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制度
A. 两法衔接案情通报制度、信息共享制度、行政执法移送制度是什么
两法衔接案来情通报制源度、信息共享制度、行政执法移送制度是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
两法衔接信息平台是为进一步加强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的专业系统。是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框架下,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实现执法资源共享的网络平台,为各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架起了一座信息沟通和工作交流的桥梁。可以实现案件的网上移送、网上办公、执法动态的交流和业务研讨、案件信息的流程跟踪和监控,从而增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整体工作的合力,提升查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法犯罪的工作成效,对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两法衔接信息平台软件系统有八大模块:案件管理、案件监督、查询统计、执法动态、法律法规、健康知识、系统设置、论坛。
B. 检察机关如何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刑事案件
我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开展已经有十年的时间,检察机关通过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督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已达数万件,对于打击经济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监督的方式没有规范化,各地的做法不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督的效果。
一、现行监督方式具有局限性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下称《意见》),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监督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意见》的第一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对未能及时移送并已作出行政处罚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于作出行政处罚十日以内向同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抄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并书面告知相关权利人。二是《意见》的第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控告、举报或者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经审查或者调查后认为情况基本属实的,可以向行政执法机关查询案件情况、要求行政执法机关提供有关案件材料或者派员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配合。
《意见》规定的监督方式的局限性有两点:一是由于《意见》不是规定全部行政处罚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必须抄送,检察机关就无法判断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应该抄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而没有抄送的行为、以罚代刑的行为是否存在,如果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也就同样可以不抄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检察机关难以实现有效的监督。二是以控告、举报为前提的监督方式,缺少防范意义的法律监督作用,其事后监督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
二、地方检察机关的探索和创新
从目前检察实践的具体做法来看,有些地方已经突破了《意见》规定的监督方式,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监督的方式有所创新。一是深入到行政执法机关直接查阅行政处罚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这是基层检察机关比较常见的监督方式,这种监督方式往往配合专项行动,效果非常明显。二是建立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备案审查制度。这种监督方式取决于行政执法机关接受检察机关监督的自觉性和地方政府的支持,在实践中比较少见。三是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平台,网络衔接。这种监督方式目前只是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开展得比较好。
综观上述三种监督方式,审查行政处罚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最基本而有效的监督方式,至于是网上审查,还是书面审查,可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情况而定。
三、推进监督方式的法制化
通过立法确立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备案审查制度,加强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监督的法制化,是法治社会的要求。从目前的情况看,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监督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依据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和职务犯罪侦查的规定,其局限性是显而易见的。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监督的立法,不能锁定于刑事诉讼范畴,而是应当在行政处罚法中设置相关监督程序。
对此,笔者建议应在行政处罚法中确立人民检察院对行政处罚实行法律监督的基本原则,并设置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执法机关所查处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实行备案审查或定期审查的刑事审查机制,赋予人民检察院审查权、调卷权和纠正违法权,以保障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
具体操作是,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行政处罚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十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报送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被处罚行为涉嫌犯罪而行政执法机关没有移送案件的,可以要求行政执法机关说明不移送的理由,或者调卷审查。人民检察院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应出具移送案件通知书。对行政执法人员拒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节严重的,或涉及其他职务犯罪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依照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初查,确定是否对不移送案件的行为和其他职务犯罪行为立案侦查
C. 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的题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厅(局)、监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局、监察局:
为了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加大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以及其他犯罪的打击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提出如下意见:
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时将案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对未能及时移送并已作出行政处罚的涉嫌犯罪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作出行政处罚十日以内向同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抄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并书面告知相关权利人。
现场查获的涉案货值或者案件其他情节明显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不按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执法机关举报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人民检察院接到控告、举报或者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经审查或者调查后认为情况基本属实的,可以向行政执法机关查询案件情况、要求行政执法机关提供有关案件材料或者派员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配合。确属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而不移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移送的书面意见,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
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应当妥善保存案件的相关证据。对易腐烂、变质、灭失等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固定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由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法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附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及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十日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案情重大、复杂的,可以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应当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及相关权利人。
公安机关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及相关权利人。
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三日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并办理交接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不立案通知书后的三日以内,可以向作出不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提请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公安机关接到行政执法机关提请复议书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告知提请复议的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的三日以内,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人民检察院接到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的对涉嫌犯罪案件进行立案监督的建议后,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作出书面说明。对公安机关的说明,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将审查结论书面告知提出立案监督建议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立案通知书后应当在十五日以内立案,同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并书面告知行政执法机关。
公安机关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行政执法机关,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行政执法机关对案情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咨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研究,在七日以内回复意见。对有证据表明可能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者销毁证据,需要公安机关参与、配合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可以派员介入。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立案侦查。
D. 哪些行政执法机关可以移送刑事案件
“有行政执法来权的行政机关自可以移送刑事案件,如:工商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国土资源管理机关等。”
刑事案件(xíng shì àn jiàn )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如罚金、有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等)的案件。
2019年6月20日晚发布通报称,2019年4月中旬,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查获杜少平涉黑涉恶团伙。杜少平交代其于2003年1月将邓世平杀害,埋尸于新晃某中学操场内。 2019年06月23日,怀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经DNA检验鉴定,确认新晃一中操场挖出的尸骸为2003年失踪人员邓世平。
E. 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的十五、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版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权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权干预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执法,阻挠案件移送和刑事追诉,构成犯罪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干预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执法,阻挠案件移送和刑事追诉,构成违纪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追究其纪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