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行政机构
❶ 台湾所谓的政府机构构成
台湾政府机构五院(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监察院、考试院)这五院用中山先生的话讲,是各自分立,站在政治学者来讲,这中间的关系基本上还是制衡关系,怎么说呢?行政院的施政必须向立法院负责,行政院的官员必须接受立法委员的咨询,行政院的院长有义务到立法院去做施政报告,所有的政策、法律、预算案都要由立法院来制定。所以1947年宪法明白规定:行政院必须向立法院负责。1947年宪法规定了司法院、考试院人选的通过:考试院由考试委员来组成,领导班子就是考试委员,有一个考试院长和副院长。司法院除了本地法院之外,最重要的就是长官,有宪法解释权的大法官,这些大法官和各地法院的法官是法学方面的专家,都是经过考试进去的。大法官尽管是法律方面的专家,但由于他有权解释宪法,所以政治方面的考虑相当重要。像这些职位过去是由总统提名,监察院同意之后任命的。各位就可以看得出来五院之间是彼此相互制衡的。总统是在五院之上,可总统除了宪法给他的一些形式上的权力以外,对五院的日常事务按照1947年宪法是没有权力直接去干预的。但是根据1947年宪法,目前台湾的总统怎么会去管五院的事情呢?其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事情就是:过去1947年宪法规定他可以提名行政院院长,经过立法院同意之后任命。换句话说:行政院的院长的人选是总统找来的,无论如何,两个之间有这样一个关系在,过去宪法的设计中总统实际上不是去直接管事情的。另外有一个国民大会,1947年宪法中总统是由国民大会的国大代表选出来的,不是直接选举产生,所以总统是受到国民大会的制约的。这是1947年宪法,当时在中国大陆比较能够体现中山先生五权宪法的原理。当然台湾的宪法也没有这么简单,其中一部分一部分非常复杂,这只是把大台湾政府机构五院(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监察院、考试院)这五院用中山先生的话讲,是各自分立,站在政治学者来讲,这中间的关系基本上还是制衡关系,怎么说呢?行政院的施政必须向立法院负责,行政院的官员必须接受立法委员的咨询,行政院的院长有义务到立法院去做施政报告,所有的政策、法律、预算案都要由立法院来制定。所以1947年宪法明白规定:行政院必须向立法院负责。1947年宪法规定了司法院、考试院人选的通过:考试院由考试委员来组成,领导班子就是考试委员,有一个考试院长和副院长。司法院除了本地法院之外,最重要的就是长官,有宪法解释权的大法官,这些大法官和各地法院的法官是法学方面的专家,都是经过考试进去的。大法官尽管是法律方面的专家,但由于他有权解释宪法,所以政治方面的考虑相当重要。像这些职位过去是由总统提名,监察院同意之后任命的。各位就可以看得出来五院之间是彼此相互制衡的。总统是在五院之上,可总统除了宪法给他的一些形式上的权力以外,对五院的日常事务按照1947年宪法是没有权力直接去干预的。但是根据1947年宪法,目前台湾的总统怎么会去管五院的事情呢?其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事情就是:过去1947年宪法规定他可以提名行政院院长,经过立法院同意之后任命。换句话说:行政院的院长的人选是总统找来的,无论如何,两个之间有这样一个关系在,过去宪法的设计中总统实际上不是去直接管事情的。另外有一个国民大会,1947年宪法中总统是由国民大会的国大代表选出来的,不是直接选举产生,所以总统是受到国民大会的制约的。
❷ 台湾政体是怎样的
台湾的政治体制,在国民党去后仍沿用大陆时期的政治体制。其政权机内构由“国民大会”、容“总统府”及“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组成。其政制采用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权分立、相互制衡形式。民进党上台“执政”后,仍维持了原政权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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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台湾地方市政府都有哪些机关单位
总统府 (最高来权力机关)
行政源院 立法院 司法院 考试院 监察院 (五权分立)
部
内政部
外交部
国防部
财政部
教育部
法务部
经济部
交通部
会
蒙藏委员会
侨务委员会
署
卫生署
环境保护署
海岸巡防署
委员会
大陆委员会
经济建设委员会
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
青年辅导委员会
国家科学委员会
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
农业委员会
文化建设委员会
劳工委员会
公共工程委员会
原住民族委员会
体育委员会
客家委员会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原子能委员会
公平交易委员会
消费者保护委员会
飞航安全委员会
中央选举委员会
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
局、处及内部单位
新闻局
人事行政局
主计处
秘书处法规委员会
其他机关
国立故宫博物院
中央银行 (以上归行政院管辖)
❹ 最先在台澎地区设立行政机构的是哪个朝代,什么行政机构当时他们称呼台湾的名
公元1335年(后至元一年),元朝正式在澎湖设“巡检司”,管辖澎湖、台湾民政,隶属福建泉州同安县(今厦门)。中国在台湾设立专门政权机构,也自此开始。
❺ 什么是“台湾行政部门负责人”
就是台湾地区“行政院院长”之类的,如果这样称呼他们,啊他们岂不成了“合法”的“政府”?事实却不能这样。 为了避免政治敏感,大陆的新闻媒体一般都用中性词来表述台湾地区的政要。
❻ 1684年,清政府在台湾设置了什么行政机构
1684年,清政府决定在台湾设一府三县,并明谕台湾隶属福建省管辖
1896年,中国清政府向日本赔偿军费库平银二亿两;割让台湾岛、澎湖群岛与台澎附属各岛屿,
❼ 从元到清中央政府在台湾地区都设置行政机构其演变过程
元代没有设置任何机构,只有在澎湖群岛设过澎湖巡检司
明代也是澎湖巡检司
到明亡以後,郑成功打著反清复明的旗号进占台湾,在台南地区设立「一府二县」,承天府、天兴县以及万年县,并以承天府安平镇为京畿,在这个时期,明郑政权的有效统治地区仅限於南台湾,其他地方则为大肚王国、大龟文、玛家等原住民政治实体并立的局势
施朗消灭郑氏政权後,清廷一度下令迁汉人回大陆,将台湾归还原住民
後经施朗恳求,设福建省台湾府
至1884年,中法战争,法军威胁台湾。钦差大臣左宗棠上奏,建议将「福建巡抚改为台湾巡抚,所有台澎一切应办事宜,概归该抚一手经理,庶事有专责,於台防善後大有裨益」。台湾应设置行省,以保海防。大臣们赞成台湾建省的居多数。
1884年6月前直隶陆路提督刘铭传被授予巡抚头衔,使其负责台湾的行政与军务。同年七月,刘铭传到达台湾,因鉴於北部遭受法军攻击的情势,亲自驻守台北。刘铭传就任管辖台湾及福建的福建巡抚时,向朝廷建议台湾与福建分离被采纳。1885年10月12日(光绪十一年九月初五),慈禧太后据军机大臣、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大臣会同议奏的结果,颁诏决定:「台湾为南洋门户,关系紧要;自应因时变通,以资控制。著将福建巡抚改为台湾巡抚,常川驻扎;福建巡抚事,即著闽浙总督兼管。所有一切改设事宜,该督详细筹议,奏明办理。」台湾成为独立「省份」,刘铭传被委任为第一任台湾巡抚。
1887年,宣告正式建省。清廷将巡抚官职名称变更为福建台湾巡抚,而清廷将该省命名为「福建台湾省」,不过通常仍简称为台湾省。从淡新档案研析,台湾自福建省划出、「设省分治」後,福建与台湾仍有若干的行政联系。而行文文书上,亦曾称台湾为「福建台湾省」。
例如:1892年台湾巡抚邵友濂批准蒋师辙修《福建台湾通志》之行文:「台湾升建行省,增改郡县,规模制度秩然可见,若使载记阙如,无以信今而传後,禀请纂修福建台湾省志,所议筹款…六条,尚为妥协,仰布政司查照核办。」
❽ 元朝设立管辖台湾的机构是什么
元朝设立管辖台湾的机构是澎湖巡检司。
澎湖巡检司(澎湖寨巡检司),元明时期设置于澎湖群岛的官署。1281年(元世祖至元十八年)设置,隶属于元朝福建行省泉州府,主官为澎湖巡检。明初循之。
1384年(明太祖洪武十七年),因为实施海禁政策而废除澎湖巡检司。1563年,考量到沿海治安等因素,复设。1622年,荷兰人占领澎湖。1624年,明军收复澎湖。
(8)台湾行政机构扩展阅读
设置澎湖巡检司过程
公元1280―1368年,元世祖忽必烈要求日本镰仓幕府朝贡,因被拒绝,于是出兵征讨日本,途经琉球(台湾)和澎湖。
元朝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海船副万户杨祥请求带兵6000人前往流求招降,如其不服就发兵攻击,朝廷从其请。当时有从小生长福建沿海、熟知海道利病的吴志斗主张先从澎湖发船往谕,了解水势地利,然后发兵。
当年10月,元政府命杨祥为宣抚使,给金符,吴志斗为礼部员外郎、阮鉴为兵部员外郎,给银符,往使流求,这是元朝当局经营流求的开始。第二年,他们从汀路尾澳起航,船行不久,望见一个低而长的岛屿,杨祥以为已到流求,率众船停靠岛边,命令刘闰带领200余人分乘11艘小船上岸。
岛上的人听不懂他们的话,引起争执,元军被杀 3人,不得不撤到船上,继续航行,抵达澎湖。第二天,因吴志斗失踪,只好返航,招渝流求的任务没有完成。过了5年,成宗元贞三年(1297年),元朝政府改福建省为福建平海等处行中书省,并由福州“徒治泉州,以图流求”。
同年九月,福建平章政事高兴派省都镇抚张浩、福州新军万户张进二人率军再次赴流求招谕。这七八年是元朝积极经营台湾的时期。大约就在这个时期,为了便于对流求的管理。
在1292―1294年元政府在澎湖设立了巡检司,隶属于晋江县、巡检职位很低,只有九品,主要负责巡逻和查缉罪犯,并兼办盐课。澎湖巡检司的出现,说明元朝政府已经在这个地区设置了行政管理机构。宋元两朝在澎湖群岛驻兵建置,说明早在12、13世纪,澎湖群岛就已经纳入中国版图了。
❾ 台湾地检署是什么机构
台湾司法制度简介
司法制度从概念上讲是一个国家的司法权、民众的诉讼权和结合二者的正当程序原则共同构成的结合体。可是,人们在谈及司法制度的时候往往侧重司法权,我在这里也是如此。
就审判权而言,世界上有一元制、二元制和多元制之别,台湾实行的是三元审判体系,法院分为普通法院(民刑事)、行政法院和公务员惩戒委员会。从1949年开始,国民党将过去在大陆实行的司法制度搬迁到台湾,这些制度在十年训政时期有过一些调整,但大体上沿袭了北洋政府甚至是晚清的司法制度。公务员惩戒是在1947年宪法中才独立出来。此外,台湾还有军事审判,但这一制度的宪法根据并不是很清楚,仅仅是根据宪法中的“非现役军人不受军事审判”一规定而得出。军事审判权并不划归司法权,而是归入总统统帅权体系,这种做法在当时是否参照了美国不得而知。如果这样将军事审判加进的话,审判体系就有了四种。
法官的保障也是司法制度中重要的一方面。对法官的保障,除了在宪法第80、81条对职务及身份独立加以规定以外,法院组织法和一些条例也规定并强化了对法官的保障。宪法上的“终身保障”制度一开始被解释为“至死方休”。后来人们提出了质疑,这一制度也作了调整,于是就有了七十岁不办案可照拿全薪的“优遇制度”。
台湾的宪法解释制度也很复杂。由于中国早期是将整套的西方法律移植过来的,故必须有少数专家对法律作出解释,形成中国特有的解释制度。台湾现行的解释体制基本上沿袭了以前司法院的特色,不过是由司法院特设大法官组成的大法官会议而不是由最高法院行使。大法官由总统提名经国民大会同意,任期九年。大法官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杰出的普通法官,一是有声望的教授学者。解释分宪法解释和对法令的统一解释两种。
台湾的大法官解释权在法律文字没有改动的情况下发生一些功能上的变化。在法律颁行之初,由于上面谈到的原因,大法官会议不但有对宪法的解释权,还有对法令作出统一解释的权力。但后来随着审判实践的发展,大法官会议很少再对法令做统一解释了(在1994年以来,只做了两次),只做宪法解释了。而且,宪法解释也发生了变化,由抽象咨询,这很类似此地的批复,变成具体宪法争议的仲裁者。最高部门之间的争议会提交到司法院,后来人民也能向司法院声请解释。1980年代大法官对终局裁判适用的法令若认定违宪,即可给予特别救济,于是台湾就有了违宪审查。
审级方面,民刑事法院是三级三审,行政法院是一级一审。行政法院基本上是和法国一 样独立的审判体系,但从隶属关系上看又类似奥地利,因其隶属司法体系,而非象法国那样隶属行政体系。明年将正式调整为二级二审。公务员惩戒实行一级一审,一定职等以上公务员的惩戒,须由监察院移送到司法部门。但不是以法院的形式,而是以会议的形式作出裁定。大法官已宣告了此一组织方式违宪。这样在台湾,故未来公务员惩戒也将更司法化。
在司法行政方面,司法院在国外罕见。宪法规定司法院掌理民刑事。于是在司法院是法院还是行宪前的司法行政院的问题上一直存有争议。但在行宪后,司法行政的的建制更加奇怪了。行政院下设司法行政部,该部掌管高等法院极其以下的各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司法院只管理终审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且司法院实行首长负责制。
在1970年代末,由于政治改革的推动,司法体制也有了变化,所有法院都改归司法院,司法行政部该称法务部,掌管检察体系同时是行政院的法律顾问,不再掌管高等法院以下的法院了。此外,司法院还为自己解释出一个法案提案权,这样司法院就有了一个政策主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