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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行政概念

发布时间: 2020-12-02 12:47:04

① 简述行政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9、行政法概述
行政法上的“行政”指“公共行政”,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控制。
行政法的一般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
行政法的特殊渊源:法律解释,有权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地方解释;其他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惯例。
10、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求。
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平等适用法律规范;符合自然规律;符合社会道德。
行政应急性原则
11、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行为的主要特征有:从属法律性;裁量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强制性。
行政行为合法的条件:A.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B.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C.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D.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规定。
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A.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B.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C.行政主体受胁迫做出的行政行为;D.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E.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A.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B.行政行为不适当。

② 简述行政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

2、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

3、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特征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

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为中,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与履行等诸方面,行政主体均具有与民事合同不同的单方意志性。

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这种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就无法实现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

5、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行政主体所追求的是国际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对公共利益的集合、维护和分配,应当是无偿的。当特定行政相对人承担了特别公共负担,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时,则应该有偿的,这就是公平负担和利益负担的问题。

(2)简述行政概念扩展阅读

行政行为的分类:

1、按行为性质划分,可分为:

(1)设定权利或者义务的行为。包括赋予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如颁发营业执照可以使一个新的民事主体诞生;设定某一权利或义务的行为,如对甲公民发放房屋产权证书。

(2)剥夺、限制权利或撤销义务的行为,对公民、组织已有的能力或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剥夺,如吊销某企业的营业执照;也可以限制,如海关扣留某走私嫌疑人是限制其人身权利,扣留他的进出境物品,是限制其行使财产权利;卫生局责令某企业停产整顿,是限制其经营权利。

(3)变更权利或义务的行为。对公民、组织已有的权利或已经承担的义务,行政机关可以变更,如在发放了土地所有权证后,考虑到有不合理因素,又决定将其中一部分土地划给邻村所有,再如,税务机关根据某企业的申请减少了其应缴纳的税款。

(4)不行为,或称不作为。行政机关对于自己应当履行的职权不履行,称不行为或不作为。不作为不是否定行为,否定行为是已经作为了,比如公民甲申请营业执照,某工商局决定驳回,不予批准,这是否定行为。如果该工商局不予答复,不作决定,这是不作为。

2、按行政机关是否以当事人的申请作为开始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划分:

(1)依职权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可以主动实施,无需向对方请求,如行政处罚(主动的行政行为)。

(2)应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必需以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如工商机关颁发营业执照(被动的行政行为)。

3、按具体行政行为受法律拘束的程度划分:

(1)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受法律、法规严格的约束,只能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毫无裁量的余地(如税务机关征税,不能自由创设税种)。

(2)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定一个幅度,行政机关在此幅度内斟酌,其意志参予其间(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罚款20-200元)。

4、按具体行政行为与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关系,可分为授益的和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

5、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具备法定的形式,分为要式的与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

6、按行政行为是否要具有法定的形式和程序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我国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都是要式,不符合法定程序和形式的,是违法行为,要撤销。

③ 简述行政法的概念和基本原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范行政组织及其职权 行政行为的条件与程序,以及对行政活动予以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也叫做行政法主体,它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组织或个人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通过一定得意思表示,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职责所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该行政主体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适当性进行审查病做出裁决的活动。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依法履行职责,侵犯公民 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④ 《公文写作》题目:简述行政公文的概念、特点及其分类。

公文是指党政机关、企事单位、群众团体这些法定的机关与组织为了一定的目的,在社会活动中处理公务而形成并使用的具有特定格式的应用性文字材料。
公务文书是就公备而言,如果是私事,就不能称为公务文书。
公文从使用范围来看,主要有三类:一是通用公文。这类公文各类机关与组织在工作活动中都可以使用,具有普遍通行的性质,如报告、请示、通知、决定、函、会议纪要等。二是专用公文。主要是指在特定的专业部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特殊需求才能形成和使用的、具有专用性的公文,如司法公文、公证公文、会计公文、统计公文、军事公文等。三是技术公文。技术公文也可以说是专用公文,主要是指在科研、生产、基建等活动中形成并使用的图纸、图表、计算材料等。
另外,公文就规范性或者规范程度而言,还有法定性公文和非法定性公文之分。所谓法定性公文,主要是指国家规定使用的公文种类,这些公文具有规范的格式和法定效力。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将国家行政机关使用的通用公文规定为13种。中央办公厅1996年5月3日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将党的机关使用的公文规定为14种。
非法定性的公文范围广,如常用公文有工作总结、工作计划、调查报告及各种综合材料等。还有杂体类公文,如贺信、请柬、题词、讣告、悼词等礼仪性公文;有借据、收据、领条、欠条、协议书、合同等凭证性公文;有会议记录、大事记等记录性公文等。
特点:1、有法定的作者。指依据法律有有关的条例、章则、决定成立的,并能以自己名义行使法定的职能权利和担负一定的任务、义务垢机关和组织。
2、法定的权威和权力。3、有特定的程式性。
公文拟写的流程
公文形成的准备:思想、内容和材料的准备;拟写提纲;草拟初稿;征求意见;反复修改;誉抄文稿;确定标印。
拟写时注意的问题:1、确定主题。公文写作都要求一文一事。主旨明确,具有现实应用性。2、选用材料恰当。3、结构安排合理。5、注意语言表达和表达方式的应用。有些报告切不可以用命令式的语气,平级单位之间的函等切切要注意语气和用词。
另外,写作时要切合本单位的实际,多收集相关材料,上级文件和有关单位的经验总结、规章制度等都要可以借用和顺手拈来。写出来的公文要一文一事、清晰明了;不可出现意思模糊、不明其意的现象。

⑤ 问答题 简述行政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行政合同也叫行政契约,指行政机关为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之目的,与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

在行政合同之中,行政主体并非以民事法人的身份而是行政主体的身份与行政相对人订立关于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以合同的方式来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的目的。在其间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

特征:

1、行政合同的当事人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享有行政权力。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而签订的,因此,当事人中必有一方主体是行政主体。没有行政主体的参加,不能称为行政合同。行政合同必须有行政机关参加并不意味着凡有行政机关的合同都是行政合同。

行政机关具有双重身份:行政主体和民事主体。当行政机关以民事主体身份签订的合同,如与家具厂签订的购买办公设备合同,该合同是民事合同;只有当行政机关以行政主体身份签订合同时,该合同才是行政合同。

2、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实施行政管理。行政主体签订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实现行政管理职能,维护公共利益,而不是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如为了修建道路、桥梁、机场等公共设施,行政主体与企业签订的共同投资建设合同等。

3、行政主体对于行政合同的履行享有行政优益权。与民事合同主体签订合同是为了自身利益不同,行政主体签订行政合同是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维护公共利益。因此,行政主体对行政合同的履行享有民事合同主体不享有的行政优益权。

具体体现为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指挥权、单方变更权和解除权。当然,行政主体只有在合同订立后出现了由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或法律政策的重大调整,必须变更或解除时,才能行使单方变更、解除权。由此造成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害的,要予以补偿。

4、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因为履行行政合同发生争议,受行政法调整,根据行政法的相关原则,通过行政救济方式解决。

(5)简述行政概念扩展阅读:

依据行政法原理,行政合同的原则有:

1、公开竞争原则

公开竞争原则,是指行政合同一般应当在公开招标、投标,公开竞争的基础上订立。 该原则不仅是民事合同订立的原则,也是行政合同订立时应遵循的原则。由于行政合同 的行政性,该原则对合法的行政合同的达成至关重要。

以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签订 为例。法律规定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可以采用协议、拍卖和投标的方式签订。但体现公开 竞争原则的招标方式和半公开或秘密的协议方式,在合同签订的结果方面差异明显。

2、全面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是指行政合同依法成立之后,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双方必须根据行政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全面履行行政合同的条款。行政合同的全面履行是行政合同依法成立的必然结果,并构成行政合同法律效力的核心内容和行政合同消灭的主要原因。

⑥ 简述行政主体的概念及特征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取得行政职权,能以自己名义独立进行行政管理活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政组织。法律上的行政主体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行政主体是具有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并不是所有的组织都能成为行政主体,只有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组织才能成为行政主体。、
(2)行政主体必须是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
(3)行政主体必须是能够承担行政活动的法律后果的组织。、
(4)行政主体一般由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⑦ 行政的概念是什么

行政
是指国家机能中立法和司法以外的全部机能的总称。

<原文>
“行政”指的是一定的社会组织 ,在其活动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组织、控制、协调、监督 等活动的总称。首先,它属于国家的范围,即属于公务,不是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任务 其次,也不是一切国家权力都是行政权利,只有行政机关或者政府的权力才是行政权力 。它有别于议会的立法权和司法机关的检察和审判权;第三,行政权属于“执行权”,它是 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 和程序去行使国家职能从而实施的法律的行为。

行政是行政主题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以决策、组织、管理和调空等特定手段发生作用的活动。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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