条 志愿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民政、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志愿者、志愿者组织、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7年12月5日起施行。

Ⅲ 志愿服务的法律依据

2006年11月共青团中央印发的《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规定:“团组织、志愿者版组织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权向注册志愿者发布服务信息、提供服务岗位,志愿者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志愿服务。注册志愿者也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开展志愿服务。提倡具有相同服务意向和志趣爱好的注册志愿者在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指导下结成志愿服务团队开展服务。”
“注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应通过与志愿者组织或服务对象签定服务协议书等形式,明确服务内容、时间和有关的权利、义务。未满十八周岁的注册志愿者可参加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志愿服务。”
“各级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可依托服务需求相对集中的社会公益机构,通过签定协议、命名挂牌等形式创建志愿服务基地,探索建立志愿者经常性、就近就便开展志愿服务的有效机制。”

Ⅳ 《志愿服务条例》有何明确规定

《志愿服务条例》共计六章四十四条。其中对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作了明确规定。具体如下:版

第二章权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

第六条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七条志愿者可以将其身份信息、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通过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自行注册,也可以通过志愿服务组织进行注册。

志愿者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志愿服务组织的登记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依法成立行业组织,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交流,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第十条在志愿服务组织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Ⅳ 我国现有志愿者法律法规,包括地方法规、行政条例在内,共有多少希望可以详细列出!跪谢!

国家法律法规有:
1、残疾人保障法,第17、19、51条
2、义务教育法,第33条
3、国务院信访条例,第13条

地方法规、行政条例不是很清楚

Ⅵ 关于志愿者制度

青年志愿者活动制度
(2009-4-22)

青年志愿者活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学雷锋活动的丰富和发展,是新形势下共青团思想教育工作社会化、有形化的有效形式,是跨世纪青年文明工程的重要内容,也是公司各级团组织参与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生产经营的有效载体。为使活动做到制度化、规范化、有章可循,公司团委特制定“青年志愿者活动制度”。

一、指导思想

坚持“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宗旨,强化为门店销售、职工生活和环境绿化服务,不断健全运行机制,拓展活动领域。在公司团委的指导下,做一些积极有意义的事情,积极塑造属于民营企业独特的社会责任感和企业文化。

二、青年志愿者行为规范

1、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做文明员工;

2、以自身的行动实践志愿者精神,把爱心献给企业、社会、需要的帮助人。

3、积极参加志愿服务,不断提高服务技能。

4、廉洁自律,不以任何理由收取服务报酬。

5、文明服务,维护志愿者的社会形象。

6、服从安排,遵守志愿者服务组织的有关规章制度。

7、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在企业两个文明建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三、活动内容及方式

(一)服务内容

1、服务企业生产。围绕公司企业文化建设、门店服务等开展服务活动,主要开展青年志愿者质量监督、服务质量监督、自主自发学习、互帮互助等活动。

2、服务职工生活。围绕困难职工家庭生活、困难家庭子女上学开展帮困、助学活动,主要以“一助一”的方式,通过签订服务协议书,定期上门服务。对周边有困难的离退休老人、军烈属、残疾人家庭提供买米买面、打扫卫生、家庭设施维修等服务;对有困难的职工子女提供学习辅导、捐赠学习用品等服务。

3、服务公司周边环境治理。围绕绿化美化、环境卫生等开展植绿护绿、环境治理等活动。

(二)活动方式

各单位成立青年志愿者服务队,根据各自实际开展下列服务:

1、青年志愿者为有困难的老人送温暖:通过与服务对象(孤寡老人)签订“一助一”协议书,采取“定时间、定内容、定人员、定对象”的“四定”方式进行服务,同时实行“服务卡”制度。通过定期的服务,体现公司青年自愿者的爱心以及企业的人文文化。所做活动要文件的形式向公司团委上报,经审核备案。

2、青年志愿者为困难家庭子女助学:通过定期上门进行功课辅导、检查作业、捐赠学习用品等服务。所做活动要文件的形式向公司团委上报,经审核备案。

3、青年志愿者“我做开发区美容师”活动:组织青年志愿者在开发区打扫卫生死角、拣拾垃圾、清理野广告等,从而美化开发区环境。所做活动要文件的形式向公司团委上报,经审核备案。

4、青年志愿者服务质量监督:以部门或门店组为基点设立服务质量监督岗,每个服务质量监督岗有若干名服务质量监督员。服务质量监督员围绕本部门(门店)开展服务质量监督活动。部门之间的监督主要以协调伙伴之间的工作,促进团队间协作力增强。门店主要以会员的服务质量,通过各种方式更好地服务会员。

5、青年志愿者自主自发学习:青年志愿者督促各部门、各门店发扬自主自发学习的主动性,在工作之余学习更多知识。同时自愿者要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种有意义的活动。

四、活动要求

1、青年志愿者各项活动月月有落实、有检查、有考核、有记录;

2、青年志愿者为孤寡老人送温暖和为困难家庭子女助学,要有持续性地不间断地定期上门服务,并在即使做好相关资料的记录。

五、考核办法

1、公司团委对青年志愿者活动每季度考核一次,主要考核各项活动落实情况,检查落实效果、资料台帐、活动记录、材料上报等。

2、青年志愿者六项活动一项落实不好扣1分,记录缺一项扣0.5分,一次材料上报不及时扣0.2分。

3、月度考核纳入公司年度表彰考核之中,与青年文明号等荣誉挂钩。

Ⅶ 志愿者有哪些权利

(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二)接受相关的志愿服务培训。(三)回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服答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四)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五)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六)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权利。(七)可申请取消注册志愿者身份。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团组织、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二)每名注册志愿者每年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20小时。(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传播志愿服务理念。(四)自觉维护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五)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六)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营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行为)。(七)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团组织、志愿者组织规定的其他义务。请详细查阅《中国注册自愿者管理办法》

Ⅷ 对志愿者要求

中国青年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青年志愿者的注册管理,全国推进中国志愿服务事业,特制定本办法。

一、定义

志愿者是指不为物质报酬,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注册志愿者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在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注册登记、参加服务活动的志愿者。

二、基本条件

1.年满14周岁。
2.具有奉献精神。
3.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4.根据自身愿望和条件至少选择一个志愿服务项目,从事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工作。
5.遵纪守法。

三、权利
1.参加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提供的培训。
2.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3.申请成为基层志愿者协会的个人会员。
4.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5.就志愿服务工作对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提出建议和意见。
6.相关法律、法规及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所制订的有关规定赋予的其它权利。

四、义务
1.履行志愿服务承诺。
2.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3.自觉维护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
4.相关法律法规及团组织、志愿者组织规定的其它义务。

五、注册机构
县级或县级以上团组织、志愿者组织为志愿者注册机构,负责志愿者注册管理工作。机构健全、制度完备的县级以下基层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可经所在县级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授权开展志愿者注册工作。

六、注册程序
1.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填写全国统一格式的注册登记表和服务项目登记表。
2.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
3.审核合格、申请人参加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项目,进行宣誓,领取“中国注册志愿者志愿服务证”、“中国志愿者胸章”。

七、注册号
为便于全国注册志愿者的统一管理,志愿者注册后即获得全国统一使用的注册号。注册号在志愿服务证和胸章上标明并记录在志愿者本人的注册档案中。每名志愿者的注册号永久使用,因死亡、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违法、未履行志愿服务义务等情况而取消注册志愿者资格的,应注销其注册号,被注销的号码原则上也不重新使用。注册号由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行动指导中心、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秘书处统一确定编制规则。

八、志愿服务证
志愿服务证用于证明注册志愿者的身份,记录注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内容和所获的志愿服务荣誉。注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后,由服务对象提供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证明,志愿者所属的团组织、志愿者组织予以认定并在其志愿服务证中注明。志愿服务证及胸章原则上由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行动指导中心、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秘书处统一制作,根据各地团组织、志愿者组织的申请发放。志愿服务证在全国通用。

九、管理和培训
各级团组织、志愿者组织负责注册志愿者的管理和培训工作。具体工作原则上由志愿者组织负责,尚未建立志愿者组织的,由团组织负责。注册机构负责建立注册志愿者档案和服务需求档案,努力实现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注重志愿服务理念、知识和有关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志愿者的个人综合素质。

十、志愿服务
1.各地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应根据当地实际需求,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和内容多样的志愿服务活动,实施不同领域的志愿服务项目,向注册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岗位。发挥直辖市作用,推荐注册志愿者到其它部门和机构提供志愿服务。鼓励注册志愿者自行联系服务岗位,经所属的团组织、志愿者组织认可后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服务活动也可广泛符合条件但未注册的志愿者参加。

2.除临时性活动外。注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应由其所在的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或本个与服务对象签定志愿服务协议书,明确服务内容、时间和各方的权利、义务。

3.注册志愿者完成一个志愿服务项目后,可通过向其所在的团组织、志愿者组织申请,填写服务项目登记表,继续参加同类或其它类型的志愿服务项目。

十一、激励和表彰
团组织、志愿者组织依据已认定的志愿服务时间的长短,分别授予注册志愿者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金奖、银奖、铜奖和服务奖奖章。

1.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400小时的,授予中国青年志愿服务奖奖章,评定授予工作由共青团中央、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授权县级团委、志愿者组织负责。

2.从获得中国青年志愿服务奖奖章后算起,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600小时的,授予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铜奖奖章,评定授予工作由共青团中央、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授权地(市)级团委、志愿者协会负责。

3.从获得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铜奖奖章后算起,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800小时的,授予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银奖奖章,评定授予工作由共青团中央、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授权省级团委、志愿者协会负责。

4.从获得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银奖奖章后算起,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0小时的,授予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金奖奖章,评定授予工作由共青团中央、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负责。
5.连续从事志愿服务达到6个月至1年的,可视情况直接授予中国青年志愿服务奖及以上级别奖章;超过1年的,可视情况参照本条第2-4项规定执行。

6.奖章、证书由负责评定工作的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按照全国统一式样制作。获奖者名单应及时报上级团组织、志愿者组织答案。原则上奖章授予仪式可安排在每年国际志愿者日(12月5日)前后举行。

各级团组织、志愿者组织还可以依据青年志愿者的服务业绩,参考服务时间,定期开展评选表彰活动,授予志愿者荣誉称号,原则上评选表彰活动可安排在每年中国青年志愿者服务日(3月5日)前后进行。

十二、权益保障
各级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应认真落实和保障注册志愿者的有关权益。探索注册志愿者服务时间储蓄制度,使注册志愿者在本人需要帮助时,优先得到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的服务。加强宣传,争取政策,推动立法,使志愿者的业绩逐步获得社会公认,为志愿者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创造有利条件。

十三、组织保障
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行动指导中心、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秘书处负责全国注册志愿者工作的规划、直辖市、指导和检查。县级以上团组织应普遍建立志愿者协会或志愿者指导中心、志愿者工作部、服务中心,条件成熟的县级和县级以下团组织应逐步建立志愿者协会或志愿服务站、服务总站,安排专人负责志愿者注册管理工作。各级志愿者组织可通过定期轮换等方式,安排注册志愿者在专职人员的指导下参加管理工作。发挥志愿者服务站的核心作用,促进由服务站、服务基地、服务队构成的基层组织网络建设。

十四、其它
1.各级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应将志愿者注册管理工作成效大小作为志愿服务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凡在本办法颁布后未开展志愿者注册工作的团组织、志愿者团组织,原则上不得参加志愿者工作组织奖评选。

2.各地已经开展的志愿者注册登记工作应逐步与本办法之规定接轨,结合实际有计划地开展重新审核、注册工作,并于2005年1月1日前全部完成。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其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行动指导中心、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秘书怍。

Ⅸ 志愿者受法律保护吗

中国公民都受法律保护

Ⅹ 志愿者有没有法律约束

志愿者也是公民,凡是公民都会受到所在国的法律约束。除此之外我国版有全国通用的志愿者权管理办法和管理条例,不少省市也有更具针对性的条例,而很多不同的志愿组织也有各自的管理制度,这些都是为了让我们的志愿活动更规范化,各方的权益都更有保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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