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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事实

发布时间: 2020-12-02 21:58:46

执法人员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编造事实应该受到什么处分

你好,我觉得这个决定书编造事实,那么在这个上面是要进行严重的处罚的,首先你就没有你作为执法人员,你一定要脚踏实地做事情。

⑵ 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且有法定依据,对企业处以( ) 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当场作出处罚

一千元以下罚款,可当场作出处罚。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析义:当场处罚的条件一是违法事实确凿。二是有法律依据。罚款数额为,个人50元以下,法人或其他组织1000元以下。

(2)执法事实扩展阅读: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一)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违反行政管理行为,执法人员可当场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3、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有效证件,按规定认真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场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三)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水上、本市远郊区县的城镇以外地区的被处罚人,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可以当场交纳罚款的。

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人员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⑶ 你好,如果交警在现场执法未查清楚事实给当事人带上手铐2小时,后查清事实当事人未违法,可以申请赔偿吗

应该不行。
交警在执法过程中如果发现某人有违法犯罪嫌疑或者有其他妨碍交通,不配合执法检查等行为的肯定得扣留查证的啊。

⑷ 什么是公正执法的基础,是认定事实根据

执法的基本原则:1、依靠群众的原则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回的原则
3、对一切公民在答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4、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责任,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5、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接受监督的原则
6、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的原则
7、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8、尊重各民族公民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的原则
9、各地区公安机关之间加强协作和配合的原则
10、我国公安机关同外国警察机关之间开展刑事司法协助的原则

⑸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的事项有哪些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5)执法事实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⑹ 执法人员以与实际不符的政府文件来执行呢还是以实际事实为依据来执行

执法人员,
当然按照法律来执行啊。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啊。
但也有一定自由裁量权。
如按法罚款100-500元,
看实际情况,不严重罚
500元,严重罚2000元。

⑺ 事实存在的违章建筑,城管可以强拆吗如果城管不可以,谁可以

如果以下程序明显缺失的,一般可以认为强拆行为存在程序违法。

1、强制执行的事实必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后进行。

2、实施过程中必须有当事人或见证人到场,制作现场笔录并由行政执法人员及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名盖章确认。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同时,如果当事人认为,相关部门的拆迁行为属于违法的,可以进行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执法事实扩展阅读:

城管主要职责

1.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管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2.组织起草全市行政综合执法地方性法规、规章,研究提出完善全市行政综合执法体系的意见和措施。

3.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统筹和调度。

4.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监督行政执法小组的监督考核工作。

5.负责市政设施、城市公用事业、城市节水和停车场管理的专业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管监察大队跨地区行政执法领导交办的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

⑻ 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能作为证据直接引用嘛

案例中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能作为证据直接引用,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都能作为证据。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的规定,以及《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解释中有关期间、送达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期间包括两种情况:

(1)当事人在场的,应当在宣告后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交由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七日内送达,即从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载明的日期的第二天开始起算;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8)执法事实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⑼ 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必须( ).

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必须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一节简易程序

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9)执法事实扩展阅读:

简易程序的主要要求

1、适用简易程序当场查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当场了解违法事实,作出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

3、当场作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进行申辩的,执法人员应当认真复核,并记入笔录;

4、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行政机关名称并加盖印章,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5、适用简易程序查处案件的有关材料,应当由执法人员所在的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机关归档保存。

⑽ 关于行政处罚立案的要求。

要求:

一、发现违法行为。

“发现违法行为”其发现的来源可以是: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控告、上级交办、下级报办、其

它部门移交及违法嫌疑人主动交代等;这里的“违法行为”不是指已经过法定程序确认的违法行为,

只要求简单的符合违法行为构成要件即可,包括有明确的涉嫌违法嫌疑人、有客观的违法事实及初

步的证据资料等。

二、执法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应理解为首先违法行为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包括地域管辖范围、

职权管辖范围、级别管辖范围;其次,对该违法行为,如果一旦查证属实,应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及制

裁后果(即有违则,有相应的法则)。

总结起来,立案的具体可操作的条件有:

1)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

2)有确定的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3)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

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10)执法事实扩展阅读

行政处罚程序

第一节一般程序

第七条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

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第八条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第九条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以下证据: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只有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

第十条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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