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委托执法
1. 重大交通事故委托车速鉴定是否也需要执法记录仪
重大交通事故车速鉴定,如果有执法记录仪,就带上会更好,一般不用执法记录仪,因为那相当采访的记录。
2. 交通违章罚单一定要本人去处理吗
交通违章罚单一定要本人去处理,可以通过网络平台交管12123自助处理。
公安部交管局对公安部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www.122.gov.cn)以及“交管12123”手机APP交通违法自助处理功能进行了优化完善,扩大了可备案非本人机动车的范围。方便了用户对交通违章情况的处理。
通过公安部交管服务互联网平台处理的本人机动车交通违法,需同时满足以下情形:一是由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二是单条罚款金额不超过200元;三是待处理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与驾驶人当前累积记分分值之和未达到12分。
(2)交通委托执法扩展阅读
自助处理违章的优势
驶人可以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备案非本人个人名下小型汽车,或者直接到公安交管部门业务窗口备案非本人机动车。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自助备案非本人小型机动车的,允许同时备案任意3辆非本人小型汽车,取消了之前累计数量等条件限制。
还优化了交管12123手机APP备案非本人机动车流程。机动车所有人可以随时查询及解除备案关系,驾驶人可以随时重新备案其他非本人小型汽车,被备案小型汽车的所有人可以不是公安部交管服务互联网平台注册用户。
3. 委托他人处理交通事故都要什么手续
委托他人处理交通事故要写书面委托手续。
4. 人伤交通事故处理委托书格式
道路交通事故委托书如何写 公民授权委托书,是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依法委托他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写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文书。法人或其他组织授权委托书,是当事人依法委托他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的文书。
公民个人用交通事故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被委托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现委托 在我与 交通事故一案中,作为我参加诉讼的
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如下:
委托人: (签名或盖章)
被委托人: (签名或盖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注:
委托代理人须写明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的,应写明授权的具体范围:代为起诉,陈述事实,参加辩论和调解,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进行和解、撤诉、上诉、签收法律文书。
法人或其他组织授权委托书,是当事人依法委托他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的文书。
法人单位用交通事故委托书
委托单位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受委托人姓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职务:
住址: 电话:
现委托 在我单位与 交通事故一案中,作为我方参诉讼的委
托代理人,委托权限如下:
委托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事项就是委托代理的具体内容
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不是权项
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同法定代理人不同,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受当事人授权的约束,委托代理人只能在当事人的授权范围内代理诉讼,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委托代理人独立进行的诉讼代理活动,如代为诉讼行为及接受诉讼行为,视为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2款规定的“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这些涉及处分实体权利或诉讼权利的诉讼行为,“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在一般的民事案件中,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在委托诉讼代理人后,就可以不出庭,但是对离婚案件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2条作了特别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了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这是因为离婚案件涉及身份关系,具有与其他案件不同的特点。离婚或者不离婚,取决于双方感情是否破裂,以及有无和好的可能,这些都不是法院才能对是否准予离婚作出裁判。离婚案件当事人双方出庭,经过法院调解,如果不离,有益于消除隔阂,增进团结。如果确定离婚,也便于双方在法庭上协商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财产的分割等问题。如果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或者不离婚,以及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的书面意见。
相关知识链接
□交通事故授权委托书
1.民事授权委托书,是民事诉讼活动当事人单方出具的、授予民事代理人代理权并明确其代理权限范围的法律文书。
2.民事授权委托书包括三部分:一、首部,写明标题,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基本情况。二、正文,授权事项,授权范围,特别授权的还需写明具体授权事项。三、尾部,委托人签章(单位的还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委托日期。
文书样式:
授权委托书
委 托 人:×××(个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住址等基本情况;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住所或地址等基本情况)
受委托人:姓名:×××,单位:×××
职务:×××,电话:×××
委托事项: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本人(我公司)与×××因×××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的诉讼代理人。受委托人×××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特别代理),包括_________________等。
委托人:(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_年_月_日 【查看全文】
□授权委托书与委任代理的权限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侨居在国外的我国公民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证明;在该国无我国领使馆的,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上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根据授权委托书记明委托的事项和权限的不同,可分为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前者只代委托人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后者不仅可代委托人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而且可代委托人处分实体权利。
在财产权益案件中,当事人委托有代理人的,可以出席法庭,也可以不出席法庭,但法律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关系人身权益,当事人本人不宜作出授权,代理人无权对其人身权代为处分,这应该成为委托代理中的一项原则。
委托代理人的变更与代理权的消灭
委托代理中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当事人与代理人的委托与受托关系,一是当事人和代理人与受诉法院的诉讼法律关系。两个法律关系存在关联,因前一个法律关系发生后一个法律关系,后一法律关系随前一个法律关系的变更而变更。当事人有权变更代理,代理人有权辞却代理。代理人的变更,代理权的解除,当事人应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必须书面告知法院,以结束或变更与法院的诉讼法律关系。否则,仅当事人与受托人的行为不发生诉讼上的效力。
至于在诉讼期间,代理人因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被代理的当事人死亡,无人承担诉讼,代理诉讼已无必要;所代理的诉讼终结等原因、委托与受托的法律关系,以及代理人与法院在诉讼上的法律关系,自行结束,代理权亦自行消灭。 【详细】
□授权委托书中全权代理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李某与苏某车辆2006年5月15日发生交通事故,李某受重伤,苏某负改事故主要责任,苏某车辆购买了第三者险,在交警部门处理期间,李某委托其儿子全权处理该事故 ,李某第一次出院后(即是2006年6月2日)李某的儿子与苏某向交警部门申请调解,在交警的调解下与对方达成补偿协议,在协议上还签订了‘了解此案,以后互不申诉’的条款。后李某伤势未痊愈需继续治疗,医生建议并且转到上一级医院住院治疗,后续治疗医药费用花去38732.50元,今年7月10日,李某将苏某和苏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诉讼请求一:确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为无效合同。二:判令苏某与保险公司赔偿李某因交通事故的经济损失38009元,法院同年11月26日作出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确定了交警作出的调解书的效力。后李某不服现上诉到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争议焦点:李某的儿子是否有权与苏某达成调解协议终结此案?二李某的儿子与苏某达成调解协议时李某的伤还未治疗终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该调解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请问现李某该如何是好?
1、本案争议焦点:李某的儿子是否有权与苏某达成调解协议终结此案?
《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那么,本案的李某主张他儿子的代理行为无效,应该是以代理他的儿子承担责任,即应该以他的儿子为被告,而实际上他起诉的被告是苏某和苏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讼主体错误,法院可以就此驳回其诉讼诉求。
2、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该调解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患者终止医疗出院即为本次治疗终结。“李某第一次出院后(即是2006年6月2日)李某的儿子与苏某向交警部门申请调解,在交警的调解下与对方达成补偿协议”,是符合法律程序的。
3、其实本案没有必要绕那么大的弯子。害法律上叫做“另诉”,不用否定以前的协议,只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5. 县级交通局是否有行政执法委托权
楼上的说法前一部分是错误的,早就不存在2次委托的说法了。县级交通局回的执法权限来自法律法规答规定,是县政府的派出机构,市局更是只起业务指导作用。
有行政执法委托权
根据《处罚法》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江苏为例:
像 乡镇交管所执法就是交通局委托的
原来运管所也是,而 《国道条》出台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运管所)就是经授权执法了,不是再受交通局委托。
由于交通系统执法门类繁多,委托、授权情况都有,而且各省情况也有不同,所以复议、诉讼、国家赔偿主体得因门类而论
楼主有什么疑问可以与我探讨
6. 路政管理机构(交通路政管理所)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还是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为什么
县一级交通局公路路政管理所属于地方事业单位、直属单位。
工作职责为:
1、负责贯彻执行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2、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
3、实施公路路政巡查;
4、对违反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罚;
5、与规划、国土、城建部门共同依法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
6、审理从地下、地面、上空穿(跨)越公路的其它建筑设施;
7、核批公路的特殊占用及超限运输,并对其实施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8、维护公路、公路渡口的养护、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其行政处罚权即有法律法规授权,也有受委托的执法权。
7. 交通法那条规定协警不能执法
你说的这是涉及执法主体及资格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不涉及该条款。涉及该条款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对此也没有明确条款规定不可以。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8. 交通事故处理可以委托派出所办理吗
派出所负责调查取证,协助交警处理事故。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一、现场勘查
1.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即行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必须保护好现场,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
2.值班民警接到指令后,必须严格在承诺制度的时间内快速赶赴现场,并快速处置现场。
3.进行现场勘查包括现场访问、摄影、制图、丈量、勘验等系列工作。现场勘查必须做到依法、及时、全面、准确。
4.现场勘查记录经复核无误后,应要求当事人或见证人在现场图上签名。
5.为检验需要,必要时可扣留肇事车辆和当事人的相关证件。
6.与当事人预约事故处理时间。
7.事后展开调查必须依法进行,包括询(讯)问、痕迹提取检验、技术检测、损害评估和其他必要的鉴定。
二、责任认定
1.在调查阶段,必要时可召集当事人进行举证。
2.在查明事故的基本事实和收集充足的证据后,严格接照规定时间依法作出责任认定。
3.公布责任时,必须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讲清事故的基本事实和认定责任的理由与依据。
4.告知当事人若对认定书不服,3日内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或应当在民事赔偿诉讼当中一并解决。
三、处罚
1.责任认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应把对责任当事人作出的处罚意见呈送领导审批。
2.根据领导作出的处罚决定填写处罚裁决书。
3.向责任人宣布处罚裁决。
4.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和法律时效。
5.办理处罚的相关手续。
6.执行处罚。
四、赔偿调解
1.收集与损害赔偿相关的证明、票据、各种资料。
2.在确认伤者治疗终结或确定损害结果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询问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是否愿意进行赔偿调解。愿意调解的,调解次数最多为两次;不愿意调解的,告知当事人可在法定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调解成功后,制作《调解书》,并分别送交当事人。
4.调解未成功的,应当填写《调解终结书》,送交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在法定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9. 发生了交通事故,执法人员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痕迹鉴定,但是结果明显有问题,怎么办
如果你能有证据执法人收受贿赂,应立刻向检察机关举报。这样可以使案件从新审理,然后要求从新鉴定
纵横法律网-天津坤德律师事务所-李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