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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二庭

发布时间: 2020-12-02 04:16:13

1. 一个法院里有哪些部门

基层的法院是各区、县人民法院。

1)办公室
其主要职能是: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文秘、文电、档案、保密、保卫及综合性会议组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武器弹药的管理;负责本院的装备和法庭的基本建设工作;负责本院车辆、房屋、设备设施的管理及维修,负责环境卫生和接待等工作。
(2)政工科
其主要职能是:负责本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协助院党组抓好队伍建设;负责本院法官等级的评定与晋升的呈报工作,办理法官考评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负责对本院司法警察的警衔的评定与晋升呈报工作。负责本院的组织人事、劳动工资管理;负责本院的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并实施法官培训计划;负责全院立功创模活动和表彰工作,贯彻实施人民法院奖励条例;负责全院离退休人员、离岗待退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负责处理机关党委日常工作。
(3)研究室
其主要职能是:负责组织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承办适用法律政策问题的请示或解答;负责本院法制宣传;负责编写《法院简报》、信息报道,起草综合性文件、讲话、报告;负责司法统计与分析及文印工作;指导法庭的信息、调研工作。审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理审判委员会会务等工作。
(4)立案庭
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对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各类案件进行登记、立案、排期、送达和审判流程管理及案件督办工作;依法审理管辖争议案件和公示催告案件;对不服本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各类申诉以及再审申请进行审查;负责司法救助工作;负责信访工作;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和证据保全措施。
(5)刑事审判庭
其主要职能是:依法审判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审理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受理或其他同级人民法院移送管辖的刑事案件。
(6)民事审判第一庭
其主要职能是:依法审判一审婚姻和家庭、继承案件,损害赔偿案件,人身权案件,债权、债务案件,房地产案件,财产权属及相关合同等纠纷案件,劳动争议等民事纠纷案件;监督、指导法庭的相关民事审判工作。
(7)民事审判第二庭
其主要职能是:依法审判一审买卖、保管、承包等合同纠纷案件,金融纠纷案件,企业破产等商事纠纷案件;监督、指导法庭的相关民事审判工作。
(8)行政审判庭
其主要职能是:负责行政诉讼案件的审查立案,依法审判一审行政案件;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
赔偿办公室与行政审判庭合署。赔偿办公室负责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事项,审查处理赔偿告诉、申诉案件。
(9)审判监督庭
其主要职能是:依法审判各类再审案件;审判检察机关的抗诉案件。督察各类审判案件的裁判质量和卷宗质量。
(10)执行局
其主要职能是:执行市人民法院第一审生效判决、裁定及调解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决定;执行法律规定的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局内设执行一庭、执行二庭。
(11)技术室
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市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鉴定工作;负责涉案财物的评估、审计、鉴定工作。
(12)法警大队
其主要职能是:负责警卫法庭、押解人犯、执行死刑,配合有关审判庭和执行局执行有关事项,维护机关秩序。
(13)财务科
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对财务收支、财务收发和增减使用、债权债务、费用、财务成果依法进行核算;负责涉案财物的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年度预算和决算;负责定期进行审计、清产核资,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14)监察

各级法院是根据行政职能和地域来划分的.
我国的法院系统四级
基层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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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分为四级,即设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并设军事、铁路、水运等专门人民法院。中国的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和市辖区的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包括: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包括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第二章 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包括:
(一)县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
(二)自治县人民法院;
(三)市辖区人民法院。
第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庭设庭长、副庭长。(1983年9月2日修改)
第二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第二十一条 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刑事和民事的第一审案件,但是法律、法令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基层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除审判案件外,并且办理下列事项:
(一)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二)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
(一)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三)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
(四)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第二十四条 中级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中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1983年9月2日修改)
(1983年9月2日删去第三款)
第二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下列案件:
(一)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三)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四)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包括:
(一)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三)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第二十七条 高级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高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
第二十八条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下列案件:
(一)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三)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四)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第二十九条 专门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最高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和其他需要设的审判庭。
第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下列案件:
(一)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二)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第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

2. 法院行政庭一、二、三庭分别工作范围

估计你是搞错了。全国任何一家法院都没有行政庭设一、二、三庭的。
只有民事审判庭和刑事审判庭有设一、二、三庭的。
行政案件很少。2015年5月1日没有实行登记立案制之前更少。一家县级法院一年才办理二、三十件案件。怎么可能设三个庭呢?

3. 江苏省高院立案一庭二庭有什么区别行政再审案由立案二庭转到立案一

李白乘舟将欲行,

4. 法院办案人员职位划分办公室的职能定位

法院里各个职位的职责
(一)办公室
下设秘书科、综合科、档案科、办公自动化科。
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有关司法政务;负责本院审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督办院党组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院年度中心工作分解立项事项,承办经院领导批办的有关部门转交的事项,督办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负责与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负责院文秘、档案、保密及印章管理工作;起草各类综合性材料;负责全市法院计算机网络、办公现代化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法院外事工作;负责死刑执行的协调工作,撰写布告。
(二)立案庭
负责市法院各类案件的立案和审判流程管理;审查不服市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不服基层法院复查驳回、再审改判的或未经复查、再审的申诉和再审申请,决定是否立案;审查诉前及立案阶段的财产、证据保全申请并作出裁定,执行财产、证据保全栽定;收转各类诉讼资料,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审理管辖异议、管辖权争议、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上诉及其他程序性案件;审查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而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案件;核算诉讼费,办理诉讼费的缓、减、免手续;负责信访和司法救助申请事宜。
(三)刑事审判第一庭
审判第一、二审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等案件;审判《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审判一、二审被告人未满18周岁的刑事案件;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综
治理工作;审判与本庭业务相关的请求案件。
(四)刑事审判第二庭
审判第一、二审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食污贿赂罪、渎职罪等案件;审理涉外刑事案件;审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案件。
(五)民事审判第一庭
审判第一、二审有关人身关系的婚姻家庭、继承等民事案件;审判劳动争议案件;审判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侵权案件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民事案件;审理申请撤销相关仲裁的案件和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审理申请承认外
国法院离婚判决和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案件;审批基层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指导人民法庭审判工作。
(六)民事审判第二庭
审判第一、二审国内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合同纠纷、民事侵权纠纷和农村承句合同纠纷案件;审判第一、二审国内证券、期货、票据、股权、公司、破产等案件;审理申请撤销国内仲裁的案件;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审批基层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
的申请。
(七)民事审判第三庭
审判第一审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及著作邻接权、商标权、专利权、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以及科技成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等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第一、二审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涉外、涉港澳台合同和侵权案件,
证券、期货、票据、公司、股权、破产等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及信用证案件;审查申请撤销、承认和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办理相关复议案件;审理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的二审涉外案件;审理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区域的涉外民事案件;审批基层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八)民事审判第四庭
审判第一、二审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涉外、涉港澳台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信用证纠纷案件;审查申请撤销、承认和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以及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决的案件;审理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区域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办理相关复议案件;审批基层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九)民事审判第五庭
审判一、二审房地产案件(包括房屋买卖、赠与、租赁、预售、按揭、直接向法院起诉或不履行合同而引起的征地拆迁、回迁、开发合同案件,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案件,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等案件),不动产相邻关系案件,邻地利用权案件以及其他不动产案件(包括水利、草原、滩涂、铁路、机场、公路、桥梁、港口、堤坝等不动产引起的案件),物业管理纠纷案件。
审判第一、二审行政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负责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办理基层人民法院有关请示的案件;办理相关的复议案件;依法办理应由本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刑事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负责赔偿委员会日常事务,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事项。
(十)审判监督庭
审判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对本院各类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案件;审判上级法院指令对本院各类生效裁判再审的案件3审查不服基层法院确认决定的申诉案件和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负责市法院国家赔偿的确认工作;审查处理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各类审判监督案件;审查处理经基层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仍继续向本院申诉、申请再审,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刑事、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案件;审查处理虽未经基层法院复查、但符合立案条件的刑事、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案件;检查评查案件;审查处理院领导、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不服生效裁判的刑事、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案件。
执行局
协助省法院统一管理和协调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管理执行一庭、执行二庭、执行三庭。
(十一)执行一庭
研究提出全市法院执行工作总体部署,掌握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动态;负责执行局文秘、会议、调研、信访、档案等工作;负责执行案件的司法统计;负责执行案件的异议审查,研究答复执行工作中适用法律问题;配合干部管理部门协助管理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十二)执行二庭
负责执行本院已生效的民事、行政一审案件,受委托执行案件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审查受理非诉讼案件的申请强制执行;统一调配全市法院执行力量和装备,统一组织全市法院执行和专项执行行动;处理执行中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

(十三)执行三庭
管理本市与外地法院之间委托执行的案件,负责协调本市与外地法院之间、本市法院之间执行争议案件;负责协调地方各部门及有协助执行义务单位对案件执行的意见分歧或争议;督促、催办有关执行案件及下级法院久拖未执结的案件;纠正下级法院违法执行和错误执行的案件;根据实际需要,指定执行本院和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提出并组织实施需要提级执行的案件。
(十四)书记员处
负责本院书记员的管理;负责本院书记员各项工作的统一安排;负责书记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十五)研究室
负责本院重大工作部署的调查研究工作和指导下级法院的调研工作;研究、征集对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就法律适用问题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编辑市法院调研刊物;采集整理历史资料,组织编纂市法院院志、年鉴等;负责司法统计和法制宣传工作,指导基层法院的法制宣传工作。

(十六)教育培训处
研究、制订全市法院各类人员的培训规划、计划和相关规章制度,组织法官在职进修培训;负责院的普法教育;负责全市法院人员学历班、课程班的招生和管理事项。

(十七)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
管理院的各项经费和国有资产,负责院机关有关行政事务管理,监督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的管理;指导下级法院财务、装备、诉讼费管理和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建设等方面的工作;负责院(含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规划、项目申请和组织、协调、实施工作;负责对通讯(电台、电话)、摄影、摄像、录音等技术设施使用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法院系统司法技术鉴定工作;监督和指导机关服务中心的有关工作。
下设财务科、装备料、技术科、司法鉴定科。

(十八)监察室
负责纪检组的具体工作,指导全市法院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监督、检查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工作纪律的情况;受理对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负责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追究工作;查处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受理法院工作人员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负责与司法监督员的联络和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的接访工作;检查、督办案件。

政治部
主管全市法院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管理干部处、组织处、离退休干部管理处。
(十九)干部处
负责各类人员的考录、调配、考核、任免、工资福利、计划生育、出国政审、退休等工作;管理人事档案,采集分析人事信息,组织落实各项组织人事制度;负责全市法院系统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法官等级评定的管理工作;协助区、县级市党委考察协管干部,加强法院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3组织落实基层法院法官以及其他人员管理的规章制度3负责全市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

(二十)组织处(机关党委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
负责全市法院队伍的思想政治、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法院系统评先创优、表彰奖励活动;负责机关党建工作,指导工、青、妇等群众组织的工作。

离退休干部管理处
贯彻上级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离退休干部学习文件和参加政治活动;负责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生活福利、休养和用车等服务约安排;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处理事宜;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事宜。

(另外)司法警察支队(直属行政单位)
负责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办法;组织实施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指导、监督下级法院司法警察的业务工作;检查、监督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协调辖区内或跨地区的重大警务活动;负责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押解人犯、开庭审判值庭和参与执行等工作;负责检查、监督全市法院枪支、弹药、械具的使用;负责院机关的安全保卫和防火工作。
下设警务保卫科、法警一大队、法警二大队、法警三大队。

5. 行政诉讼法院第一次开庭,第二次开庭大概什么时间

有需要才会开第二次庭的,如第一次开庭时明确还需要调查新的事实和提交新的证据等情况,就会在查清事实和得到新证据后安排开庭的。否则,不会安排第二次,而是会直接判决的。

6. 急!请教行政法老师,行诉一审第二次庭审的程序及规定

一审实行开庭审理(当事人到庭),其过程一般包括:1.开庭准备版;2.宣布开庭;3.法庭调查权;4.法庭辩论;5.合议庭评议;6.宣判;7.宣布闭庭。

二审一般实行书面审理(不开庭审理),没有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

质证与否一般不影响审理的进行,因为举证责任主要在被告方,法庭会依法认定并宣告,但原告的质证还是会有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

至于庭审次数,法律没有规定,只要在一审期限之内(三个月)审结就可以了。

7. 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地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

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在第二审判区。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小红门路)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路

8. 法院都有哪些职务

法院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财务人员等职务。办公室主要是后勤保障,下设财务室,档案室,车队等。政工科,全称政治工作科,除政治工作外,还管理人事档案,干警工资等。研究室,全称政策研究室,实际上也研究庭审改革,典型案例等。立案庭,各类案件的受理,诉讼费用的收取。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工作。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工作。民事审判第二庭,海商事审判工作。

拓展资料

(一)办公室

下设秘书科、综合科、档案科、办公自动化科。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有关司法政务;负责本院审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督办院党组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院年度中心工作分解立项事项,承办经院领导批办的有关部门转交的事项,督办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

负责与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负责院文秘、档案、保密及印章管理工作;起草各类综合性材料;负责全市法院计算机网络、办公现代化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法院外事工作;负责死刑执行的协调工作,撰写布告。

(二)立案庭

负责市法院各类案件的立案和审判流程管理;审查不服市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不服基层法院复查驳回、再审改判的或未经复查、再审的申诉和再审申请,决定是否立案;审查诉前及立案阶段的财产、证据保全申请并作出裁定,执行财产、证据保全栽定;收转各类诉讼资料,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

审理管辖异议、管辖权争议、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上诉及其他程序性案件;审查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而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案件;核算诉讼费,办理诉讼费的缓、减、免手续;负责信访。

(三)刑事审判第一庭

审判第一、二审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等案件;审判《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审判一、二审被告人未满18周岁的刑事案件;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综合治理工作;审判与本庭业务相关的请求案件。

(四)刑事审判第二庭

审判第一、二审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食污贿赂罪、渎职罪等案件;审理涉外刑事案件;审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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