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护企业
A.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有没有对企业环保机构的规定
总的来说分为以下几点:
1、环境刑事责任。也就是破坏环境资源罪。
2、环境行政责任。就是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限制性规定。
3、环境民事责任。就是无过错的民事赔偿责任。
B. 企业环境保护及管理的规章制度都有哪些
企业环境保护及管理的规章制度包含9个方面内容:1] 危险废物的存放、回收和处理制回度;2] 医疗废物的回收和处理制答度;3] 普通固体废物(含破碎无用的木卡板、废胶盆、废胶袋、废纸品、啤机的废水口料及装粉袋、布碎等)的回收和处理制度。4] 生活垃圾的回收和处理制度;5] 工业污水的回收和记录;6] 厨房和洗手间的生活污水的回收和记录;7] 饮用水每年送检制度;8] 工厂空气向外排放;9] 危险材料库存的管控制度。
C. 雇员保护法律法规
太多了,我只列举一些常见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文件。中国的各类民事、劳动类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文件太多了,就算是法律人也无法看全。你要看具体条文,只需要将我列的法律名称输入网络、GOOGLE等搜索引擎一搜索就全部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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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法规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颁布
2.失业保险条例 1999年1月22日颁布
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2000年颁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1992年4月3日颁布
5.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1996年8月29日颁布
6.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2000年10月31日颁布
7.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1999年颁布
8.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1年10月27日颁布
9.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1992年4月3日颁布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文) 2002年颁布
11.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1982年颁布
1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13.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 1996年颁布
14.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 1994年10月22日颁布
15.关于印发《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通知 1994年颁布
16.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 1993年4月12日颁布
17.关于颁发《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通知 1994年颁布
18.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 1994年12月3日颁布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1953年01月26日颁布
2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1993年6月11日颁布
21.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1994年颁布
22.工伤保险条例 2003年4月16日颁布
23.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2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2003年5月19日颁布
25.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1994年颁布
26.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1996年颁布
27.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 1996年颁布
28.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29.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988年6月28日颁布
30.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31.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2001年4月21日颁布
32.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1990年3月22日颁布
33.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34.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 )
35.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1982年颁布
36.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1996年颁布
37.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8.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1994年颁布
39.工伤认定办法 2003年9月18日颁布
40.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2003年9月18日颁布
41.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2003年9月18日颁布
42.小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实施指南 2003年9月30日颁布
43.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办法 2003年12月15日颁布
4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04年1月13日颁布
45.集体合同规定 2003年12月30日颁布
46.最低工资规定 2003年12月30日颁布
47.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 2004年3月9日颁布
48.商务部关于印发《外派劳务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4年2月16日颁布
49.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2004年8月16日颁布
50.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2004年10月20日颁布
5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004年11月1日颁布
52.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2004年12月28日颁布
5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2005年1月10日颁布
54.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农民投劳管理暂行规定 2004年12月29日颁布
55.国有煤矿瓦斯治理安全监察规定 2005年1月6日颁布
56.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2005年7月27日颁布
57.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则 2005年8月31日颁布
58.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2005年9月14日颁布
59.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2005年9月26日颁布
60.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 2005年9月26日颁布
61.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 2005年9月26日颁布
6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2005年8月27日颁布
63.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6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 2005年8月27日颁布
6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颁布
66.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
67.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1994年8月11日颁布
68.国家体育总局机关治丧工作管理规定 2006年6月28日颁布
69.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005年1月1日颁布
70.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2006年9月2日颁布
7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2006年8月31日颁布
72.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 2006年8月31日颁布
73.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2006年8月31日颁布
74.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2006年8月31日颁布
75.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 2006年10月20日颁布
76.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 2006年9月11日颁布
77.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 2006年11月2日颁布
二,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
1.关于正确处理劳动纠纷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若干问题的指导性意见(二)--最新劳动法司法解释有关内容阐释 2001年颁布
2.关于印发《农业部关于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02年11月29日颁布
3.关于学习和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通知 2003年1月23日颁布
4.关于《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等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4月16日颁布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 2000年4月4日颁布
7.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 2003年3月11日颁布
8.关于印发《安全评价通则》的通知 2003年3月31日颁布
9.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 1991年6月15日颁布
10.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1994年12月1日颁布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伤认定法律适用的请示的答复 2001年6月15日颁布
12.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司机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 1996年12月30日颁布
13.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1995年08月04日颁布
14.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 2003年5月26日颁布
15.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2003年5月25日颁布
16.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3年5月30日颁布
1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通知 2003年6月12日颁布
18.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的通知 2003年05月14日颁布
19.关于印发《安全预评价导则》的通知 2003年5月21日颁布
20.关于加强对城市低保金发放情况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 2003年6月24日颁布
2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2003年6月22日颁布
2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03年6月19日颁布
2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7月3日颁布
24.关于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9月25日颁布
25.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3年8月29日颁布
26.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2003年9月30日颁布
27.关于开展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这个整治工作的通知 2003年8月28日颁布
28.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9月26日颁布
29.关于修改《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的决定 2003年8月21日颁布
30.关于补充调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部分内容的通知 2003年10月30日颁布
31.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附录A部分内容的通知2003年10月30日颁布
32.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 2003年10月23日颁布
33.民政部 人事部 劳动部关于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享受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的通知 1991年3月25日颁布
34.关于认真做好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2003年11月10日颁布
3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条例》宣传提纲的通知 2003年11月13日颁布
36.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冬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2003年11月7日颁布
37.人力搬运安全
38.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2004年1月3日 颁布
39.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决定 2004年1月9日颁布
4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 2004年1月20日颁布
41.卫生部关于加强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2004年2月17日颁布
4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 2003年12月19日颁布
4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2004年2月17日颁布
44.国防科工委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若干意见 2004年02月13日颁布
45.关于推进乡镇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的意见 2004年2月27日颁布
46.关于组织开展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情况调查制定还款计划的通知 2004年3月10日颁布
47.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2004—2007年) 2004年2月16日颁布
4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2004年2月13日颁布
49.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意见 2004年3月17日颁布
50.商务部关于做好维护国内产业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 2004年5月8日颁布
5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6月1日颁布
52.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04年6月24日颁布
53.关于调查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的通知 2004年10月19日颁布
54.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2004年10月21日颁布
5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通知 2004年9月27日颁布
5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 2004年11月4日颁布
57.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立即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2004年12月24日颁布
58.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2004年11月26日颁布
59.关于做好清欠工作维护农民利益的紧急通知 2004年12月22日颁布
60.关于做好“两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2004年12月24日颁布
61.关于认真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2004年12月26日颁布
62.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5年2月23日颁布
63.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2005年2月21日颁布
64.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体例》若干规定 2004年12月31日颁布
65.关于认真配合做好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2005年5月9日颁布
66.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2005年6月7日颁布
67.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机械伤害事故加强安全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 2005年8月19日颁布
6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 2005年8月24日颁布
69.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 2005年8月18日颁布
70.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2005年9月3日颁布
71.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 2006年3月20日颁布
72.关于换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证件的通知 2006年3月10日颁布
73.关于印发《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2006年1月4日颁布
74.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2006年4月6日颁布
7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6年4月10日颁布
76.关于实施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年4月7日颁布
77.关于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6年6月7日颁布
78.关于加强高压油气田井控管理和防硫化氢中毒工作的意见 2006年5月31日颁布
79.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 2006年6月7日颁布
80.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工作的指导意见 2006年6月5日颁布
81.关于加强探险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6年6月18日颁布
82.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2006年6月9日颁布
83.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保险工作的意见 2006年6月18日颁布
84.关于明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年6月7日颁布
85.关于切实加强暑期旅游安全工作的通知 2006年6月18日颁布
86.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2006年6月18日颁布
87.《2006年建设系统汛期安全生产与综合防灾工作要点》 2006年6月20日颁布
88.《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处置办法(试行)》 2006年6月20日颁布
89.关于全力做好"五一"黄金周后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2006年5月4日颁布
90.关于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91.关于推动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有关问题的意见 2006年8月14日颁布
9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6年8月14日颁布
93.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事故跟踪、督导工作实施意见 2006年9月20日颁布
94.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的决定 2006年10月25日颁布
95.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 2006年10月13日颁布
96.关于做好2006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 2006年11月09日颁布
D. QB受不受国际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企业自己对某产品制定标准后,再去质量监督部门备案,备案通过后能受有
为了加强对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的监督管理,企业产品必须有执行标准,各个地区政策不同,下面以广东为例:
为了加强对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的监督管理,根据《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广州市企业生产产品所执行的标准进行登记。
一、 办理部门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监督管理处和番禺、花都、从化、增城分局标准化科。
二、办理职责
依法对广州市企业生产产品所执行的标准进行登记。
三、办理依据
(一)《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
(二)《广东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
四、办理范围
广州市企业生产产品所执行的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五、办理条件
(一)企业生产产品所执行的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已按规定程序发布及备案;
3、标准文本应为现行有效版本。
(二)企业在办理产品执行标准登记时,应提交以下资料各一份: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交验;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原件交验;
3、《广州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申请表》;
4、《广东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新办证者除外);
5、产品所执行标准的标准文本;
6、如果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为企业标准,还应提供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回执。
六、办理程序
(一)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及变更
1、企业按要求填写《广州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申请表》并加盖公章,提交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资料各一份以备审查。
2、审查人员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
3、对不符合第五条第(一)款要求的企业,审查人员有权不予办理登记。
4、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企业领取(新办证者)、填写登记证内页。
5、企业应以工整字体填写好登记证内页,盖上企业公章(新办证者),然后交回给审查人员。
6、审查人员在接到资料齐全并已按规定填写及盖章的符合要求的企业申请资料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工作。
(二)企业产品执行标准注销
企业产品不再生产时,企业携带《广东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填写《广州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申请表》并加盖公章,交审查人员审核,办理注销手续。
(三)企业生产产品所执行的标准变更时,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发证部门重新登记;产品不再生产的应向发证部门申请注销。
E. 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有哪些法律法规
企业法,工会法,税法,工商条列,环保,卫生等
F. 关于企业无偿提供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是哪个法律法规文件里的条款
法律中没来有无偿提供的表述自,但规定企业必须有安全投入,实际生产中,总包计提安全费,分包在总包领取劳保用品,为了保证不丢失就规定按价赔偿。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G. 国家安全生产法中要求企业护栏的高度是多少
我们在实际操作中,当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距基准面高度小于2米时,工业围栏高度应不低于0.9m。在距基准面高度大于等于2米,小于20米时工业防护围栏的高度应1.05m。在距基准面高度大于等于20米时,工业围栏的高度应不低于1.2m。
依据Gb4053.3-2009《钢直梯、钢斜梯、工业护栏》5.2围栏高度:
1、当距离基准面高度小于2米时,防护栏杆高度不得低于900mm;
2、当距离基准面高度大于2米小于20米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的防护栏杆高度不得低于1050mm;
3、当距离基准面高度不小于20米高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防护栏杆高度不得低于1200mm。
注:有些围栏是全封闭式的,比如机器人作业场所,机械手围栏等等。这些围栏高度要根据机器人或者机械手的高度和作业范围来定制尺寸。
(7)法规护企业扩展阅读:
最大限度发挥安全防护栏的作用:
1、平台护栏高度(扶手上平面距地面):900mm—1200mm;
2、护栏立柱垂直间距≦1200mm,玻璃护栏立柱垂直间距≦1000mm;
3、护栏立杆垂直间距≦110mm;
4、扶手与上横杆平衡间距≦110mm,下横杆与地面平衡间距≦110mm;
5、管壁的要求:扶手、立柱≧1.4mm;横杆≧1.2mm;立杆≧1.0mm;
6、型材饰面:采用阿克苏室外粉高温静电粉末喷涂或氧化电泳的着色生产工艺,颜色按工程设计;
7、生产工艺:采用古典插扣快速组合生产工艺,无需焊接、丝接和角码连接;
8、玻璃护栏技术要求:采用钢化夹胶安全玻璃,厚度12mm,嵌入深度12mm,玻璃四边采用三元乙丙胶条镶嵌;
9、施工安装技术要求:扶手与墙立面采用铝压铸件内膨胀栓固定,立柱与地面采用铝质连接件内膨胀栓固定。
H. 企业名称的区域保护和行业保护的法律规定有吗
两者不会存在冲突。行政区不一样。一般没有问题。如果真的想保护你的企业名称不受侵害,建议注册商标。注册商标后,在全国范围内就不会有重名的了,如果日后发现企业字号一样,就可以通知其他单位改字号了。
I. 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国家政策等对中小企业有何保护性的规定特别是面对国企对中小企业的平等保护。
一、我国中小企业法律保护的现状
在我国原有的经济模式中,立法更多地关注国营企业,特别是关注国营大型企业的发展,相对而言,中小型企业的发展没有成为社会经济构成中聚焦的重点,相关的法律保护刚刚起步。
我国中小企业法律保护主要通过以下法律及政策体现:
针对性强的立法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公司法》、《证券法》、<知识产权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乡镇企业法》中也有涉及。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是中小企业法律中的基本法,对保障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其明确了立法目的: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并将“国家对中小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1]作为指导思想,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了前所未有的空间。
政策在我国中小企业保护中充当了重要的角色。2000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在国有企业三年脱困已取得明显进展的情况下国家出台的重要经济政策。《意见》从大力推动中小企业结构调整、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政策支持、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加快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创造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和加强组织领导等8个方面,对中小企业的保护作出了25条原则规定与具体要求。《意见》还规定:各级政府要根据财力安排资金用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创业资助等方面;探索组建国家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并对纳入全国试点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给予3年免征营业税;进行中小企业产权交易试点,探索建立中小企业风险投资公司等。2000年10月正式组建了由国家经贸委牵头,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科技部、税务总局、工商局、证监会以及国家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在内的全国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经贸委中小企业司。2000年12月,召开了第一次全国中小企业工作会议,会议决定陆续发布《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关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行业管理办法》、《关于中小企业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管理规定》、《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的意见》、《关于中小企业质量工作的意见》、《关于鼓励创办中小企业的意见》等配套文件,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2005年国务院公布的《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垄断行业、公用事业以及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行业和领域。”国务院下发了《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决定》明确了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具体领域。文化部、财政部、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鼓励发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意见》,在市场准入、人才培养、对外交流、简化审批等方面提出了政策意见。国家民航总局对非公有资本在公共航空运输、通用航空、民用机场、空管系统、民航相关项目领域的市场准入等做出了明确规定。铁道部在铁路建设运营、客运货运、铁路装备制造、多元化经营等领域放宽市场准入提出了具体意见。商务部公布《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对申请设立成品油企业的主体资格没有明确限制,为非公有制企业进入成品油流通领域提供了制度保障;电监会出台了《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明确了从项目核准、技术标准和经营资质三方面审核电力业务。2006年1月1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了《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这一规定保障了投资者对中小企业的投资。相关法律、政策在中小企业融资、税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反垄断法》对中小企业的特殊保护
在我国以往的规范市场秩序的法律制度中,虽然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招标投标法》等,但我们不得不承认,市场秩序的公平性还存在诸多不足。我国2007年8月30日颁布的《反垄断法》,对规范交易秩序、建立并保护良好的竞争环境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特别有利于中小企业在良好的竞争环境中参与竞争,其对企业合并的控制、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禁止等都将对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通过豁免规定特别保护了中小企业的合并行为,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反垄断法》对中小企业的法律保护具有以下特点:
(一)市场公平秩序的确立,从主体地位角度奠定了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前提
《反垄断法》确定了“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2]的整体立法目的,该目标确保了市场经济中的公平基础,奠定了竞争中的规范秩序,从而从法律地位层面保障了中小企业的平等发展。
(二)垄断行为的禁止,保障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反垄断法》通过禁止三大垄断行为——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3],使中小企业与大型(含特大型)企业站在同一起跑线上,避免了竞争中的天然劣势,确保了中小企业良好的发展空间[4].
(三)行政性垄断的规制,间接提升了中小企业的地位
虽然《反垄断法》对“行政性垄断”仅仅从原则层面进行了规制,特别是在执法中仍停留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原有的水平上,但毕竟国家从竞争基本法的角度表达了这一理念,即对行政性垄断的打击。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占有巨大影响力的行政性垄断,有时可能表现为对地方中小企业起到暂时保护的作用,但从长期发展角度讲,对中小企业是不利的,没有提升其竞争能力,更何况在很多时候行政权保护的基本都是大型的企业及其附属的企业。所以,笔者认为,打击行政性垄断,直接地规范了政府行为,规范了行业管理企业(基本是大型企业)的经营行为,从而间接地提升了中小企业的竞争力,提升了中小企业的法律地位。因为行政权利干预而形成的垄断领域被打破,使中小企业客观上获得了与大型企业同等的经济地位,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进入垄断行业,拓宽了中小企业发展的空间。
(四)必要的“豁免制度”,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了特殊保护
在现代市场竞争中,经营者以垄断协议等形式,结成价格联盟、限制商品数量、划分市场等是较为常见、典型的垄断行为,为各国竞争法所规制,但由于“有利于技术进步、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又可以被“豁免”,因为从本质上讲反垄断法保护竞争的目的就是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反垄断法》在豁免制度中明文规定了“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5]不适用该法。这一规定使得中小企业的“协议”(合法的)不为反垄断法所禁止。这种“豁免”为中小企业问的共同发展铺平了道路,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也符合国际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