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策法规
❶ 关于中国的加班有什么政策,以及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条文
1、《劳动法》关于加班及加班费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最后奉劝你一句,无论法律如何规定,这些公司都会存在这样那样的违法情况。
自己考虑清楚是吃得消,想要继续留在公司,就老实干活吧,不然与公司发生纠纷,你也不好呆了。
如果不想留在公司,趁早换个单位还好。
❷ 中国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有哪些
现今社会,有社会政府的扶持,每个人都能得到免费的义务教育,但大多数人学会是为社会做贡献的吗?他们只不过是为了找到好的工作,有好的工资,可以为自己谋福利,现在的父母,谁又愿意让自己的独生子女受苦,能读书的尽量读,不能读的就凭关系找一个工资高又轻松的工作,到处玩,而自己老了又能给他们留下一大笔遗产,除非遇到一个败家子(女),社会政府的关照下,他们又为社会做了什么呢? 看别的国家,多少年来谁还为了钱财而相互欺骗,自相欺压,要欺骗就骗别的国家,现在多少的外地厂在中国建起了工厂,而中国员工都有一个普遍的意识,别的国家给的工资大方一起,而都愿意进入外企工作,那不就是拿中国人百年建人才,而为他人之用吗?对中国的现状又有何用,外国人的品牌,由中国廉价工人做起,到头来又高价卖给中国人,而中国人的品牌却很多很难做起来远销国外,现在城镇是建起来了,人人都衣食无悠,但农村一些偏远地区呢,没人管,又交不起养老金,医疗金,老了,照样还不是眼睁睁地等死,没有别人的帮助,关怀,社会关照了那么多的人,为什么就最低层的人却没人管,不良分子利用人们自己麻木不堪的心理,把小孩拐骗,活生生的弄残疾乞讨,难道是小孩子自己愿意的吗,但社会又有谁管,自己国家的事不帮,却挤尖了脑袋往国外跑?国内造好了,难道会比国外差吗?国家辛辛苦苦地制造人才,难道就是为了别的国家做嫁衣吗,中国那么广扩的空间,地理优势,美好资源,随便修整一下,会比不上别的国家吗?有钱的人想更有钱,没钱的人拼命挣钱,想为国做事,自己连饭都吃不起还能怎么样?计划生育???还不是限制没钱人的,死一个算一个,有钱人呢,妻子,情妇,只要愿意能生一个连,生一个划一个区域,还不知有多少私生子私生女呢,含着金汤匙出生的人有几个会为社会着想,或许待穷人死光了,就剩那么多寄生虫冷眼笑看地球毁灭吧!!!!有钱人那么多,随便捐点出来,养老所,育儿院,能为多少人解决艰难,但有多少捐款会所真的到人间服务到真的需要服务的人呢,只为了盈利,残害自己的同胞,却又对别的国家献媚》国家政府,谁都是自私的,谁不想多捞些钱(偏偏不法份子和别的国家的人决对有钱),那还不是建法为别的人服务,又有多少真正运用到了自己国家人身上,宁愿坏人骑在自己身上抽鞭子,却还是要更加地残害中国自己同胞,人心??难道要再次毛泽东起义,造反!!!中国人自己才能从麻木中自己醒悟起来????有好的社会主义意识,中国就算不出口,自己的产品自己用,保护好边防,那怎么不是个世外桃源,叫别人艳羡,何必要对“外人”献媚,自己相亲相爱多好!!!!再多的钱又能多睡几张床,死了又能多带走几毛钱????难道人生来就想残害自己人吗,现在大多数人不愁吃穿,从生到死都有人照料,那为社会服务上呢,谁又真正尽过多少力,防患于未燃,自己的地盘上都有那么多罪恶,不法行为,人心又会向着哪呢,眼巴巴地等着世界末日吧!!或许只有到那时,世界才能真正地和平,或许那时才觉得《中国》是一家人,才有温暖的片刻吧!!!
房地产,只要装修好了,哪里不住得优越:化妆品、奢侈品中国自己不会制造吗,除了品牌,成本又不用很高,自己为自己国家谋福利不好吗,非要到国外把钱交给他们来炫耀资产????非要把别人捧得高高在上,把自己人踩得一文不值吗???吃、穿、住、用、行现在都不缺吧,只要政府把“交通,治安,医辽,科技,教育”抓好了,中国哪里不是幸福的家???如果想炫耀就炫耀谁为国家做的更多吧!!!!在自己过好的同时,精神力把为国家、为子孙造福当成最高最好的荣耀不是比光炫耀钱更为实际现实吗???一切好让我们更为强大!!!科技让人们进步,钱只会让人变得邪恶,人一生都有保障,谁不想为中国尽一份力,医辽不缺,住,穿,吃,行都不缺,那就创新让别人看看,我们也能制造一切,且质量最为上层,,创新让世界看到我们的强大,让我们自己有炫耀自己国家的能力,看谁还能把“中国人“小看。国家、政府、商人、人们、坏人们,我们一起努力吧,让精神都有正当的寄托,一起强大,让自己的一生不再白走一趟…………
❸ 中国动画产业现状及相关政策法规
广电总局副总编辑介绍中国动画产业现状
http://www.comicfans.net/Article/mynews/comicpicks/200701/11665.html
中国动画产业现状及发展建议
http://dlib.cnki.net/kns50/detail.aspx?filename=TSSB200307250141&dbname=CCND2003
政策法规
大力发展影视动画产业(摘要)
http://www.cff.net.cn/showpage.asp?id=129
广电总局的《关于发展我国影视动画产业的若干意见》
http://www.blogcn.com/wzfl/article/200511/25932278.shtml
主要是觉得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呵呵,我觉得中国动画产业现在被一群脑子进水的人管着,灌着,反正中国的小孩子从来就没什么发言权……
❹ 我国关于五险一金有哪些法律法规和政策
最新的可以查一下《社会保险法》,包括了五险,不含公积金。
❺ 中国有哪些关于空气质量控制的政策法规
有一些,包括国家与抄地方的,比如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发布2016年实施,天津市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中央国家机关落实北京市控制大气污染保障空气质量措施的具体方案等等一系列与空气质量控制相关的法律。具体你可以到政策网络中进行查询。
❻ 加入中国共产党有哪些法规和政策
只要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章的前四条就行了:
第一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 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三条 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但是这只是理论上的标准,如果你是在校学生,首先条件是成绩,然后是表现,如果你的成绩不好,到时候转预备党员报到学校党委审核时会很麻烦,我高中就是因为成绩被刷下来了;平时班上、学校的活动积极参加,平时没事多和老师亲近点,多帮老师做事,然后就o了
❼ 我国的政策法规有哪些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3〕第4号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经2002年12月3日第43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三年四月九日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假币的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授权的鉴定机构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我国境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除外)可收兑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
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本办法所称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是指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邮政储蓄的业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是指具有货币真伪鉴定技术与条件,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商业银行业务机构。
第四条 金融机构收缴的假币,每季末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照本办法对假币收缴、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假币的收缴
第六条 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第七条 金融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线索:
(一)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张、枚)以上、假外币10张(含10张、枚)以上的;
(二)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
(三)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
(四)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
第八条 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由中国人民银行印制。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负责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金融机构有关业务人员进行培训、考试和颁发《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第九条 金融机构对收缴的假币实物进行单独管理,并建立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
第三章 假币的鉴定
第十条 持有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可以自收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无偿提供鉴定货币真伪的服务,鉴定后应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货币真伪鉴定书》,并加盖货币鉴定专用章和鉴定人名章。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授权证书。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收缴单位报送需要鉴定的货币。
收缴单位应当自收到鉴定单位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需要鉴定的货币送达鉴定单位。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自受理鉴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但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或申请单位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按照面额兑换完整券退还持有人,收回持有人的《假币收缴凭证》,盖有“假币”戳记的人民币按损伤人民币处理;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予以没收,并向收缴单位和持有人开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和《假币没收收据》。
对收缴的外币纸币和各种硬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退还持有人,并收回《假币收缴凭证》;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将假币退回收缴单位依法收缴,并向收缴单位和持有人出具《货币真伪鉴定书》。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鉴定货币真伪时,应当至少有两名鉴定人员同时参与,并做出鉴定结论。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在复点清分金融机构解缴的回笼款时发现假人民币,应经鉴定后予以没收,向解缴单位开具《假币没收收据》,并要求其补足等额人民币回笼款。
第十六条 持有人对金融机构作出的有关收缴或鉴定假币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可在收到《假币收缴凭证》或《货币真伪鉴定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直接监管该金融机构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持有人对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作出的有关鉴定假币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可在收到《货币真伪鉴定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其上一级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罚款,同时,责成金融机构对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发现假币而不收缴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收缴假币的;
(三)应向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报告而不报告的;
(四)截留或私自处理收缴的假币,或使已收缴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
上述行为涉及假人民币的,对金融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涉及假外币的,对金融机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罚款,同时责成金融机构对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拒绝受理持有人、金融机构提出的货币真伪鉴定申请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鉴定假币的;
(三)截留或私自处理鉴定、收缴的假币,或使已收缴、没收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
上述行为涉及假人民币的,对授权的鉴定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涉及假外币的,对授权的鉴定机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鉴定假币的;
(二)拒绝受理持有人、金融机构、授权的鉴定机构提出的货币真伪鉴定或再鉴定申请的;
(三)截留或私自处理鉴定、收缴、没收的假币,或使已收缴、没收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❽ 中国将颁发新的政策法规吗
中国政府网“政策”栏目2017年3月1日至3月17日公布的最新政策如下: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9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1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株洲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办函〔2017〕2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黄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办函〔2017〕2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国办发〔2017〕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