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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名法规会

发布时间: 2020-12-01 23:45:58

① 世界上第一个以经济法命名的法律法规

《煤炭经济法》(1919世界上第一个以经济法命名的法规)

如果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希望你能采纳^_^,希望下次还能帮到你

② 企业名称的命名要符合有管法律规定,并且具备哪些标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确核定企业名称,保护企业名称的专用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登记主管机关一律按《规定》和本通知核准登记企业名称。 二、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凡使用“中国”、“中华”,冠以“国际”、“全国”、“国家”,或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或核定,在全国范围内,同行业企业名称不得相同或近似。冠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市(包括州, 下同)、县(包括旗、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由同级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核定,在本行政区范围内,同行业企业名称不得相同或近似。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已经登记注册,使用“中国”、“中华”,冠以“国际”、“全国”、“国家”,或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应按照《规定》和本通知精神,在今年年底前报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局重新核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发布公告。不予核定的, 原登记主管机关应限期办理其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其中《规定》生效前已经 按我局工商〔1990〕 243号文件上报过的,可不再报。 经我局核定的企业名称,如需要变更或转让,应报我局重新核定。其中. 不再使用。中国”、“中华”,冠以“国际"、“国家。、“全国。字词的,应报我 局备案。 凡按规定应经却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并进行公告的企业名称, 或超越职权擅自核准的企业名称,一律无效。继续使用的,按非法经济组织 查处。 四、企业名称冠省级行政区划名称的管理问题,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根据《规定》制定具体执行办法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五、企业名称使用本地地名作字号,如其字号能够表明其所在地的行政 区划,可不再冠行政区划名称。如“北京机床厂”的企业名称,不必再冠 “北京市”而称其为“北京市北京机床厂”。 不使用省、市、县地名作字号的企业名称,其所冠以的行政区划名称可 以省略“省、市、县”等字样。 商业、公共饮食、服务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使用异地地名作字号,但必须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六、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确有特殊需要,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 核准,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可以使用一个从属名称。从属名称不在营业执照 上标明,不得以其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和招揽业务。 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使用从属名称。 七、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下述类型企业法人可冠 以主办单位名称,由登记主管机关直接核准登记。
(一)按照国家规定,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设立的以 内部服务为主,同时对外营业的招待所、印刷厂、食堂、俱乐部、小卖部等 服务企业。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办的劳动服务公司。 八、事业单位法人、科技性社会团体法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企业 化经营或从事经营活动的,可按原名称进行登记。其设立具备法人条件的企 业,应单独起名称;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可冠以主办单位的名称。 九、私营企业使用投资人姓名作字号的,应提交投资人签字的同意书。 外资企业如使用外国公民姓名作字号,需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其他企业不得使用公民姓名作字号。 十、企业名称中标明的行业或经营特点,应当具体反映企业生产、经营、 服务的范围、方式或特点,不得单独使用“发展”、“开发”等字词;使用 “实业”字词的,应有所属三个以上的生产、科技型企业。 企业名称中标明的组织形式,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形 式不得联用或混用。 十一、外资企业名称可根据国际惯例,其行政区划名称可在字号与组织 形式中间使用。 十二、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如需在其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前使用“总”字, 必须下设三个以上与该企业名称中组织形式相同的直属分支机构。如称“总 公司”的,。必须有三个以上称“公司”或“分公司”的分支机构。 十三、企业名称中有下列情况的,不视为使用数字:
(一)地名中含有数字的,如“四川”等。
(二)固定词语中含有数字的,如“四通”等。
(三)使用序数词的,如“第一”等。 十四、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含习惯性称 谓)与中国(含习惯性称谓“中”或“华”)联名。如“中日友好饭店”。十五、外商投资企业、有对外业务的企业,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经登记 主管机关核准,可以使用外文名称。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相一致。其字号 可以音译,也可以意译。外文名称的组成次序可根据外文书写习惯,外文名 称可以有缩写,但须在企业章程中载明。 十六、企业名称可以有简称,并应在其章程中载明。商业、公共饮食、服 务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简化时,应保留其字号。 十七、企业名称在本行政区划范围内,可随企业或企业的一部分转让给 另一企业。转让方和受让方应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 使用“中国”、“中华”,冠以“国际”、“全国”、“国家”,或不冠以企业 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不得随企业一部分转让。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企业集团名称以及本通知第七项和第八项所列企业 名称不得转让。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合营期满后,经登记主管机关 核准,合营中方可以使用该合营企业的字号。 十八、外商投资企业应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合同、章 程签字之前,向登记主管机关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各级计划部门批准的新建企业,其筹建期满一年 的,应与筹建登记一起办理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统一核发《筹建许可证》。 十九、企业名称发生争议,当事人要求登记主管机关裁决的,应按下列 程序办理:
(一)当事人应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或材料。
(二)登记主管机关在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和有关证明文件材料后,作出是 否受理的答复。
(三)已受理的,对有关企业名称进行调查。
(四)调查结束后,登记主管机关应先召集当事人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 应按申请在先、受理在先、注册在先的原则处理,并向当事人发出裁决书。其 中企业名称争议跨登记管辖区的,由各当事人登记主管机关的共同上级登记 主管机关裁决。 对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处罚程序按专项规定办理。 二十、《规定》第七条所称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是指具有三十年 以上生产经营的历史,字号在省或全国范围内广为人知的。 二十一、《规定》所称企业名称相同,是指两个以上企业名称完全一一致; 所称企业名称近似,是指两个以上同行业企业,其名称中的字号在字音、字 形及字(词)义方面非常接近,或字号相同,但组织形式略有差别,容易使 公众造成混淆或误解的,如“x x省楚天汽车贸易公司”与“x x省筑天汽 车贸易公司”以及“xx省楚天汽车贸易中心”。 二十二、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申请企业名称登记和外商投资企 业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的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国内企业预先单独申 请名称登记的收费按筹建登记收取,不再另行收费。 二十三、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对已经核准登记注册,但又不符合《规定》和 本通知精神的企业名称,应逐步加以纠正。对历史上已经形成,又没有发生 争议或纠纷的,准予继续使用。对不符合《规定》第九条、第十三条规定的, 应坚决予以纠正。纠正情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定期汇 总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③ 植物命名一般采用那两个系统

目前国际上有标准的“国际植物命名法规”,,为植物学界所普遍遵守。1900年第版一届巴黎国际植物学大权会为命名法规的诞生奠定了基础,1905年第二届维也纳国际植物学大会产生了第一版“国际植物命名法规”,其中法规一词用的是“code”一词,有法典、法规和代码等含义。
现行的拉丁文为生物命名的体系是由林奈在250年前提出来的双名制
植物分类的阶层系统(双名制)由高到低,植物分类的阶层系统表示如下:
植物界vegnum vegetable(拉丁名),vegetable kingdom(英文名)

门divisio, phylum

纲classis, class

目ordo, order

科familia, family

属genus, genus

种species, species

④ 生物学分几大类

生物——维基网络,自由的网络全书
生物(又称生物体)是有生命的个体。
生物最重要和基本的特征在于生物进行新陈代谢。所有生物一定会具备合成代谢以及分解代谢这是是互相对立的两个方面,是生命现象的基础。
生命的起源和生命各个分支之间的关系一直存在争议。一般而言生物分为两大类:原核生物和真核生物。
原核生物分为两个域:细菌域(
Domain
Bacteria
)和古细菌域(
Domain
Archaea
),这两个域相互之间的关系并不比他们和真核生物的关系更为接近。在进化史的研究上原核生物和真核生物之间一直缺乏联系。真核生物的两个细胞器:叶绿体和线粒体被普遍认为是由内生细菌(endosymbiotic
bacteria)演化而来。
对生物的分类叫做系统学(systematics)或分类学(taxonomy),这种分类应该反映不同生物体间的进化树关系(evolutionary
tree)。分类学把生物划分为不同的群,而系统学试图寻找生物之间的关系。占主导地位的分类法是林奈氏分类系统(Linnaean),它包括一个属名和种加词。关于如何为生物命名的原则有很多国际协议,例如《国际植物命名法规》(International
Code
of
Botanical
Nomenclature,简称ICBN)、《国际动物命名法规》(International
Code
of
Zoological
Nomenclature,简称ICZN)以及《国际细菌命名法规》(International
Code
of
Nomenclature
of
Bacteria,简称ICNB)。第四版的生物命名法规(BioCode)草案在1997年出版,它试图在三个领域标准化命名,但现在还没有被正式采纳。《国际病毒命名和分类法规》(International
Code
of
Virus
Classification
and
Nomenclature,简称ICVCN)是不属于生物命名法规的。
传统上,生物被划分为五界,它是由Sahn等于1949年提出的:
原核生物界
--
原生生物界
--
真菌界
--
植物界
--
动物界
Copeland提出过四界说:
菌界(细菌和蓝藻)
--
原生生物界
--
植物界
--
动物界
也有人使用三域说。这种分类方法反映了细胞是否有核以及细胞膜和细胞壁的差异。
古细菌
--
真细菌
--
真核生物

⑤ 生物分类的命名法规

列入阶元系统中的各级单元都有一个科学名称。分类工作的基本程序就是把研究对象归入一定的系统和级别,成为物类单元。所以分类和命名是分不开的。
种和属的学名后常附命名人姓氏,以标明来源,便于查找文献。变种学名亦采取三名制,分类名称要求稳定,一个属或种(包括种下单元)只能有一个学名。一个学名只能用于一个对象(或种),如果有两个或多个对象者,便是“异物同名”,必须于其中核定最早的命名对象,而其他的同名对象则另取新名。这叫做“优先律”,动物和植物分类学界各自制订了《命名法规》,所以在动物界和植物界间不存在异物同名问题。“优先律”是稳定学名的重要措施。优先律的起始日期,动物是1758年,植物是1820年,细菌则起始于1980年1月1日。
鉴定学名是取得物种有关资料的手段,即使是前所未知的新种类,只要鉴定出其分类隶属,亦可预见其一定特征。分类系统是检索系统,也是信息存取系统。许多分类著作,如基于区系调查的动植物志,记述某一国家或地区的动植物种类情况,作为基本资料,都是为鉴定、查考服务的。
物种指一个动物或植物群,其所有成员在形态上极为相似,以至可以认为他们是一些变异很小的相同的有机体,它们中的各个成员间可以正常交配并繁育出有生殖能力的后代,物种是生物分类的基本单元,也是生物繁殖的基本单元。
物种概念反映时代思潮。在林奈时代,人们相信物种是不变的,同种个体符合于同一“模式”。模式概念渊源于古希腊哲学的古老的概念,应用到整个分类系统,概念假定所有阶元系统中的各级物类单元,都各自符合于一个模式。
物种的变与不变曾经是进化论和特创论的斗争焦点,是势不两立的观点。但是,分类学的事实说明,每一物种各有自己的特征,没有两个物种完全相同;而每个物种又保持一系列祖传的特征,据之可以决定其界、门、纲目、科、属的分类地位,并反映其进化历史。
分类工作的基本内容是区分物种和归合物种,前者是种级和种下分类,后者是种上分类。种群概念提高了种级分类水平,改进了种下分类,其要点是以亚种代替变种。亚种一般是指地理亚种,是种群的地理分化,具有一定的区别特征和分布范围。亚种分类反映物种分化突出了物种的空间概念。
变种这一术语过去用得很杂,有的指个体变异,有的指群体类型,意义很不明确,在动物分类中已废除不用。在植物分类中,一般用以区分居群内部的不连续变体。生态型是生活在一定生境而具有一定生态特征的种内类型,常用于植物分类。人工选育的动植物种下单元称为品种。
由于种内、种间变异错综复杂,分类学者对种的划分有时分歧很大。根据外部形态的异同程度作为划分物种依据而划分的称为形态种,由于对各种形态特征的重要性认识不一,使划分的种因人而异,尤其是分类学者对某些特征的“加权”常使它们比其他特征更具重要性,而造成主观偏见。
一个物种或物类,以至整个植物界和动物界,都有自己的历史。研究系统发育就是探索种类之间历史渊源,以阐明亲缘关系,为分类提供理论依据。尽管在分类学派中有综合(进化)分类学、分支系统学和数值分类学三大流派,但在其基本原理上都有许多共同之处,不过各自强调不同的方面而已。
特征对比是分类的基本方法。所谓对比是异同的对比:“异”是区分种类的根据,“同”是合并种类的根据。分析分类特征,首先要考虑反映共同起源的共同特征。但有同源和非同源的不同。例如鸟类的翼和兽类的前肢是同源器管,可以追溯到共同的祖先,是“同源特征”。恒温在鸟兽是各别起源,并非来自共同祖先,是“非同源特征”。系统分类采用同源特征,不取非同源性状。
林奈把生物分为两大类群:固着的植物和行动的动物。两百多年来,随着科学的发展,人们逐渐发现,这个两界系统存在着不少问题,但直到20世纪50年代,仍为一般教本所遵从,基本没有变动。
最初的问题产生于中间类型,如眼虫综合了动植物两界的双重特征,既有叶绿体而营光合作用,又能行动而摄取食物。植物学者把它们列为藻类,称为裸藻;动物学者把它们列为原生动物,称为眼虫。中间类型是进化的证据,却成为分类的难题。
为了解决这个难题,在19世纪60年代,人们建议成立一个由低等生物所组成的第三界,取名为原生生物界,包括细菌、藻类、真菌和原生动物。这个三界系统解决了动植物界限难分的问题,但未被接受,整整100年后,直到20世纪50年代,才开始流行了一段时间,为不少教科书所采用。

⑥ 中国有以个人名子命名的法案或法规吗

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体系中,还没有以个人名字命名的法案法规。

⑦ 教育部发布高校命名最新规范,命名规则是什么

教育部发布高校命名最新规范,命名规则是本科层次的高等学校称为“XX大学”或“XX学院”,专科层次的高等学校称为“XX职业技术学院/职业学院”或“XX高等专科学校”,本科层次职业学校称为“XX职业技术大学/职业大学”。可以根据学校所在地域、行业、学科等特点,冠以适当的限定词。

此外,高等学校名称中使用地域字段,应遵循以下规范:

1、原则上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家”“国际”等代表中国及世界的惯用字样,也不得冠以“华北”“华东”“东北”“西南”等大区及大区变体字样。

2、原则上不得冠以学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省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学校可以使用省域命名,其他学校确需使用省域命名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把关,但须在名称中明确学校所在地。

3、未经授权,不得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拥有的商标、字号、名称等,不得使用国外高校的中文译名和简称。

(7)命名法规会扩展阅读

高等学校名称原则上不得以个人姓名命名:

日前,为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命名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高校设置工作实际,教育部研究制定了《高等学校命名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并正式印发。

《暂行办法》适用于发布之后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高等职业学校(含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和专科层次职业学校)以及高等专科学校的命名事项。

《暂行办法》强调,高等学校名称原则上不得以个人姓名命名。未经授权,不得使用其他高等学校曾使用过的名称。由独立学院转设的独立设置的学校,名称中不得包含原举办学校名称及简称。高等学校应保持名称稳定,原则上同层次更名间隔期至少10年。

⑧ 谁创立了昆虫的命名法规

林奈,双名法

⑨ 中国有关于产品命名的相关法律吗

产品命名同商标法都有关的,产品命名不能同注册商标相同。

可参见卫生部发布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第四条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规定;
(二)反应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三)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器械类产品名称还应当有产品型号。名称顺序为商标名、型号、通用名、属性名。

第五条 健康相关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产品型号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一般采用产品的注册商标。健康相关产品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但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文字。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但消费者已知晓其属性的传统产品,可省略属性名,如口红、胭脂、眼影等;
(四)产品型号应当反应该产品的特点,如材质、体积、容量、先进程度等。

第六条 同一配方不同剂型的健康相关产品,在命名时可采用同一商标名和通用名,但需注明不同的属性名。

第七条 健康相关产品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但具有不同口味或为特定人群生产,适宜特定人群食用的保健品和具有不同颜色、气味、适用人群的化妆品(如眼影、粉饼、胭脂、口红、睫毛膏、染发剂、指甲油、洗发液等),应在属性名后标识以示区别。

第八条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时禁止使用下列内容:
(一)消费者不易理解的专业术语及地方方言;
(二)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词语,如“特效”、“高效”、“奇效”、“广谱”、“第×代”等;
(三)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四)已经批准的药品名;
(五)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符号等(表示型号的除外)。如为注册商标或必须用外文字母、符号的,需在说明书中用中文说明。

第九条 进口健康相关产品的中文名称应尽量与外文名称对应。可采用意译、音译或意、音合译,一般以意译为主。

《医疗器械产品命名原则》

一、医疗器械产品名称的命名应以发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目录》中的产品名称为依据。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目录》中无相应产品名称的产品,其命名应以体现产品技术结构特征、功能属性为基本原则。

二、医疗器械产品名称应使用中文。有英文产品名称的,亦可同时使用。

三、医疗器械有商品名称的,应在申请注册时注明。

四、医疗器械商品名称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要求。

五、同一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医疗器械产品,应当使用同一商品名称。商品名称重复性的核查由生产企业负责。

六、境外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和商品名称,也应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至第五条的规定。

七、本原则所称生产企业系指以自己的名义把产品推向市场,并对产品负最终法律责任的机构。

⑩ 商标命名的法律规定

注册商标命名有效需要符合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积极条件是指商标必须要有显著性专,能够与其属他商品区分开来,不能使用只是描述产品性状的语言作为商标。这是商标必须符合的标准,同时在我国商标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除此之外其他的不能申请商标。
消极条件是指不得作为商标的情形,一般要符合公序良俗,以及不得跟国家地名,旗帜等标志一样,不得使用其他人的在先权利和利益,比如不能临摹一张别人的画去申请商标,别人已经使用的也不能申请。
非注册商标命名不要求有显著性,只需符合消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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