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撤销主体
㈠ 行政许可的设置主体有哪些
行政许可法第12条到17条详细规定了行政许可的设定。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政府规章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第十四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第十五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第十六条 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㈡ 撤销行政许可的具体法定情形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3年8月27日十届人大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同日中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㈢ 行政许可的撤销是由哪些主体作出 急求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专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属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㈣ 如何区分行政许可的撤销,撤回与注销,吊销
吊销是行政处罚。 撤销是行政机关,法院为主体,针对的是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撤回指的是曾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被废止,或者失去效力而针对该行政行为的。 注销指的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针对已经被吊销,撤销,撤回或者组织终止的情况,注销行政许可登记。 大概是这个样子,做选择题够用了。要想了解具体还是看看书吧。吴鹏的讲义中就有这几者的区分。
㈤ 关于行政许可的撤销,撤回,注销,吊销的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个
撤销:指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基于实施过程中行政主体或被许可人的违法因回素而被行政主体答取消其效力。
撤回:是指因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法律依据修改或废止而由行政主体取消其效力。
注销:是指基于特定事实的出现,而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程序收回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公告行政许可失去效力。
吊销:是指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而被行政主体施以取消行政许可的处罚。
㈥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有权撤销行政许可,这里的上级机关指什么啊
上级机关: 同一系统或组织中地位、等级较高的机构。
例如:省政府是市政内府的上级机关;容高级人民法院是中级人民法院的上级机关;公安局是派出所的上级机关 。
因为上级机关的地位、等级较高,所以上级机关有权撤销下级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
㈦ 如何区分行政许可的撤销,撤回与注销,吊销
撤销,主要指负责行政许可的政府机构工作人员的行政乱作为造成本不应该给与许可的却给与了许可,责任在政府机关,纠正程序就是撤销行政许可。撤回之后,该许可自始无效。
撤回,是由于某种比较正当的原因,不可归责与双方的理由,比如计算机系统故障导致错误发放了行政许可,挽救程序就是撤回。撤回之后,先前的行政许可有效(不然对被许可人不公平)。
注销,是由于被许可人不再满足许可的主体条件或者许可期限届满并且不再续期,使行政许可归于失效的状态。
吊销,是一种行政处罚,是由于被许可主体违法或者不再符合许可条件,许可机关对其作出的一种处罚,效果也是使行政许可归于失效的状态。
参考法律依据:
1、《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九条【撤销许可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2、《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注销许可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3、《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㈧ 行政许可 撤销 申请主体必须是利害关系人吗
你好,是,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㈨ 行政许可是撤销还是注销,吊销
撤销,主要指负责行政许可的政府机构工作人员的行政乱作为造成本不应该给与许可的却给与了许可,责任在政府机关,纠正程序就是撤销行政许可。撤回之后,该许可自始无效。
撤回,是由于某种比较正当的原因,不可归责与双方的理由,比如计算机系统故障导致错误发放了行政许可,挽救程序就是撤回。撤回之后,先前的行政许可有效(不然对被许可人不公平)。
注销,是由于被许可人不再满足许可的主体条件或者许可期限届满并且不再续期,使行政许可归于失效的状态。
吊销,是一种行政处罚,是由于被许可主体违法或者不再符合许可条件,许可机关对其作出的一种处罚,效果也是使行政许可归于失效的状态。
参考法律依据:
1、《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九条【撤销许可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2、《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注销许可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3、《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