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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政策及法规

发布时间: 2020-12-02 02:28:55

❶ 新疆有哪些可以学习的宗教政策及法规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政研室主任周志豪说,这部地方性法规的修订完善,反映了社会各方面的共同期盼和各族群众的共同心声,是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全面推进依法治疆、建设法治新疆的战略部署在宗教事务领域的生动实践,为依法开展宗教活动、管理宗教事务、推进宗教事务工作法治化提供了制度保障。
新《条例》从行为规范角度明确了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含义和宗教活动的法律边界,为宗教信仰自由的实现提供了有效途径。只有合法的宗教活动切实受到法律保护,违法的宗教活动坚决予以法律追究,确保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也有不信宗教的自由,才能让每个公民的宗教信仰权利和自由都得到充分保障,进而形成理性包容、团结和谐、共同进步、规范有序、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
调整宗教与社会的关系
新疆伊斯兰教经学院院长阿不都热克甫·吐木尼亚孜说,新疆作为宗教多元并存、信教群众为数甚多又相对集中的边疆民族地区,正确认识和对待宗教问题,做好宗教工作对构建全疆和谐社会意义十分重大。“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是新疆在宗教事务管理中始终坚持的要旨。学习贯彻《条例》精神,紧密结合新疆培养爱国宗教教职人员队伍的实际,引导宗教界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聪明才智,走和谐宗教之路,坚决抵制“三非”,加强“去极端化”宣传教育工作,努力推进宗教工作法治化,用法律法规手段调整宗教与社会的关系,是新时期宗教工作的必然要求。

❷ 什么是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

1、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什么?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既尊重群众信仰宗教的自由,又尊重群众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依法管理宗教活动规范有序进行。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切实加强爱国宗教团体和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增强自养能力,形成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的宗教教职人员队伍,保证宗教组织领导权牢牢掌握在爱国爱教的人士手中。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
2、什么是民族平等的政策?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历史长短、发展程度高低,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一律平等,不允许对任何民族进行歧视和压迫;不论是聚居还是散杂居的各民族,均以平等的地位参与国家事务和地方事务。
3、什么是民族团结政策?
国内各民族的团结是党的事业必定要胜利的基本保证;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互相离不开,全国56个民族结成一体,谁也离不开谁;各民族只有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才能实现共同的繁荣与发展。
4、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宗教信仰自由,就是说: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在多数群众不信教的地方,要注意尊重和保护少数信教群众的权益;在多数群众信教的地方,要注意尊重和保护少数不信教群众的权益。要坚决纠正干涉宗教信仰自由、排斥和歧视信教群众、侵犯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的现象,也要坚决纠正排斥和歧视不信教群众以及信仰不同宗教群众的现象。
宗教信仰自由不等于宗教活动可以不受任何约束。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要把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承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宗教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宗教活动不得妨碍社会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
5、为什么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宗教不仅是一种意识形态,也是一种社会活动和社会实体,对于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必须依法予以管理。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体现,是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推动宗教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的客观要求,是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重要途径,也是促进宗教活动规范有序的必要举措。
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指政府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对宗教活动的管理是政府对社会活动进行管理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一方面是通过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宗教政策、宗教法规,协调宗教界与各有关方面的利益,政府依法保护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一方面是要限制不正常的宗教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和宗教活动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
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党和政府在宗教工作上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这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要体现,是做好新的历史条件下宗教工作的需要,也是保障各族人民群众宗教信仰自由的需要。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同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并不矛盾,我们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不是要限制群众的信仰自由,而是要保证宗教活动的正常秩序,从而更好地保障群众的信仰自由。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也好,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也好,归根到底,都是要更好地争取、团结、教育广大信教群众,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上来,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6、什么是民族区域自治政策?
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这是我们党从中国国情出发,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也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

❸ 党和国家宗教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我们怎么回答

和国家宗教政策规定贯彻执行情况,我们怎么回答?嗯,国家有不同的觉,有佛教,有宗教,这个怎么回答我不太清楚?看你是学哪个方面的?

❹ 民族宗教政策及法律、法规知识

国家和政党为调节民族关系,处理民族问题而采取的相关措施、规定等的总和。从世界范围来看,民族政策的实质和作用有积极和消极之分,前者如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民族发展政策;后者如种族隔离、种族歧视政策等。

从内容来看,有政策原则和政策措施之分。民族政策原则一般是指在民族工作的全局中必须遵循的大政方针,如我国实行的民族平等团结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等;具体的民族政策措施,通常是对涉及民族问题的某一方面而做出的具体的规定。

我们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实际上是有关少数民族的政策。它是党和政府根据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结合我国多民族的基本国情和民族问题长期存在的客观实际制定的,其本质是促进各民族平等团结、发展进步和共同繁荣,是我们正确认识和处理民族问题的重要行为准则,是我国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❺ 如何学习宗教政策法规,提高宗教学识和修养

宗教虽然立意高于政治,但在现实生活中是为政治而服务的

❻ 关于宗教的法律有哪些

《中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宗教事务条例》

(6)宗教政策及法规扩展阅读

《中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五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各民族自 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 或者单行条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内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权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团结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共同建设民族自治地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 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对本地方内各民族公民进行爱国主义、共产主义和民族政策的教育。

教育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共同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不信教公民)。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第三条 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

第五条 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

第二章 宗教团体

第七条 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宗教团体章程应当符合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

宗教团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宗教团体具有下列职能:

(一)协助人民政府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指导宗教教务,制定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三)从事宗教文化研究,阐释宗教教义教规,开展宗教思想建设;

(四)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培养宗教教职人员,认定、管理宗教教职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九条 全国性宗教团体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可以根据本宗教的需要按照规定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

第十条 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宗教团体制定的规章制度。

参考资料: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参考资料: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参考资料:网络-宗教事务条例

❼ 与我国宗教相关的法律法规是怎样规定宗教问题的

法律保留原则与宗教基本法的缺失。宗教信仰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范围,属版于“必须由全权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
依法管理宗教,处理宗教方面的问题只有通过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大/人大常委会)制定有关宗教的基本法律,将宪法的原则性规定具体化,才能使抽象的宪法规范在实践中付诸实施,而不能由其他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代为规定。
2004年,国务院出台《宗教事务条例》,成为目前最高级别的宗教立法。但这和《立法法》直接相悖,因为国务院无权直接对公民的宪法权利进行约束和减损。换言之,在《宪法》36条和《宗教事务条例》之间,必须要有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才能满足法治的“形式合理性”。依法治国,没有国家最高权力机构通过的宗教法作基础,单项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再多,也不能形成有关宗教的法律体系。
目前,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关于宗教的基本法律缺位,基本法律之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却层出不穷,这有悖于法律保留原则的基本要求。

❽ 关于宗教房地产有哪些主要的政策法律规定

(1)1950年月1日《中共中央关于没收教堂土地问题给中南局的指示》。
(2)1950年1月22日《人民日报》“人民信箱”《关于城市房屋问题答平原省人民政府民政厅问》。
(3)1950年6月30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3条。
(4)1950年11月26日政务院修正批准,1953年1月12日中南军政委员会奉政务院核示《修正中南区关于城市房产权的几项原则决定》。
(5)1950年11月21日公布的《城市土地改革条例》(6)1951年6月12日《中共中央关于汉民族中佛教问题的指示》。
(7)1951年6月内务部(51)(地)字经7号《关于寺庙房产处理的意见》。
(8)1952年12月《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关于成立佛教协会的指示》。
(9)1963年1月19日中共中央批转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党组《第七次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纪要》。
(10)1980年7月16日国务院国发[1980]188号批转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国家建委、外交部、财政部、国家城建总局《关于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等问题的报告》。
(11)1981年12月26日国务院批转的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汉族地区佛教道教寺观管理试行办法》。
(12)1983年4月9日国务院批转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确定汉族地区佛道教全国重点寺观的报告的通知》。
(13)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复长沙关于宗教房产院墙内土地使用权问题》。
(14)1984年8月4日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复辽宁省沈阳市有关宗教团体房屋产权问题》。
(15)1985年12月2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85]59号转发的中央办公厅调查组《关于落实党的宗教政策及有关问题的调查报告》。
(16)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7条规定:“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17)1988年7月28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1988]46号《关于妥善处理军队与地方房地产权属问题的通知》。
(18)1989年11月1日《建设部关于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中几个涉及政策问题的原则意见》中有关宗教房产登记几项产权确认原则。
(19)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6条第(三)项规定,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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