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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规范设备

发布时间: 2020-12-02 07:29:06

违法停车告知单,是什么意思

它代表该车辆出现了违停情况,告知车主需要去接受违停处罚,车辆已有违章记录,这将影响到车辆的正常年检,但在车主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罚之前都不会产生滞纳金。

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

法》第78条第4款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的职责是“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告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这里的“告知”一词被引申出“贴条权”———往违章车上张贴“告知单”也被认为“告知”。

(1)执法规范设备扩展阅读:

不按规定临时停车主要是指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62条的行为,包括:

1、按顺行方向靠道路左侧停车,且驾驶员未离开车辆的。

2、在交叉路口、铁路道口、弯路、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20米以内的路段停车的。

3、在公共汽车站、电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队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停车的。

4、公共汽车、电车在站点以外的地方停车的。

5、夜间临时停车的,不开示宽灯的。有上述行为的,罚款五元,记二分。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违章停车

② 安全执法应急工具包 里面应该配备什么

山东省安全生产执法监察
仪器装备基本配置标准(试行)

一、执法交通工具
按执法人员编制到位人数配备。配备标准:3至5人不少于1辆,6至10人不少于2辆,11至15人不少于3辆,16至20人不少于4辆,20人以上每增加5人增加1辆。根据当地经济和地理条件确定车型。

二、现场监督检测设备
(一)通用监督检测设备。配备标准:市级2套,县级1套。主要包括常用量具、高精度电子万用表、数字湿温度计、数字风速仪、GPS定位仪、便携式多功能气体检测报警仪、激光测距仪和对讲机一对。
(二)专用监督检测设备。配备标准:市级2套,县级1套。主要包括地质罗盘仪(原则上只在承担非煤矿山执法业务职能的机构配备)、防爆型静电测试仪(带警报装置)、钳型接地电阻测试仪、便携式数字式测尘仪和精密噪声声级计(原则上只在承担职业危害执法业务职能的机构配备)。

三、现场执法与调查取证分析设备
(一)现场快速执法设备。按执法人员编制到位人数配备。配备标准:1套/2人。主要包括执法信息系统终端(PDA)或笔记本电脑、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读卡器、便携式激光打印机。配备笔记本电脑的,同时配备独立的大容量移动存储设备和无线上网卡。
(二)摄像机。按设置的执法内设机构配备。配备标准:1台/执法内设机构。像素不低于120万像素,录像时间不小于60分钟。根据需要选购防爆型,其中市级不少于2台防爆型摄像机,县级不少于1台防爆型摄像机。
(三)照相机。按设置的执法内设机构配备。配备标准:1台/执法内设机构。像素不低于800万像素,光学变焦不小于4倍。根据需要选购防爆型,其中市级不少于2台防爆型照相机,县级不少于1台防爆型照相机。
(四)录音设备。按设置的执法内设机构配备。配备标准:1台/执法内设机构。录音时间不小于240分钟。根据需要选购防爆型,其中市级不少于2台防爆型录音设备,县级不少于1台防爆型录音设备。
(五)安全执法应急工具包。按执法人员编制到位人数配备。配备标准:1套/2人。

四、办公设备
(一)台式电脑。按执法人员编制到位人数配备。配备标准:1台/人。
(二)复印机。配备标准:1台。
(三)打印机。按设置的执法内设机构配备。配备标准:1台/执法内设机构。
(四)投影仪。配备标准:1台。
(五)扫描仪。配备标准:市级2台,县级1台。
(六)传真机。配备标准:市级2台,县级1台。
(七)档案打孔装订机。配备标准:1台。

五、安全防护装备
按执法人员编制到位人数配备。配备标准:1套/人。主要包括安全帽(颜色:白色,喷警用蓝色,宋体“安全监察”字样)、防静电工作服、防护鞋、防护眼镜(防冲击或防酸碱)、防护手套(2种,防酸碱和防触电)、防护口罩(2种,防尘和防毒)、防噪声耳护具(耳塞或耳罩)、防爆手筒、防毒面具等。安全防护装备以设区的市为单位,达到规范和统一。

③ 听说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安全教育的学时问题,工人不少于30学时,管理人员不少于20学时,请问是哪个文件

哎,不知道你说的是哪个先发一个你看看吧。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中央企业:为提高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监管监察效能,防止和减少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行为,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培训工作,安全培训力度不断加大,企业职工安全素质和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能力明显提高。但一些地区和单位安全培训工作仍然存在着思想认识不到位、责任落实不到位、实效性不强、投入不足、基础工作薄弱、执法偏轻偏软等问题,给安全生产带来较大压力。实践表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是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的内在要求;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提升安全监管监察效能的重要途径;是防止“三违”行为,不断降低事故总量,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源头性、根本性举措。
(二)总体思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坚持依法培训、按需施教的工作理念,以落实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为核心,以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培训质量为着力点,全面加强安全培训基础建设,严格安全培训监察执法和责任追究,扎实推进安全培训内容规范化、方式多样化、管理信息化、方法现代化和监督日常化,努力实施全覆盖、多手段、高质量的安全培训,切实减少“三违”行为,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工作目标。到“十二五”时期末,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行业企业(以下简称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100%持证上岗,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企业从业人员100%培训合格后上岗,各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100%持行政执法证上岗,承担安全培训的教师100%参加知识更新培训,安全培训基础保障能力和安全培训质量得到明显提高。
二、全面落实安全培训工作责任
(四)认真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企业是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要把安全培训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健全落实以“一把手”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培训责任体系,建立健全机构并配备充足人员,保障经费需求,严格落实“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和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健全安全培训档案。劳务派遣单位要加强劳务派遣工基本安全知识培训,劳务使用单位要确保劳务派遣工与本企业职工接受同等安全培训。境内投资主体要指导督促境外中资企业依法加强安全培训工作。安全生产技术研发、装备制造单位要与使用单位共同承担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培训责任。
(五)切实履行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培训监管和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培训职责。地方各级政府要统筹指导相关部门加强本地区安全培训工作。有关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完善安全培训法规制度,统一培训大纲、考试标准,加强教材建设,严格管理培训机构,做好证件发放和复审工作,避免多头管理、重复发证;要强化安全培训监督检查,依法严惩不培训就上岗和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行为;要组织培训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要将安全生产知识作为领导干部培训、义务教育、职业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的重要内容。要减少对培训班的直接参与,由办培训向管培训、管考试、监督培训转变。
(六)强化承担安全培训和考试的机构培训质量保障责任。承担安全培训的机构是安全培训施教主体,担负保证安全培训质量的主要责任,要健全落实安全培训质量控制制度,严格按培训大纲培训,严格学员、培训档案和培训收费管理,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资金投入,持续改善培训条件。承担安全培训考试的机构要严格教考分离制度,健全考务管理体系,建立考试档案,切实做到考试不合格不发证。
三、全面落实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七)实施高危企业从业人员准入制度。有关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行业领域从业人员准入制度。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要至少具备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以上技能等级,或者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各类特种作业人员要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要具有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矿山井下、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从业人员要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安全技术服务时,要对企业安全培训情况进行审核。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延期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时,有关主管部门要审核企业安全培训情况。
(八)严格落实“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企业新任用或者招录“三项岗位”人员,要组织其参加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后上岗。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并经注册的,可以直接申领矿山、危险物品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对发生人员死亡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要重新参加安全培训考试。要严格证书延期继续教育制度。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开展本行业领域“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登记普查,建立信息库。要建立特种作业人员范围修订机制。
(九)严格落实企业职工先培训后上岗制度。矿山、危险物品等高危企业要对新职工进行至少72学时的安全培训,建筑企业要对新职工进行至少32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进行至少20学时的再培训;非高危企业新职工上岗前要经过至少24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进行至少8学时的再培训。企业调整职工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要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企业逐步实现从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相关专业毕业生中录用新职工。政府有关部门要实施“中小企业安全培训援助”工程,推动大型企业和培训机构与中小企业签订培训服务协议;组织讲师团,开展培训下基层进企业活动。
(十)完善和落实师傅带徒弟制度。高危企业新职工安全培训合格后,要在经验丰富的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至少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工人师傅一般应当具备中级工以上技能等级,3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成绩突出,善于“传、帮、带”,没有发生过“三违”行为等条件。要组织签订师徒协议,建立师傅带徒弟激励约束机制。
(十一)严格落实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持证上岗和继续教育制度。市(地)及以下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同志要在明确分工后半年内参加专题安全培训。各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要经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合格,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上岗;新上岗人员要在上岗一年内参加执法资格培训考试;执法证有效期满的,要参加延期换证继续教育和考试。鼓励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报考注册安全工程师等职业资格,在职攻读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学位。
四、全面加强安全培训基础保障能力建设
(十二)完善安全培训大纲和教材。有关主管部门要定期制定、修订各类人员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根据安全生产工作发展需要和企业安全生产实际,不断规范安全培训内容。鼓励行业组织、企业及培训机构编写针对性、实效性强的实用教材。要分行业组织编写企业职工安全生产应知应会读本、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库和制作警示教育片。
(十三)加强安全培训师资队伍建设。承担安全培训的机构要建立健全安全培训专职教师考核合格后上岗制度,保证专职教师定期参加继续教育,积极组织教师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承担安全培训的教师培训,定期开展教师讲课大赛,建立安全培训师资库。企业要建立领导干部上讲台制度,选聘一线安全管理、技术人员担任兼职教师。
(十四)加强安全培训机构建设。要根据实际需要,科学规划安全培训机构建设,控制数量,合理布局。支持大中型企业和欠发达地区建立安全培训机构,重点建设一批具有仿真、体感、实操特色的示范培训机构。要加强安全培训机构管理,定期公布安全培训机构名单和培训范围,接受社会监督。支持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工会培训机构等开展安全培训。
(十五)加强远程安全培训。开发国家安全培训网和有关行业网络学习平台,实现优质资源共享。建立安全培训视频课程征集、遴选、审核制度,建设课程“超市”,推行自主选学。实行网络培训学时学分制,将学时和学分结果与继续教育、再培训挂钩,与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年度考核、提拔使用、评先评优挂钩。利用视频、电视、手机等拓展远程培训形式。
(十六)加强安全培训管理信息化建设。编制安全培训信息管理数据标准。开发安全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健全“三项岗位”人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培训持证情况和考试题库、培训机构、考试机构、培训教师等数据库,实现全国安全培训数据共享。五、全面提高安全培训质量
(十七)强化实际操作培训。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实训大纲和考试标准。建立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实训制度。推动科研和装备制造企业在安全培训场所展示新装备新技术。提高3D、4D、虚拟现实等技术在安全培训中的应用,组织开发特种作业各工种仿真实训系统。
(十八)强化现场安全培训。高危企业要严格班前安全培训制度,有针对性地讲述岗位安全生产与应急救援知识、安全隐患和注意事项等,使班前安全培训成为安全生产第一道防线。要大力推广“手指口述”等安全确认法,帮助员工通过心想、眼看、手指、口述,确保按规程作业。要加强班组长培训,提高班组长现场安全管理水平和现场安全风险管控能力。
(十九)建立安全培训示范视频课程体系。分行业建立“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示范视频课程体系,上网发布,逐步实现优质培训资源社会共享。将示范课程作为教师培训的重要内容。建立示范课程跟踪评价制度,定期评选优质课程,给予荣誉称号或者适当资助。
(二十)加强安全培训过程管理和质量评估。建立安全培训需求调研、培训策划、培训计划备案、教学管理、培训效果评估等制度,加强安全培训全过程管理。制定安全培训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定期向全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安全培训机构考评的重要依据。
(二十一)完善安全培训考试体系。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安全培训考试制度,加强考试机构建设,严格教考分离制度。要建立健全安全资格考试题库,完善国家与地方相结合的题库应用机制。建立网络考试平台,加快计算机考试点建设,开发实际操作模拟考试系统。加强考试监督,严格考试纪律,依法严肃处理考试违纪行为。有关主管部门要统一本行业领域一般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式样,规范考试发证管理。六、加强安全培训监督检查
(二十二)加大安全培训执法力度。有关主管部门要把安全培训纳入年度执法计划,作为日常执法的必查内容,定期开展安全培训专项执法。要规范安全培训执法程序和方法,将抽查持证情况、抽考职工安全生产应知应会知识作为日常执法的重要方式。要加强对承担安全培训的机构管理,深入开展专项治理,促进安全培训机构健康发展。企业要建立安全培训自查自考制度,加大“三违”行为处罚力度。
(二十三)严肃追究安全培训责任。对应持证未持证或者未经培训就上岗的人员,一律先离岗、培训持证后再上岗,并依法对企业按规定上限处罚,直至停产整顿和关闭。对存在不按大纲教学、不按题库考试、教考不分、乱办班等行为的安全培训和考试机构,一律依法严肃处罚。对各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律倒查培训、考试、发证不到位的责任。对因未培训、假培训或者未持证上岗人员的直接责任引发重特大事故的,所在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矿长(厂长、经理),实际控制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十四)建立安全培训绩效考核制度。制定安全培训工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做到定性与定量、内部考核与外部评议相结合。安全培训绩效考核结果要纳入安全生产综合考核内容。每年通报安全培训绩效考核结果。七、切实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五)把安全培训摆上更加突出位置。各级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各企业要把安全培训工作纳入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的总体布局。各级安委会要定期研究解决安全培训突出问题,有关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要牵头抓总,当好参谋,创新实践,整合资源,示范引领。要经常深入基层、企业开展安全培训调查研究。要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以及新闻媒体等参与、监督安全培训工作。
(二十六)保证安全培训投入。建立以企业投入为主、社会资金积极资助的安全培训投入机制。要将政府应当承担的安全培训经费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企业要在职工培训经费和安全费用中足额列支安全培训经费,实施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时要专门安排安全培训资金。研究探索由开展安全生产责任险、建筑意外伤害险的保险机构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事故预防与安全培训工作。
(二十七)充分运用典型和媒体推动安全培训工作。要总结推广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加大安全培训监管力度、企业落实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培训机构提高安全培训质量的典型经验,以点带面推动工作。要定期公布安全培训问题企业和问题培训机构名单。要广泛宣传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安全素质,努力形成全社会更加支持安全生产工作的氛围。各省级安委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各有关中央企业要根据本决定制定实施意见,并及时将实施意见和落实情况报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委会2012年11月21日

④ 我国共有多少部卫生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目录
第一部分 法 律(共10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12.2)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1993.1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10.27)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1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6.26)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10.27)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8.28)
第二部分 行政法规(共32部)
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1982.2.4)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4.1)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1987.11.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12.3)
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1988.1.14)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7.21)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12.27)
精神药品管理办法(1988.12.27)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1989.1.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1989.3.6)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1989.10.24)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11.13)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6.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12.6)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1992.10.14)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2.26)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4.8.23)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1996.1.29)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12.30)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1998.9.22)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1998.11.28)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6.20)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6.13)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4.4)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5.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8.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3.4.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5.9)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6.16)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8.5)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11.12)
第三部分 部门规章(共92部)
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7.28)
食糖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糖果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肉与肉制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食用植物油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冷饮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粮食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酒类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食用氢化油及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豆制品,酱腌菜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蜂蜜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调味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茶叶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蛋与蛋制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
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
食品用橡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
防止黄曲霉毒素污染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
食品容器内壁涂料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
搪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
食品罐头内壁环氧酚醛涂料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
铝制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
陶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3.11)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3.27)
全国卫生系统荣誉称号暂行规定(1991.7.30)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1991.8.12)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1991.9.12)
首批淘汰三十五项临床检验项目,方法的规定(1991.12.20)
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1992.5.11)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2.10.7)
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1992.10.31)
护士管理办法(1993.3.26)
鼠疫地区猎捕和处理旱獭卫生管理办法(1993.3.15)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8.29)
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1994.9.2)
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1994.10.8)
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1995.4.27)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1995.6.2)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1996.3.15)
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96.4.5)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7.9)
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1996.8.27)
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1997.3.15)
食品卫生监督程序(1997.3.15)
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1997.3.17)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1997.6.5)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6.19)
血站管理办法(暂行)(1998.9.21)
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1999.2.25)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1999.7.16)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7.16)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1999.7.23)
卫生部卫生立法工作管理办法(1999.10.25)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1999.12.24)
卫生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1999.12.29)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000.1.16)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5.15)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2000.7.10)
卫生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2000.10.31)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2.20)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2001.2.20)
放射事故管理规定(2001.8.26)
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2001.10.23)
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2001.10.23)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02.1.22)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2002.3.28)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2002.3.28)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2.3.28)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3.28)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02.3.28)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2002.3.28)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2002.3.28)
消毒管理办法(2002.3.28)
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002.4.8)
卫生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章目录(2002.5.8)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7.31)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02.7.31)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7.31)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2.12.13)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2002.12.18)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2003.5.12)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10.1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3.11.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2004.3.4)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04.3.4)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04.5.2)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11.17)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2004.12.31)
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2005.1.5)
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2005.1.5)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2005.2.28)
第四部分 附录(共13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摘录)(1982.1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录)(1997.3.1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4.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5.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1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4.29)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1997.11.17)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3.15)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01.11.16)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01.11.16)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2001.12.1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8.27)

⑤ 乡镇安监办的具体工作职责是什么,应当注意什么

安全执法是安监办执法人员开展的日常性执法活动,安全大检查、督查是以各级政府或安委会名义组织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活动。

应当注意一下这几点
一、要狠抓政府监管主体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一)细化目标、强化责任,建立完善安全监管网络
一是要签订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与各乡镇和相关责任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任务。各乡镇、各有关部门与所辖村委会和生产经营单位层层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将安全生产责任指标任务分解落实到生产经营单位、车间、班组。
二是要细化监管主体责任,建立网络化的安全责任传导系统。各监管主体要把监管责任按地域划分若干责任区,每个责任区明确责任范围、责任内容、责任人员,用地图、公示牌注明各个责任区的位置、重点企业、隐患、主要建筑、挂点领导等内容。真正做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三是要完善各项运行机制,确保监管体系运行实效。建立挂点领导、责任区负责人、联系人员工作职责,健全每日检查报告制度和检查台账、每周报告制度、每月调度制度、定期督查通报制度和隐患督查制度等,确保监管体系运行实效。
四是要加大考核力度,制定出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实行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制,与年度单位绩效挂钩,实行奖惩。
(二)开展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建设,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为了更好地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加强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建设,通过制定科学、严谨的评估标准、引进先进的技术要素对企业全面进行安全风险测评,将生产经营单位按测评结果评定4个等级。按照网格化监管责任体系要求,实现分级、分类监管,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一是要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是要督促企业淘汰落后生产设备及工艺,更新生产设备及工艺,推广新技术、新标准;三是加大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四是要健全企业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五是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及时排查治理各类安全隐患。
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
安全生产宣传工作不是一劳永逸的工作,必须根据各行业的生产特点,在重点时段、重点行业强化安全生产宣传工作,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建设的不断加快,要想保证真正的安全生产,真正确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就必须经常性的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工作。为确保安全生产宣传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必须加大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经费投入,充实安全生产宣传队伍,使安全生产宣传工作促进各地的经济建设。
一是在宣传工作的策略上,树立系统观念。必须把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部署中统一计划和统一实施。每年宣传计划,应根据安全工作的重点,确定宣传的重点。宣传工作的重点应围绕安全生产工作的中心进行。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的开展,要呈现多样性、趣味性,让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大力宣传“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治理隐患,防范事故。大力宣传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政府行政首长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两个责任制,强化政府监管主体和企业安全责任主体,完善控制指标体系,严格责任考核。建立健全党和政府的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认真贯彻国务院《生产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严格执法,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严厉查处事故的失职渎职行为。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实施政策治本、源头治本,加强社会监督,建立长效机制。
二是在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的具体做法上,要突出党和国家对人民生命健康的人文关怀,唤起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广泛关注,为安全生产提供强大的舆论支持和思想保证。引导群众自觉抓安全、保安全是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任务。要通过向社会全体成员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安全培训宣传网的作用,在网上开辟安全生产宣传专栏,进行安全知识讲座和安全生产常识教育,灌输安全生产的基础性知识,下大功夫营造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舆论氛围。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作用,维护职工群众生命健康和社会公众的安全生产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发动他们为安全生产进言献策。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党和政府为安全生产所做的努力。开展先进典型经验介绍会和事故警示教育会,以激励先进,拼击落后。
三是在宣传工作的手段上,坚持走社会化、公众化和公益化的路子,重视各职能部门的协同,充分整合资源,实现手段的多样化与多元化。我们应改变以往那种层层下发文件、逐级传达学习的传统套路,面向社会,把安全生产文化宣传作为一项公益事业来办,以现代化传媒为载体,努力推动安全生产文化宣传的科学化和艺术化。与电视台、报刊、广播电台等新闻单位和城管部门建立巩固的协作关系,通过创办安全生产专题栏目,开辟新的宣传教育阵地,在潜移默化中强化人们的安全生产观念。广泛开展宣传教育、视察观摩、法规宣讲、以案说法、街头灯箱公益性安全生产宣传等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系列活动,形成政府构建平台、职能部门牵头组织、企业积极参与、上下联动的活动局面。四是建立一支高水平的宣传队伍。要通过挖掘人才,聘用一批宣传报道骨干,并明确责任,成绩显著的予以适当的奖励。
三、加强队伍建设
建立一支新型安监执法队伍,定位好、运作好,将直接关系到队伍的良性发展和执法的力度。同时,执法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水平直接影响行政执法的效果和质量,关乎群众利益,关乎政府形象。所以,建设一支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高素质的执法队伍,至关重要。
(一)合理配备人员,加强执法装备配备
安全生产工作涉及到方面,需要不同人才,在选配执法人员时,要根据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非煤矿矿山企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他高危行业的数量、规模、状况及今后产业发展趋势等情况,选配与其相适应的一定比例专业技术人员,同时,选配法律专业知识人员,以提高依法办案水平;在执法装备建设上,要配备执法车辆、调查取证工具(摄像机、照相机、微型录音机等)和先进的办公设备,执法人员应统一执法着装,同时,执法人员配备必要的监测仪器和劳动保护设备,以提高执法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二)抓好学习培训,提高队伍素质
上岗前,执法人员要参加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法制培训,参加考试并取得政府法制部门颁发的有效执法证件,才具备执法资格;同时,要参加省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岗前培训,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和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取得有效工作证件后,方可上岗。上岗后,各级安监执法机构更要把学习培训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抓好。
一要加强政治学习和思想教育,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觉悟和职业素质,让其明白“为谁执法”的道理,树立大局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观念。
二要抓好业务学习培训。业务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执法人员执法质量和水平。在实际工作中,要建立定期学习制度,加强执法人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的学习;加强安全生产相关专业知识的学习;加强执法程序及其各类文书填写的学习培训。
三要加强执法人员廉政教育,教育执法人员要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和利益观,筑牢反腐倡廉的思想道德防线,把好廉政建设四个关口,即一线执法关、处罚程序关、案件审查关、罚没物品管理关,保证队伍健康发展,维护队伍良好形象。
(三)健全机制,规范管理
建立健全执法制度和机制,监督、立案、取证、审查、处罚、结案等执法的各个环节,都要建立起完善的执法程序;建立完善回避制度、处罚决定制度、处罚备案制度、案卷管理制度及其他有关制度。实行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执法质量考评制;建立规范执法台帐、文书填写标准、执法工作标准等。制定内部人员管理制度,激励和约束执法人员的行为。
(四)准确定位,认真开展安全执法工作
安全生产执法机构是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直接领导下,在《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范围内,代表各级安监部门依法从事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同时,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如何根据新的安全生产形势的发展需要,找准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定位,关系到执法队伍的生存和发展问题。笔者认为,安全生产执法机构首先要把握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突出执法工作重点
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需要,确定执法重点。《安全生产法》第四章的部分条款明确了安全生产检查的有关要求;第六章的部分条款明确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同时,《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第十九至二十三条也明确了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所实施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践,当前安全生产执法的工作重点应放在重点企业和重点部位,检查高危行业行政许可情况,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情况,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情况,重点工程项目“三同时”落实情况,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高危企业安全费用提取情况,易发生事故的重点部位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调查处理事故情况等,同时,对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发生伤亡事故的、不按要求整改事故隐患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具备相关安全生产资质的,坚决实施行政处罚。

完善执法程序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要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确保执法的有效性,做到主体明确、程序完善、文书规范、处罚适当。在执法检查时,必须达到法定数量的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并按程序向当事人表明身份,说明执法检查的根据和事由,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规范填写统一的执法文书;在行政处罚时,对需立案的要按规定上报审批,认真调查取证,按规定时间对案件周转,对决定处罚的案件,要按规定告知当事人,符合听证条件的按规定组织听证,确保当事人的利益。对已做出的处罚,要按规定程序进行执行,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案件办理完毕后,要及时结案并规范立档,做到一案一卷。在符合法定程序的同时,一线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时要讲究执法艺术,以提高执法的有效性,并不断探索总结执法经验,推动执法工作上水平。

要加强与司法部门、其他行业行政执法部门以及执法对象的联系
一是与司法部门加强业务联系。当前行政处罚执行难的问题是各级行政执法部门遇到的普遍现象,在申请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时,对执行的案件要加强与法院的业务联系,确保行政处罚得到有效执行;对行政诉讼工作多向法院请教,确保行政诉讼工作的主动;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上,加强与检察部门的联系。
二是加强与其他行业执法部门的联系。在执法工作上做到相互交流、相互学习、相互借鉴、相互促进。
三是加强与执法对象的联系。要经常深入企业调研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了解执法对象在安全生产工作上存在的困难,为更好的执法工作打下基础。

安全执法,要处理好三种关系
执法与监督管理的关系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各级安监部门依法履行综合监管职责,包括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等来监管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执法是执法机构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授予权力,依法从事安全生产检查和处罚行为。

安全执法与其他有行业监管职能的执法之间的关系
安全执法机构,在执法工作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不属于管辖范围内的,要转交具有管辖权的机构处理。对消防、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以及特种设备等存在的安全问题,要按规定转交办理。

安全执法和安全大检查、督查之间的关系
安全执法是安监部门执法人员开展的日常性执法活动,安全大检查、督查是以各级政府或安委会名义组织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活动。
为使执法工作具有更强的操作性和规范性,最后建议各级政府制定完善与《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关于行政执法工作的实体性和程序性的有关规定、办法,包括对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和处罚内容进一步细化,制定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程序性规定等。

⑥ 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

用于规范城复管执法活动的制《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的出台。执法范围包括住建、环保、工商、食药、交管、水务等领域。政策的出台,将逐步实现执法记录仪的大范围使用,规范执法人员的执法行,达到监督的通,重点的也是对现场执法证据的摄取,固定证据。
执法人员在外执法过程中,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的记录执勤执法人员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
使用规范:
1、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仪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仪正常使用。
2、执法记录仪应当佩戴在执法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
3、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取证时,可以手持执法记录仪进行摄录。
4、 因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

⑦ 十字路口遇到红绿灯时的左转弯规则。

左转:如果有专门的箭头灯,必须按灯指示。有左转待转区,直行绿灯,左转红灯时,驶入待转区,左转绿灯亮后可以继续走。

如果没有专门箭头等,直行绿灯亮后,左转车辆在不影响对向直行车辆的情况下左没有禁止掉头标志时,可以掉头,但禁止左转时,也禁止掉头。


(7)执法规范设备扩展阅读:

十字路口红绿灯规则:

一、遇到红灯时车(包括自行车 摩托车 电动车)不能直行,也不能左转,但可以右转通行。

二、遇到绿灯时车可以直行,也可以左转右转(特别注意红绿灯上面的指示方向箭头)。

三、方向灯为绿灯时是可以向红绿灯上面的指示方向箭头方向行驶。

四、方向灯为红灯时是不可以向红绿灯上面的指示方向箭头方向行驶。

五、红绿灯又称为交通信号灯,是以规定之时间上交互更换之光色讯号,通常设置于交岔路口或其他特殊地点,用以将道路通行权指定给车辆驾驶人与行人,管制其行止及转向之交通管制设施。

六、交警支队要求,各交警大队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标准关于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取证的有关要求,对不按规定通行交通违法的证据严格审核把关。

七、对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等情形的,一律不得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系统;对已录入系统的交通违法记录,要完善异议受理、核查、处理工作规范,最大限度减少执法争议。

八、据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各镇街交警大队在具备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广在路口增设辅助信号灯和信号灯倒计时装置,便于驾驶人行驶中及时观察和辨认交通信号灯,提示、引导驾驶人安全通过路口。

九、要加强路口通行管理和执法管理,对非机动车和行人闯红灯交通违法,要在加强教育、劝阻的同时依法进行处罚。

十字路口无红绿灯通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
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之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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