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行政责任
1. 护理法律关系与责任
护理事故的法律责任护理事故的法律责任护理事故的法律责任护理事故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同违法行为联系在一起的。凡是实行某种违法行为的的公民、公职人员或法人,都应当对国家及受害者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该定义所确定的法律责任的基本原理论格局是:法律责任就是制裁意义上的法律后果;没有违法就没有法律责任;“过错”责任和“责任自负”是法律责任的基本原则;法律责任是违法者基于违法行为向国家和受害者承担的法律后果,因此,追究法律责任是国家专门机关的专有活动。 医疗护理活动中,病人和医疗机构之间实际上形成了一种医疗护理合作关系。因此,在因医疗护理事故发生损害追究医疗机构民事法律责任时,可以追究医疗机构的违约责任;同时,由于医疗护理事故损害的是公民的人身权,且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所以医疗护理事故构成侵权行为,因此,病人及其家属也可以要求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护士条例》明确规定,护士在执业过程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一般来讲,护理事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刑事和行政3个方面的责任。 一一一一、、、、 护理事故的民事责任护理事故的民事责任护理事故的民事责任护理事故的民事责任 (一)民事民事民事民事责任的定义和形式责任的定义和形式责任的定义和形式责任的定义和形式 1、定义 民事责任(civil legal obligation)是指根据民法规定,民事主体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或违反自己所负有的民事义务时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构成狐狸事故的绝大多数案例都属于民事案件。构成护理事故时,对病人承担民事法律后果。 2、形式 民事责任的的承担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承担两种形式,这两种形式都统一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民事责任形式有以下10种:(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更换、重作;(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医疗事故中的民事责任以赔偿损失为主。 (二)医疗护理事故的赔偿医疗护理事故的赔偿医疗护理事故的赔偿医疗护理事故的赔偿 1.确定赔偿数额依据 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医疗护理事故赔偿,应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1.医疗护理事故等级;2.医疗护理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3.医疗护理事故损伤后果与病人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2.赔偿项目与计算方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医疗护理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1)医疗费:按照医疗护理事故对病人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误工费:病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于收入高于医疗护理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护理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补助标准计算。(4)陪护费:病人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护理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 ,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按照医疗护理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8)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抚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抚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9)交通费:按照病人实际必须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0)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11)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病人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病人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二二二、、、、护理事故的行政责任护理事故的行政责任护理事故的行政责任护理事故的行政责任 (一)行政职责的定义及其形式行政职责的定义及其形式行政职责的定义及其形式行政职责的定义及其形式 1. 定义 护理事故的行政责任是指在发生护理事故或处理护理事故的过程中,相关机构或人员违反卫生法律法规或护理操作规范,所应承担行政法律后果。它包括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政责任以及在处理护理事故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加护理事故鉴定的工作人员、病人及其亲友等人的行政责任。 2、行政责任的形式 《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业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职业活动直至由原发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法制,对护理事故的处理一般采取批评教育从严、惩罚处理从宽的原则,大多采用行政手段进行调解。如果调解失败,转由司法机构依法处理。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对造成医疗护理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医疗单位应当根据其事故等级、情节轻重、本人态度和一贯表现,分别给予不同行政处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还规定,对造成医疗护理技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医疗单位应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吸取教训,一般可免予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的,也应当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护理人员由于违反医疗规范及技术规范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记过、留职查看或开除等行政处分,还可以给予中止注册、取消注册处分。 根据《护士条例》,除依照前款处分外,卫生行政部门可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直至由原发政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二)护理事故的免责事由护理事故的免责事由护理事故的免责事由护理事故的免责事由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护理事故; 1. 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病人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2. 在医疗护理活动中由于病人病情异常或病人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护理以外的。 3. 在现有医学科学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预防的不良后果的。 4. 无过错输血造成不良后果的。 5. 隐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 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三三三、、、、护理事故的刑事责任护理事故的刑事责任护理事故的刑事责任护理事故的刑事责任 (一)刑事责任的定义及形式刑事责任的定义及形式刑事责任的定义及形式刑事责任的定义及形式 1. 定义 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违反刑事法律义务的行为所引起的刑事法律后果的一种应有的、体现国家对行为人否定的到的政治评价的承担。 2. 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提出,刑法分为主刑和附加
刑。主刑的种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独立适用。 (二)护理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护理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护理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护理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 护理刑事责任是指护患双方或者相关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中,违反刑事法律、法规、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护理事故主要犯罪一般包括护理事故罪、伪证罪和受贿罪等。 《护士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在护士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与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护理事故的行政责任不同于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从其概念上我们可以看出,护理事故的刑事责任室友行为人在处理护理事故争议时,因违反刑法构成犯罪,才应当承当的刑事法律责任。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达不到构成犯罪的标准时,只能追究其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本条例之规定,医疗护理责任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这里的医务人员是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疗人员及护理人员。。。。。。回答完毕。
2. 考完护师后多久才可以考主管护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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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到主管护师,是需要申请考级的,通过之后就可以升级别了回。
护师是答护理人员的初级技术职称,相当于住院医师或助理工程师,可以是大中专学历的护士工作三/五年后通过考试获得,也可以是护理本科生在毕业后工作满一年后通过考试获得。
护士职称评定共分五级别,分别是
正高级职称:主任护师
副高级职称:副主任护师
中级职称:主管护师
初级职称:护师
初级职称:护士
3. 工作时间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怎么处理公司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承担全部的医疗费。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及伤残赔偿费。
不论是帮工性质,还是雇佣关系,雇主和被帮工人都承担全部责任。雇主责任是无过错责任,所谓雇主的无过错责任,就是说雇员不论是否存在过错,雇主都承担全部责任,从法律的角度,就算雇员存在重大过失,也不影响雇主的全部赔偿责任。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雇主无过错责任)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被帮工人责任)第十四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赔偿项目)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伤残赔偿)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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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出的相关解释。于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2003年12月26日颁布,2004年5月1日起实施。共计三十六条。
4. 中级药师报名条件
报考中级药师的条件需要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药师职务满7年,取得相应专业专回科学答历,受聘担任药师职务满6年,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受聘担任药师职务满4年等。
报名参加初级药士/药师/主管药师资格考试人员,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取得上述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
工作年限计算截止到考试前一年度的年底。所学专业须与报考专业对口(或相近),例如学药学类专业的,只可报考药学类资格,不可报考护理类资格,如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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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符合原人事部、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以下简称原34号文)要求的中专学历报考人员,相关专业与药学、中药学专业都执行过渡期政策:
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7年,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报名参加考试。考试成绩有效期按原34号文规定的2年为一个周期滚动管理,各科目成绩有效期最迟截至2020年12月31日。
5. 医生误诊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按照医疗事故处抄理条件49条规定,不属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然而,不属医疗事故不一定不存在医疗过错。据民法通则的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因过错(过失)所导致的误诊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审判中,衡量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1)是否具备准确诊断的条件。(2)是考察具体的诊断、治疗过程。(3)是医院的等级及所处的地域间发展不平衡,医疗水平和条件差参不齐。总言之,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关键就是审查医患双方就医院履行义务“当”与“不当”。如果医院履行义务“不当”,即有过错,就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医疗机构的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是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
6. 护士资格考试都考什么
2020护考倒计时,考试科目及考试内容各位必须了解!!百通世纪编辑为大家整理了如下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2020护士考试科目及考试内容:
专业实务:
主要考查运用与护理工作相关的知识,有效而安全地完成护理工作的能力。考试内容涉及与健康和疾病相关的医学知识,基础护理和技能,以及与护理相关的社会人文知识的临床运用能力等。
实践能力:
主要考查运用护理专业知识和技能完成护理任务的能力。考试内容涉及疾病的临床表现、治疗原则、健康评估、护理程序及护理专业技术、健康教育等知识的临床运用等。
2020护士考试试题分为A1、A2、A3/A4四种类型,共有120道题,采用人机对话考试形式,具体题型特点如下:
1.A1型题(单句型最佳选择题)
A1型题以简明扼要的提出问题为特点,考查考生对单个知识点的掌握情况。
2.A2型题(病历摘要型最佳选择题)
A2型题以叙述一段简要病历为特点,考查考生的分析判断能力。
3.A3型题(病历组型最佳选择题)
A3型题以叙述一个以患者为中心的临床情景,针对相关情景提出测试要点不同的、2~3个相互独立的问题。
4.A4型题(病历串型最佳选择题)
A4型题以叙述一个以单一患者或家庭为中心的临床情景,拟出4-6个相互独立的问题,问题可随病情的发展逐步增加部分新信息,以考查临床综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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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医院归哪个部门监督管理
医院的监督管理部门是地方各级卫生局
卫生局,是地方各级医院的主管部门。下设办公室、医政科、健教所、爱卫会等职能部门,分管食品卫生,执业医师法的实施,医疗事故的处理等等工作。
(7)护理行政责任扩展阅读
国家卫生部主要职责:
(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拟订卫生改革与发展战略目标、规划和方针政策,起草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规章,依法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组织制定国家药物政策。拟订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提出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标准,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制定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四)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国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六)制定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规划并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七)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定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与策略,制定国家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
(八)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九)起草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有关规章和政策,指导制定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
(十)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十一)负责医疗机构(含中医院、民族医院等)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技术、医疗质量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组织制定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
(十二)组织制定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国家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
(十三)指导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拟订国家卫生人才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
(十四)组织指导卫生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与卫生援外有关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卫生合作工作。
(十五)负责中央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中央部门有关干部医疗管理工作,负责国家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六)承担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和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七)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8. 关于卫生资格考试!
看看吧!
卫生部、人事部关于印发《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中国卫生人才网
(卫人发[2000]462号 2000年12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和《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精神,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临床医学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完善评价机制,提高临床医学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现将卫生部、人事部共同制定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和《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精神,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临床医学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完善评价机制,提高临床医学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内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包括初级资格(医士、医师),中级资格(主治医师),高级资格(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
第四条 临床医学专业初、中级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全国实行统一考试后,各地、各部门不再进行相应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高级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评结合的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它表明持有人具有相应的学术技术水平,是受聘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
第六条 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资格的考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士职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师职务。
第七条 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 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由卫生部、人事部共同负责。
卫生部负责拟定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建国家级题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管理考试用书,规划考前培训,研究考试办法,拟定合格标准等工作。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卫生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确定合格标准。
卫生部、人事部成立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部人事司,负责资格考试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通过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第十条 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三)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四)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须取得该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十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医学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师职务满7年。
(二)取得医学大专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6年。
(三)取得医学本科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4年。
(四)取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从事医师工作满2年。
(五)取得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一)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 3年。
(二)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 1年。
(三)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四)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条 取得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
第十四条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由卫生部、人事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9. 护士怎么考职称
护士职称从低到高包括护士→护师(初级护师)→主管护师→副主任护版师→主任护师五类,是权目前衡量一名护士资历的主要评判标准。
想要成为护士,首先需要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的护理临床实习,然后报考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证书(即护士从业的上岗证),便可成为护士,可以在医院从事一些基础护理及生活护理工作了。
同理,想要报考主管护师,中专学历需受聘担任护师职务满7年,大专6年,本科4年,硕士2年,博士不受条件限制可直接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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