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代替司法
Ⅰ 立法司法行政有何区别
“立法”(Legislation),一般又称法律制定。西方国家的学者对立法概念的理解有所不同.古代中国与现代意义上的立法含义也有所不同。立法是通常指特定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或者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活动。
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行政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于不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以及立法中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狭义讲来,指国家职能中,除了立法和司法以外的全部职能的总称;广义讲来,指作为决策职能的政治之外的执行职能。
立法在于表达民意,分配正义,实现权力和优化配置;
行政在于执行民意,实现正义,实现权利与权力的有效实现;
司法在于复归民意,矫正民意,实现错位权利与权力的回归。
Ⅱ 那个法院的司法行政岗好像不要求法学专业的,你现在觉得里面前途如何,有发展空间吗
目前法院正在搞职务序列改革,只有搞审判业务的才是法官,要求也越版来越专业。司法行政岗权位和法官晋升渠道就不一样了,待遇当然也不同,司法行政岗位升职了,也就是普通干部职务,副科正科什么的,而法官则按等级来,基层法院也就一名高级法官了。至于前途,事在人为吧。在法院工作,通过司法考试是必须的。不通过,只能是行政人员,在法院属于辅助性工作。希望对你有帮助。
Ⅲ 行政诉讼不属于行政司法吗
行政司法行为是一种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它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按照准版司法程序审理和裁处有关权争议或纠纷,以影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行为。在我国行政司法行为主要是指行政复议行为、行政裁决行为、行政调解行为、行政仲裁行为。
行政诉讼是一种诉讼程序法,是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并建立资产阶级国家以后的产物。主要是确定诉讼参加人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 从学理上说,行政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上的行政诉讼法也称形式意义上的行政诉讼法,特指由国家立法机关依据立法程序所制定的,通常被称为“民告官”。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8类侵犯相对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Ⅳ 行政司法的特点
⒈行政司法是享有准司法权的行政行为,即以依法裁处纠纷为宗旨的行政司法行回为。
⒉行政司法答行为的主体是法律规定的具有行政司法职权的行政机关,
⒊行政司法行为的对象是和行政管理有关的行政纠纷以及民事、经济纠纷,这些一般都由法律给以特别规定。
⒋行政司法行为是行政主体的依法行政的活动,即行政机关依法裁处纠纷的行为
⒌行政司法行为不同程度地具有确定力、约束力、执行力(行政调解的执行问题有特殊性)。但它对纠纷的解决一般都不具有终局性,所以原则上也具有可诉性,不服行政司法决定的还可以向法院起诉
Ⅳ 论述行政司法和普通司法的不同之处
司法权所要解决的事项是他人之间所发生的纠纷。法院之司法权的行使和司法活动的进行,必须以双方当事人发生了纠纷为前提(在某些情况下还可能是多方当事人发生了纠纷),即一方当事人认为或主张另一方当事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要求其对该违法行为负责;而另一方当事人对此却予以否认或部分否认,从而形成了纠纷并要求法院予以解决。无论是哪种类型的争端,法院所要解决的事项都是他人之间的纠纷,法院本身并不陷入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之争,而只是作为旁观的、中立的第三者来对案件作出裁判。不难发现,法院行使司法权来解决争议时,一般具有三方主体和两层法律关系,三方主体即指法院和双方当事人,其中法院居于中立的裁判者地位;两层法律关系则分别是指当事人之间讼争的实体法律关系以及法院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
与司法权所要解决的事项不同,行政权所要解决的事项则是针对行政相对人的各种行政事务。也就是说,行政机关所处理的事项往往是行政机关直接根据行政法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实施某种行政管理,(注:本文中所谓的“行政管理”、“行政活动”等概念,指的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抽象行政行为。)例如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加以行政处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作出行政登记、行政许可、行政批准、行政征收、行政发放等行政处理行为,等等。显而易见,行政机关的管理行为并不以他人之间存在纠纷为前提,(注:由行政机关对某些民事纠纷加以处理的行政裁决行为应当是一个例外,但行政裁决只是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少数情况下适用。)事实上,在大多数情况下,行政机关恰恰是争端的一方当事人。由此不难看出,在行政活动中,一般只有两方主体,即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而且一般也只有一个实体法律关系,即行政法律关系。并且,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双方主体的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其地位是不平等的,前者处于管理者的地位,后者则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行政机关在进行管理时,作为政府利益的代表,往往还会带有鲜明的倾向性。
由于所要解决事项的性质不同,法院与行政机关在进行活动时,其具体要求也就有所不同,例如要求法院必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保持中立,而对于行政机关则一般没有这一要求;为保持中立性,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应当不受强迫和干扰,也即具有独立性,而行政机关是代表政府在进行行政管理,因而应当受到上级政府的领导和指挥,而不必严格强调上下级之间的独立性等等。
Ⅵ 行政司法的形式不包括哪些
行政处罚种类,是指行政处罚外在的具体表现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一,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二,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三,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四,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
Ⅶ 行政司法和司法行政区别
司法与行政的区别。司法与行政都是执行法律的个别化的或具体化的行为,统一于广义的执法活动。但是,行政是实现国家目的的直接活动,而司法是实现国家目的的间接活动。二者追求的价值目标不同、性质不同、社会功能不同、运行方式不同。
一、从本质上看,司法权与行政权的有一下区别:
(一)司法权与行政权追求的价值目标不同
(二)司法权与行政权的性质不同。
(三)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功能不同。
(四)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运行方式不同。司法权与行政权运行的最主要区别是司法权的行使具有被动性的特征。司法权的被动性是基于司法公正性的最高价值追求和司法中立性的需要。司法中立性要求司法权的行使必须是被动的而不是主动的,否则就有可能破坏司法的公正性。司法权能独立存在的价值即在于它能充分保证公正性的实现。司法的被动性要求法院在当事人未提起诉讼时,不能借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主动启动诉讼程序,即使是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也不得主动予以追究。当然,司法权行使的被动性仅仅是诉讼程序启动时的被动性。
二、从形式上看,与行政相比,司法具有如下特征:
(一)独立性。在组织技术上,司法机关只服从法律,不受上级机关、行政机关的干涉。而行政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下级机关必须服从下级机关,一级服从一级,全体行政人员必须最终对行政首长负责;
(二)被动性。法律适用活动的惯常机制是“不告不理”,司法程序的启动离不开权利人或者特定机构的提请或诉求,但司法者从不能主动发起一个诉讼。而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往往具有主动性;
(三)交涉性。法律适用过程离不开多方当事人的诉讼参与:在刑事诉讼中需要控辩双方的辩驳、质证、对抗;在诉讼中需要原被告双方的协商、交涉、辩论。而行政权力的行使,更多地是行政机关的命令
Ⅷ 行政和司法的区别
下面的选择题应选哪个答案?
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实质差别就在于司法是一种(2.判断 )
1.判决
2.判断
3.决策
4.管理
从权力性质上分析,行政权在本质上是一种管理权,其着眼点在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权力的行使与运作具有极为显明的政策性表征,而司法权则不然,它是一种判断权,它主要是针对社会纠纷的是非曲直作为判断,其权力的基点在于法律的公平和秩序的安定,而对证券纠纷等社会冲突进行处理,无论从案件事实的价值判断,抑或适用规则的专业化等特征来看,笔者认为,其主导性权力都应当是司法权,至少司法权应当担负着最后判断和裁判的功能,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将行政程序前置于司法程序,并且原告可以以行政处罚决定作为最重要的证据而提起诉讼并获胜诉,那么按《规定》之旨趣,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一般便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查,这样一来即便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存在错误,司法权也无法及时给予纠正,由于我国证监会行政权的运作具有非常明显的政策性倾向,因而行政前置程序的规定将使司法的运作缺乏恒常性,在更深层面上这是一种将行政权所担负的政策性功能替代司法权的事实和价值判断的不当举措,其实质上是贬抑了司法权在社会系统中原有的位价和功能,而更令人感到遗憾和深思的是,这样一种规定居然出自我国司法权的最高享有者——最高人民法院。
Ⅸ 司法行政岗和法官助理岗区别。完全没概念,求科普
行政岗是法院里的综合保障部门,如办公室政治处行政处等,助理岗是业务部门,如民庭行政庭刑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