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审批
⑴ 如何办理汽车年检
1、首先,在我们要去办理车辆年审前先准备好个人身份证,车辆行驶证,驾照,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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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年检内容
1.检查发动机、底盘、车身及其附属设备是否清洁、齐全、有效,漆面是否均匀美观,各主要总成是否更换,与初检记录是否相符;
2.检验车辆的制动性、转向操纵性、灯光、排气及其它安全性能是否符合"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的要求;
3.检验车辆是否经过改装、改型、改造、行驶证、号牌、车辆档案所有登记是否与车况相符,有无变化,是否办理了审批和异动、变更手续;
4.号牌、行驶证及车上喷印的号牌放大字样有无损坏、涂改字迹不清等情况,是否需要更换;
5.转籍、过户是否办理了规定的手续,在册汽车与实有汽车是否一致等。
⑵ gb7258 2012内容
2012-9-1实施。
GB 7258-2012的主要变化:
1.侧倾稳定性
GB 7258-2012对大型客车侧倾稳定性的要求更加严格。在“静态空载状态下,客车的向左侧和右侧倾斜最大侧倾稳定角应不小于35°”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乘客舱满载、行李舱空载状态下,客车向左侧和右侧倾斜最大侧倾稳定角应不小于28°。校车向左侧和右侧倾斜最大侧倾稳定角不小于32°。
《报批稿》修改了客车、罐式汽车和罐式挂车的侧倾稳定角要求:客车向左侧和右侧倾斜最大侧倾稳定角应大于等于 28°,测试方法应符合GB 13094、GB/T 16887 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中表示:客车在整备运行状态质量下按照相关规定加载至最不利的载荷状态时,向左侧和右侧倾斜最大侧倾稳定角不允许小于28°。
2.校车
《报批稿》对校车进行了界定:校车是用于有组织地运送不少于5 名幼儿园、小学、中学等教育机构的学生上下学的载客汽车;幼儿校车是运送3 岁以上学龄前幼儿上下学的校车;小学生校车是运送小学生上下学的校车;专用校车为设计和制造上专门用于运送学生的校车。非专用校车是指设计和制造上并非专门用于运送学生、但用于有组织地运送不少于5名学生上下学的载客汽车。
《征求意见稿》中,校车是指用于运送不少于5名幼儿园、小学、中学等教育机构的学生及其照管人员上下学的载客汽车。按乘坐对象,分为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和其他校车;按车辆属性,分为专用校车和非专用校车。幼儿校车为运送3岁以上学龄前幼儿上下学的校车;小学生校车为运送小学生上下学的校车;专用校车为设计和制造上专门用于运送学生的校车;非专用校车为设计和制造上不是专门用于运送学生的校车。
3.翻新胎的使用规定
GB 7258-2012中表示,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校车等不得使用翻新轮胎。
《报批稿》中表示,机动车转向轮不得装用翻新的轮胎;其他车轮如使用翻新的轮胎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中表示,机动车转向轮不允许装用翻新的轮胎;其他车轮如使用翻新的轮胎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并且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的双式车轮的两个轮胎不应同时使用翻新的轮胎。
4.全承载
GB 7258-2012的规定与《通知》规定内容一致,即车长大于11米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车身应为全承载整体式框架结构。自2012年3月1日起新定型的上述客车均应符合以上要求;自2012年9月1日起在生产的上述客车均应符合以上要求。
《报批稿》中表示,客车的上部结构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专用校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的上部结构强度应符合GB/T 17578 的规定。卧铺客车车身应为全承载整体式框架结构。
《征求意见稿》中表示,客车的上部结构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不允许乘客站立的公共汽车和专用校车的上部结构强度应符合GB/T 17578的规定。卧铺客车及车长大于11米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不允许乘客站立的公共汽车和专用校车,其车身应为全承载整体式框架结构。
5.盘式制动器
GB 7258-2012的规定与《通知》规定内容一致,即车长大于9米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前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危险货物运输车、总质量大于12吨的货车前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自2012年3月1日起新定型的上述客车和货车均应符合以上要求;自2012年9月1日起在生产的上述客车和货车均应符合以上要求。
《报批稿》中表示,汽车(三轮汽车除外)、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除外)、挂车(总质量不大于 750kg 的挂车除外)的所有车轮应装备制动器。其中,危险货物运输车的前轮和车长大于 9m 的客车的前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
⑶ 怎么改学籍上的名字
先到派出所去来开证明自,然后到相关教育管理部门(教育局)学籍管理处盖章,最后返回学校告诉教务处就可以更改。
学籍是指一个学生属于某学校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或者资格,登记学生姓名的册子,专指作为某校学生的资格。2013年9月1日起,全国已经初步建立了小中大学籍的信息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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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籍证明和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学校出具学籍证明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是学校的法定职责《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三十九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2、很多手续绕不开档案这一关,如职称评定、婚育证明、转正定级、各种政审、办理养老等社会保险,以及开具出国、考研有关证明等,都需要人事档案。
3、总之,如果没有档案,个人的一些权益就得不到保障。
⑷ 校车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第十四条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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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校车驾驶人
第二十三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第二十六条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第二十七条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⑸ 驾驶证扣分规则
一、扣1分
1、驾驶机动车时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
2、驾驶未按照规定放置保险标志的机动车。
3、驾驶未放置有效检验合格证标志的机动车。
4、违反灯光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使用规定。
5、驾驶机动车时吸烟。
二、扣2分
1、驾驶车辆时未系安全带。
2、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20%。
3、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4、驾驶机动车时接听或拨打电话。
5、遇到前方机动车排队或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占用对向车道,穿插等候车辆。
三、扣3分
1、在高速公路的匝道上超车。
2、驾驶机动车经过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
3、未按禁止标线指示行驶。
4、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未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5、转弯机动车未让直行车辆及行人先行。
6、在高速或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道路行驶。
7、未按规定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
8、城市道路中不按规定超车和逆行。
9、超速未超过50%。
四、扣6分
1、闯红灯。(从扣三分提高到扣六分)注:黄灯时亮,未通过停止线的车辆强行通过属于违法行为。
2、在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
3、占用应急车道。
4、不按规定避让校车。
五、扣12分
1、酒后驾车扣驾驶证6个月,处2000元以下罚款;醉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隔离带掉头。
3、超速超过50%。
4、造成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
5、故意遮挡号牌、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未悬挂或者悬挂伪造号牌。
⑹ 广州市校车许可方案行政审批系统的网站怎么进去,
校车审批相当麻烦,不可能在网上进行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
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交企业,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有了运营资格后:
第十四条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