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协议调解
1. 经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调解没有强制执行力,只有司法调解,仲裁调解才具有强制执行力,或者经过人民法院登记(应该不叫登记,具体叫什么词一下想不起来了,反正就是有这么一个程序)后,就具有强制执行力。司法调解一般指法院调解。
2. 判断题:民事纠纷经行政机关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不需要制作调解书。是否正确,给点文件参考下
民事纠纷经行政机关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该要求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具专有法律属效力,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在其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范围内,对特定的民事纠纷及轻微刑事案件等进行的调解。我国《治安处罚法》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关于行政调解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7月公布的《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规定,为有效化解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类矛盾纠纷,人民法院鼓励和支持行政机关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进行调解、裁决或者依法作出其他处理。调解、裁决或者依法作出的其他处理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机关依法对民事纠纷进行调处后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或者作出的其他不属于可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具有民事合同性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 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是否还可以依据治安处罚法让嫌疑人负法律责任
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不可以依据治安处罚法让嫌疑人负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规定:
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行政协议调解扩展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规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协议无效:
(一)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人民调解委员会强迫调解的,调解协议无效。
第六条 下列调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调解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不得撤销。
4. 什么是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的类型
行政调解类型中国行政机关依法可以调解的种类很多。可以说,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所遇到的纠纷,基本上都可以进行调解。但主要常指的行政调解有这样几类:
(一)基层人民政府的调解。调解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一直是中国基层人民政府的一项职责,这项工作主要是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司法助理员负责进行。司法助理员是基层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也是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他们除了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和法制宣传外,还要亲自调解大量的纠纷。
(二)国家合同管理机关的调解。中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发生争议时,可以约定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法人之间和个体工商户,公民和法人之间的经济纠纷,都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调解。
阅读全文>>行政调解类型
调解类型调解作为一个法律术语,包含着三种类型的调解,即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和法院调解。
行政调解是在国家行政机关的主持下,指以当事人双方自愿为基础,由行政机关主持,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对争议双方的说服与劝导,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让互谅、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以解决有关争议而达成和解协议的活动。《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建立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行政调解协议虽然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但它的性质是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对合同的规定来处理相关问题,并按照法律对合同的有关规定对消费者进行进一步的保护。行政调解能成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要方式、手段的原因在于行政调解在三个维度上实现了和谐:当事人之间的和谐和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和谐;遵守法律本身实现的和谐和监督法律实施实现的和谐;行政调解制度的存在保证社会冲突解决机制体系内在的和谐。总之,行政调解是全方位的“三和谐”。
阅读全文>>行政调解的性质
性质行政调解协议虽然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但它的性质是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对合同的规定来处理相关问题,并按照法律对合同的有关规定对消费者进行进一步的保护。
行政调解与法院调解相比,同人民调解一样,属于诉讼外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均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对当事人均应具有约束力。因为,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一样,均是在自愿的基础上所进行的调解活动,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当事人对所达成的协议,都应当自觉履行。因此,可以说行政调解所达成的协议,仍应与人民调解所达成的协议一样,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在中国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开始,各个革命根据地的基层人民政府都负有调解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的职责。建国后,行政调解逐步发展为多种形式,除基层政府调解一般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以外,法律还规定某些国家行政机关负责调解特定的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中国行政机关的职能主要体现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两大职能上,行政调解就是国家行政机关对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执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种方式...
阅读全文>>行政调解简介
简介是国家行政机关处理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的一种方法。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属于本机关职权管辖范围内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通过耐心的说服教育,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从而合理地、彻底地解决纠纷矛盾。
行政调解是在国家行政机关的主持下,指以当事人双方自愿为基础,由行政机关主持,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对争议双方的说服与劝导,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让互谅、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以解决有关争议而达成和解协议的活动。
5. 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出的调解协议是行政调解吗
一、调解原则
人民调解组织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应当遵循自愿、合法,有利于化解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原则。调解交通事故纠纷,需由双方当事人自愿提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合理、合情地进行调解。
二、调解范围和条件
调解范围为普陀区区域内发生的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一般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或各方当事人均自愿调解的其他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并符合以下条件:
1、事故原因清楚;
2、事故责任明确;
3、物损情况确定;
4、未达到重大事故或特大事故标准。
三、组织形式
区司法局、区公安分局牵头组建普陀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交调委”),区交调委受理交通事故纠纷,组织开展调解工作。调委会设主任一人,必要时设副主任。委员由专职人民调解员、律师等组成。区司法局负责调委会的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并会同区公安分局交警支队做好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
区交调委下设人民调解工作室,承担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的具体工作,工作室聘用专职人民调解员。办公地点设在区公安交警支队事故审理科。
区交调委设立律师咨询服务窗口,组织律师对当事人进行交通事故方面的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区交调委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律师、法律服务志愿者等,作为工作室兼职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工作。
6. 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复议案件进行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案件该怎么处理复议调解和和解存在什么区别--
[对应的法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机关刑事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条文解读]本条是关于行政复议中调解制度的规定。 调解作为解决社会冲突的方式在我国被广泛运用,并作为一种制度文化深深影响着民众的社会价值观,但一般认为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不适用调解,理由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的具体体现,行政权力是国家通过法律赋予的,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无论是否与管理相对人发生争议,都无权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处分手中的权力,只能按照国家的意志依法行事。这样就使得复议机关处理因行使行政权力引起的争议失去了可以进行调解的基础。但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分为两种:一种是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一种是自由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在法律对行为使用条件有明确而详细规定的条件下,行政主体严格依照法律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自由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则是指法律对行政行为只是规定了一种行为原则或者行为幅度,行政主体有一定的裁量余地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权表现为以下几种:一是对行为方式的裁量。二是关于幅度和种类的裁量,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可以在法定处罚的范围内自由选择,包括选择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三是对性质认定的裁量,如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行为性质或者对被管理事项性质的认定有裁量权。四是对情节轻重的裁量,如我国的行政法律、法规不少都有情节较轻的、情节较重的、情节严重的这样的词语,在没有规定认定情节较重的法定条件时,行政机关对情节轻重的认定就有自由裁量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前所述,行政复议机关不得进行调解,因为行政机关在作出这类行为时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也就不能与行政复议申请人通过协商达成调解协议。而行政机关行使法定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即自由裁量的具体行为则不同,行政机关在作出这类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所以,可以接受行政复议机关的调解,在法律规定的行为原则和行为幅度内与行政复议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而且在行政复议实践中调解也被大量地运用于处理行政争议的过程中,并且对化解矛盾、平息纷争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行政复议中的调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第一,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原则。在行政复议中,只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自愿接受调解时,行政复议机关才能够进行调解。调解自愿原则包括是否接受调解自愿,是否接受调解结果自愿。强调这一原则是因为:被申请人和申请人之间本来就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存在平等的地位,如果不强调调解自愿的原则,被申请人就可能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迫申请人接受调解,从而无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行政复议中强调调解自愿原则较之民事审判中的自愿调解原则更为必要。第二,调解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复议机关进行调解必须坚持合法的原则,不仅调解结果要合法,调解程序也要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三,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调解只适用于下列两种情形:(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2)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行政赔偿纠纷是指行政主体及其行政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纠纷。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赔偿纠纷包括单独请求行政赔偿的纠纷和附带请求行政赔偿的纠纷。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行政复议中的行政赔偿纠纷仅指附带请求行政赔偿的纠纷。行政补偿纠纷是指因行政主体的合法行政行为造成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损失,依法由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所受的损失予以弥补而产生的纠纷。行政赔偿纠纷与行政补偿纠纷都可以适用调解,因为行政赔偿纠纷和行政补偿纠纷的核心是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权利是否受到损害,是否应予以赔偿、补偿以及应在何种程度和范围内予以赔偿、补偿的问题,权利具有自由处分的性质,当然也就存在着进行调解的基础。当事人因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事宜发生纠纷,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居中进行调解。第四,调解应当符合一定的要式条件。调解作为一种结案方式,应当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书予以书面记载,即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行政复议调解书由行政复议机关制作,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的效力不同于和解协议的效力,调解书一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行政复议的双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调解书的内容,履行调解书中规定的义务。一方不履行行政复议调解书的,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注意的是,调解不同于和解。调解是由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的行政争议进行居中协调,而和解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自主协商如何解决行政争议,行政复议机关不参与和解过程。而和解协议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还需要补充一点,行政复议调解书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自愿接受调解结果而达成的协议,因而,申请人对已经生效的调解书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第五,调解不成的,应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7. 通过行政和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起诉时可以不按调解达成的赔偿金额起诉吗
交通事故的诉讼时效要分为人伤和物损两部分。1、如果仅有人伤,一般从治愈后起算一年诉讼时效;2、如果仅有物损,则应从发生交通事故后起二年;3、如果既有人伤又有物损,则两者应当分开计算。
8. 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为什么不具备强制约束力
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程序
经法院审理 对就是对 错就是错 没有中间地带
9. 行政合同纠纷解决途径
任何一种违约行为都可能引起合同纠纷。对于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1.和解。和解是由争议各方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和各方实际情况,自行协商而不需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的方式。和解是纠纷常见的解决方式。但由于和解协议缺乏的法律约束力,有些人可能会出尔反尔,使和解结果成为一纸空文,延误了纠纷的有效解决。
2.调解。调解是由争议各方选择信任的第三方居中,就合同争议进行调解处理。调解通常是以各方互谅互让为原则进行。此方法解决纠纷的可能性较和解大一些,但由于调解协议与和解协议一样不具有强制性效力,也使得纠纷的解决难尽人意。
3.仲裁。仲裁指争议各方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纠纷发生以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法定的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依据仲裁规则居间进行居中调解,依法做出裁定的方式。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并可根据生效的仲裁协议申请强制执行。
4.诉讼。诉讼是解决合同争议的最后方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争议双方的请求、事实和法律,依法做出裁判,藉此解决争议的方式。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